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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代 中 国 立 宪 政 府 的 发 展 与 挑 战

已有 2370 次阅读2010-7-8 23:37 |个人分类:当 代 中 国 立 宪 政 府 的 发|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当 代 中 国 立 宪 政 府 的 发 展 与 挑 战  
       择自【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佚名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2-28
               http://www.studa.net/2005/12-28/1621794-2.html
引言
  根据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政治游戏的规则,它是宪政即立宪政府的法律基础。它与一般法律不同,它是专门针对政府的,并且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也不能由政府变更的。依据宪法得以确立并得以行动的政府是立宪政府。从法律上来说,立宪政府指依照宪法性法律规则,许多规则经过明文规定、普遍认可,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控制,因此宪政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宪政是法治,因此需要制定许多规则。从治人者角度来看,它是加于自身的限制(auto-limitation ),也是治于人者加于治人者身上的限制(social contract )。这许多规则,可以由议会通过,政府公布,或者从风俗习惯传统中产生,所有执政者都不得不加以重视。它们是争夺政治权力的规则,也是掌权者行使政治权力的规则。由于在宪政中,凡参与协商者都可以参政,因此宪政也是民主的政治。用龚祥瑞教授的话来说,"把民主和法制两者结合起来,构成政权组织形式,就叫做宪政"(龚祥瑞,1985)。所以依宪治政本身也包含着兼容民主政治制度的性质,并非有了一部宪法,依据宪法,没有民主制度,也是宪政。因此,所谓宪政就是在政治领域依据宪法治国,这种宪法不仅仅在法律上是至上的,是政治权力的运行规则,界定了政府的界限与条件,而且它是符合自由民主精神的,从经济角度来说,它所内含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保护个人经济经营权利的;从政治上来说,它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
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政治原则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结构形式。这些带有很强政治色彩的原则是宪法规定的中国政府的政治框架。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也就是中国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意识形态准则。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四个坚持,是当代中国最为基本的意识形态支柱。
  从实际上来看,这几个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原则可能因为意识形态刚性而阻碍中国政府市场化、法制化、民主化的治道变革进程。因为可以对此进行"极左"的理解,把社会主义道路理解成搞计划经济;把人民民主专政理解成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或者阶级斗争为纲;把坚持中共的领导,理解成坚持中共的一元化领导,不需要以宪法为基础的政府框架,既然中共是人民利益的天然代表,中共执政即是人民的统治,自然也就不需民主选举制度,因为中共就是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至于对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解就更容易出现不利于法治政府的理解,因为根据这些理论,可以把法律理解成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治自然就会变成阶级之治,而阶级之治实际上很快就会蜕变为人治。这种理解显然可以扼杀一切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努力。而自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的非市场化、非法制化和非民主化进程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四项基本原则如何阐释,就成了关键。邓小平的猫论就是对四个坚持的灵活处理。也就是说,四个坚持是最基本的意识形态支柱,但是它决不是阻碍现代化建设的阻力因素。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体,国体是本质,政体是形式;中共的领导是政治领导,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要把自己的意志通过正当程序,变成法律,并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中央也需要遵守法律;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要与中国实践相结合,邓小平理论就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与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相结合的结果。这些解释,的确解决了四项基本原则与市场化进程、法制化、民主化进程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坚持四项原则,同时进行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四项基本原则本身也可以作另外的阐释,而一旦以极左的方式来阐释,并且这些阐释在政治权力博弈中占据优势时,中国政府的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化进程就有可能在既有的宪政框架内得以逆转。而且在政治权力格局不稳定时,四项基本原则与市场建设、法治建设的逻辑矛盾,就会逐渐暴露出来。因为使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市场建设、法治建设的进程,这种解释是由邓小平的见识以及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保障的,并且即使有了这种保障,对其阐释依然有着各种各样的极左思潮的反对意见。当最高领导人的人格不足以保证这一切时,宪政的框架就可以成为政治权力博弈的基本游戏规则。而四项基本原则的阐释如果有相当的灵活性,就有可能是宪法本身的致命伤。现行宪法隐含的意识形态基础与市场经济实践、法治国家实践和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上的矛盾,很可能是中国政府依宪治政、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隐患,自然也可能是中国政府市场化、民主化进程的隐患。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国家的阶级属性,它表明中国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当然,具体地说它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并且,无产阶级专政是通过中共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来体现的。为了争取同盟军,就设置政协,来吸取非党人士和非党势力参加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这一原则与市场经济、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原则也是有矛盾的。因为市场经济使得社会的利益日益分化,拥有更多资产的人将掌握更多的政治优势;民主政治则要求把政权建立在公民概念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阶级专政基础上;法治国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阶级、种族、肤色、性别等。这一宪法原则也可能是将来中国政府依宪治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隐患。公民的概念与某一阶级的概念毕竟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这也必须在制度上加以解决。政治用语如何与法律用语协调,政治逻辑如何与法律逻辑相协调,也是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宪政体制中,人民主权是一条根本的原则。体现人民主权的组织形式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制,体现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可以分工,即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实际上与三权分立没有多大的差别。当然,其相关关系以及制衡的机制与许多国家有很大的差别。这一体制必将成为中国政府法制化的基本立宪框架。这一框架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权力之间的平衡,它实际上是一个议会至上的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议会权力能够自我约束,这可能是议行合一体制得以长期持续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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