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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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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省残联;七旬重残人举报宝鸡市检察院“遗漏诉求”震惊,上.信访10年官方未回音
前因后果;
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内,14日贷款,15日自个走进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后,医生介绍;‘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我情况特殊,左眼仅能见到光明不敢耽误,没把握就去宝鸡治疗。”经主治主任医师翟兴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为挽留我举例;“县花炮厂工人眼睛都炸出血也在这里治愈。你的眼伤比他们轻的多,别舍近求远。”经过26天治疗,同年 10月11日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为由通知出院。当天我深感视物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间因药品将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复位就看清楚了”。当天处方开了消炎药和“复方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搀扶出院。此后,按医嘱去县医院眼科复诊,处方又开了“复方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在门诊部购买。第二.三次复诊中,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自信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点了两天后,眼球钻心疼难忍。
同年11月25日由家人扶我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医生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医生询问此前治疗前用的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眼药水,其无奈笑着解释;‘复方熊胆眼药水’能消炎。对眼外伤未愈是‘禁忌’使用。‘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对眼异物未取尽者又是‘禁忌’使用。你仅有左眼视力,需保守治疗。立即停用两种眼药水不敢再用,眼内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我去时未多带钱变为;‘门诊治疗’。
经市人民医院对角膜感染消除后,我在多家医院诊疗中检查出“眼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三陆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外伤性白内障’。同时,因超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药品,根据该说明书载明;因凤翔县医院治疗使用药品不规范,就引发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潜伏的后遗症;Ⅱ级糖尿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6条, 第119条之规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多次去凤翔县医院请求医疗损害赔偿,其置之不理让法律难堪。(原凶)
又去县卫生局请求行政处理,因县医院拒绝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医政科以没有证据为由,建议去法院诉讼!
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6年照猫画虎,程序“空转”
一审法院审理中,我举出受到对方伤害形成的证据;【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而被告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之规定,举出对上述“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就应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偏袒000000被告利用职权,伪造鉴定对上述我的诉求全遗漏;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挂羊头卖狗肉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非法伤害......。即被告举出【鉴定】证明无侵害,驳回杜斌起诉。”给被告违法行为弃签发了“合法证明”。(帮凶)
我不服一审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遗漏【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2005年7月9日一审法院签发第二次开庭传票,指定同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举证日当天,被告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既未举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未口头或书面申请鉴定。
[2].7月15日第二次开庭的上午;我举出2004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此据在法院四审和检察院抗诉中,完全置之不理)还可证明被告未如实吿知,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11条之规定,应承担未如实吿知和延误治疗责任。
[3].开庭中,被告对我举出上述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未答疑。白审判员也未引导被告对此答疑。下午紧接开庭,白审判员滥用职权问;“双方是否需鉴定?”我答;“已过举证期届满三天,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答;“我们还没商定!”白审判员解释;“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详见第二次庭审笔录)
[4].被告补写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落款7月15日(第二次庭审日)将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做为唯一的鉴定资料交给一审法院,其又转交不明真相的宝鸡市中院。(详见鉴定申请)
[5].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10月10日已无权受理,11月1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鉴定】称;“受宝鸡中院委托。凤翔县医院在给杜斌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夲病例不属于医疗亊故”。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1).真实性;对我提交的证据;【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全部遗漏无一列入审查。
(2).关联性;本案以“医疗侵权案”审查,法院以职权应启动“医疗过错鉴定”。荒谬绝伦无依据启动了“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证据规则。对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3).客观性;一.二审法院以职权收集办案证据,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启动【鉴定】为有效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多此一举,此证据已明确分配给被告。
(4).合法性;法定时限差一些天,多一天都不行,医学会作出鉴定超时限31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八条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更不具备法律规定有效证据要素!
2.遗漏医患双方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①.我提交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三陆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西京医院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外伤性白内障”;
②.被告自首承认的证据:
⑴.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答辬补充意见中的证据:“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3).错误认为;“出院后,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该认定无据支持,不能成立。医患双方举出;“眼内异物存在”的真凭实据在卷佐证,双方自认已没有异议,此事实成立。跷蹊在法.检两院不谋而合只认这多家医院病历的这几张纸,而不认其上证明的事实,甚至为偏袒被告连其自首“眼内异物存在”的事实也不去追究查认,同案不同法令人心寒。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4)(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将一.二审法院以职权启动的【鉴定】,办掩盖真相擅自称;“即被告所举之......即无侵害”。(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中为掩盖瑕疵称“经相关部门【鉴定】”。(2009)陕民申字裁定错误认为;“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驳回并无不当。”同时,对“眼内异物未取尽”两级法院三审维持了“出院后,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①.(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 第119条之规定违反立法本意;②.(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④(2009)陕民申字裁定未对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未进行审查。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证据;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见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
[2]..需证明的事实;开庭当日,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白审判员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质证。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后市.省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及检察院监督中,均提出无一列入审查。
[3].上诉到宝鸡中院开庭中,徐审判长答:“异物该不该取尽和使用禁忌眼药;超量使用地塞米松?医学专家在鉴定都没确认;有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存在有过錯的行为。我不是医生更就不懂医学上的事,鉴定就是证据。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亊,你找纪监委去”。
[4].(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2009)陕民申字裁定对此置之不理。
2.申请回避凤翔法院没有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自行回避;
[1].回避凤翔法院申请书;
[2].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
[3].需证明的事实; 申请回避一审法院未回避,未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
(1).2005年5月24日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代理人党达强律师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法院以我举出的证据没鉴定为由拒绝受理。我了解到庭长的老婆在县医院当护士,第二天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八)之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免强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申诉人领开庭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法院擅自将案由变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开庭,白审判员告知;“审判长张五堂有事请假”。我以上述两个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同意后:宣布休庭。结论是上报中院等候决定,我去中院询问不知此事,隨后我的促催下,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法院一说。我问;“你不懂法,难道院长都不懂法,回避无法院一说,为何当日要休庭?”他脸红不答并动员在凤翔以起诉的“医疗侵权”审理。
(4).共开庭三次均是审判员白全林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文书后又冒出 “审判长张五堂”,几次开庭未见面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三审判员仅有两种笔迹)(接后续)
3.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举出的证据如下;
[1]. 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病历;
[2].被告答辩状;
[3]. 需证明的事实;
1).一审第二次开庭质证中,我举出2004年11月11日从凤翔县医院出院后,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
2).被告和代理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白审判员扮演了律师不能反驳強辩;“门诊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上盖有“凤翔县医院”的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再后抗诉中我仍提供却置之不理!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四审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2009)陕民申字裁定。(见法院四审法律文书,证据一至十三)
2.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①.(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问题的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②.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2)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而上诉。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我不服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裁定,对我举出证据在卷佐证仍不查认,特别是偏听偏信被告狡辩;①.使用禁忌眼药水不属实;②.启动【鉴定】经双方同意;③.以我变更了治疗费用为由,无法律依据支持,错误认为“不属于再审范围”。未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仍认定;“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杜斌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向省高院再次申诉,接访人拒收材料告知;“院内规定经两次审判监督维持原判的,不再受理。若再不服原判;一.去最高院申诉,二.在检察院去抗诉。”逼我走艰难的上访路。
两次去最高院投递申诉状,告知;“回去等侯”没有下文。
宝鸡市检察院10年黑白两道上,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真凶)
我又向陕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中,除重新提交法院四审遗漏的诉求;【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三级法院四审无证据支持的; “即无侵害”原判的证据外,相继在边诉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伤性白内障术;③.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仍可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真凭实据,即“既无害”。(见证据14至17)
陕西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通知书。同年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该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审查终结的案件,我们无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既不作出“不立案”依据的文书,又口头告知将我推出不履行监督职能的门外,不了了之。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见证据18)
我不服宝鸡市检察院不受理省院转办案,去省检察院请求复核不受理申诉,接访人拒收材料告知;“法律规定,一个案件只监督一次”。
去最高院再次申诉,被陕西高院拦截后,给宝鸡中院开函通知,要求其与最高院联系视频接访,排了一个多月队接访人员答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已证明三级法院判的没错,若不服去检察院。
在最高检我拿出省民事行政检察处的转办通知,接访人告知;“越级上访不接待,回去继续找你省检察院,拿上他们若不管证据再耒。”
2013年12月,我又去陕西省检察院再次申请(2009)陕民申字裁定的抗诉,并带着省检察院原转办通知。接访人拒收材料告知;“根据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省院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地检察院受理。你拿上省检察院的转办通知书或法院【驳回再审通知】去寻”。我带上述两份资料去宝鸡市检察院不出具“不立案”通知!答复;“你认为前转办通知未履行监督职责,案件终结。可另提出申请抗诉,恢复你的权利。”
2014年1月17日我再次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申请;对(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的抗诉;同时,提交了除提交法院四审遗漏;【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被告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外。相继又提交了四审后,边诉边治疗的产生了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③.残疾证;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无证据支持错误的认定;“即无侵害”。试图还原事件真相,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 理越辩越明,法越辩越清。令人无语的是,法院四审把稀拌汤然成了搅团,宝鸡市检察院为镜鉴抗诉监督重蹈覆辙,仍照猫画虎然成桨子不了了之;
[1]. 受理称;“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3月10日签发《受理通知书》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之规定,超时限48天。(见证据19)
[2].审查与受理出牛头对不上马嘴;
⑴.审查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又出现张冠李戴!(见证据20)
⑵.(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是上诉案,明显不是“驳回再审”。作出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称;申请决定书】是法未所授,文不对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一)之规定。
[2].【申请决定书】称;“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监督条件。” 既违反立法本意,又未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监督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监督;
[1].提前让我住院治疗四个月。捏造事实称;“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在卷佐证,是9月15日至10月11日住院治疗。
[2].对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照本宣科”;“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见上述法院四审中提交“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证据)
[5].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3].前车之鉴,重演了不审查鉴定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启动合法的医疗侵权纠纷鉴定权?委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真实,客观,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采用鉴定的司法部门是否审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既是鉴定的核心问题,又是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的关键问题!但宝鸡市检察院“传销式”称;“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夲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4].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况且四审后又产生了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伤性白内障术;③.残疾证;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光四审后在抗诉中提交新的证据就可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无证据支持错误的认定;“即无侵害”。既未列入【鉴定】又被检察监督遗漏。
我不服【申请决定书】遗漏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违反【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规定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见上述法院. 检察院遗漏诉求) )
(二)原【申请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见上述眼内异物未取尽)
(三)原【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见上述伪造【鉴定】)
(四)原【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见上述未质证)
(六)原【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见上述)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见上述)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见上述)
(十)原【申请决定书】遗漏诉讼请求的。(见上述法院. 检察院遗漏诉求) )
(十一).【申请决定书】未对法院的四审程序进行审查;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
原【申请决定书】背叛法律愈演愈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不发现法院四审违法必究的上述有8项,被全遗漏无一末列入审查,阴错阳差作出【申请决定书】违反立法本意。
检察,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治国安民防线,对是否公平正义才是人类所期待的。因程序“空转”不矫正扭曲的错误,亵渎法律自我价值缺失。法律崩溃,人性释放,危难时刻身边就会有人恶意伤害。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之规定。
去京上访被陕西省高院驻京办拦截,并出函给宝鸡中院联系远视频接访,一个多月后才排上队,最高院接访人在视频中告知;“卷内有【申请决定书】证明原判没有错,去找检察院”身影就不见,仍不允许我争辩。(见证据21)
媒体对此并非缄默不言,2015-05-28中国新闻报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刊登了;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省.市两级检察院同案不同法,不长记性。没一级站出耒校正倾斜的“天平”。不履行民事诉讼法定的任务; ①.遗漏诉求颠倒是非清;②.既未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遮风挡雨;③.适用法律违反立法的本意等。整12个版面刊登了遗漏诉求证据原件和一.二审法院利用职权,伪造【鉴定】等图片。媒体舆论揭露了法.检两院有责不担,导致维权人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腐败的黒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爆点。原计划跟踪报道,因“全国文明单位”【检察院】没回复而中断。(见证据22)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2016年3月,我第六次去京到最高两院上访,从火车西站刚下车就被凤翔县信访局驻京办拦截。原寻地方司法部门请求解决告知;“市上的案件县上无权过问”。才然上组织接访的柳林镇维稳巨主任联系上县政法委,其查看了我的申诉材料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报告,请求督促宝鸡市检察院给我一个终结案件的说法!两月后县政法委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也不接待,以后不能为此再去上访’。
2017-05-20检察日报刊登了(陕西宝鸡:以实打实举措回应群众诉求),群众上门“零门槛”,信访实现“信息化”,提出申诉“有回音”……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全力打造“阳光控申”窗口形象,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应接尽接,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均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归口接访及预约接访工作制度》是宝鸡市检察院结合接访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本院既有经验、……,切实解决好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回应群众需要中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到实处”镀金的舆论宣传动人好听,但涉及落实的真相正气不彰邪气更盛。“件件没回复,事事没回音”全让我撞怀。新闻的真实性“似理非理”。
20 17年我将“陕西宝鸡市四级党.政动员删除信访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有舆论后,宝鸡市委和市政府连夜紧急通知,责令县.镇.村三级党.政动员我尽快删除。我提出帖子删除后,谁耒解决法.检两院遗漏诉求的问题?为达到目的假传圣旨“市政法委书记景耀平亲自耒处理”。苦不堪言删除帖子后又不了了之。
我无奈用快件寄给市政法“致市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申诉信”泥牛入海!帖子在国内的网站发不出。发在“美国中文网”,然后分享在新浪微博。镇.村耒人仍要求尽快删除,前车之鉴,我不同意。来人将问题又反映给凤翔县委王书记,责令政法委与县法学会,详细分析案情,同年6月县政法委又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第二次报告,市常委景耀平答复;"帖子后删除后,我批转市检察院依法落实处理这桩涉法涉诉的信访案!”
9月11日下午,宝鸡市检察院梁部长一行五人耒我家落实景书记,批转的信访案!雷声大雨点小由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仅解释; “我们受理宝鸡中院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审查宝鸡中院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下称民事判决】正确无误。受理的【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我问;“不归属受理范围,为何受理?”不作任何解释!他们认为【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与受理并无矛盾。言说“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监督夲案。”并不承认他们对法院四审和抗诉提出两次遗漏诉求有错。仍不准我对【申请决定书】遗漏诉求,伪造【鉴定】等存有瑕疵问题及对公权力的监督争辩?单方理解为;是我认识不足!否定了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按【监督规则】规定说事,没想到;梁部长官架十足,对我的诉求愣是不听,采取了“家丑不可外扬”从坐的小凳站起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严重。
按照法律监督责任是保护每个人权利原则,我挡住不让其走,可他(她)们坚持要走,铁了心掩盖遗漏诉求的事实。我此前去检察院上访;“门难进,脸难看,交申诉.控告不收事难办”。乘机请求带上复查夲案的申诉材料和证据梁处长拒收。我气愤的问;“你们是义干啥来的?”他们看难以脱身才免強接下。我让他给我出个收证据和材料的证据,其答;“你这些证据卷宗内都有,你若要收条我就不拿”说罢拿上材料带头走出院门。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之规定,案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不了了之。
实事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检察院不是“法外之地”?抱团作出的审查结论同出一辙,指鹿为马,藏匿真相,经过六次审查没有一级站出来校正倾斜的“天平”和我势不两立?打破了中华民族“民告官不究”的规律。我求的是正义,而两院是求业绩。去【检察院】上访已不接待,凤翔县政法委两次给宝鸡市政法委打报告,市常委景耀平批转“信访案”在此落不实。对抗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绝不允许制造冤假错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监督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及习总书记的有关指示等,均成我的“误导”。正义成不遵纪守法者天堂,受害者的地狱。对我算一个安慰,否则精神早已崩溃。成了诉讼的一奇景!
宝鸡市检察院站在法律的对立面,不给我作出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及省级政法机关审核的终结,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作出:(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之规定又出现了未终结信访做问题。
9-28我不甘心去宝鸡市检察院保安不让进门,其一.询问梁处长带耒回的请求复核申诉应给个回复;其二.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申诉没料到他们拒收,根本就没有回心转意。我不走,保安才从楼上叫下来鲜主任(2019年被授予陕西省司法揩模)告知;“案件认定的唯一证据--鉴定是胎里的问题,若不服【申请决定书】就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再审。”违反【监督规则】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之规定?“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有关材料用邮件寄回。法律规定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能监督一次,夲案已终结。你耒检察院不再接待,不能为此再去上访!”却给个麦草枝拐棍以我没申请重新鉴定为由敷衍塞责推出门外!冤假错案是对人权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致命的破坏。
到底是我在缠诉缠访,还是检察院为了推脱责任呢?
“人无德不兴,国无德不立”。我回家当天由副检察长;穆永强代表宝鸡市检察院毫无愧疚感,签发了欲罢不能的奇葩“红头文件”∶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申请人杜斌反映我院【申请决定书】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铤而走险认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做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在人治的环境里,官员的权力耒自于上级而非民众,怕影响头上的乌纱帽,对 “忠君”成为主流。盘根错节践踏法律,造谣惑众给上级一个欺上压下的交代。公开卡断公民举报线索,允当【申请决定书】的“攻守同盟”。串供堵口把山鸡说成了凤凰?成“灯下黑”的“姊妹”篇。副检察长纵容,包疵,销声匿迹,弄虚作假而画上句号。其言辞之肯定,铁心令人发指。为所于欲;唯恐天下不乱,撕开我未结痂的伤口造成二.三次伤害。遗漏诉求背后互不监督,监督的背后互相抱团。司法腐败的背后被治成重残疾人合法权难以保障!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见证据23.24)
宝鸡市检察院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都感到公平公正”的利剑蒙上灰尘。堵宪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知情权,信访权“正门”,开剥夺了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偏门”。顶风作案达到双赢;让法律失去了尊严,政府失去了依法治国诚挚的脸面。
见笑的是;代表党和政府行使履行法律监督的机关,负有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义务。与众不同在法律威逼下,有些犯罪嫌疑人都会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自首投案。头顶国徽的检察官反道而行之,连个犯罪嫌疑人都不如,公然不承认【申请决定书】不作为,乱作为。作贼心虚跨入欺.骗.坑的行道,荒唐的【报告】认定的事实看不见,摸不着,所述全是假的。放弃真相让谎言登场。为权力设租寻租留空间,践踏法律成常态。重要的就是不尊重逻辑,不尊重事实,思维方式也主要是以权力大小为根据,以利益多少为准绳,而且是以“三垄断”的标准。根本不在乎我的诉求,对举出有利支持抗诉的证据完全置之不理仅纸上谈兵。没有法律依据,占着位子、混着日子的“堂上木偶”。不审查法院四审原判,照葫芦画瓢更不履行监督职能,诉权根本就没有保证,损害司法程序,公平公正无从谈起,露出“骗局”的光腚。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更是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对我反复缠访缠诉,擅自越权程序,给市政法委出具捂盖子的【报告】未实事求是,起草未衔接有关终结信访案法律法规,传播虚假信息文件案,意图利用公权力垄断公平.正义,扰乱社会有错必纠正常秩序。症结出至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未得到有效实施,给我造成严重的损害才反映强烈。将载入不履行监督职责史册,成为反面教材。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之规定,相悖的恶意【报告】完全超出了这个范围。对弄假成真的【申请决定书】照单全收,更没有对此深究草率行事。隐瞒不报,违法乱纪,绞尽脑汁却忽略了;只能瞒一时,瞒不了一世,雪地永埋不了死人。只有我还有一口气,善罢甘休才能案结事了。
中国最大的腐败是有责不担。下面就撕开蒙混过关山寨版的“潜规则”【报告】面纱,让确凿的事实浮出水面,无事实支持给【申请决定书】锦上添花,混淆视听,在黑色框架下故意隐瞒真相,竟然再次“权力滥用”造成进不了法院再审的绝境。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怕露出狐狸尾巴,才不理睬上报省级政法机关审核终结信访案,反而变本加厉,连续做了三件企图蒙混过关错上加的事;
第一件,“多次接待杜斌释法说理成效甚徽”?捏造事实;而是我“多次寻找【检察院】释法说理成效甚徽”。
1].【申请决定书】后,我去宝鸡市检察院要求彻底澄清事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有错必纠。接待人员答复;“需先找办案人王东平,让他去找领导先承认自己有错,才能纠正。”收下捎去请求复核抗诉,多次去王东平躲藏不见均吃闭门羹。隨后,在家电话予约到王东平;“我需当面与你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案件监督程序已终止审查,再破坏社会稳定秩序,我有权逮捕你”!放在申控处的申诉材料也石沉大海。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十四条;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
2].2015年1月书面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月多未有回音。3月份去市检察院催案,保安不让进门,只能在传达室电话联系,几个处互相推诿,都未见到!根据批办单登记,材料叫陈中刚签字领去。电话询问陈检察官答;“我已调离民行处,控告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这种荒唐行为,在内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之规定。
3].宝鸡市检察院口头告;“你耒我们不再接待,再不能为此事上访”。那么,“多次接待并对释法说理成效甚徽”相反,不知能作何解释?
第二件,无证据支持“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1]. “证据是审判的命脉”。我接触过不少的法官和检察官,在他(她)们的心目中,掌控着党和政府赋予的司法决定权。卷宗里既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办案官员想偏袒那方,在证据应用方面有以下错误:一是错误地遗漏诉求,排斥了有利于我的证据;二是对证据作了错误的“选择”;三.利用熟悉的法律知识公权私用,抓住受害人针尖大的瑕疵不放而推责。上述宝鸡市检察院以我没重新鉴定为突破口,放弃了权利借尸还魂。四.注重证据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只要是法院弄的就合法没错。但当我把剥他(她)们谎言的法规,依据摆在面前,如;①.(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审理中,2005年7月9日第二次上午开庭,被告对我举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未答疑。白审判员也未引导被告对此答疑。下午紧接开庭,白审判员滥用职权问;“双方是否需鉴定?”我答;“已过举证期届满三天,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答;“我们还没商定!”白审判员解释;“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②.(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审理中,我当庭提出一审伪造鉴定及遗漏诉求,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徐审判长答:“角膜异物该不该取尽和使用禁忌眼药;超量使用地塞米松?医学专家都没确认;我不是医生更就不懂医学上的事,鉴定就是证据。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亊,你找纪监委去”;③.两次申.抗诉中,我提出上述问题法.检两院装聋作哑,避而不谈!仿佛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那么,错误认定“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完全是杜撰。
2].因三级法院四审遗漏诉求,认定事实不清。我才申请抗诉,而【申请决定书】既遗漏了法院四审诉求,又遗漏了抗诉中举出四审后,在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报告】蹊跷成了【申请决定书】传销“超市”?那么宝鸡市检察院若能拿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据耒我可息诉罢访。否则就得给个说“法”。
3].在每一起冤案背后,都能看到非法取证的阴影,不排除非法证据冤假錯案更会上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之规定从墙上仍未下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类似问题已屡见不鲜的出现,是上逆法理,下违民心。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给维权人增加了雪上加霜的经济负担。
4].【申请决定书】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也断章取意,违反立法本意作出错误决定。那么认为;“适用法律正确”不知从何而讲?【报告】错误百出与【申请决定书】作击鼓传花的游戏,整个文件全是瑕疵,把国徽当玩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之规定,将共和国的标志国徽大印盖在有法不依的【申请决定书】和【报告】上。
5].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之规定。那么既然肯定“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6].《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绝不允许制造冤假错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监督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措施在这里成虚张声势。
7].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之规定成摆设。
第三件,“空头支票”。“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做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
我在家等候宝鸡市检察院“释法说理”他们不耒。牛不喝水强按头,我抓住其要害,去释法说理,提交;1).(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决定书不支持监督;2)省检察院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行)案件转办通知不受理,是否有错?
[1].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审查,宝鸡中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决定书,被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已有前科;
[2].省检察院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行)案件转办通知书的申诉,接待室收下材料,至今未有“释法说理”的下文。(详见上述)
第四件,给市政法委作隐瞒真情的【报告】,用权力与法律较量,仍不给我出具终结“信访案”的文书,涉嫌程序违法。也许国家为避免秦香连的案子转给陈世美办捂盖子的问题,党和政府制定了傍观者清,由上级参与评判是非曲直的下列规定;
1).给市政法委出具【报告】终结“信访案”,是法未“所授”,无程序规则支持。
2).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可以运用教育、协商、听证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并送达信访人。
3).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六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之规定。
4).根据【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之规定。
5).宝鸡市检察院报着侥幸心理,对信访人反映举手之劳的问题不处理,为顾脸面“法就没律”,不知此行为是在化解社会矛盾还是故意制造矛盾?
6].在我国,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正义也是重中之重,法定程序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如果不按法定的程序走捷径办案,作出的结论就很难显示公平.正义。检察不能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一样需要承担后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讲,此事也说明检察院对监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一个严格执行监督条例的团队,必定会有人阻止这样荒唐的行为?明修战道,暗渡陈仓一切照旧,没有阻止!令人诧异给信访人泼(冷)水;是不懂法,还是另有隐情?德不配位,权利凌驾于百姓之上,何其荒唐!重蹈覆辙不了了之,驳夺了我的诉讼权?带着恶意无视法律、契约,制造歧视链条,不应该在中国出现!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之规定。
鲁迅的小说《阿Q正传》的主角阿Q最反感别人说他头上有癞痢,谁说跟谁急。宝鸡市检察院雷同忌讳提遗漏诉求,伪造鉴定等。
整个案件与众不同的离奇之处在;医疗纠纷牵涉医患双方的重大利益,对涉及诉求的蛛丝马迹都应查清。两院抱团遮丑护短,从三级法院四审作出的审判文书和检察院的【申请决定书】和【报告】从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值得深思;一桩简单的医疗纠纷案,按照“不允许制造冤假错案”的精神,一审在半年内就可“案结事了”,缘何复杂到15年锲而不舍地持续攻坚却“案结事末了”?实际上,认定的事实恰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却偏偏对遗漏诉求,伪造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这三个“致命”的瑕疵如;眼内异物未取尽,医患双方均自认已无争议,是秃子头上的蚤---明摆的事;法院四审遗漏诉求.伪造鉴定荒唐,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更荒唐。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不准许当事人对【鉴定】质证等完全置之不理。这些瑕疵放在任何一级秉公办案的法院和检察院审查时,绝对不能轻视的,而在陕西两院形成了一张被轻视的腐败网!不让我有生存下去的活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正义。已涉嫌组织渎职犯罪。
组织犯罪从深层来说,已不是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公正审判这么简单,已涉及社会风气和公民是否能安全底线。权力可任性,民意不可违【报告】盖有国徵大印,它代表着国家的声誉,如果不处理,对法治和追求公正的努力,都可付之东流。
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事实上,我多次请求复查【申请决定书】失去方圆!宝鸡市检察院是支撑共和国的脊梁。应顺藤摸瓜,依法纠偏并追究内部的办案人员渎职犯罪责任,是正常的事。在审查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案中,应依法履行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依据“亡羊补牢”的法规向我道歉,作出提请支持抗诉的法律文书,才能“案结事了”。但不惜自毁形象作出的【报告】蔑视法律,所述全是假的,除国徽是真的外,其他没有一个真相。堕落的是;对本案有责不担成常态,对;①.省院转办不受理;②.受理的作出【申请决定书】;③.信访出具了【报告】堵塞渠道。显然成“独立王国”。蔑视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立法目的;未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无视法律、契约,制造歧视链条,实在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景观。不让社会有个司法晴朗的空间。
法.检两院在办理本案中,官场无道,制裁受害人,枉法包庇强者作恶。愧对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猫鼠陶醉于罪恶的舞台。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单位颠覆,见强者唯命是从,点头哈腰,善恶颠倒,对其污点避而不现维持着谎言。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迷惑庙堂。对弱者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怜悯,残忍压迫,放弃了良心,选择了罪恶的麻木。姑息,纵容,包疵司法官员渎职犯罪,祸国殃民,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历史上永嘉之祸重显当代。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无有站立之地。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可解释,压制无奈,放弃讨要“说法”的人算是解放,善良坚持正义的人注定灭亡。
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死了一片一片的鱼,那可能就是水质有问题了。司法腐败侵蚀的是民心,人的道德、思想和人的行为准则,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髓。
习总书记借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强调;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针见血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报告】对抗党的第十八届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均不能成立。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英明的论断,在本案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人类社会中,阴谋与实际是永存的。尤其是那些野蛮、霸权、为达自身目的,竟然置党纪国法于度外与我结仇,宝鸡市检察院处处权大于法,成私欲的炫耀场所。认为;我一个被治成重残的人,仅敢对检察机关说三道四。也就作出逆天的【报告】没有一点悔改的诫意。为了政绩选择了“执法向违法让步”监督.复查.落实信访工作中,与众不同一直处在谎言里。法律不执行,行业规则不认可。自毁“全国文明单位”形象,“荒诞”的【报告】给【申请决定书】瑕疵刷上涂料,凭空捏造自己永远是对的。有错不纠固然可怕,更可怕的是对法律的亵渎和扭曲。
为何官员能这么枉法作案?他(她) 背后的“猫腻”是;身坐在党和公民赋予特权的位置认为;天高皇帝远,公民监督没什么了不起!心安理得顶风作案。淘尽的是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折腾的社会公信力。这些人心知肚明,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一看举报.申诉的这些都是同行,今天对你依法查处,不敢保证将来自己不被他人监督。不纠错只是个案,他好我也省事。一旦翻了案,就拔出了萝卜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多,当年办案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允许如此腐败的问题继续下去,领导能保住头上乌纱帽,同僚都会沒亊?一旦有了欲望就是弱点,利用这就可击中要害。成诉讼一奇景!
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因为无法可依不过是立法的缺失,我没有念想去法.检两院起.上.申.抗诉而受骗上当!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面对如此明显的监督违法行为,若组织不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到头来挫伤的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底气,而且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一旦执法丧失了严肃性,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出现“互相伤害”的天下大乱。全国频繁的医闹己证明了这一点!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高瞻远虑是本案的真实写照,我举双手赞成。但是,当英明论断落不到实处时该有人管!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医疗纠纷是双输案件。患者给医方付出了昂贵的费用,治疗中受到医方无辜的伤害,已输掉了健康;医方就输在未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就得用“债有主”补偿弥补,是天经地义!
被告不愿意赔偿,我又没有固定收入要生存下去,走投无路相信法律才求助,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的钱,给法院两次交纳1500余元诉讼费,起.上.申.抗诉均遭前功尽弃的一场诉讼一场寒的劫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说没诉讼?讨耒盖有国微的法.检两院的7份法律文书几十页,对我为治疗无辜的伤害花去5.5余万元末处理,债台高筑;功亏一篑,顶不上花几分钱从个体商店买耒一张柔软的卫生纸实用。为求正;起.上.申.抗诉.上访给汽车.火车告油.打字复印等,期盼有个青天白日,15年又增加费用6.5余万元,耗时耗力牛犊变成大牛倾家荡产,不顾后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却血本无归。说诉讼后患无穷,党和国家要求各级部门帮穷致富,可经司法扎堆监督道行逆使,算计我脱富致穷,又回到等于未诉讼的起点。却多了个如进鬼门关直接不理睬的“悬案”!正义终将没战胜邪恶。但从法.检两院的业绩报表显示此案已了结。若是刑事案,屈冤鬼魂早已飘荡在五星红旗上空,幸是民事案成司法“抢劫”。这对于陷入类似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受害者来说,都有理由感到恐犋。
在当今物洪欲涨的社会里,诚实绝对是一种稀缺的品质。党的十八届三.四届全会后,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地方两院有所收敛,但还有一部分背屈含冤者,在两最高院门前排队上访的冤民可证明物极必反。隨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案例已积怨成堆。但为讨个说法上.信访多年无果,不甘心的人讨不到个说“法”,走上极端犯罪的个人有案卷佐证,给个人及家庭造成悲剧;有的二十余年无处申冤,甚至到临咽最后一囗气不瞑目。带着遗憾含冤离开这个名存实亡太平胜世的社会。把社会推在即将爆发的“火山口”,并不是危言耸听!
事不过三!“纠错”是党和政府醒误,诚心弥补因历史錯误执法,给个案造成的恶果,既是用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又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是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决定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部暑。“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用强制措施来维持正常的司法秩序。
事件的细节值得注意,我一芥民诉求多次 “流产”,不让证据出来说话令人有点心酸,更令人加倍警醒。在舆论中,有人斥是“一根筋”,也有人赞为“勇士”,抛开这些正与副的标签,该问是;谁“成就”了我的坚强?敢言是一种宝贵的品质。说真话,很多时候需要一种虽万千人吾往矣的信念,不迷信权威、只相信事实的品格,需要敢于大声疾呼、为民请命的情怀。国之危难,临危受命,逆行而上,肩负使命,七十老翁,不顾个人安危,虽在土里刨食,无权无势无钱,具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支撑着我顽强之斗的立脚石。十多年耒,虽未有效果,也束手无策,毫不妥协人性之恶,攻击善良,不论心多痛,须坚韧不屈,艰难人生总得走下去......但没有低下高贵的头,保持谦卑的态度。既不惹事又不怕事虽落魄,被排挤一无所获,但不苟合乱俗,失节败性。坚持着人性的纯洁,拒绝污秽的异化,只能落难。万物都有灵性,比如杀一只鸡,其他的鸡看到了会叫个不停,是呼唤同胞警惕,也可能是抗议人类的杀戮。要求司法机关尊重人权,没有额外的奢望,不要把乱作为推得干干净净?但愿政府能归位我的人权,别把监督规则永挂在墙上?
现在,我未愈合的伤口仍再流血,执法者的压力超出了应承受的能力而垮。被不明真相的人看不起,背上了“爱告状”的黑锅,这公平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在这里也就荡然无存。
可见,一个通过正当渠道,在法律框架允许内维护法律和个人尊严,为何会得到如此悲惨的下场?从更深池层次耒看,由于我出身贫困,举目无亲,无职无权,在社会上没有政治靠山。兜里羞涩掏不出钱来行賄,既给执法者帮不了忙又办不了啥事。虽有公民身份自然就享受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但又不愿任人宰割,无意触动了深层次的问题,涉及的问题一直却得不到解决,就与我势不两立为敌。唯有的资格是让这些有法不依的苍蝇,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里充当无罪的羔羊,任他们举起锋利的屠刀,在原损害未结痂仍流血的伤口,撒上盐进行新的伤害。虽疼痛难忍,还得咬着牙忍辱负重充当其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体面,再去继续祸害类似地无辜!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可我通过法律手段反击,已声嘶力竭,蹊跷无人过问!原因很简单,被告有钱有势,两院墨守成规唯利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利不唯理,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不分谁是受害人,让“公知输了良知,法律输了尊严”?
震惊难以置信,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上.申.抗诉对我来说仅是望梅止渴,造成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公正性。至今我仍不断的“上访.伩访.申诉.控告.举报”反映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官方的宝鸡市党.政及代表国家法律监督的检察院,应用法律界定,根据上.信访有关规则澄清意见是否正确?有个光明磊落的姿态,公开接受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添批评和监督政府机关的信心,拓宽公民对官员监督权道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把存在的问题摆在阳光下,给个正面的合法回复,解除我的忧虑。但无一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书面的告知,我的诉求仅是对牛弹琴!执法为民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来。
孔子曰;圣人伏匿,愚者篡权,天下不详也。我不由心里有了一股悲哀:共产党当初是联系贫苦民众起家,领导人民闹革命,为了人人平等,人人有饭吃。而现在司法机关强词夺理欺负和压迫弱者。这样下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将会彻底破灭!我为来不易的社会耽心!人总要死,有朝一日去另外一个世界,更无脸愧对抛头颅洒热血的先烈!
无数的先驱者已做出了榜样,为正义讨说法并不“可耻”。类似到了七旬的老人都在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而我的晚年却远比同期人忙碌,自有了检察院虚构事实、一方情愿隐瞒真相的算计【报告】后,去市政法委也不再接访。将问题用举报.申诉给有关领导及单位的资料有半尺厚。均拒收的理由;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否则是干予司法办案。我不想当懦夫,是一位有35年党令的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称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六)......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之规定履行义务;一是;为维护法律及个人格的尊严;二是;为“中南海”的政令不通而呼之欲出;三是;用已被治残的驱体耒堵司法乱作为堡垒枪眼;四是;为同病相怜的弱视群体,请求一碗水端平;五是;忍不住的疾呼,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和耒源骨子里的使命感而呐喊!仍奔走在“有责必问,违纪必究”,中南海的声音不该为空谈的上. 信访路上。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兴。”这桩官司已不是与某个人过不去,而是‘是’与‘非’和‘正义’与‘非正义’之争!具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让弱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俗话说;十头猪娃摇头--传槽式“遗漏诉求”,有法可依却不校正倾斜的 “天平”?我坚信; 只要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正义只会迟到,决不会缺席!
我败给了“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把我的眼治瞎,法.检两院遗漏诉求心瞎了不务正业成风,上.信访藏而不露坑人的现实,我既不怨天,它在上观看着人间的真.善.美.伪.丑.恶;悲惨经历让我刻骨铭心,彻夜失眠,呕吐、头昏.痛、乏力,心脏病. 冠心病等复发。险些丢命成丧生之源;18年7月24日夜晚3时吐血后,昏迷不醒,家属连夜叫救护车去凤翔县医院在急诊抢救室输血治疗两天,因吐血不止,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仍输血抢救。当天作出“病危通知”让家属作好后事准备。也许是感动了上苍,阎王爷对人世间的不公有同感,手下留情未遭此劫。又不怨地,只要我在它的身上撒上种籽,付出辛勤的劳动施上肥料,会公正的结出丰富的物资供我生存;也不尤人,法律规定;司法纠正错案仅有三个程序;一是上诉,二是申诉,三是抗诉,按此规则各负其责,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但是,这些程序我已走过双倍并追加了上访.信访无一显灵!只怪自己命运不济又不争气。我认为:不怕社会上的黑,单怕灯下黑没人管!我不是为想拿赔偿的小人,而是社会不能放弃公正,更不能纵容穿官服的端着共产党的碗,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支持渎职犯罪。
我认为;在依法治国前题下,有冤没处申并不是输家,宝鸡市检察院把权力没关进笼子,缺席真相更不是赢家!但是,当我受到无辜伤害在维权中,碰到的许多个人能力解决不了的实际困难问题,要求党和国家能尽快给予应有的合理解决,让我能有一条生存下去的路子可走。
见笑的是;封建社会只要衙门口冤民击鼓,执法者就会放下手里的紧事通知衙役升堂。当今,去地方党政部门请求根据【报告】讨个说珐,保安不让进门,除非有予约褛上下来人领才能入室,即就是硬撞进去也见不上领导,手下人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打发出门。每逢两会去省.京上访,地方派人订稍;给宝鸡市委书记钱引安(现落马)投寄的举报.申诉“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以权压法,把国微当玩具!”应批转到涉案的宝鸡市检察院,但阳奉阴违批转到无权落实的凤翔县党政,带领法学会几人虚张声势,有记者录了像,走后均无果。
党中央来陕巡视组清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扫黑除恶”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及“脱穷致富”等,宝鸡市检察院既不当“医生”又不当“剑客”,更没有明查秋毫的 “专家”,成不作为的“患者”或 “看客”与“东家”。把上.信访人当做是来看戏的!铁腕治乱与有关规定落实格格不入。
2018年7月,我给十九大中央第十二巡视组耒陕巡视,跪求最高检察院耒陕检察院巡视组寄去的举报.申诉,在反腐高压的关注下,宝鸡市检察院检察长霍永库引咎辞职,电话通知;“领导专门抽出时间耒解决你的问题”。几个人来家后对涉法.涉诉反映的问题,避而不谈。仅问;“我们给市政法委的【报告】,你从那里耒的?” 临走捎带我交给的复核申诉及遗漏的证据。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19-7-28请求宝鸡市政法委牵头,由纪检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三级法院与市检察院仍遗漏诉求15年不支持监督抗诉监督,成司法 “抢劫”问题的申诉。用邮件发往宝鸡市政法委网站群众邮箱,至今没有音信,发在网上的此帖点击人数超过百万,无人过问。
2019/11/10陕西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驻宝鸡市检察院,我跪求巡视组为党负责,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擎起法律利剑“破冰”,督促被举报人;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穆永强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滥用职权,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背弃职责,政治上不尽责、不担责,落实市常委书记信访整改要求敷衍塞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不忠诚、不老实,对抗信访审查,不按信访规定上报,对中央有错必纠及信访规定精神置若罔闻,肆无忌惮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顶风作案,给市政法委的【报告】而不给我个说法的依据, ;对宝鸡市检察院隐瞒真情”不支持监督信访“造假”欺骗政法委“案结事未了”举报回归基本点。目的希望穿检察服的就要为党,为人民履行中南海的承诺!属于巡视组管辖的心范围;其一.穆永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背弃初心使命,擅权妄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违法行为放之任之、失职失责涉嫌滥用职权;其二.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涉检涉诉信访问题,省检察院巡视组明确告知已转交该院处理。但是,两者在巡视组工作结束后,泥牛入海。
这么一耒,〈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二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严惩。之规定,又成白纸上的黑字苍白无力。
回归基本点,随后我询问省院巡视组,电话; 029--87398039其答复;“巡视组是发现问题,并不解决问题,材料已转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他们不解决,你还可继续申诉督促”。
12/10日我去宝鸡市检察院提交;“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背着牛头不认脏的申诉”,其又拒收!违反《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4.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35.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之规定。
我势单力薄弧军一人与司法织作对,揭开了官官相护的黑幕,丢了权为利所求的脸,自然会招惹耒不公的待遇。在我苦不堪言的水深火热中,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走投无路的艰难窘境中精疲力竭。在“德不孤,必有邻”的感召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澄清一些常识性的错误,靠国家的努力,也寄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提供线索。对不怀好意编造、用“红头文件”传播虚假信息栽赃陷害,应给予其坚决、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应尽之责。宝鸡市检察院不按方“抓药”,把公权力当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缘何能冲在制造谣言的第一线?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的渎职犯罪行为,有个法律依据的解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条〔残联职责〕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之规定,孤注一掷抛砖引安民之玉,我想,该不是无事生非添乱和苛刻过份的要求吧?!真不该至之。
此致
举报人;杜斌
2020/2/28
后符;
一.医疗侵权案法律文书复印件;
1.(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
3.(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4.(2009)陕民申字驳回申请再审裁定:
5 .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
(提交遗漏;法院四审和四审后,在抗诉中产生新的证据)
6 . 宝检受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的通知;
7 .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复印件。
8. 陕西省高院驻(京) 办函;
9. 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处理报告。
二. (合伙纠纷案)法律文书复印件;
1.(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2.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三. 中国新闻报报道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