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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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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柍
关于合同诈骗,《刑法》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人的形形色色,而合同不单买卖合同一种,又使合同诈骗也不光体现在买卖合同上。比如,公司的扩股协议,就是另一表现形式的合同,但劝人入股后,很快转移走新股东的股金,而不是跟人好好合作一起做生意一起分红,便以合同纠纷的外表掩盖了合同诈骗的本质。河北籍商人刘庆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就遇到了一个先甜言蜜语劝他入股,而当500万元股金注入公司账户后,很快就被转移走了的不良老板。
2010年8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福邦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扩股,实际控制人张稣弟邀请刘庆华参股,承诺如果刘庆华参股500万元可担任总经理行使公司的经营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6日,刘庆华将500万元股金汇入福邦公司账户,成为福邦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可是,在入股之后,张稣弟以各种理由阻止刘庆华履行总经理职务。继续欺负人,2010年8月18日,在刘庆华缺席的情况下,张稣弟还偷着召开股东会议,以股东会的名义决定自己为福邦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接下来,2010年8月26日,张稣弟开始向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另一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共转移9笔,687万元。据刘庆华讲,张稣弟向天川公司转款的理由之一是支付房租,具体金额为519万元,而实际上在刘庆华入股福邦公司之前,张稣弟就承诺天川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一年。很快,刘庆华得知,张稣弟与天川公司的关系紧密,由他任执行董事,另两名股东是他的妻子和他的妹妹,也就是说张稣弟同时控制着福邦公司、天川公司两家公司。由于福邦公司向天川公司支付巨额房租,完全违背了入股前张稣弟一年免房租的承诺,所以刘庆华认为自己的500万元股金在张稣弟这种“左手倒右手”的交易中被骗了,张稣弟从一开始就不是想好好合作,靠依法经营和诚实守信做生意,来共同发财。
任何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转走资金,是有着先天的优势和条件的。无论对公司账目和钱的熟悉程度,还是对财会人员的指挥程度,都肯定优于后来人。在公司内部能进行操作,转移钱的财会人员,肯定听命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而不会听从后来的股东。
监守自盗。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不顾其他股东的利益,直接转移资金尤其转移股东刚注入的新股金,其实完全有盗取资金和骗取股东股金的嫌疑了,而不只是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关于挪用资金,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在三个月内把钱还回来。但是,盗取资金和骗取资金,则永远不想把钱归还。像,刘庆华入股的这500万元股金,入股十天后就被张稣弟转到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账上,到现在已经8年过去了,不就是仍没归还吗?
时间比时间,如果当时还不能确认张稣弟就是在故意骗,那么现在则铁证如山,实实在在地证明了他劝人入股,就是一种偷梁换柱式的合同诈骗。“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开公司想赚钱,无可厚非。但,真正的企业家,都把诚信当生命,选好合作伙伴后继续珍惜友谊一起赚钱,而没有企业家素质的老板,才见钱眼开,只看眼前利益,不讲诚信,把新入股的股东的股金也忙着卷走,宁可丧失以后的更多合作赚钱机会。可以说,这样的人原本就不是什么正经生意人,更不是什么企业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的准则。“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司法机关常说的一句话。如果几年前真的看不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是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那么到现在又过去几年了,骗子仍然故意不还钱,却也说不能确认这是合同诈骗,就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不维护司法正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