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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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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柍
据《法制日报》报道,8月3日上午,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白皮书》。白皮书提出,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个人总结的内容之一,增强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意识,规范行政机关应诉活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行政机关评先创优的资格。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任慧卿介绍,近年来,全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2012年至2017年,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13602件,然而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相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级别相对较低,出庭应诉效果不明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不容乐观。
毋庸讳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喜欢出庭应诉,首先是个官僚主义的问题,由官员产生的体制机制造成。在特色之下,比如一个县,局长的级别与法院副院长相当,怎么愿意出庭应诉由普通法官审理的案件,当老百姓的被告呢?倘若该局长再与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等关系好,就更不愿意屈尊大驾,上法庭听一个普通法官主持审理,当老百姓的被告了。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法院的判决出现执行难。无论需要行政机关解释的问题,还是需要行政机关赔偿的问题,都由于一把手的不同意,即使出庭人员觉得理亏也无权执行。
如果说官架子大,安排本单位的人去出庭应诉,但起码这人也能代表本单位。而单位不去人坐到被告席上,专门雇请律师代替出庭,就更是在法官面前显摆官僚主义,和对老百姓的欺负了。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8月29日公开的一份《乌审旗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在一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行政诉讼中,居然雇请了一名律师代替出庭,而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吉仁孟(门)都,却没有出庭,也没有单位的其他人坐到被告席上。
雇请律师出庭代替行政诉讼,但律师只能代表自己,而代表不了行政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任何人,这与民事讼诉、刑事诉讼有着性质上的根本不同。房管中心雇请律师出庭行政诉讼,当然是个“不差钱”的问题。既然花的是公款,当然就敢乱花钱。而既然花公款不心疼,雇请律师代替行政诉讼也就成了用纳税人的钱与老百姓打官司。
明摆着,一些小官的级别不高,却也爱摆官架子,与封建历史太长有关。《红楼梦》里的裙钗们曾说,“如今外面的架子虽没很倒,内囊却也尽上来了。”而几十年来,由于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使干部感觉不到监督的力量,也不全都把老百姓的委屈、冤枉和损失当回事。
关于乌审旗房管中心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还有一个事情就是,在乌审旗的大街上,如今正摆着一幢烂尾楼。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万力花苑商业综合楼,在尚未盖完的前提下,竟然先得到了房产证,致使开发商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如果没有房管中心提前发的房产证,银行能被开发商骗,给开发商巨额贷款?到现在,不仅工商银行的贷款被开发商拿走了,而且买楼的老百姓也苦不堪言,欲哭无泪。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任性,甚至产生腐败。一个旗的房管中心主任,尚且不愿意参加法庭的行政诉讼,专门雇请律师代替出庭,这得多大的官架子?连法院的行政诉讼也不派人出庭,可想而知平日也一定不会把纪委的监督放在眼里。否则,倘若心中有戒,就不会乱作为,在开发商的楼还没有盖完的前提下,便给开发商房产证,让开发商拿着房产证去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