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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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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文明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背着牛头不认脏的申诉
针对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从6月3日进驻陕西省督导,至7月2日结束。督导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专用邮箱,受理陕西涉黑涉恶问题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9日对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市检察院和所属基层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对其他与巡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涉检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遵上宗旨,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都感到公平公正”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落倒实处。
我分别于 2019/6/10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耒陕督导组请求立案侦察或督促;宝鸡市政法委牵头,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展开对;1.宝鸡市检察院支持未了结虚假诉讼;2.宝鸡市检察院遗漏诉求9年不支持监督抗诉,堵塞信访渠道等问题调查;3.请求宝鸡市检察院,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出上报“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证据。于11月11日给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耒宝鸡的领导用邮件发送;“跪求陕西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宝鸡市检察院“隐瞒真情”不支持监督信访“造假”欺骗政法委“案结事未了”的举报”。反映我在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合伙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两案 ,因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导致监督程序“空转”,现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被举报人;穆永强,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请求事项;
1. 督促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穆永强滥用职权,虚构事实给市政法委签发;“【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称;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杜斌仍继续上访。”造成“案结事未了”。又堵塞上访.信访渠道,身为政府官员不履行最后一道司法防线的监督职责,除对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置之不理外,又对四审后未治愈,产生新的证据在抗诉中提供再次遗漏;①.2007年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Ⅱ级糖尿病;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③.2010年8月19日,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欠一个恢复正常信访秩序解决瑕疵问题的环节。
2. 2018年12月检察院耒人到家,落实我分别于同年10月30日寄给致十九届中央第四巡视组耒陕的举报转宝鸡市检察院未排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的申诉,2018/10/24跪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耒陕第五巡视组对检察中存在瑕疵未作任何解释。小老虎检察长霍永库虽引咎辞职,但临走捎去了抗诉复核申请及遗漏诉求所涉及的证据,至今因何未有答疑?
3至今未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三个配套办法<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之规定,履行支持监督职责。[2].【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四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 2作出。第五条(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 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依法终结答复。
今年11月3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在宝鸡开展督导“回头看”,在眉县召开督导整改情况汇报会。副省长、宝鸡市委书记徐启方表示,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来宝鸡开展督导“回头看”,是对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一次集中检验和有力指导。宝鸡市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督导组要求,自觉把专项斗争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践载体,坚持“五个再一遍、三个大起底”“一个重攻方向”思路要求不动摇,在责任担当上再强化,在问题整改上再用力,在斗争质效上再提升,在标本兼治上再深化,推动专项斗争横向拓展、纵向深入,走在全省前列。
12月2日上午,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在陕西省“回头看”情况反馈会在西安召开。指出“回头看”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后,组长王伟光强调,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攻坚突破、法律交锋、整体推进和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要以专项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决心意志,以此次督导“回头看”为契机,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打伞”“断财”的凌厉攻势。
省委书记胡和平说,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对我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中央督导组反馈意见肯定了我省整改工作取得的成果,指出了存在问题,明确提出了改进提高的要求,对于我们巩固整改成果、深化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诚恳接受、照单全收,一定深挖病根、综合施策、集中整治,坚决完成“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目标,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但十九届中央第四巡视组耒陕的督察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耒陕第五巡视组巡视工作,于去年早已结束,今年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对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巡视工作也结束。可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对我反映的问题至今未有答疑解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耒陕督导陕西无法联系。可遗憾我于本月2日电话询问;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029--87398039,其答复;“巡视组是发现问题的,而并不解决问题。材料已转交宝鸡市检察院,若他们不解决存在的问题你还可继续申诉。”看来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耒陕督导,省党组巡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都完全置之不理。其既不当“医生”也不当“剑客”,司法监督并没“专家”相反成“患者”或“看客”及“东家”,不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更不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提倡普法,要求公民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公民把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地摆在对方面前,他们却不准公民针对认定错误的事实说话。下面的两案是我有生一来,先后走进宝鸡市检察院,无一逃过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十二年前,我在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合伙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两案中 ,无一逃过司法腐败不作为的劫难。问题究竟从何而来?这种打着司法监督的旗号却“挂羊头、卖狗肉”勾肩搭背,坑民害民事件屡禁不绝。是不作为还是另有隐私或监督工作没有做到位?全让我背锅,真不理解?
1.“合伙纠纷案”;我不服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第145号裁定;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其作出(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决定书。后被宝鸡中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对(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第145号裁定,撤销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由于在宝鸡市检察院枉法渎职犯罪支持下,至今已产生21份法律文书形成“案结事未了”有前科。
2.“医疗侵权纠纷案”
[1].;我不服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裁定,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其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通知书。同年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终结的案件,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口头告知,将我推出不履行监督职能的门外。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通知:第三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之规定。
[2].2014年1月中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之规定,除提交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的证据处,四审后未愈在连续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2007年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Ⅱ级糖尿病;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③.2010年8月19日,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向宝鸡市检察院再次申请抗诉。
受理抗诉造假,不履行监督造假
1.受理造假; “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 在后涉及信访中耒人解释“通知不属监督受理范围”我问;“不归属受理范围,为何受理?”不作任何解释!违反法定时限;【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之规定,但3月10日才签发延误48天。本案中就受理是唯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一)之规定杰作,却莫名其妙又成“案结事未了的悬案”?(见受理通知书)
2.审查监督与受理决定文不对题造假;
⑴.决定审查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⑵.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是上诉案,明显不是法律规定的“驳回再审”,坐胎与出生“张冠李戴”!作出宝鸡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下称;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文不对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⑶.违反法定时限;应在同年3月15日签发【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发送当事人。而在3月28日才签发,延误13天,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3.“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荒唐不止,除不监督法院原判外,又捏造事实;提前让我住院四个月;“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在卷佐证,是9月15日至10月11日住院治疗。
[2].抄袭了四审法院遗漏诉求无证据支持,再次无证据支持错误认定;“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下列证据足以证明.“眼内异物未取尽”;
⑴.有下列医患双方提供“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的证据”,在卷佐证;
[1].我在其他多家医院治疗中,检查出;“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同年12月1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三陆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外伤性白内障’;
[2].被告在举证日提供自认异物未取尽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⑵被告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3].已有医患双方提供自认的证据在卷佐证。医患双方对此无有异议,是秃子头上的蚤--明摆的事实。但司法监督认,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需请教;我真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耒,检察官才能认为;“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同时,对证据未调查核实,违反【监督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⑵.原【;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一.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下称鉴定】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下;
㈠.一.二.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鉴定】,遗漏诉求;【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未列入审查范围。法院四审认定【鉴定】为有效证据,违反证据规则足以推翻四审缺少事实证据支持,出于无奈我才申请抗诉。
㈡.抗诉申请中,我提交四审后未愈在连续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2007年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Ⅱ级糖尿病;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③.2010年8月19日,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上述证据【鉴定】时未产生,也就自然未列入【鉴定】内,明显被【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遗漏尘埃落定。
(三) .错误认定【鉴定】为有效证据,缺乏证据规则的要素如;其一.没有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其二. 鉴定人员未签名盖章;其三.违法性;
[1].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未签名盖章。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3].本案以“医疗侵权诉讼”及审查,一.二.审法院多此一举,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
[4].【鉴定】不属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
[5].医学会没司法鉴定资格;于2005年10月1 1日受理,11月1日作出。有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下称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第十八条;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已迟了整一个月!
[6].【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程序“空转”是枉法裁判的罪魁祸首,错误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夲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其表现有名无实。
㈢.【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立法本意。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与【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见上述法院. 检察院遗漏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见上述眼内异物未取尽)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见上述【鉴定】)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见下述)
[1]..证据;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
[2]..需证明的事实;一审第三次开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白审判员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质证。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但在后市.省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及检察院监督中,均提出置之不理。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和法律规定。
[2].(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是2007年12月12日作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已废止)。
[3].(2009)陕民申字裁定,既未审查一.二.三审遗漏诉求的事实又未确认其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举出的证据有下;
[1].我书面申请凤翔法院应回避审理本案;
[2].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
[3].需证明的事实; 申请回避一审法院未回避,未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
(1).2005年5月24日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代理人党达强律师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法院拒绝受理。隨后申诉人多次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申诉人领开庭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法院擅自将案由变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开庭,白审判员告知;“审判长张五堂有事请假”。我以上述两个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同意后:宣布休庭。结论是上报中院等候决定,我去中院询问不知此事,隨后我的促催下,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法院一说。动员在凤翔以起诉的“医疗侵权”审理。
(4).共开庭三次均是审判员白全林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文书后又冒出 “审判长张五堂”,几次开庭未见面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三审判员仅有两种笔迹)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举出的证据如下;
[1]. 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病历;
[2].被告答辩状;
[3]. 需证明的事实;
1).一审第二次开庭质证中,我举出2004年11月11日从凤翔县医院出院后,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此据证明被告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根据《条例》第11条之规定,应承担延误治疗和未如实吿知责任。
2).被告和代理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扮演了律师不能反驳的強辩;“门诊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上盖有“凤翔县医院”的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但在抗诉我仍提供却置之不理!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见上述法院. 检察院遗漏请求)
【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未对法院的四审程序进行审查;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
同时,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2)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组织抱团体现于乱世,陶醉于的罪恶舞台。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就可以解释这些事,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对法院的不究成典范,抗诉继续”。给法院四审枉法裁判签发了“合格证!”在法.检两院司法扎堆的监督中,对我的诉求未有一项列入审查。其挑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规定,执法不纠错成了我的“误导”。形同司法“抢劫”!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县法院遗漏诉求一步错.市.省两级法院遗漏诉求错6年跟上错,市.省两级检察院9年内两次受理抗诉遗漏诉求错到底。在扎堆的司法监督中,同出一辙指鹿为马,未查认遗漏诉求;未排除“非法鉴定”的证据,更没有一级站出耒“校正倾斜天平”?如果法律无法保障公民的尊严和安全,那么自尊何在、正义何在?
在艰难的起.上.申.抗诉中,我付出巨大的代价血本无归。虽有公民身份证,却享受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唯有的资格是让这些有法不依的苍蝇,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里充当无罪的羔羊,在原告损害未结痂仍流血的伤口撒上盐举起屠刀,进行新的伤害。还得咬紧牙关忍辱负重,提供奉禄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体面再去祸害类似地无辜!
但“案结事未了”但未分清是谁的责任?我贷款治疗仅有一只能见光明的眼病。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把我当作“小白鼠”将眼治瞎了不能自食其力; 可求助法律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耒1500余元两次交诉讼费,却陷入支持公平正义的法.检两院骗局,遗漏诉求不监督进行司法垄断,掉进诉讼深渊。讨耒盖有国微大印的7份的法律文书,导致一审错.二.三.四审两级法院跟上错,最后一道司法监督防线检察院错到底!认定事实隐瞒真相!均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顶不上从个体商店花几分钱买耒一张柔软的卫生纸实用。
我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下称责任追究条例】第十四条;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多次去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彻底调查,澄清事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有错必纠。接待人员答复;“需先找办案人王东平,让他去找领导先承认自己有错,才能纠正。”收下捎去请求复核抗诉和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申诉。但王东平躲藏不见均遭遇闭门羹。隨后,在家电话予约到王东平;“我需当面与你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案件监督程序已终止审查,再破坏社会稳定秩序,我有权逮捕你”!放在申控处的申诉材料也石沉大海。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下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之规定。
2015年1月书面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月多未有回音。3月份去市检察院催案,几个处互相推诿,都未见到!根据批办单登记,材料叫陈中刚签字领去。电话询问陈检察官答;“我已调离民行处,控告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这种荒唐行为,是内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消脏灭迹,包屁渎职犯罪!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下称检察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 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之规定,法律赋予我的知情权在这里形同虚设!
一个通过正当渠道维护法律和自己尊严的权利人,为什么会得到如此悲惨可怕的下场?原因很简单,两院墨守成规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利不唯理。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让“公知输了良知,法律输了尊严”?
新华字典对“法”的解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部门制订或认可,就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2015-05-28中国新闻报报道本案“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几页整版刊登了;遗漏诉求的证据原件和伪造【鉴定】的图片。显示了维权人艰辛,舆论爆点揭露了三级法院,检察院混淆是非的黒幕,引起众多人们的关注。
习总书记借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一针见血强调;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至今我仍不断的“上访.伩访.申诉.控告” 代表国家监督司法不公的检察院,为党负责司法的政法委,为人民负责的市党.政均应当对诉求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认为意见是否正确与错误?我是正常的信访,还是非法闹访缠访?应需用法律界定耒澄清是那方错了又错在那里?应官方应当用光明磊落的姿态,公开接受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添批评和监督政府机关的信心,拓宽对官员监督权的道路、应当光明磊落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把存在的问题摆在阳光下,给个正面地回答,澄清正确与错误,界定解除我的忧虑给个正面的合法回复。但无一审查,也不依法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书面的告知,没有向上一级反映的证据,我反映的问题仅是对牛弹琴!不作正面回应就是我揭开了政府官官相护的黑幕,丢了国家机关权为利所求的脸面?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对涉法涉诉的上访,党和政府对接访方的权责予以细化,并赋予了各级政府机构的调查、直接移交和督办权。要求地方党.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带着责任感接待毎一位上访群众。寒来暑往,上访.信访积累起的回知已贴了一大厚夲。所到之处无一畅通,依法维权始终未能推进。党和政府对“有法不依,政令不通”存在的问题,开出了许多“亡羊补牢,合情合理”,对症治疗的“药方”。“纠错”是政府醒误,用此诚心弥补錯误执法的伤害,也是用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更不能同出一辙多次撕开未结痂仍流血的伤口。在政府官网给中央领导和省.市领导及巡视组用快递和挂号信或面交,希望宝鸡市党.政和政法委,督促检察院能尽快行动,对这起多年没有结果的案件给予一个公正的审判,在坚持多次艰难的申诉未能敲开“正义”之门。现在,被损害成残疾得不到法律支持,逼到有法无处依有冤无处申的绝路。那么涉事的检察院如果真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还会出现疑似作弊不专业的问题吗? 我的困境也是整个社会面对弱视群体的窘境。
违反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堵塞信访渠道
遗憾的是,宝鸡检察院并不考虑是自身的过失因素,请求抗诉监督卷内有遗漏诉求的证据。其应顺藤摸瓜,完全能够履行职责追究内部办案人员的责任。不但不履行职责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反而视公序良俗为无物,甚至铤而走险,堵塞漏洞采取欺上瞒下措施搞文件战术,开法律玩笑。无耻狡辩荒谬至极,在铁证如山的面前不堪一击。对维护公民身体健康持一种“执迷不悟”的态度,难免让我看有“挑衅”和“叫板”的意味。把自己当做有法外特权,拿老百姓杀鸡儆猴。给市政法委打了更加荒唐不符合事实的欺上瞒下,玩起伪造红头文件“纸上”认定事实的游戏,信口雌黄歪曲事实作出;“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问题处理报告”【报告】藏着掖着认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现有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阳奉阴违一切照旧,其言辞之肯定,得过且过弄虚作假完全脱离事实应付上级。暗地继续作案,算是给政法委的诚意回应。胆大妄为撕裂党和政府继承中华文明五千年构建的社会诚信。变相给不符合监督要件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签发了 “合法”证明。包疵纵容内部官员渎职犯罪!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
实际上【报告】是灯下黑的 “姊妹篇”,弄虚作假‘捂盖子’让枉法裁判者战最终“受益者”!事实不清存在着诸多“瑕疵”,打墙似的翻扳践踏法律。令人震惊的是,无有证据支持亊实的土壤仍在发酵,成失去“监督”的 “超市”,扑朔迷离亘古未有。强权夺理,用公权力将存在的事实 “消灭”,完全与常理常情相违。将社会治理语境权控制,歪曲党和政府的初心,利用手中的权力垄断党纪国法的实施。让残疾人与骗局为伴,翻新强调是不可推翻的“铁案”?仍在虚构编造一部荒诞的电视剧续集剧本。已不是简单的纠错腐败,而是涉嫌组织犯罪。
【报告】为不影响头上的官帽,一起本没有悬念的案子冲破法网的“境界”。在他们的眼里,只要糊弄过上级免于追究,不影响他们的升官发财,而我被治成重残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一个被治成的重残人能否生存下去?我的死活对他们都无关紧要!红头文号标明并非某“个人意见”。
我认为;红头文件必须专业、合法,合理,并慎重从事。这样,即使内部没有发现问题,也可以通过投诉发现并解决,不至于闹成笑话。从事后监督来说,对本部门的员工,应该有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畅通的群众投诉渠道。防微杜渐才是治本之策。未对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明确的释疑解惑。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
接力的司法腐败,无休止的枉法裁判,折腾得我债台高筑。事与愿违的回潮濒临崩溃,深感雪上加霜令我心碎,不寒而栗!这段经历让我刻骨铭心,每天都做噩梦,经常彻夜失眠。既增加了精神压抑,又产生了新的焦虑,杀人不眨眼,不见血,形同对法律“劫持”!
目前全国性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运动中,蹊跷;检察院仍背着牛头不认脏!真不知政府设检察院的初心和使命是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之规定,【报告】形成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尘埃落定,我是不能接受的。
我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因为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类似到了70岁年纪的人都在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而我的晚年却远比同期人忙碌,自从有了检察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作出【报告】后,去市政法委也不再接访,将问题反映到有关单位都不去过问,均告知;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还奔走在上. 信访路上。在习总书记提出的“持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时代”,我有法无处依,有冤没处申这怎么能行?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走投无路的艰难窘境中。所谓“德不孤,必有邻”幸运有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耒陕督导,省院党组耒宝鸡巡视基层“有责必问,违纪必究”,让中南海的声色不能成为空谈!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明确指出,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很感人也动听,现实中形同摆设!可在检察院的楼内墙上挂的宣传牌子均是“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现实中只听楼梯响,总不见告知人下耒?
封建社会只要衙门外有人击鼓,执行者就得放下手中事去升堂。而当今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荡,我去检察院上访口头告知;“你耒我们不接访,不能为此再去上访。”是经过多年的沉淀,才有了今天非常敬业的成绩!“中国己经又回去了”导致今天回到封建社会的重蹈覆辙。
蹊跷连市政法委书记景耀平批转的信访案件,宝鸡市检察院都欺上瞒下;甚至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十九届中央第四巡视组耒陕的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法规及党组耒陕第五巡视组对检察中存在瑕疵未作任何解释,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在宝鸡开展督导,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对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巡视工作被称为‘尚方宝剑’都置之不理,对我一芥民的请求,举报,申诉,上访,信访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答复,算是个安慰,否则精神早正崩溃!
我认为,人非圣诞,疏能无过。单怕知错不改!本案的焦点已不再是【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是否渎职犯罪,而是检察院在复查中未核实案情的行为而持续发酵; 穆永强作为副检察长和公务员,签发的【报告】不但不承认检察官王东平有错,弄虚作假反肯定为政绩。但毫无悔改之意给【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充当枉法作案“保护伞”;将信访事件公序良俗视为无物,采取欺上瞒下堵塞漏洞的儿戏,家丑不可外扬。出现灯下黑的“姊妹案”,是权力受到了污染,导致最后一道司法监督信访程序法律规定不允许而“伦陷”。在落实信访政策的程序到底是否合法?根据【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之规定,但【报告】名曰以案释法,违反该法条朔及力;首先,除对法院和检察院遗漏诉求未查认外,又未“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违反该法第二十五条;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其次,涉及信访案给市政法委打【报告】终止终结本案程序不规范,未给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处处显示权大于法的宝鸡市检察院,在处理本案终结的问题上,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下列法规;
[1].根据【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第四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之规定,给奇葩的【报告】“任性”明修战道,暗度陈仓终结本案,匪夷所思的是,违反该法条规定的程序。同时,违反该法第五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作出:(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之规定!
[2].根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3].根据【检察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 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4].根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根据【检察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 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6].根据【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之规定。
司法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正义也是重中之重,检察作为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一样需要承担后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讲,此事也说明检察院对监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一个严格执行监督条例的团队,必定会有人当时就阻止这样荒唐的行为。但没有!不知是不懂法,还是另有隐情?已改变不了一个事实,能够证明监督. 复查认定范围不合理的问题。我请求根据【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就这么艰难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之规定,本案也应纠正!
为何会这样?法.检两院之间互相行个方便,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对枉法裁判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报告;企图逃避监督。给同行之间互相给个人情,今天对你依法查处谁敢保证将来自己不被他人查处。因此,就相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勾结,包庇,袒护,订立攻受同盟,形成利益体结成铁板一块。不纠错只是个案,一旦纠错翻了案,就拔出了萝卜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多;涉事办案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一推就了事允许如此腐败的问题继续下去,领导和手下的同僚都会沒亊。这么一来,官场无道,制裁受害者,包庇作恶者。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永无站立之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检视当前执法中的不足,斩断拥有“准权力”的腐败脐带。时代已变化“口头终结”不留把柄骗局,也该绝迹了。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最近发生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背后的原因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把法律法规当儿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那么,被举报人穆永强身为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和法纪观念淡漠,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工作效率低下,签发的【报告】纪违法问题之多,较为罕见,成“法外之地”。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之规定。史无前例的丑闻导致整个司法领域都没了公平正义!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二、严格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的惩戒。
人总是很难改正自己的缺点,也总是很难发现自己的错误,有时,明知错了,却欲罢不能,一错再错,不把握正确的方向,坚守自己的错误原则,为贪图一时的快乐而付出惨痛的代价。如发现错了,一定要止步。停止就是进步。要成功,需要朋友,要取得巨大的成功,需要敌人!
面对在官官相护、层层结网下,为纠正这起不准我有发言权,知情权,监督权引发久拖不办的案例。但是却因为自己的力量实在太小,完全就是以卵击石,闹上法庭的官司都遭到封杀,又经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监督“案结事末了。在我15年来声嘶力竭,但至今也没答一声!我在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窘境中,没有忘记一个共产党人初心,牢记使命,为中南海的声音畅通,有一条生路可走下去,类似的弱视群体而呐喊,孤注一掷;只好大胆的抛砖引玉,请求落实党和政府治国安民的承诺。还正义于我一个说“法”。心想该不是无事生非和苛刻过份的要求吧?真不该至之!
此致
宝鸡市检察院
申诉人;杜斌
20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