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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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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申诉状
申诉人;(民事)一审被告、三次反诉,二审四次上诉. 两次申诉,抗诉申请。(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原告,二审上.申诉;杜斌,男,汉族,1950年3月8日出生,农民,残疾人(视力(盲)2级)初中文化,住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被申诉人;(民事)一审原告、三次被反诉,二审四次被上诉. 两次被申诉,被抗诉,(刑事符代民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乃笃,男,汉族,1962年5月1日,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助理现内退,任柳林镇酒业公司质检副经理,中专文化,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家属院。
申诉人因自诉追究被申诉人虚假诉讼犯罪一案,对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陕03刑监字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刑终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再审。
事实和理由:
凤翔县法院第五次再审,依据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法院重审”。但一个案件发回重审这么多次非常罕见。 2018年7月10日开庭不足五分钟,当庭作出(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以“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包疵纵容被申诉人的虚假诉讼,逃过法律制裁,成“漏网之鱼”,枉法裁判行为的事实如下; 1.遗漏申诉人第三次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不守法度的被申诉人承担;【1】.自书白条套出的43881.64元返回; 【2】.精神抚慰金,律师费,误工费 外调和开庭生活补助费,交通费, 打字复印费等;【3】.合计金额241822.80元,月息20%的利息。(未计算在内) 2.对申诉人不应交纳而已交了的诉讼费未作处理;既不让被申诉人承担,法院又不退。案结已一年多,申诉人多次讨要至今无果。更让申诉人不能接受的是,2005年执行的案款也要不回来。 3.触目惊心;不准申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之规定。导致申诉人血本无归,形同司法“抢劫”。 申诉人不服原判,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向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 “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领导看材料后答复;“根据15份法律文书推定,就按【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已过我们管辖的追朔期,去法院看咋办?” 申诉人无奈又提出申诉,凤翔县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书,监督不校正倾斜了的“天平”。抱团一错再错隐瞒“(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案情如;(1).重审以“初”字立案;(2).“再审申请人未提出反诉,驳回杜斌再审申请”。终结了诉讼,仍不准许申诉人上诉,再次驳夺了其的上诉权利。有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已陷入了一个黑洞,被枉法裁判吞噬! 然而凤翔县法院第六次重审,支持"虚假诉讼”,挑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不纠错导致申诉人血本无归。给被申诉人打“假官司”签发了“合法”证明。让其逃避法网制裁成“漏网之鱼”,监督程序“空转”以假乱真“销脏匿迹”埋下 “案结事未了”的隐患。将本案烤成一块“烫手的山芋”!救了当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在依法治国的年代,发生这样的案件绝无仅有,导火线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案”;申诉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凤翔县法院死灰复燃,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陕0322刑初40号裁定仅认为,“虚假诉讼属公诉案件,且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一)之规定,对杜斌起诉不予受理”。
申诉人不服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如;①.被申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书白条套出合伙人43881.64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又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根据【解释】第五章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②.第二款;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既未告知申诉人去公安机关又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③.审判人员应自动回避而未回避,审查本案民事监督再审的审判长是王宏军,刑事裁定书审判员是同一人。违反【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一条(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之规定立法本意为由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陕03刑终172号裁定认为;“上诉人杜斌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刘乃笃犯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但【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其中不包括虚假诉讼案。不符合法院受理自诉案范围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于法不悖。......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诉人不服原判,于2019年6月18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之规定,去柳林派出所请求,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在控告上签注“不予立案” 的意见失望无果;③.仍以上诉提出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④.审判人员应自动回避而未回避,作出审查裁定书的审判长王艳,是(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被撤销了的(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该人担任的审判员又是同一人;违反【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之规定;⑤.对上诉案未开庭审理;违反【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之规定;⑥.提交柳林派出所 “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原材料;⑦.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二条 之规定,提出申诉。
宝鸡中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陕03刑监字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认为;“……,且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刘乃笃刑事责任。故一. 二审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踪上本院认为; 你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判应予维持”。
申诉人仍不服原判;
⑴.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未对下列诉求进行审查;
①. 一. 二审审判人员应自动回避而未回避;
②. 二审应开庭而未开庭;
③. 未告知申诉人提供补充材料“且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刘乃笃刑事责任。”违反【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第二款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之规定,令人费解。
④ .遗漏【两高解释】;
⑤.适用通知书驳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这也是审判员吕梁狡兔三窟,违反【两高解释】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之规定,而用“通知书”驳回,可隐姓瞒名逃避支持“虚假诉讼”渎职犯罪制裁!得逞的仅是一时,为枉法裁判增添了神秘丑闻。
⑵.依照【两高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款,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之规定,而被申诉人先后有两个版本;①.(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中慌称;“合伙人均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对他经手的垫支款未作处理”;②.在(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中慌称;“由于铁路运输困难,未联系好车皮造成亏损”。但其两个诉求均被省.市两级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两封有法不依的判决。
⑶.依照【两高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之规定,“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1】. (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2】. (1999)凤民重字第02号民事判决; 【3】. (2011)凤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4】. (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5】.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6】.(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7】.(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判决;【8】.(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9】.(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也是“被申诉人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犯罪事实”!
⑷.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被申诉人非法占有金额241822.80元,超过上限一倍多。
⑸.根据【两高解释】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被申诉人拒不执行下列;【1】.(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2】.(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第145号裁定;【3】.有突破性蒙冤洗刷的进展(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4】.(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5】.(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第145号裁定;【6】.(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⑹.综上原判错误认为;“故一. 二审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违反【两高解释】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⑺.由于原判遗漏【两高解释】的诉求关联性,违反该法条;
[1].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出的判决、裁定。”之规定;
[3].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
[4].因此一. 二审均是2019年4月后作出的均“不受理,驳回”毫无法依据律支持。
申诉人绝不能让法律的尊严付诸东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之规定,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人于今年10月4日去柳林派出所带上重新复印 “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件请求;①.继续立案侦察;②.在“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签字盖章,仍置之不理。10月12日又去县公安局信访处依据【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之规定,提交“关于对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不作为的举报”仍互相推诿,既不立案侦察又不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天无绝人之路10月14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柳林派出所不作为,经宝鸡市市长转的材料于10月22日立案。11月18日签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把问题又推向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且违反诉讼程序,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9年11月28日
后符;
法律文书复印件;
1. 凤翔县法院(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
2. 凤翔县法院(2019) 陕0322民申1号裁定书;
3. 凤翔县法院(2019) 陕0322刑初40号裁定书;
4. 宝鸡中院(2019)陕03刑终172号裁定;
5.宝鸡中院 (2019) 陕03刑监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6. 凤翔县公安局凤公(刑) 不立字[2019]06号通知书;
7. 身份证,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