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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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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柍
银行行长,贪污受贿的,大有人在。但,到社会上合同诈骗的,还不多。上海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原行长常青,就被判处了合同诈骗罪。
据内蒙古包头中院2017年5月3日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2015)包刑二初字第26号]显示,常青在担任上海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期间,在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的过程中,为新蒙公司介绍了邱永胜、刘永胜、赵飞并通过袁永清介绍了王玉宝,称他们名下企业有实力、银行资信情况好、具有履约能力等,且明知企业间借款没有申请银行保函业务,却承诺为借款出具银行承诺函,虚假承诺为出借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常青参与诈骗数额为467368750元,邱永胜诈骗数额为238331250元,刘永胜诈骗数额为94712500元,赵飞诈骗数额为43231250元,王玉宝诈骗数额为84325000元。法院判决:常青犯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过,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常青的指控,除了合同诈骗一项,伙同邱永胜、刘永胜、赵飞、王玉宝等人,骗取新蒙公司467368750元,还有受贿的指控。公诉机关指控,常青利用担任上海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永胜等人150万元和价值167600元的400克奥运会纪念金条一枚,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俗话说,“编筐编篓,全在收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只有这三家,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判决,罪名前后一致,才不留下瑕疵和疑问。2018年5月2日,内蒙古高院作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包头中院对常青等人的刑事判决,发回包头中院重审。
商人之所以能成为商人,老板之所以能成为老板,原因就在都不傻,有聪明的头脑和灵活的方法。常青作为上海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的行长,和当地几位商人邱永胜、刘永胜、赵飞、王玉宝都是当地能人,那么往外借钱的企业新蒙公司肯定更加狡猾。否则,怎么会让一个银行的行长给当介绍人,并要求银行出具按时还款的银行保函?对此,绝不难想象借款单位新蒙公司肯定也是挨个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对方的实力,然后才签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等等,向外借钱。
要合同有合同,要担保有担保,要抵押有抵押,不能按期还款而人又没有跑,当然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而事实上,新蒙公司在借款没能按期收回之时,也到鄂尔多斯的法院去起诉了。据悉,新蒙公司先到法院起诉,但法院开庭审理时,却又自己不到庭,随后很快改为刑事告发,撤回了起诉。
银行行长,放着银行里成捆的钱都不贪污、不挪用、不偷盗,也不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反而专门到社会上合同诈骗,这不奇怪了吗?难怪此案被一些律师和法律学者,称为“最蹊跷的合同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