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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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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既不养老人,也不管小孩死活。
5月7日,汉寿一中。因为图图有些不舒服,一个人坐在教室角落的椅子上总不安静,怕影响到学生们听课,张薇暂时抱着图图在上课。 组图/潇湘晨报记者陈正
原标题:儿子生病 妈妈抱着他给学生上课
“医生说,不动手术很难挺到8月。”5月8日,在汉寿一中的门卫室,张薇一边给3岁的图图喂面条,一边接受记者采访。
这位32岁的母亲,为挽救儿子生命一直未放弃,可巨额的医药费令她濒临绝境。自从去年诊断为白血病后,图图大部分时间在化疗,如今病情即将复发。金钱、时间,残酷地横亘在这个幼小生命面前。
张薇和丈夫都是中学教师。2011年,张薇的母亲患恶性组织细胞病到长沙治疗,花了十多万,因肿瘤恶化去世;2013年,张薇的父亲被诊断为胆管癌,动手术用去20万,现在仍吃药治疗。2014年6月,张薇发现儿子有些异常,“经常发烧,脚无力,站都站不起来。”医院的诊断结果是: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张薇将儿子送到长沙,8个月11次化疗用去30余万元。2015年2月,按照治疗方案,图图出院,回家吃药。已经请假一个学期的张薇回到讲台。丈夫在偏远的乡镇中学上班,图图由张薇一人照料。
每天早晨6点,张薇起床给儿子做早餐,用青菜汤下面条。喂完药后,她将孩子放在自行车后的小椅座,两人一起去学校。
张薇教高二的化学,学生们说喜欢她的课。上课时,她站在讲台,图图则坐在教室前的椅子上。当图图不舒服哭闹时,张薇怕影响到学生学习,便会暂时抱着他继续上课。
不上课,一月她只能领830元的“财政工资”,上课则可领到2300多元,“能挣一分是一分。”
79岁老人生活无保障(曾经工作32年),无退休养老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暖费及任何老人福利待遇。
“某某”同志,国营企业科技干部,1987年因误伤其子,被误判有期徒刑5年、开除公职。1989年9月获释出狱,时年51岁。其后她多次找到原单位请求给予生活出路,安排适当工作,都被推出门外;向国家各级部门上访将近三十年,请求补发、续发她32年工作应得的退休养老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今未有结果。
这是她当年劳动所得,而被从工资中所扣除部分(社会主义低工资制度时代)。
请问:扣除的钱哪里去了?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还是由国家政府负责?
在编号:21455871329102018970 中省直工委答复中;
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置“某某”工作32年(超过退休年限30年)之不顾,以被开出厂籍为由,拒付她的退休养老金、医疗保险,采暖费等老人福利待遇,强行剥夺她32年劳动应得的利益,有何法律依据?
她拥有公民权,不应被歧视,应给予生活出路。
这一答复,严重损害了中国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答复意见书
编号:21455871329102018970
"某某"同志:您好!
中省直工委答复如下:
经查,"某某"同志于1956年5月入沈阳化工厂,曾在教育科、职工医院、服务公司等部门工作,
该人于1987年2月,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严明厂纪,根据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
条和《沈阳化工厂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沈法“87”刑字34
号刑事判决书,于1988年1月5日,沈阳化工厂以文件(沈化劳人字(88)2号),做出了开
除"某某"厂籍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沈阳化工厂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
"某某"的除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无不当之处。
原沈阳化工厂从1992年10月份,根据沈阳市政府规定为职工开始办理养老保险,2000 年办
理医疗保险,2001年起才为职工报销采暖费,而“某某”1988年1月已被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开除厂
籍,现已不是原沈阳化工厂员工,其判刑后的情况企业不详,其要求补发的退
休养老金、医疗费、采暖费等福利待遇,诉求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