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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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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哭笑宝鸡市检察院用国徽“绑架遗漏诉求”渎职始未申诉
前因后果事由;
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内,14日贷款,15日自个走进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后,医生介绍;‘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我情况特殊,左眼仅能见到光明不敢耽误,没一定把握就去宝鸡治疗。”经主治主任医师翟兴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为挽留我举例;“县花炮厂工人眼睛都炸出血也在这里治愈。你的眼伤比他们轻的多,别舍近求远。”经过26天治疗,同年 10月11日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为由通知出院。当天我深感视物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间因药品将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复位就看清楚了”。当天处方开了消炎药和“复方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搀扶出院。此后,按医嘱去县医院眼科复诊,处方又开了“复方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在门诊部购买。第二.三次复诊中,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自信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点了两天后,眼球钻心疼难忍。
同年11月25日由家人扶我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医生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医生询问此前治疗前用的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眼药水,其无奈笑着解释;‘复方熊胆眼药水’能消炎。对眼外伤未愈是‘禁忌’使用。‘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对眼异物未取尽者又是‘禁忌’使用。你仅有左眼视力,需保守治疗。立即停用两种眼药水不敢再用,眼内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我去时未多带钱变为;‘暂门诊治疗’。
经市人民医院对角膜感染消除后,我在多家医院诊疗中检查出“眼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三陆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外伤性白内障’。同时,因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药品,根据该说明书载明;因凤翔县医院治疗使用药品不规范,就引发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潜伏的后遗症;Ⅱ级糖尿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之规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多次去凤翔县医院请求医疗损害赔偿,其置之不理。(原凶)
又去县卫生局请求行政处理,因县医院拒绝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医政科以没有证据为由,建议去法院诉讼!
三级法院四审程序‘空转’,缺乏秉公办案---遗漏诉求;(帮凶)
(一).凤翔县法院枉法作案,神圣的净土被污染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有下列证据;
[1].书面申请,凤翔法院回避审判本案;
[2].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
[3].需证明的事实; 申请回避一审法院未回避,未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
(1).2005年5月24日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律师党达强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法院拒绝受理。隨后我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免强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领开庭传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将案由变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我询问;“法院为何擅自改变案由”?白审判员答;“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设制医疗侵权案由”。我又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就有此案由,其在2002年4月1日已实施,你怎么解释?”他无言可答。
(3).6月29日苐一次开庭,白审判员告知;“审判长张五堂临时有事请假”。我以上述两个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同意后不足五分钟:宣布当即休庭。结论是上报宝鸡市中院决定,我去中院询问不知此事,隨后在我促催下,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法院一说。动员我在凤翔以起诉的“医疗侵权”审理。
(4).共开庭三次,由审判员白全林支持,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参加,文书后又冒出 “审判长张五堂”,几次开庭未见面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三审判员仅有两种笔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之规定。
2.一审法院利用职权,多此一举超出证据规则,启动【医疗事故鉴定】
[1].2005年7月9日签发第二次开庭传票,指定同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举证日当天,被告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既未举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未口头或书面申请鉴定。
[2].7月15日第二次开庭的上午;我举出2004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此据在法院四审和检察院抗诉中,完全置之不理)还可证明被告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11条之规定,应承担未如实吿知和延误治疗责任。
(一).从凤翔出院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中检查出和被告在住院病历及答辩补充意见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①.我提供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外伤性白内障”;
②.被告自认异物未取尽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被告在答辬补充意见中重认角膜异物未去尽的证据:“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⑴.出院当天处方开熊胆眼药水一瓶处方,一日清单购买;
⑵. 熊胆说明书裁明‘异物未取尽者禁忌’ 。
⑶. 第一次10月14日复诊,处方开熊胆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处方;
⑷. 典必殊说明书裁明‘眼内伤未愈者禁用’。
㈢.同年9月27日住院期间,行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
⑴.一日收费清单未卖;
⑵. 长.临时医嘱未记录使用;
⑶.异物取后应消炎预防感染规范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由于被告给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与教科书规范相吻合,造成了重残,已成被锁定的事实。
㈣.被告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价值253.08元;
⑴.2004年9月16日处方开187.98元,日清单卖;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
⑵. 2004年9月18日处方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
⑶..长.临时医嘱记载;9月16日194.98元药品全部未使用,9月18日一组价值58.10元未使用。
㈤..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有无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因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确认病历是否被篡改及伪造:只能从纸色,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页数编号的字体耒判断。
⑴.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 ⑵.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⑶..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
㈥.由于用药不规范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1]. 患者住院26天;
[2]. 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
[3]. 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长.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
[5].该说明书载明;用法与用量中,超大剂量使用会产生“白内障”,老年人易患“糖尿病”。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只能注射一次,而实际超剂量十九次。
庭审中,被告对我举出上述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未答疑。白审判员也未引导被告对此答疑。下午紧接开庭,白审判员滥用职权问;“双方是否需鉴定?”我答;“已过举证期届满三天,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答;“我们还没商定!”白审判员解释;“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详见第二次庭审笔录)
[3].被告补写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凤翔县法院;为了完成杜斌诉我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今申请贵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诊治后眼内是否还留存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常规。2.外伤性白内障与诊治是否有关?3.妥布霉素,典必殊,地塞米松,利多卡因在诊治过程中使用是否恰当。4.手术等诊疗过程是否违反诊疗常规。5.本病例是否属医疗事故。落款7月15日(第二次庭审日)为配合法院伪造证据,将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做为唯一的鉴定资料交给一审法院,其又转交不明真相的宝鸡市中院。(详见鉴定申请)
[4].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同年11月1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鉴定】称;“受宝鸡中院委托。凤翔县医院在给杜斌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夲病例不属于医疗亊故”。对我提交的上述十份证据,无一列入审查均被遗漏。(详见鉴定)
[5].三级法院四审和检察院审查抗诉中,错误认定【鉴定】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真实性;遗漏了我的全部诉求【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无一列入审查。
2).关联性;本案以“医疗侵权案”审查,法院应启动“医疗过错鉴定”。但无依据以职权了启动了“医疗事故鉴定”张冠李戴,为该案证据。
3).不具备合法性;无事实与法律支持,违反下列规则;
(1).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八条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医学会10月10日已无权受理,作出鉴定超时限40天。更不具备法律规定有效证据要素!
(2).医疗侵权案证据规则,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二审法院无权启动不符合本案【鉴定】为有效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4.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举出的证据如下;
[1]. 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病历;
[2].被告答辩状;
[3]. 需证明的事实;
1).一审第二次开庭质证中,我举出2004年11月11日从凤翔县医院出院后,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此据证明被告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根据【条例】第11条之规定,应承担延误治疗和未如实吿知责任。
2).被告和代理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既当审判员又当运动员強辩;“门诊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上盖有“凤翔县医院”的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根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但在抗诉我仍提供却置之不理!
5.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第三次开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白审判员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质证。根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但在后市.省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及检察院监督中,均提出置之不理。
6.(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将利用职权启动的【鉴定】擅自变为;“即被告所举【鉴定】证明,无侵害。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经法院审委会决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驳回起诉。”封锁了受害人的全部诉求,偏要给任性侵凌弱者的罪魁祸首,被告签发违法行为的“合格证”。
我不服原判,除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外,又遗漏诉求;被告将我当作小白鼠,在住院治疗期间,因违规使用地塞米松不规范,已产生了不该有“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有说明书载明不适症和患者出院后在多家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相符,已锁定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提出上诉!
7.宝鸡市中院审理中,我当庭提出一审伪造鉴定及遗漏诉求,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徐审判长答:“角膜异物该不该取尽和使用禁忌眼药;超量使用地塞米松?医学专家都没确认;我不是医生更就不懂医学上的事,鉴定就是证据。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亊,你找纪监委去”。作出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无证据支持认定;“出院后,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同时,仅将一审错误认定;“即被告所举【鉴定】”改为“经相关部门鉴定”,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我不服原判提出申诉,除重新提交一审遗漏诉求等证据外,又提交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新的证据∶①.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②.从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调取了在医院门诊购买“典必殊和复方熊胆眼药水”发票;③.西凤氿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錯误认定∶①.“虽然2004年9月27日,凤翔县医院给杜斌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且杜斌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杜斌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 ②.“而凤翔县医院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医院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③.“……即无侵害行为。”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称;“你申诉中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錯,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你的申诉不能成立。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第一次申诉,把被告造成的损害,无证据支持推给了我从凤翔出院后,未伤害的多家医院。稀伴汤然成了搅团。
9.我不服原判再次提出申诉,重新提交了一.二审遗漏诉求等证据。偏听偏信被告颠倒黑白的陈述如;“1. 原一.二审经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为依据,……,其左眼外伤性白內障是自身病变结果。2.申请人称使用禁忌熊胆眼药水等不符合诊疗规范不属实。请求驳回再审。” 对被告有求必应,而对我提出原判遗漏诉求和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等置之不理。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裁定,以我变更了治疗费用为由,无法律依据支持,错误认为“不属于再审范围”。仍未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錯误认定;“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杜斌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第二次申诉,把稀伴汤然成了搅团,并未陈述审查及确认原判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
我不服三次二审原判;违反下列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问题的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之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2)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接待人员告知‘根据规定,……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驳回”或“维持原判”的案件,不予受理。你若不服原判;一是去京找最高院,二是去检察院抗诉’。
两次去最高院收下申诉告知;“回家等候”至今没有下文。
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对遗漏诉求不斧底抽薪,又在火上泼油;(真凶)
我向陕西省检察院申请抗诉中,除重新提交法院四审遗漏的诉求;【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三级法院四审无证据支持的; “即无侵害”原判的证据外,相继在边诉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伤性白内障术;③.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均无证据和法律的支持“既无害”。省检察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宝鸡市检察院【下称检察院】民(行)处通知书。同年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审查终结的案件,我们无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既不作出“不立案”通知,又将我推出不履行监督职能的门外,正义“失守”。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通知:第三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之规定。
我不服【检察院】有责不担走投无路,又去省人民检察院投递请求复核宝鸡市检察院不受理省院转办的申诉,接访人告知;“一个案件只监督一次”拒收材料。去最高院申诉和视频接访,接待人员答复;“检察院都不支持监督,就证明法院判的没错。再审的唯一途径,解铃还须系铃人,去寻检察院。在最高检我拿出省民事行政检察处的转办通知,接访人告知;“回去继续找你省检察院,他们若不管拿上证据再耒。”
2013年12月,我又去陕西省检察院再次申请(2009)陕民申字裁定的抗诉,并带着省检察院转办通知。接访人拒收材料而告知;“根据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省院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地检察院受理抗诉。你拿上省检察院的转办通知书或法院【驳回再审通知】去寻【检察院】”,我带上述两份资料去【检察院】不出具“不立案”通知!答复;“你认为前转办通知未履行监督职责,案件终结。可另提出申请抗诉,恢复你的权利。”
2014年1月17日我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的抗诉;提交了除提交法院四审遗漏;【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被告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相继在四审后,边诉边治疗的产生了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伤性白内障术;③.残疾证;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无证据支持错误的认定;“即无侵害”。
1].【检察院】占着矛坑不拉屎,受理抗诉当闲谝;
[1].受理称;“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之规定,但3月10日才签发《受理通知书》违反时限48天。
[2].审查与受理出牛头对不上马嘴;
⑴.牛头不对马嘴的审查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⑵.(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是上诉案,明显不是“驳回再审”。坐胎与出生性质不统一!作出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称;申请决定书】是法未所授,文不对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之规定。
2].【申请决定书】称;“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监督条件。” 法院四审违法必究有8项,全遗漏均末列入审查,符合该法条规定上述有之一应当再审;阴错阳差作出【申请决定书】违反立法本意。
[1].捏造事实称;“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在卷佐证,是9月15日至10月11日住院治疗。提前让我住院治疗四个月。
[2].“照本宣科”抄袭了四审法院遗漏诉求的认定;“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有医患双方举出;“眼内异物存在”的确凿证据在卷佐证,可说对此事实成立双方都自认,已没有异议。跷蹊在作弊者只认多家的纸,而不认其上证明的事实,甚至为偏袒被告连其自认“眼内异物存在”的事实也不查认。根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3].未审查鉴定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的医疗侵权纠纷鉴定权?委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采用鉴定的司法部门是否审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既是鉴定为证据的核心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传销”称;“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夲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4].【检察院】认定医学会遗漏诉求的鉴定,未审查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况且,四审后,生了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伤性白内障术;③.残疾证;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无证据支持错误的认定;“即无侵害”。既未列入【鉴定】又被检察监督遗漏。
[5]..错误认定出胎不正的【鉴定】为证据,违反下列规定;
1).“不属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
2).“应排除而末排除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6]..未对一.二审,再审监督程序进行审查。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
2015-05-28中国新闻报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刊登了;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省.市两级检察院同案不同法,在司法扎堆的监督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判不长记性程序“空转”。没一级站出耒校正倾斜的“天平”。不履行民事诉讼法定的任务; ①.遗漏诉求颠倒是非清;②.既未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遮风挡雨;③.适用法律违反立法的本意。整12个版面刊登了证据原件和一.二审法院利用职权,违反证据规则伪造【鉴定】等图片。媒体舆论揭露了法.检两院有责不担,导致维权人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腐败的黒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爆点。原计划跟踪报道,因“全国文明单位”【检察院】回复而中断。
2016年3月,我第六次去京到最高两院上访,从火车西站刚下车就被凤翔县信访局驻京办拦截。通过接访的镇维稳巨主任才联系上县政法委,(其原不管告知;“市上的案件县上无权过问”)其查看了我的申诉材料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报告,请求督促宝鸡市检察院给我一个终结案件的说法!两月后县政法委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也不接待,以后不能为此再去上访’。
20 17年我将“陕西宝鸡市四级党.政动员删除信访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帖子在国内的网站发不出。发在“美国中文网”,然后分享在新浪微博。宝鸡市委和市政府连夜紧急通知,责令县.镇.村三级党.政动员我尽快删除。我提出帖子删除后,谁耒解决法.检两院遗漏诉求的问题?其苦不堪言;“你提出的问题市检察院才能解决。你若不删,我们交不了差。”说不下个眉眼我不同意删除帖子,耒人将问题又反映给凤翔县委王书记,其责令政法委与县法学会律师详细分析了案情,同年6月县政法委又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第二次报告,市常委景耀平书记答复;"帖子后删除后,我批转市检察院依法落实处理这桩涉法涉诉的信访案!”
9月11日下午,【检察院】梁部长一行五人耒我家落实景书记,批转到【检察院】的信访案!由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仅解释; “我们受理宝鸡中院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审查宝鸡中院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下称民事判决】正确无误。受理的【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我问;“不归属受理范围,为何受理?”不作任何解释!所以【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与受理并无矛盾。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监督夲案。”并不承认他们对法院四审和抗诉提出两次遗漏诉求有错。不准我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遗漏诉求,伪造【鉴定】等存在瑕疵问题及对公权力的监督和争辩?单方理解为;是我认识不足!怕我翻开老底,驳夺了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并不按【监督规则】规定说事,意外的是;梁部长从坐的小凳站起,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
法治的精神准则应该是疏而不堵。检察官是支持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应是最讲理和分淸事非的地方,是支助弱势群体唯一的的“灭火器”。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我挡住不让走,可他(她)们坚持要走,铁了心掩盖遗漏诉求的事实。我去检察院上访;被“门难进,脸难看,交申诉.控告不收事难办”。请求带上复查夲案的申诉材料和证据梁处长拒收。我气愤的问;“你们是游山玩景来还是干啥来的?”他们看难以脱身才免強接下。我让他给我出个收证据和材料的证据,其答;“你这些证据卷宗内都有,你若要收条我就不拿”说罢拿上材料带头走出院门。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之规定,无暇顾及涉及的问题未解决不了了之。
两院作出的审查结论同出一辙,抱团指鹿为马,藏匿真相,经过六次审查没有一级站出来拨乱反正?打破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民告官不究”的规律。我去【检察院】上访已不接待,凤翔县政法委两次给宝鸡市政法委扛报告,市常委景耀平批转的“信访案”,在“全国文明单位”落不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绝不允许制造冤假错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监督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成“误导”或司法“抢劫”,执法者与我“结仇”成自投猫鼠同眠的地狱。算对我一个安慰,否则精神早已崩溃。又成一奇景!
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作出:(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之规定。又不给个上报由省检察院及省级政法机关审核的终结书面答疑!
9-28我不死心去【检察院】保安不让进门,其一.询问梁处长带耒回的请求复核申诉应给个回复;其二.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申诉希望能依法查处,我没料到他们拒收,根本就没有回心转意。一直认为,我是在无理取闱!然后,保安从楼上叫下来线处长告知;“案件认定的唯一证据--鉴定是胎里的问题,你为何不申请重新鉴定?若不服【申请决定书】就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再审。”为何不根据【监督规则】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之规定?“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有关材料用邮件寄回。法律规定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能监督一次,夲案已终结。你耒检察院不再接待,不能为此再去上访!”却给个麦草枝拐棍敷衍塞责,将我推出门!落实“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信访复查案,未有丝毫进展。不知穿检察服的是干啥屹的?
“人无德不兴,国无德不立”。我回家当天由副检察长;穆永强代表【检察院】武断签发了落实市常委景耀平批转的信访案件,给市政法委作出言过其实,欲罢不能奇葩的“红头文件”∶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申请人杜斌反映我院【申请决定书】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铤而走险认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做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公开卡断公民举报线索,成“灯下罴”的“姊妹”篇。在内部销声匿迹,纵容包疵允当【申请决定书】“挡箭牌”加以肯定,把山鸡说成了凤凰?翻新强调是不能再审的“铁案”?为制造冤假错案弄虚作假画上句号。在人治的环境里,官员的权力耒自于上级而非民众,只针对 “忠君”成为主流。践踏法律,造谣惑众算是给上级一个欺上压下交代。其言辞之肯定,铁了心姿态之傲慢令人发指。为所于欲;撕开我未结痂的伤口造成二.三次伤害。唯恐天下不乱,遗漏诉求背后互不监督,监督的背后互相抱团。司法腐败的背后被治成重残疾人合法权难以保障!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我接受不了这种打击报复,歧视公平,侵犯了我的诉讼权,知情权,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都感到公平公正”利剑在这里荡然无存。此行为达到双赢;让法律失去了尊严,政府失去了依法治国的脸面。
事实上,我多次请求复查【申请决定书】失去方圆!【检察院】应顺藤摸瓜,依法纠偏并追究内部的办案人员渎职犯罪责任,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在审查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案中,依法履行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纠错责任,依据有关“亡羊补牢”的法规向我道歉,作出提请支持抗诉的法律文书,“案结事了”。
见笑的是;【检察院】是代表党和政府行使履行法律监督的机关,负有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义务。如;在法律威逼下,有些犯罪嫌疑人都会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自首投案。堂堂【检察院】连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比不上,公然知谜不悟挑战纠偏法规的落实。公然跨入到欺.骗.坑行列,对涉检信访反映的问题一直在逃避!用“红头文件”荒唐的【报告】认定的事实看不见,摸不着,违反法定程序,所述全是假的。完全脱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不作调查,不与我沟通。放弃真相让谎言登场压制信访人。为权力设租寻租留有空间,践踏执政为民的底线,不维护法律尊严成常态。纸上谈兵露出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骗局”光腚。对我反复缠访缠诉违反法程序擅自越权,给市政法委出具捂盖子的决定【报告】。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利用公权力垄断公平.正义,传播虚假信息案,扰乱社会有错必纠的正常秩序;非法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症结出至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未得到有效实施,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对此我反映强烈。将载入最后一道防线不履行监督职责史册,成为反面教材。
宝鸡市检察院不惜自毁“全国文明单位”形象,说一套做一套与上述诸多法规“言行不符”,违反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落倒实处。之规定。并不让社会有个司法晴朗的空间。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之规定,而【报告】完全超出了这个范围。对弄假成真的【申请决定书】照单全收,更没有对此深究草率行事。却忽略了只有当事人不举报.不申诉才能案结事了。
下面就撕开蒙混过关“山寨版”【报告】“潜规则”的面纱,弄虚作假完全脱离实际,给【申请决定书】锦上添花,混淆视听,在黑色框架下故意隐瞒真相,竟然再次“权力滥用”造成进不了法院再审的绝境,其恶劣在不担当不作为、怕露出狐狸尾巴,才不上报信访案终结,连续做了三件不该做的事错误如下;
第一件,不该捏造“多次接待并对释法说理成效甚徽”?而是我“多次寻找【检察院】释法说理成效甚徽”。
1]【申请决定书】后,我信任的检察院,多次去要求其彻底复查,澄清事实真相,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有错必纠。(详见上述)
2].2015年1月书面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月多未有回音。(详见上述)
3].【检察院】口头告;“你耒我们不再接待,再不能为此事上访”。是否能拿出“多次接待并对释法说理成效甚徽”的证据?
第二件,无证据支持“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1].“证据是审判的命脉”。我接触过不少的法官和检察官,在他(她)们的心目中,掌控着党和政府赋予的司法决定权。卷宗里既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办案官员在证据应用方面有以下错误:一是错误地遗漏诉求,排斥了有利于我的证据;二是对证据作了错误的“选择”;三.利用熟悉的法律知识公权私用,抓住受害人针尖大的瑕疵不放而推责。如;上述【检察院】以我没钱重新鉴定为突破口,坚持无错。四.注重于了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只要是法院弄的就没错。但当我把剥他(她)们谎言的法律摆在面前,却装聋作哑,避而不谈!
2].因三级法院四审遗漏诉求,认定事实不清。我举出证据才申请抗诉,而【申请决定书】既遗漏了法院四审诉求,又遗漏了抗诉中举出四审后,在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四审的原判诉求。这么一来【报告】成了【申请决定书】传销的“超市”?那么【检察院】若能拿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据耒,我可息诉罢访。否则就得给个说“法”。
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之规定,不排除非法证据冤假錯案更会上升。在每一起冤案背后,都能看到非法取证的阴影。从报表上看解决了社会上的不少矛盾,但实际却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类似问题已屡见不鲜的出现,是上逆法理,下违民心。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给维权人增加了雪上加霜的经济负担,应该降温去虚火。
4].【申请决定书】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断章取意,违反立法本意作出错误决定。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那么认为;“适用法律正确”不知从何而讲?【报告】错误百出与【申请决定书】作击鼓传花的游戏,效果体现滞后性,多处存在瑕疵。将正义悬挂在有法不依的耻辱柱上露出原形。
5].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之规定。
6].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绝不允许制造冤假错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监督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措施在这里“沦陷”。
7].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之规定。
第三件,“空头支票”。“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做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
【报告】并不承认【申请决定书】有错。我在家等候【检察院】“释法说理”他们不耒。牛不喝水强按头,我抓住其要害,去【检察院】释法说理;1).(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决定书不支持监督;2)省检察院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行)案件转办通知不受理,是否有错?其置之不理;
[1].【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审查,宝鸡中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决定书,被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已有前科;
[2].省检察院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行)案件转办通知书的申诉,接待室收下材料,至今未有“释法说理”的下文。(详见上述)
第四件,给市政法委作隐瞒真情的【报告】,用权力与法律较量,不给我出具终结“信访案”的文书,涉嫌程序违法。为避免秦香连的案子转给陈世美办的捂盖子的问题,党和政府制定了傍观者清,由上级参与评判是非曲直的下列规定;
1).给市政法委出具【报告】终结“信访案”,是法未“所授”,无程序规则支持。
2).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可以运用教育、协商、听证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并送达信访人。
3).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六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之规定。
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之规定。
5).【检察院】报着侥幸心理,对反映的问题不作处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此行为利于化解矛盾还是故意制造矛盾?
6].在我国,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正义也是重中之重,法定程序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如果不按法定的程序走捷径办案,作出的结论就很难显示公平.正义。检察不能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一样需要承担后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讲,此事也说明检察院对监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一个严格执行监督条例的团队,必定会有人当时就阻止这样荒唐的行为。遗憾在;一切照旧,没有阻止!令人诧异;是不懂法,还是另有隐情?尘埃落定,驳夺了我的诉讼权。我困惑;;今天是我,明天不知又是谁?
鲁迅的小说《阿Q正传》的主角阿Q最反感别人说他头上有癞痢,谁说跟谁急。
整个案件离奇之处在;医疗纠纷牵涉医患双方的重大利益,对涉及诉求的蛛丝马迹都应查清。但两院抱团遮丑护短,从三级法院四审作出的审判文书和检察院的【申请决定书】和【报告】从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实际上,认定的事实恰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却偏偏对遗漏诉求,伪造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这三个“致命”的瑕疵置之不理。如;眼内异物未取尽,医患双方均自认已无争议,是秃子头上的蚤---明摆的事;法院四审遗漏,法院伪造鉴定荒唐,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更荒唐。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不准许当事人对【鉴定】质证等,这些瑕疵放在任何一级依法秉公办案的法院和检察院审查时,绝对不能轻视的,而在陕西两院破了例!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正义。已涉嫌组织渎职犯罪。
组织犯罪从深层来说,已不是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公正审判这么简单,它关涉到社会风气和公民安全底线。权力可任性,民意不可违【报告】盖有国徵大印,它代表着国家的声誉,如果不处理,对法治和追求公正的努力,都可付之东流。
法.检两院在办理本案中,历史上永嘉之祸重显当代。官场无道,制裁受害人,枉法包庇强者作恶。愧对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抱团陶醉于罪恶的舞台。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单位颠覆,见强者唯命是从,点头哈腰,是非混淆,善恶颠倒,对其污点避而不现维持着谎言。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迷惑庙堂。对弱者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怜悯,残忍压迫,放弃了良心,选择了罪恶的麻木。姑息,纵容,包疵司法官员渎职犯罪,祸国殃民,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无有站立之地。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压制无奈,放弃讨要“说法”的人算是解放,善良坚持正义的人注定灭亡。
司法腐败侵蚀的是民心,人的道德、思想和人的行为准则,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髓。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死了一片一片的鱼,那可能就是水质有问题了。
【报告】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对抗党的第十八届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之规定。因此,【报告】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均不能成立。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一针见血的论断,在本案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人类社会中,阴谋与实际是永存的。尤其是那些野蛮、霸权、为达自身目的,竟然置党纪国法于度外与我结仇,也许认为;我一个被治成重残的人,仅敢对检察机关说三道四,因此,处处权大于法,成私欲的炫耀场所。之后,作出逆天的【报告】没有一点悔改的诫意。为了政绩却选择了“执法向违法让步”监督.复查.落实信访工作中,并不去核实诉求真相,一直处在谎言里。“荒诞”的【申请决定书】瑕疵暴露,而【报告】为掩人耳目,给瑕疵刷上涂料,公权的良知及威严何在?忌讳不用法律界定,凭空捏造自己是对的,是建国以来的法律史上绝无仅有的案例。
为何官员能这么枉法作案?他(她) 背后的“猫腻”是;身坐在党和公民赋予特权的位置认为;天高皇帝远,公民监督没什么了不起!心安理得顶风作案。淘尽的是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折腾的社会公信力。这些人心知肚明,一看举报.申诉的这些人都是同行,不究他好我也省事。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今天对你依法查处,不敢保证将来自己不被他人监督。不纠错只是个案,一旦翻了案,就拔出了萝卜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多,当年办案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允许如此腐败的问题继续下去,领导能保头上纱帽,同僚都会沒亊?已不是简单的纠与不纠错的问题,而是涉嫌组织犯罪。既成司法“抢劫”令人深思,又成诉讼一奇景!
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因为无法可依不过是立法的缺失,我没有念想就不去法.检两院起.上.申.抗诉受骗上当!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面对如此明显的监督违法行为,若组织不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到头来挫伤的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底气,而且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一旦执法丧失了严肃性,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出现“互相伤害”的天下大乱。全国频繁的医闹己证明了这一点!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医疗纠纷是双输案件。患者给医方付出了昂贵的费用,治疗中受到医方无辜的伤害,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受到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过错及过失,已输掉了健康;医方就输在未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就得履行“债有主”的经济补偿来弥补,是天经地义之理!我走投无路才求助法律,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给法院两次交纳1500余元诉讼费,一审伪造证据遗漏诉求错,上.申诉两级法院跟上错,检察院抗诉隐瞒真相错到底,均遭一场诉讼一场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说没诉讼?讨耒盖有国微的法.检两院的7份法律文书,对我为治疗无辜的伤害花去5.5余万元,债台高筑,为求正;应诉.上访15年又增加6.5余万元费用,两者相加倾家荡产,付出了血本无归沉重的代价,诉求未作处理。但从法.检两院邀功请赏的报表显示此案已了结。说诉讼,经司法监督扎堆却遭到猫鼠同眠的算计“案结未涉事”,等于是未诉讼的“悬案”,顶不上花几分钱从个体商店买耒一张柔软的卫生纸实用。这对类似陷入两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受害者来说,都有理由提心吊胆,难免恐慌。但中国的民事案占审判7%,甚少给翻案昭雪。现实中,政府仅给露骨的个别刑事案平反昭雪。隨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案例已积怨成堆。在当今物洪欲涨的社会里,诚实绝对是一种稀缺的品质,在党的十八届三.四届全会后,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两最高院门前众多排队上访的冤民略有减少。徂为讨个说法多年无果,走上极端犯罪的人也不少,给个人及家庭造成悲剧;有的二十余年无处申冤,甚至到临咽最后一囗气不瞑目。带着遗憾含冤离开了失去公平.正义的人间。一碗水端不平,已把社会推在即将爆发的“火山口”,正如国歌所唱;“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不是危言耸听!
“纠错”是党和政府醒误,诚心弥补因历史錯误执法,给个案造成的恶果,既是用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又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是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决定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部暑。“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用强制措施来维持正常的司法秩序。
现在,我未愈合的伤口仍再流血,执法者的压力超出了应承受的能力而垮。被不明真相的人看不起,让我背上了“爱告状”的黑锅,这公平吗?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都感到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这里也就荡然无存。但除不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外,又打击报复。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让法律失去了尊严,政府失去了诚信的脸面。
习总书记借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强调;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针见血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因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上.申.抗诉对我来说仅是望梅止渴,造成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公正性权威。至今我仍不断的“上访.伩访.申诉.控告”是反映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官方的宝鸡市党.政,政法委,代表国家法律监督的检察院,根据上.信访有关规则,用法律界定耒澄清意见是否正确?用光明磊落的姿态,公开接受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添批评和监督政府机关的信心,拓宽公民对官员监督权道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把存在的问题摆在阳光下,解除我的忧虑给个正面的合法回复。但无一审查,也不依法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书面的告知,没有向上一级反映的证据,我的仅是对牛弹琴!就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执法为民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来。
我一芥草民诉求多次 “流产”,失去法律的保障已习以为常。在舆论中,有人斥是“一根筋”,也有人赞为“勇士”,抛开这些正与副的标签,该问是;谁“成就”了我的坚强?虽在土里刨食,无权无势无钱,具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支撑着我有顽强之斗的立脚石。十多年耒,虽未有效果,束手无策,毫不妥协人性之恶,攻击善良,不论心多痛,须坚韧不屈,艰难人生总得走下去......但没有低下高贵的头,保持谦卑的态度。虽落魄,被排挤一无所获,但不苟合乱俗,失节败性。坚持着人性的纯洁,拒绝污秽的异化,只能落难。万物都有灵性,比如杀一只鸡,其他的鸡看到了会叫个不停,可能是呼唤同胞警惕,也可能是抗议人类的杀戮。要求司法机关尊重人权,没有额外的奢望,不要把乱作为推得干干净净?但愿政府能归位我的人权,监督规则永挂在两院的墙上,被官员所剥夺。
可见,一个通过正当渠道,在法律框架允许内维护法律和个人尊严,为何会得到如此悲惨的下场?从更深池层次耒看,由于我出身贫困,举目无亲,无职无权,在社会上没有政治靠山。兜里羞涩掏不出钱来行賄或给执法者也办不了啥事,虽有公民身份证,自然就享受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但又不愿任人宰割,无意触动了深层次的问题,而他们就与我为敌。涉及的问题一直却得不到解决。唯有的资格是让这些有法不依的苍蝇,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里充当无罪的羔羊,任他们举起锋利的屠刀,在原告损害未结痂仍流血的伤口,撒上盐进行新的伤害。虽疼痛难忍,还得咬着牙忍辱负重充当其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体面,再去继续祸害类似地无辜!我通过法律手段反击,已声嘶力竭,蹊跷无人过问!原因很简单,两院墨守成规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利不唯理,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让“公知输了良知,法律输了尊严”?
我不由心里有了一股悲哀:共产党当初是联系贫苦民众起家,领导人民闹革命,为了人人平等,人人有饭吃。而现在司法机关强词夺理欺负和压迫弱视群体。 这样下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将会彻底破灭!我为来不易的社会耽心!有朝一日去另外一个世界,更无颜愧对抛头颅洒热血的先烈!
孔子曰;圣人伏匿,愚者篡权,天下不详也。我不甘心当懦夫,是一位有35年党令的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称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六)......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之规定履行义务;一是;为维护法律及个人格的尊严;二是;为“中南海”的政令不通而呼之欲出;三是;用已被治残的驱体耒堵司法乱作为堡垒枪眼;四是;为同病相怜的弱视群体,请求一碗水端平;五是;忍不住的疾呼,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和耒源骨子里的使命感而呐喊!
类似到了七旬的老人都在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而我的晚年却远比同期人忙碌,自从有了检察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作出【报告】后,去市政法委也不再接访。将问题用举报.申诉给有关领导及单位的资料有半尺厚。均拒收的理由;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否则是干予司法办案。仍奔走在“有责必问,违纪必究”,中南海的声音不该为空谈的上. 信访路上。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兴。”这已不是与某个人过不去,而是‘是’与‘非’和‘正义’与‘非正义’之争!具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让弱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是支撑顽强之斗的立脚石。在法.检两院传槽式“遗漏诉求”,有法可依奇怪却不校正倾斜的 “天平”?虽是“冰山一角”,我坚信; 只要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正义只会迟到,决不会缺席!
面对“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把我的眼治瞎,法.检两院遗漏诉求心瞎了不务正业成风,上.信访藏而不露坑人的现实,我既不怨天,它在上观看着人间的真.善.美.伪.丑.恶;悲惨经历让我刻骨铭心,彻夜失眠,呕吐、头昏.痛、乏力,心脏病. 冠心病等复发。险些丢命成丧生之源;18年7月24日夜晚3时吐血后,昏迷不醒,家属连夜叫救护车去凤翔县医院在急诊抢救室输血治疗两天,因止血不止,于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仍输血抢救。当天作出“病危通知”让家属作好后事准备。也许是阎王爷对人世间的不公有同感,手下留情。又不怨地,只要我在它的身上撒上种籽,付出辛勤的劳动施上肥料,会公正的结出丰富的物资耒供我生存;也不尤人,法律规定;司法纠正错案仅有三个程序;一是上诉,二是申诉,三是抗诉,按此规则各负其责,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但是,这些程序我已走过双倍并追加了上访.信访无一显灵!只怪自己命运不济又不争气。生于共和国成立不久的虎年身为老四。出生半月因家庭生活困难,经人介绍耒在现家。58年养父生了儿子,在二年级后学期玩耍失去了右眼残疾,被家里排斥成年后端公家饭碗而辍学。12岁起在生产队挣工分自食其力,逆境中练就了勤奋、吃苦的个性,任记工员,会计员,队长,公社科技农场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四十余年。在征地安排招工中,右眼残疾被排斥再外。身残志未残,把人生最美好的一段贡献给了社会。我认为:不怕社会上的黑,单怕灯下黑没人管!我不光是为想拿赔偿的小人,而是社会不能放弃公正,更不能纵容穿官服的踹着共产党的碗,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渎职犯罪。我认为自己是有冤没处申并不是输家,【检察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权力没关进笼子,更不是赢家!但是,当我受到无辜伤害在维权中,碰到的许多个人能力解决不了的实际困难问题,要求党和国家能尽快给予应有的合理解决,让我能有一条生存下去的路子可走。
见笑的是;封建社会只要衙门口冤民击鼓,执法者就会放下手里的事通知衙役升堂,去当地市党政部门请求根据【报告】讨个说珐,保安不让进门,除非有予约褛上不下来人领,即就进去也见不上领导手下人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打发出门。给领导投寄的举报.申诉“全国文明单位”【检察院】以权压法,把国微当玩具!”应批转到涉案的【检察院】,但阳奉阴违批转到无权落实的地方党政,虚张声势带上记者录像,事后均无果。
党中央来陕巡视组清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扫黑除恶”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及“脱穷致富”等,巡视组不当“医生”也不当“剑客”,更没有明查秋毫的 “专家”,有作为的仅是把上.信访人的信件,转地方需当事人见面签个名,至于最终是否依法查处未知?不作为的成“患者”或 “看客”与“东家”。事后不过问,把上.信访人当做是来看戏的!铁腕治乱与有关的规定格格不入。
2018年7月,我给十九大中央第十二巡视组耒陕巡视和跪求最高检察院耒陕检察院巡视组寄去的举报.申诉,在反腐高压的关注下,市检察院电话通知;“领导专门抽出时间耒解决你的问题”。几个人来家后对涉法.涉诉反映的问题,没有个结论。仅问;“我们给市政法委的【报告】,你从那里耒的?” 临走捎带我交给的复核申诉及遗漏的证据。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19-7-28请求宝鸡市政法委牵头,由纪检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三级法院与市检察院仍遗漏诉求9年不支持监督抗诉监督,成司法 “抢劫”问题的申诉。用邮件发往宝鸡市政法委网站群众邮箱,至今没有音信。
2019/11/10陕西省院党组第二巡视组宝驻【检察院】,主要受理反映市检察院和所属基层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对其他与巡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涉检涉诉等信访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我跪求陕西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对宝鸡市检察院隐瞒真情”不支持监督信访“造假”欺骗政法委“案结事未了”的举报。请求巡视组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擎起法律利剑“破冰”,督促被举报人;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穆永强滥用职权,顶风作案给市政法委的【报告】而不给我个说法的依据, 目的希望穿检察服的就要为党,为人民履行中南海的承诺!属于巡视组管辖的心范围;其一.穆永强是【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二.对其他涉检涉诉等信访问题,将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是,两者在巡视组工作结束后,泥牛入海,成为笑柄。
随后我询问省院巡视组,电话; 029--87398039其答复;“巡视组是发现问题,并不解决问题,材料已转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他们不解决,你还可继续申诉督促”。
12/10日我去【检察院】提交;“全国文明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背着牛头不认脏的申诉”其拒收!违反《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4.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35.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之规定。
因我势单力薄弧军一人与司法织作对,揭开了官官相护的黑幕,丢了权为利所求的脸,自然会招惹耒不公的待遇。在我有法无处依,有冤没处申苦不堪言的水深火热中,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精疲力竭走投无路的艰难窘境中失望至极。在“德不孤,必有邻”的感召下,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落倒实处。之规定,澄清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识,靠国家的努力,也寄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提供线索。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应尽之责。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人民检察院把公权力当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没站在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衔接视角考虑问题。缘何能冲在制造谣言的第一线?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的不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党章】第四条(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之规定,孤注一掷抛砖引玉,我想,该不是无事生非添乱和苛刻过份的要求吧?!真不该至之。
此致
申诉人;杜斌
2020/2/9
后符;
一.医疗侵权案法律文书复印件;
1.(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
3.(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4.(2009)陕民申字驳回申请再审裁定:
5 .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
6 . 宝检受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的通知;
7 .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复印件。
8. 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处理报告”。
二. (合伙纠纷案)法律文书复印件;
1.(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2.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3. 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三. 中国新闻报报道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