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苑柍
2 月10日 ,《大庆日报》以专版的形式报道,备受关注,曾经轰动全国的黑龙江省大庆市跨省打击偷盗油案“5·10案”(2012年5月10日大庆市公安在大庆朝阳沟,和到哈尔滨、吉林白城、辽宁盘锦等地,同时打击偷盗大庆原油),已由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报道说,1月30日,大年三十儿,人们都被节日的喜庆气氛包围着,肇州县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却奔走在我市的几家看守所之间,向“5·10”涉油大案的被告人宣告判决结果。34名被告人所获刑期,最长为五年零九个月,最短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然而,该报道又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盘锦石化有限公司非法收购、销售原油2.6万吨,价值人民币1.4亿元”,但是在判决时却说“被告单位辽宁省盘锦石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依法没收已被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9亿元”。这,就成了一个让人看不懂的前后矛盾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律均规定了的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可从肇州县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来看,则似乎没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就是,“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盘锦石化有限公司非法收购、销售原油2.6万吨,价值人民币1.4亿元”,怎么还要硬给人家“没收已被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9亿元”呢?
从1.4亿元到2.9亿元,是相差数额庞大的一笔钱,整整1.5亿。如果说,这被确认的“盘锦石化有限公司非法收购、销售原油2.6万吨,价值人民币1.4亿元”假设是计算准确了,那么另1.5亿元也就等于说应该是给人家扣押多了、扣冒了。换句话说,那1.5亿元本应该属人家的合法的经营收入,却也被当成非法收入给扣押过来,就需要更充分的解释。
经济上的判决有矛盾,刑事上的判决就能全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庆日报》说判决书共102页,6.5万字。这可真是好长的判决书,没少下功夫啊,我还没有抽出时间给那些人一一看看。不过,在此之前,我看过薄熙来的判决书,约5万字,案子本身审理质量暂且不论,但是光凭一个错别字没有就足可以彪炳一下中国法治史册的了。
俗话说,“编筐编篓,全在收口”。大庆出市、出省和出关打击偷盗大庆原油,即使之前再有声有色,再战果辉煌,但是在最终判决时却整得不完美,也依然成不了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必须,把审判也搞好了,才能为前边的一切工作收尾。反之,出现冤假错案,不仅当事人、当事企业不服,走上申诉、上访之路,而且也可能影响办案者的政绩,不好升官。
当然,有一点也很令人敬佩,那就是当各级领导也包括各级政法干部们和工作人员们,正忙着给人民群众过年送米面油等用品和慰问金的时候,而肇州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却不早点回家去过年,还跑来跑去送判决书,也着实是一种对工作的敬业。可话又说回来,如果不大过年的忙着送判决,这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党全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今天,也定会创造出一个更好的人民法官爱人民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