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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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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柍
5月2日,内蒙古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包头中院对刘永胜等人的刑事判决,发回包头中院重审。
此前一年,2017年5月3日,包头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胜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永胜为鄂尔多斯市的一名民营企业家,拥有几十亿资产。2012年2月1日,从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2013年6月,因鄂尔多斯经济形势转变,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新蒙公司遂将刘永胜及其多个公司起诉到法院。刘永胜积极应诉,还提出还款方案,但新蒙公司执意让刘永胜偿还现金,未出庭参加诉讼。很快,新蒙公司撤销民事起诉,以刘永胜合同诈骗为由,将一起民事纠纷变为了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
而正因讨债先向法院起诉,却又不出庭,之后撤诉,再刑事告发,也使这一民事纠纷成了“民转刑”(民事案件变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留下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伤害市场经济的嫌疑。据《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刘永胜的二审辩护人之一田文昌律师称,本案为最蹊跷的合同诈骗案。他和本案另一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树昌律师都认为,一审法院必须查清的事实没有查清,应当查清的事实没有去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永胜犯有合同诈骗罪。刘永胜纯粹是借款,也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因为人所周知的鄂尔多斯经济形势的变化未能及时偿还,但并非不愿意偿还,新蒙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债务纠纷,却将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变为根本搭不上边的刑事案件。
那么,有人讨要债务,为何已经向法院起诉了,却还要告人合同诈骗呢?这原因就在,其非常了解特色国情,甚至早有官场人脉,觉得可以比民事诉讼更容易把钱要回来,甚至害人于牢狱之灾。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合同诈骗案的处理,是公检法三家一起办,有国家强制力伴随,既抓人又要钱,而民事诉讼,则先让还钱而不会先抓人,即使强制执行时抓了人也是以还钱为条件。当然,对真正的合同诈骗者,如果不按刑事案件办也真是不行,确实有不想还钱者。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毕竟法治准则,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办成刑事案件。如果很多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充足,从表面看好像合同诈骗,就不能不成为冤假错案了。
冤假错案,在内蒙古已经出现多起,比如呼格吉勒图冤杀案。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报案人是呼格吉勒图,却被办案人员认定为凶手。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中院作出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但,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杀害了一名女性,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呼格吉乐图父母,即使得到再多国家赔偿,但儿子也回不来了。而作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当年办案人员,因为图一时功绩,快审快判了呼格吉勒图酿成冤假错案,最终自己也受到了追责。当然,呼格吉勒图不是有钱人,如果也是企业家,岂不也毁了人的企业?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早就强调,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为了保障法治的公正、公平和正义,也建立起了错案追究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
企业发展不容易,借款、欠款是常有的事。即使打张白条把钱借来,之后有钱时还上,仍是信义之人。只有人跑了,故意让人找不着或有钱故意不还,才属于合同诈骗。而刘永胜,拥有几十亿的资产,只是由于鄂尔多斯的经济形势改变了,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并且还有公司、楼房、酒店等作为担保和抵押,怎么能属于合同诈骗呢?
中国已经加入世贸快要20年,但西方国家仍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有时公权力随意支持经济和干预经济。而民事诉讼轻易变刑事案件,当然有违依法治国精神,也伤害原本脆弱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