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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文革初期,五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及五华县革命委员会,以反革命集团罪,判老草有期15年。服刑12年后,五华县人民法院作出:撤消原判,免以刑事处分决定。但分文没有补助。白白坐牢12年。现在,还在继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恰当的经济赔偿。
四十年前,老草碰上“文革”运动,出身地主家庭,父亲是国民党军官,这两个客观因素,都是阶级斗争的打击对象,加上自已又搞无线电,还自装收音机。文革过后,平反冤假错案,老草被放出来了,但太冤了,十二年,十二年的青春,十二年的劳工,分文不补。前几年开始上访申诉,都无果而终。
下面是07年提出的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书
本人于1967年10月20日进五华看守所,呆了11个月之后,即1968年9月,五华县革委会及五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以反革命罪判刑15年。投进监狱。
1978年夏,五华县人民法院 作出撤消原判,免以刑事处分的决定。
1978年秋,从五监(乐昌罗家渡)出狱。
现在,本人要求:
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失和侵犯人身自由长达12年之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
二:当初红卫兵抄家掠走,后又转到政法部门,作为我罪证之一的,老草自装的,被依法没收去的收 音机,要求物归原主。
三: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请求人:钟华松
2007年12月1日
下面是县法院的答复:
本院于2007年月12月4日收到你要求国家赔偿30万元的申请书,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查,你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九日因反革命搭线罪经五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以(68)华公军管法刑字第07号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经五华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3月25日以(79)华法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五华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68)华公军管法刑字第07号判决,给被告钟华松免予刑事处分。
你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在一九七九年我院已对你的问题进行了复查,按当时政策法规已作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你现在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你就此息讼息访。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五华县人民法院
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