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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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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岁老人生活无保障(曾经工作32年),无退休养老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暖费及任何老人福利待遇。
“某某”同志,国营企业科技干部,1987年因误伤其子,被误判有期徒刑5年、开除公职。1989年9月获释出狱,时年51岁。其后她多次找到原单位请求给予生活出路,安排适当工作,都被推出门外;向国家各级部门上访将近三十年,请求补发、续发她32年工作应得的退休养老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今未有结果。
这是她当年劳动所得,而被从工资中所扣除部分(社会主义低工资制度时代)。
请问:扣除的钱哪里去了?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还是由国家政府负责?
在编号:21455871329102018970 中省直工委答复中;
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置“某某”工作32年(超过退休年限30年)之不顾,以被开出厂籍为由,拒付她的退休养老金、医疗保险,采暖费等老人福利待遇,强行剥夺她32年劳动应得的利益,有何法律依据?
她拥有公民权,不应被歧视,应给予生活出路。
这一答复,严重损害了中国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答复意见书
编号:21455871329102018970
“某某”同志:您好!
中省直工委答复如下:
经查,“某某”同志于1956年5月入沈阳化工厂,曾在教育科、职工医院、服务公司等部门工作,
该人于1987年2月,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严明厂纪,根据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
条和《沈阳化工厂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沈法“87”刑字34
号刑事判决书,于1988年1月5日,沈阳化工厂以文件(沈化劳人字(88)2号),做出了开
除“某某” 厂籍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沈阳化工厂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
“某某”的除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无不当之处。
原沈阳化工厂从1992年10月份,根据沈阳市政府规定为职工开始办理养老保险,2000 年办
理医疗保险,2001年起才为职工报销采暖费,而“某某”1988年1月已被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开除厂
籍,现已不是原沈阳化工厂员工,其判刑后的情况企业不详,其要求补发的退
休养老金、医疗费、采暖费等福利待遇,诉求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