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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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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陕西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耒宝鸡的领导;
首先,我向您们问好。
为打击渎职犯罪,纯洁司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威望,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都感到公平公正”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落倒实处。现将我在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合伙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两案 ,因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导致监督程序“空转”,现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的问题反映如下:
举报人;“合伙纠纷”(一审被告四次上诉人,市.省二审两次申诉人,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人) “医疗侵权纠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省申诉人,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控告. 申诉和信访人) 杜斌; 男,汉族,1950年3月8日出生,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职业;农民,(视力(盲)残疾Ⅱ级) ,小学文化,住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被举报人;穆永强,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请求事项;
1.督促宝鸡市检察院穆永强滥用职权,给市政法委签发;“【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杜斌仍继续上访。” 令人费解的行为造成“案结事未了”。不可思议在身穿检察服没履行监督职责,在没弄清案情耒龙去脉的基础上,就荒谬绝伦欠一个恢复正常信访秩序解决瑕疵问题的环节;⑴.能否拿出支持狡辩;“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事实的根据?⑵.否则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一) 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依法终结答复。
2. 2018年11月检察院耒人到家,落实我寄给十九届中央第十二巡视组耒陕巡视转宝鸡市检察院的申诉,对检察中存在瑕疵未作任何解释。临走捎去了抗诉复核申请及遗漏诉求所涉及的证据,至今因何未有答疑?
3.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三个配套办法<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之规定,履行支持监督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内,14日贷款,15日走进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后,医生介绍;‘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我情况特殊,左眼仅能见到光明不敢耽误,没一定把握就去宝鸡治疗。”经主治主任医师翟兴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为挽留我举例;“县花炮厂工人眼睛都炸出血也在这里治愈。你的眼伤比他们轻的多,别舍近求远。”经过26天治疗,同年 10月11日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为由通知出院。当天我深感视物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间因药品将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复位就看清楚了”。当天处方开了消炎药和“复方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搀扶出院。此后,按医嘱去县医院眼科复诊处方又开了“复方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在门诊部购买。第二.三次复诊中,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自信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因未能及时得到医院治疗,点了两天后,眼球钻心疼难忍,同年11月25日由家人扶我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医生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再询问此前治疗用的啥药?拿出上述两种眼药水,摇头解释;‘复方熊胆眼药水’能消炎。但对眼外伤未愈‘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对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你右眼失明仅有左眼视力,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眼内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我去时未多带钱变为;‘暂门诊治疗’,当天开了眼内消炎药物。
1.经市人民医院消炎后,我在其他多家医院治疗中,检查出;“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同年12月1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三陆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外伤性白内障’;
2.诉讼中被告在举证日提供自认异物未取尽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⑵被告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3.形成的损害事实证据证明; ⑴.治疗眼内取异物,异物未取尽;⑵.治疗异物穿孔伤,仍在感染等于没治,同时因使用治疗药品不当又引发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后遗症;“Ⅱ级糖尿病”;⑶.因技术或设备限制,不能延病情,就该通知转院治疗。但为取离手而隐瞒真相将“转院”变成“出院”。埋下了两者“未治愈”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之规定医院应承担患者因无辜伤害后,治疗的经济赔偿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日中,双方举出上述证据可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 对原告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过失!造成;①.左角膜穿孔伤“未愈”;②.左角膜异物“未愈”尘埃落定。医疗机构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将“未治愈”的残疾人治成重残疾,却以“治愈”未如实知,通知原告出院已构成欺诈行为。(成原凶)
在医患双方有偿服务的诊疗合同达成后。诉讼中,只要原告举出证据证明受到医疗机构的伤害,除非被告举出证据能够证明诊疗行为与原告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失行为,才能避免赔偿责任。否则,被告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不能逍遥法外。这是评判医疗纠纷法律规定。因此,法.检两院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赋予职能的程序中,保证查明事实既是法定的方针政策又是分清医患双方矛盾争议的 “焦点”。
但在凤翔县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为偏袒被告除突破底线外,相继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详见后述)
2.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详见后述)
3.在被告未举出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证据的基础上,就该依法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临休庭时,白审判员多此一举滥用职权问;“双方是否需鉴定?”我答;“已过举证期届满三天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答;“我们还没商定!”白审判员狐假虎威慌称;“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收集调查证据不受法律的规定约朿和时间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详见第二次庭审笔录)
⑴.被告补写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凤翔县法院;为了完成杜斌诉我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今申请贵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诊治后眼内是否还留存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常规。2.外伤性白内障与诊治是否有关?3.妥布霉素,典必殊,地塞米松,利多卡因在诊治过程中使用是否恰当。4.手术等诊疗过程是否违反诊疗常规。5.本病例是否属医疗事故。落款7月15日(第二次庭审日)为法院伪造证据打下基础,并将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做为唯一的鉴定资料交给一审法院。(详见鉴定申请)
⑵.我畏心配合复印了上述庭的十份鉴定资料;从凤翔医院出院后,直至在多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及凤翔医院篡改伪造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 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书, 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产生了不该有“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被告答辩状.补充意见等.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证据。
⑶.宝鸡市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鉴定后,未要求被告和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八条;“应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住院患者的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等”。之规定补充提供所需鉴定资料原件!
⑷.同年11月1日伪造“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鉴定】载明;“受宝鸡中院委托”。而宝鸡中院受凤翔法院接受被告“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的委托。”对我提供的十份鉴定材料的证据无一列入审查,全部隐瞒遗漏;【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而【鉴定】中载明“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就已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根据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之规定。应依法中止鉴定,但医学会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组织作出了【鉴定】。认定;“凤翔县医院在给杜斌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夲病例不属于医疗亊故”。缺乏事实和法律的支持。(详见鉴定)
⑸.不准许原告对【鉴定】质证。(详见后述)
4.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阳奉阴违称;“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 。隐瞒真相认为;“且被告所举之【鉴定】证明,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既无侵害行为。现原告视力下降,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院审委会决定,现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规定,驳回原告杜斌的诉求。”
我不服医疗侵权事关双方的重大利益,同案不同法缺少正义程序“空转”的原判;未履行民事诉讼法定的任务; ①.遗漏诉求未没分清是非;②.既未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遮风挡雨;③.适用法律违反立法的本意。
向宝鸡中院上.申诉.省高院申诉,在司法扎堆的监督程序中历经6年审查,我均请求查认一审遗漏诉求,伪造【鉴定】无一支持。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结论;“维持,驳回”! (成帮凶)
我不服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裁定,去最高院申诉。接待人员告知;“两审维持原判的,规定不再立案。你若再不服可到当地检察院抗诉,才能返回法院再审。”
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二)(三)(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之规定。向陕西省检察院申请抗诉中,除重新交法院四审遗漏的诉求证据外,相继在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②.千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伤性白内障术。
省检察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通知书。从2010年进省.市检察院的门后,在漫长的9年时间有至今,两次“案结事未了”,令我失望!
宝鸡市检察院拒绝受理省院转办的通知,受理造假,监督造假,信访造假;
同年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终结的案件,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口头告知,将我推出不履行监督职能的门外。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通知:第三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之规定。
我不服市检察不作为,也没有出具法律文书。去省检察院请求督促复查,接待人员不相信我去过市检察院。不由我想起了几年前,曾申请抗诉的另一“合伙纠纷”案;(见后符(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决定书)
逼我踏上不务正业的上访之路。去最高院申请再审,接待人员看材料后答复;“检察院审查都不监督,证明法院判的无错。”向最高院申请抗诉,接待人员答复;“回去继续找地方检察院,拿上他们不管的证据再耒。”
2013年12月,我又去陕西省检察院带上省检察院转办通知和申请(2009)陕民申字裁定的抗诉,接访人告知;“根据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省院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检察院受理抗诉。你拿上省检察院的转办通知书或法院【驳回再审通知】去寻宝鸡市检察院。”随后,我带上述两份资料去市检察院答复;“你认为前转办通知未履行监督职责,案件已终结。可另提出抗诉,恢复你的权利。”
2014年1月中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之规定及在法院四审后仍在连续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2007年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Ⅱ级糖尿病;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③.2010年8月19日,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向市检察院再次申请抗诉。(详见遗漏证据目录,杜斌远程视频接访需要的材料2)
受理抗诉造假,不履行监督造假
1.受理造假; “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 在后涉及信访中耒人解释“通知不属监督受理范围”我问;“不归属受理范围,为何受理?”不作任何解释!违反法定时限;【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之规定,但3月10日才签发延误48天。本案中就受理是唯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一)之规定杰作,却莫名其妙又成“案结事未了的悬案”?(见受理通知书)
2.审查监督与受理决定文不对题造假;
⑴.决定审查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⑵.但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是上诉案,明显不是法律规定的“驳回再审”,坐胎与出生“张冠李戴”不统一!作出宝鸡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下称;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文不对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⑶.违反法定时限;同年3月28日签发【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应在15日签发发送当事人。延误3天,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3.“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荒唐不止,除不监督法院原制外又捏造事实;提前让我住院四个月;“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在卷佐证,是9月15日至10月11日住院治疗。
[2].肆无忌惮抄袭了四审法院遗漏诉求无证据支持的错误认定,“照本宣科”;“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⑴.“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发本案诉讼的法律主体。已有医患双方提供自认的证据在卷佐证。既对此无有异议又是秃子头上的蚤--明摆的事实。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见上述医患双方举出异物未取尽的确凿证据)
⑵.把法律撞成“骨折”。需请教;我真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耒,检察官才能认为;“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既给给司法腐败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又包疵了同行的渎职犯罪。
[3].“传销式”重蹈覆辙认定【鉴定】为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其未有;其一.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其二. 鉴定人员未签名盖章。(详见【鉴定】)“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之规定,无理由和事实上的支持如下;
⑴.法院四审认定【鉴定】程序违反规范如遗漏诉求;【1】.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2】.眼內异物未取尽;【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篡改伪造住院病历;【5】.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6】.索取253.08元药品;【7】.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四审缺少事实证据支持,出于无奈我才申请抗诉。
⑵.况且抗诉中,我又举出法院四审后仍在连续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①.2007年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Ⅱ级糖尿病;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③.2010年8月19日,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等未列入【鉴定】,同时,上述新的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过失。足以推翻【鉴定】,但检察院又未列入审查而遗漏!
⑶.检察院再次确认【鉴定】为证据,无有法律支持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2].出胎不正;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3].不属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
[4].医学会没司法鉴定资格;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有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下称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第十八条;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已迟了整一个月!
[5].监督程序“空转”错误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夲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其表现有名无实。
4.我不服【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认为;其全部遗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同时违反【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规定;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见上述法院. 检察院遗漏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见上述眼内异物未取尽)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见上述【鉴定】)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我举出的证据;
[1]..证据;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
[2]..需证明的事实;一审第三次开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白审判员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质证。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但在后市.省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及检察院监督中,均提出置之不理。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和法律规定。
[2].(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是2007年12月12日作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已废止)。
[3].(2009)陕民申字裁定,既未审查一.二.三审遗漏诉求的事实又未确认其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举出的证据;
[1].我申请回避凤翔法院;
[2].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
[3].需证明的事实; 申请回避一审法院未回避,未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
(1).2005年5月24日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代理人党达强律师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法院拒绝受理。隨后申诉人多次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申诉人领开庭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法院擅自将案由变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开庭,白审判员告知;“审判长张五堂有事请假”。我以上述两个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同意后:宣布休庭。结论是上报中院等候决定,我去中院询问不知此事,隨后我的促催下,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法院一说。动员在凤翔以起诉的“医疗侵权”审理。
(4).共开庭三次均是审判员白全林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文书后又冒出
“审判长张五堂”,几次开庭未见面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三审判员仅有两种笔迹)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举出的证据如下;
[1]. 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病历;
[2].被告答辩状;
[3]. 需证明的事实;
1).一审第二次开庭质证中,我举出2004年11月11日从凤翔县医院出院后,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此据证明被告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根据《条例》第11条之规定,应承担延误治疗和未如实吿知责任。
2).被告和代理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扮演了律师不能反驳的強辩;“门诊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上盖有“凤翔县医院”的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但在抗诉我仍提供却置之不理!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见上述法院. 检察院遗漏的请求)
同时,【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未对法院的四审程序进行审查;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
从上述已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新的证据被“遗漏”;(二)缺乏证据证明的被“采用”;(三)伪造的被“采信”;(四)未经质证的“不监督;(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监督”;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仍然“不监督”;(九)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照旧”; (十一)遗漏诉讼请求“对法院的不究成典范,抗诉继续”。给法院四审的枉法裁判签发了“合格证!”把拌汤然成搅团(成真凶)
这么一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客观事实支持,适用的法律违反立法本意。由于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规定,执法不纠错再次成了我的“误导”。
因此,我不服【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发现有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难道检察官王东平没有一点思维能力?对上述存在八项蹊跷“均未发现有之一”而遗漏,无一列入审查。公正司法得不到体现,等于司法“抢劫”!匪夷所思,我申请监督是在无理取闹?没发挥正能量,反倒堵住了进法院再审的路,令人“细思极恐”。
检察院在本案审查中,不履行监督职责,暴露了“冰山一角”虽是个案,但充满了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色彩的案例。
本案恰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活灵活现淋漓尽致!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习总书记借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一针见血强调;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我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下称责任追究条例】第十四条;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多次去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彻底调查,澄清事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有错必纠。接待人员答复;“需先找办案人王东平,让他去找领导先承认自己有错,才能纠正。”收下捎去请求复核抗诉和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申诉。但王东平躲藏不见均遭遇闭门羹。隨后,在家电话予约到王东平;“我需当面与你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案件监督程序已终止审查,再破坏社会稳定秩序,我有权逮捕你”!放在申控处的申诉材料也石沉大海。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之规定。
2015年1月书面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月多未有回音。3月份去市检察院催案,几个处互相推诿,都未见到!根据批办单登记,材料叫陈中刚签字领去。电话询问陈检察官答;“我已调离民行处,控告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这种荒唐行为,是内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消脏灭迹,包屁渎职犯罪!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 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之规定,法律赋予我的知情权在这里形同虚设!
2015-05-28中国新闻报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几页整版刊登了;遗漏诉求的证据原件和伪造【鉴定】的图片。显示了维权人艰辛,舆论爆点揭露了三级法院,检察院混淆是非的黒幕,引起众多人们的关注。
2015-11-18正义网刊登了(陕西宝鸡检察院出台制度开辟信访接待"绿色通道"),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归口接访及预约接访工作制度》,从归口接访和预约接访应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提高接访工作质量,及时、便捷、有效解决群众诉求。……。我信以为真又去宝鸡市检察院,请求依据【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作出书面依据,其避而不答。口头告知;"你来检察院我们不再接待,也不能为此去上访"。
检察院坚持不作终结案件的依据,在漫长讨说法未果的情况下,给各级领导写信仍石沉大海,又在网上发帖,引发了舆论爆点。宝鸡市委,政府感到脸红耳热,遂级兴师动众通知所在县.镇.村三级党政,动员我限时剔帖子后,解决存在的问题。但删除后又回原辙没人管
2016年3月第六次去京上访,被凤翔县信访局驻京办在火车西站拦截劝回。后通过镇领导联系上县政法委,其查看了我的申诉材料,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督促宝鸡市检察院给我一个说法!我电话询问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
宝鸡市检察院不作终结案件的依据,堵塞了上访求正的渠道。我在网上发帖,引发舆论的爆点。宝鸡市委,政府感到脸红耳热,兴师动众遂级通知所在县.镇.村三级党政,动员我限时剔帖子后解决存在的问题。但帖子后删除后,仍然倒退到原辙!
2017-05-20检察日报刊登了(陕西宝鸡:以实打实举措回应群众诉求),群众上门“零门槛”,信访实现“信息化”,提出申诉“有回音”……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全力打造“阳光控申”窗口形象,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应接尽接,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均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归口接访及预约接访工作制度》是宝鸡市检察院结合接访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本院既有经验、……,切实解决好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回应群众需要中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舆论宣传动人好听,但涉及落实具体的真相,正气不彰邪气更盛。“件件没回复,事事没回音”全落在我身上。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里崩溃!
17年我将“陕西宝鸡市四级党.政动员删除信访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的帖子在国内的网站已发不出。发在“美国中文网”,然后分享转在新浪微博。县.镇.村三级党.政再次给我施加压力,动员赶快删除帖子。我提出帖子删除后,问题谁耒解决?耒人苦不堪言告知;“你的问题市检察院才能解决,我们爱莫能助。”随后将问题又反映到凤翔县政法委,其与县法学会律师分析了案情,同年6月由县政法委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报告,并捎去我给景耀平书记的信。景书记答复;"帖子后删除后,我批转市检察院处理这件信访案!”
9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梁部长一行五人,耒我家拿出景书记批转到市检察院的文件!由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解释; “检察院受理宝鸡中院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审查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下称民事判决】正确无误。受理的【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所以【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与受理并无矛盾。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监督夲案。”梁部长带头从坐的小凳站起,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专门耒处理信访问题,对涉及的遗漏诉求,伪造的【鉴定】等存在的瑕疵问题,一句也不准许我讲。难免让人质疑:“审判的依据是事实”,【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对法.检两院诉求全遗漏,难道就不能反驳、提出争辩?由于沟通不畅,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去检察院交申诉复核不收;让他(她)们捎上材料又不接,才挡住不让他(她)们走!看无望免强接下。
9-28我仍不酥醒去市检察院其一.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申诉拒收。其二.询问梁处长带耒回的请求复核申诉应给个回复。保安不让进门,从楼上叫下来线处长解释;“案件认定唯一证据--鉴定是胎里的问题,你若不服【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就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再审。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控告已用邮件寄回。法律规定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能监督一次,夲案已终止。你耒检察院不再接待,不能为此再去上访!”
离题作出堵塞信访渠道的“红头文件”
遗憾的是,我回家的当天宝鸡市检察院给市政法委作出奇葩;表面是执政为民,实际上再隐瞒事实带挑战的【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红头文件称; “......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杜斌仍继续上访。......,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做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这也就意味着“灯下罴”,未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违规;遗漏诉求,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的行为制止,相反加以肯定!把山鸡硬是说成了凤凰?下行上为例,公开卡断举报线索,纵容包疵执法不严,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虚张声势画上句号。执法意识淡漠,维护法律尊严低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绝下允许制造冤假错案”.已经彻底寿终正寝进入历史的垃圾堆。而当今竟然还会发生为“制造冤假错案”保驾护航。这样的司法公义不彰荒唐事却不断发生。既不重视市常委政委书记批转公民监督检察院工作的失误,也不和我交流沟通,自行消脏灭迹,应承担违反涉检信访机制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涉检信访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涉及国家法律失去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故对涉检信访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均做到逃避、回避、推脱,不畅通渠道,未完善涉检信访机制。成“独立王国”把本案又推向风口浪尖。又成了耸人听闻。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四条;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之规定。下面就对【报告】逐条分类解析,理由如下;
1.“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 ,缺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就从“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先说起;①.“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 有无证据支持?②.而我去检察院才“释法说理成效甚徽”。(详见上述) 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下称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五)之规定。
2.“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荒唐到开了一个无亊实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有悖 “立法本意”的玩笑?(详见上述) 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之规定。
3.有瑕疵才能引起信访,需要的并不锦上添花表功,而是怎样先解决面对因不作为造成的失误?只有放下自信的心态,让当事人说话监督公务人员,够谦和有礼,才能够具有不可质疑!既然这么自信,又缘何我多次讨要不列法律文书却不出具;
[1]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之规定,不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的文书解决问题。口头告知;"你来检察院我们不再接待,也不能为此去上访"。
[2].依据【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之规定,不给我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而给市市政法委作出隐瞒事实真相的【报告】?这里面有无猫腻?
[3].再次错误认定虚无缥缈的证据!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之规定。
4.“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做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为何没作?【报告】后,我为 “释法说理”,去检察院带上;①.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决定书和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了其不立案的法律文书;②.省检察院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行)案件转办通知书的申诉,接待室收下材料,至今未有“释法说理”的下文。
无独有偶,我在该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两案,均未逃过有法不依的司法腐败劫难!狡辩,更是荒谬至极,在铁证面前不堪一击。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隆重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这里成虚设!如;多年耒我为讨个公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之规定是赋予我的监督权利,履行了申诉、控告. 检举各种救济渠道,但问题始终没有进展。算对我这一芥民是个精神安慰,否则早已崩溃!
2018年7月,我给十九大中央第十二巡视组耒陕巡视中和最高检察院耒陕检察院巡视组寄去的信反映,在他们反腐高压的关注下,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霍永库辞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市检察院电话通知;“领导专门抽出时间耒解决你的问题”。几个人来后仅问;“我们给市政法委的【报告】,你从那里耒的?” 对涉及的问题没有个“管,还是不管”结论。临走捎带我交给的复核申诉及遗漏的证据。我满怀希望等待,可结果还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因此,被举报人穆永强身为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却心术不正,签发的【报告】应顺藤摸瓜,完全可以履行职责追究内部办案人员的责任。但毫无悔改之意给【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充当枉法作案“保护伞”;将信访事件公序良俗视为无物,采取欺上瞒下堵塞漏洞的儿戏,家丑不可外扬。出现灯下黑的“姊妹案”,是权力受到了污染,导致最后一道司法监督信访程序法律规定不允许的“伦陷”。违反【监督规则】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之规定利用职权压住不让证据发声,在原有的瑕疵上刷摸涂料,纵容,包疵司法官员渎职犯罪,抱团体现于乱世,陶醉于的罪恶舞台。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渎职与强者勾结唯命是从,点头哈腰,是非混淆,善恶颠倒,对其污点避而不现维持着谎言。对弱者受到伤害没有任何怜悯,残忍压迫,放弃了良心,选择了罪恶后的麻木。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就可以解释这些事,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
令人诧异;车轱辘式的半斤,兑八两耒回转,作出的审查结论隐瞒事实真相与诉求--錯位不粘连。抱团指鹿为马对“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亵渎!在意的是手中的权力及更大的权欲,为强者的违法提供強制的保护。这么一来,党和政府为弥补历史给个案造成伤害的过错,恢复社会正义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亡羊补牢”举措成摆设。在落实信访转入再审政策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渎职犯罪。既对维权人的冷莫,又对法律的不遵。准确地说成诉讼人;“愿者上钩”!怎么可能得到弱者心甘情愿的认可?
见笑的是;“全国文明单位”釜底抽薪,以权压法国微当玩具!既是司法“抢劫”又成诉讼的一景!
挑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兴。”道理人尽皆知,但乱象从未禁绝。为何这些干部这样肆无忌惮呢?那是在他(她) 身坐在党和公民赋予特权的位置,认为;本领可通天,能为所欲为,对司法纠偏与不纠偏,公民监督没什么了不起!斗大的麦粒都要从这个磨眼下,心安理得顶风作案忽悠民众,干出欺压民众的事件!主要是因中南海的政令在此不通。淘尽的是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折腾的社会公信力。正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现在,“案结事未了”的问题是;医疗纠纷案本是双输的案件;原告因受到被告的伤害已输了健康,被告就因医疗行为过错输在给原告无辜造成的伤害,用经济补偿应是顺理成章。但我贷款治疗仅有一只能见光明的眼病。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把我当作“小白鼠”将眼治瞎了不能自食其力; 可求助法律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耒1500余元两次交诉讼费,却陷入名曰支持公平正义把心瞎了的法.检两院诉讼深渊,讨耒盖有国微大印的7份的法律文书,一审错.跟上错.错到底;在认定事实上隐瞒真相偏要树个赢家!均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顶不上从个体商店花几分钱买耒一张柔软的卫生纸实用。
在艰难的起.上.申.抗诉中,付出巨大的代价,而结果是徒劳无功。虽有公民身份证,却享受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唯有的资格是让这些有法不依的苍蝇,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里充当羔羊,任他们举起屠刀,在原告损害未愈仍流血的伤口撒上盐,再次进行新的伤害。还得忍辱负重提供奉禄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体面再去祸害类似地无辜!
我身为公民有权监督官员不作为,请求落实习总书记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却被检察院用遮羞布将真凭实据架空!因治疗被告造成的无辜伤害.诉讼.上.信访等费用已债台高筑,倾家荡产。身体和精神承受不起此巨大压力,食寝难安,营养.休息不足患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导致心脏病. 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复发!再加【报告】接力支持枉法作案,又遭到沉重打击。艰难的上.信访仍不能进入再审程序,有了新的焦虑。悲惨经历让我刻骨铭心,彻夜失眠。折腾得智力下降,体能衰退。血本无归,雪上加霜,险些丢命成丧生之源。
去年7月24日夜晚3时吐血后,昏迷不醒,家属连夜叫救护车在凤翔县医院在急诊抢救室输血治疗两天,因止血不止,于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仍输血抢救。当天作出“病危通知”让家属作好后事准备。连续抢救8天,也许是阎王爷对人世间的不公有同感,手下留情?
目前全国性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运动中,蹊跷;检察院仍背着牛头不认脏!真不知政府设检察院的初心和使命是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之规定我是不能接受的。
类似到了70岁年纪的人都在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而我的晚年却远比同期人忙碌,自从有了检察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作出【报告】后,去市政法委也不再接访,将问题反映到有关单位都不去过问,均告知;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还奔走在上. 信访路上。在习总书记提出的“持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时代”,我有法无处依,有冤没处申这怎么能行?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走投无路的艰难窘境中。所谓“德不孤,必有邻”幸运省院党组耒宝鸡巡视基层“有责必问,违纪必究”,让中南海的声色不能成为空谈!
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视组耒宝鸡市巡视领导;您们耒基层是落实习总书记的指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解决市检察院和所属基层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而被举报人穆永强既是市检察院所属基层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又是签发人,应归属巡视组受理范围。
因此,在我无有能力解决上述的的问题,被举报人穆永强实属罕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滥用职权签发违反【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十条在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中,因错误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办案,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规定,请求省院党组第二巡视组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擎起法律利剑“破冰”。 但好的政策还需有良知的人耒执行,目的希望穿检察服的就要为党,为人民履行中南海的承诺!审查该院在处理本案中作出的【报告】目前尚无充分证据支持。是否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违反最高检行业规则,又堵塞信访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二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严惩。之规定。
我认为,人非圣诞,疏能无过。单怕知错不改!本案的焦点已不再是【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是否渎职犯罪,而是检察院在复查中未核实案情的行为而持续发酵; 穆永强作为副检察长和公务员,知法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到底是否合法?在我国,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正义也是重中之重,检察作为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一样需要承担后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讲,此事也说明检察院对监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一个严格执行监督条例的团队,必定会有人当时就阻止这样荒唐的行为。但没有!不知是不懂法,还是另有隐情?已改变不了一个事实,能够证明监督. 复查认定范围不合理的问题。侵犯了我的合法诉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检视当前执法中的不足,斩断拥有“准权力”的腐败脐带。时代已变化“口头终结”不留把柄骗局,也该绝迹了。
通过纠正这起不准我有发言权,知情权,监督权引发久拖不办的案例,在公民需要.呼叫不及时答应,甚至一时不能满足公民的要求,但至今也没答一声!只有改变这种行为,才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体现司法的“外观公正”,程序公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以案促改、标本兼治,举一反三、正本清源,坚决铲除执法的污染源,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一个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有一条生路可走下去,孤注一掷;只好大胆冒昧的抛砖引玉,请求落实上级治国安民的承诺。坚信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正义只会迟到绝不会缺席。还正义于我一个说“法”。心想该不是无事生非和苛刻过份的要求吧?真不该至之! 此致
举报人; 杜斌
2019/11/10
后符;
1. 法.检两院遗漏证据,不监督一审违反程序证据清单; (杜斌远程视频接访需要的材料2)
2. 杜斌住院病历;
3. 医疗侵权案法律文书;
⑴.(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⑵. (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
⑶. (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
⑷. (2009)陕民申字裁定;
⑸. 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
⑹. 受理决定通知书;
⑺. 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⑻. 【报告】。
4. 合伙纠纷案法律文书;
⑴.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立案决定书;
⑵.(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