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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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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凌晨,河南项城农村,老汉张某的遗体被当地民政部门挖走,并强行火化。一天之后,黑龙江哈尔滨农村,一位老太的遗体也在被埋了70多天之后被民政部门给强行起出并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
项城事件中,死者的家属对记者说,当地由于没有公益墓地,因此大部分都选择土葬。而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不断有人到民政局举报,因此才有了11月15日的执法行动。有了疯狂举报,民政部门才去追究,对那些没被举报的,他们显然也没怎么管,这就是选择性执法。
在掘坟时,民政局工作人员也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他们解释是因为“阻力太大”。这是程序上的缺陷。
哈尔滨事件就更为失当。在老太的坟墓附近还有许多的土葬坟墓。对于其他土葬的坟为什么不采取同样措施,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说:“民不举,官不究,谁让她家被举报了呢。”
老太的亲人在掘坟时同样没有在场。更不合程序的是,民政局11月3日下了个处罚通知单,让老太家属自行起尸火化,还得交5000元罚款,截止日期是11月18日。而民政部门强行掘坟的时间是11月16日。对此,民政部门的解释是,“天马上就冷了,怕(棺材)冻上。”
尊重死者,也是尊重死者家属的感情与权利,对于死者的侮辱、毁弃,就是对死者家属的名誉和感情的践踏。而在两起事件中,死者家属都是在自己亲属的遗体已经被挖掘之后才知道这件事的,伤心可见一斑。一个文明社会,当然应该尊重死者尊严。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掘坟”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奇耻大辱。
两个地区的民政部门都表示自己有法可依,是按照当地的殡葬管理条例在办事。而土葬也的确一直被视作“陋习”。两个民政局的行为有个专门的词汇――“起尸火化”,这种现象并不罕见。
不管是河南还是哈尔滨的殡葬管理条例,更上位的法例依据都是国务院在1997年所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因此,是“推行”而不是“强制”。可是,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都盲目地追求火化率,并且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绩指标。为此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1.火化率高有奖励;2.火化率低要批评;3.鼓励举报土葬,并且有奖金;4.对违规土葬的,实施罚款。
而许多地方在制定“火化区”和“非火化区”的时候也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贵州调研时甚至遇到了很荒谬的情况,一户人家的亲人死后被强制要求火葬,但最近的火葬场距离这家也有100多公里,来回路费、火葬费加起来,是得不偿失的。金主任表示,这种情况并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