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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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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不受理原告
刘乃笃21年“虚假诉讼犯罪”侦察案及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举报
举报人;(民事)一审被告五次审理、其中三次反诉;二审四次上诉;再审两次申诉人,抗诉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杜斌,男,汉族,1950年3月8日出生,农民,残疾人(视力(盲)2级)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被举报人;(民事)一审原告五次审理、三次被反诉人,二审四次被上诉人. 两次被申诉人,被抗诉人,(刑事符代民事)一审被告,二审被被上诉人,申诉人;刘乃笃,男,汉族,1962年5月1日,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助理内退,现任柳林镇酒业公司质检副经理,中专文化,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家属院。
凤翔县公安局领导;
举报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柳林派出所履行职责立案侦察,或者认为已过追朔期,就按下列规定处理。
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9日宝鸡市中院,根据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一.撤销了本院【1】(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第02号民事判决;【4】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 二. 本案发回凤翔县法院重审。
凤翔县法院审理中,举报人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之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1)凤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既对举报人反诉遗漏又维持了被撤销的原判。
举报人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 宝鸡市中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第145号裁定,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法院重审。举报人多次去催案置之不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之规定。
同年12月初举报人在市政法委网站,给新任政法委书记留言; “致宝鸡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的信”反映了上述问题。10日将此信发在陕西政法“拍案网”.“华商网”.湖南“华声网”.“中华网”.“环球网”曝光。12月 12日晚,栁林镇的党委李副书记和王村长耒举报人家告知;“接市委.市政府紧急通知,你发在各个网站致景耀平书记的信要全部删除。举报人问;“帖子删除谁耒解决反映的问题”? 李副书记说;“市政法委景书记亲自耒和你面谈“。举报人又问;“景书记工作忙,能为这么点小亊来”?李副书记说;“我骗你干啥”?……
13日早饭后,栁林镇维稳办的张主任电话通知,中午市.县领导耒镇上处理你的事。
到镇上后市.县领导都还没到,李副书记按排政府人员有些帖子仍未删除。隨后又请来了县委宣传部和公安局专管网络监控的专家!当天下午,县政法委张书记和贵局局长兼管信访的闫副县长耒柳林镇了解情况后答复;“我让信访局帮尽快你催一下”!
凤翔县法院于2017年3月初按排了再审,举报人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继续提起反诉。其答复;“98年一审中未提出反诉,不准许。”于同年5月31日作出 (2016) 凤翔民再字3号民事判决,在原告未举出新的证据前题下,重蹈覆辙又“维持了被撤销了的原判”。
举报人仍不服上诉到宝鸡中院。经合议庭审查院审委会决定,于同年12月9日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四连冠将;原判认定事实驳了个尽光,丑陋暴于阳光下。但该院仍推诿不及时按排了再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
举报人又多次去催案,法院于2018年5月中旬签发了传票,决定7月10日开庭。
第五次审理枉法裁判登峰造极,把国徽下庄严的审判台当做自己的“承包地”,令人发指!如;开庭前,既未“书面或口头向举报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之规定;同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未告知举报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之规定。又不按方抓药与被举报人里勾外联别具一格;如;7月10日装模作样开庭,打破中国审判史的规则;当庭作出(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因原告刘乃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别无下文,滑稽的行为被创作电视剧更荒诞无稽!
首先,拒不履行(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利用职权作案;“另起炉灶”擅自将“民再”案号变成“初”字和再审脱离。违反【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之规定应是“再”字而不是“初”字。
其中,隐瞒了举报人反诉的事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明显暴露了支持虚假诉讼的“原形”,给被举报人穿上华丽的外衣。
最后,以权带法敷衍了事;其一.驳夺了举报人上诉权,切断了求正后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之规定。其二.未对举报人在一.二. 三审不该交纳的各种诉讼费费未作处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之规定。其三.违背客观事实,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前后不链接虎头蛇尾。造成举报人法律规定应得到的20余万元不能兑现。举报人多次上.申诉花费的心血启动了耒至不易的下列再审;【1】.(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2】.(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第145号裁定;【3】.突破性蒙冤洗刷(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4】.(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5】.(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第145号裁定;【6】.(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造成省.市两级法院发生了效力的文书名存实亡,等于从未作过!无形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被举报人把严肃的审判当作菜市场,想来就耒,不想来就不耒。以金蟾脱壳“不出庭”宣告收场,犯罪事实最终自动浮出水面!成其的天堂可逍遥法外,举报人的地狱血本无归。这已不是个人之间的恩怨,而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已载入共和国司法腐败史册,成诉讼的一景!(见后附证据一.)
举报人无奈又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于2018年7月21日书面向柳林派出所,控告被举报人刘乃笃“虚假诉讼” 一案,并提供省.市.县三级发生了法律效力的15份文书;被举报人利用分工之机弄虚作假自书白条空手套白狼;资金41812.64.64元,法定违约金;124158.16元,诉讼费;6719元,诉讼费用;1998年2月起诉至2003年10月29日费用:10844.50元,精神抚恤金; 60000元。被举报人应赔偿共计246134.86元。领导看材料后答复;“根据15份法律文书推定,就按【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已过我们管辖的追朔期,去法院看咋办?”(见后附证据七.)
举报人身虽残疾应诉前,在党的富民政策扶持下,不是可怜人已有一个小康之家。完全可对付头痛.脑热和不可遇测的天灾!为维护法律及人格的尊严,在漫长20余年中己年老体弱 “恒心”求正中,均得到的是一场诉讼一场寒;也接受不了依权压法的现实。虽死犹生无有收入,在省.市县上访无数,六次去京上访给火车汽车告油!入不敷支的沉重经济压力食寝难安。经常出现恶心、呕吐、乏力,头晕目弦虚汗淋漓;相形见绌又患低血压、心脏病,Ⅱ级糖尿病,每年少不了几次去镇.县住院治疗。在极度沮丧、抑郁、绝望压力下,去年7月24日晚3时吐血休克。家人连夜叫救护车送县医院急诊室输血抢救,因治疗条件有限,26日紧急转宝鸡市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当天下了“病危通知”险成丧生之源。在急诊室晕迷不醒连续抢救6天治疗,从死亡线挽救过来。目前,头晕目弦无钱作磁滚振查明病源,生活非常艰难已倾家荡产。进入生不如死窘境。(详见后符病历证据八.)
举报人不服(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的原判,身体稍恢复10月2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断章取义,未对举报人提出的反诉“一并处理”;(九)剥夺举报人的辩护权;(十一)遗漏反诉请求,超出了宝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审查范围;(十二)作出裁定认定的事实,被撤销等规定。向宝鸡中院申请再审,11月4日电话通知; 经院领导研究由凤翔县法院再审。
举报人于2018年11月10日将申诉状又交给凤翔县法院,其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再审申请人未提出反诉。……驳回杜斌再审申请”。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令举报人难以接受的是,国法在那里?
陈述说来见笑;①诉状是法院凭此审查的凭证,开庭前既未向举报人送达被举报人诉状,卷内又无申诉人的反诉状。值得深思的是;开庭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之规定。②.同行抱团隐瞒案情驳夺举报人的上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之规定。③.超时限三个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之规定。④.明显在对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九)(十一)之规定;⑤.举报人为证明呈交过反诉状,在村上开介绍信去县法院门卫收集证据,办公室主任不签字并告知;“没有此项规定”。由于抱团“销脏匿迹”多年的民事诉讼问题悬而未解。(见后附证据二.)
司法腐败侵蚀的是人心,人的道德、思想和人的行为准则,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髓。
被举报人从合伙期间至诉讼,缺乏诚信无一处“不忽悠”的行为, 践踏法律“魔法”屡屡得逞。奇葩以“不出庭”收场。让诚实守信的举报人背上了黑锅。正是这一纸最终的裁定,反映了执法的官员与其之间有太多说不清道不明,轻而易举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中间不知有多少关系在“作祟”?明知虚假诉讼是打击对象,而和稀泥荒谬就此结束。既支持了被举报人利用分工职权,领款以购物为名,自书白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又给打“假官司”签发了“合法”的证明。
涉事虚假诉讼人为的闹剧自觉落幕。是封建社会 “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再显。凤翔县法院执法违法把本案炒成“烫手山芋”, 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给矛盾埋下了伏笔成“导火线”。已陷进一个枉法作案不能自拔的黑洞,正义最终被邪恶吞噬!社会惩恶扬善的治理,相反总是见强者低头哈腰,让强者任意侵害弱者!成诉讼的一景。
举报人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给 一. 二. 三审交纳的诉讼费7000多元,从法.检两院讨来一厚墩盖有国微大印的16份民事法律文书超重一公斤,其中有省.市两级法院6份法律文书能够证明举报人并未无理取闹,却成废纸一堆。抵不上花几元钱从个体商店买一卷卫生纸实用。屈辱于凤翔县法院审理案情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多次枉法裁判。
举报人的鲜血已染红了16份发生了面目全非的法律效力文书,居然不难看出背后有权力操纵的影子。发回四次再审的案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社会特色” 的治理,显示了“法不容情”的含意。可发生效法律校正天平倾斜的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等于从未作过。打了省.市两级法院响亮的耳光,让“正义”之坝再次决堤。
举报人坚持21年的应诉功溃于苦不堪言的血泪史!如; 2005年收去的案件执行款,给一. 二. 三审交纳的诉讼费,法律规定被举报人应承担,可凤翔县法院蹊跷不让其承担。举报人多次去该院讨要至今不退。形同司法“抢劫”。激起被愚弄的举报人愤怒,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决心适用虚假诉讼的有关法律,追究被举报人疏通关系借用诉讼平台,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及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骗取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裁判文书如下;
⑴.凤翔县法院 (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⑵.凤翔县法院经审委会决定作出(1999)凤民重字第02号民事判决;
⑶.宝鸡中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⑷.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⑸.凤翔县法院(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判决;
⑹.宝鸡中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⑺.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⑻.凤翔县法院(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⑼.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⑽.凤翔县法院(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
⑾.凤翔县法院(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等已证实了这一点。在天安门广场五星红旗仍在飘扬,组织抱团体现于乱世,陶醉于的罪恶舞台。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在十八届三. 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年代发生这样的事,举报人感到很意外。
习总书记借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由于民事案存在的问题悬而未解,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中案”;
举报人不惹事,也不怕事不服(2019) 陕0322民申1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被举报人虽逃避了民事责任制裁,就以其拒不执行省.市两级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六份裁定,向凤翔县法院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其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 陕0322刑初40号裁定书; “本院认为; 起诉人以自诉方式要求追究被告人刘乃笃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因该罪属公诉案件范畴,且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起诉人杜斌的起诉不予受理。”不服(2019) 陕0322刑初40号裁定书,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
(见后附证据三..)
举报人在向宝鸡中院提出上诉前,又去于柳林派出所请求,根据【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在控告上签注“不予立案” 的意见未果。同时,凤翔县法院审查(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的审判长是王宏军应主动回避。但审查(2019) 陕0322刑初40号裁定的审判员又是王宏军未回避!宝鸡中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 陕03刑终172号裁定仅重蹈覆辙认为;“但【刑诉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范围,其中不包括虚假诉讼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法不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对主动回避的事宜避而不谈。恰审判长是王艳,应主动回避。该人是宝鸡中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仍未回避。(见后附证据四.)
举报人不服(2019) 陕03刑终172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应主动回避的审判员未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刑诉法解释】第一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向宝鸡中院提出申诉。其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 陕03刑监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换汤不换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对你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且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向法院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刘乃笃刑事责任。故一. 二审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诉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这种现象放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理由很简单都不愿通破“虚假诉讼”这层纸。执法者心知肚明,此诉既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又防碍了司法的正常秩序!是目前打击的重点对象;一旦通破拔出萝卜会带出泥,搬开石头蚂蚁就多都会暴露无遗,当年办案的法官一个也逃不过。(见后附证据五.)
正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 公权之下尚且如此,举报人的命运,不过是一粒尘埃而已。
举报人仍旧不服(2019) 陕03刑监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请求置之不理。把其当作是耒看他(她) 们演滑稽戏的!前车之鉴,挽救本案的稻草,宝鸡中院已明确指出;“且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向法院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刘乃笃刑事责任。”因此,9月23日举报人仍去柳林派出所,请求贵局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之规定,但其仍然置之不理。既不接控告材料又不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拒绝给举报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再次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暴露这桩长达21年支持“虚假诉讼”案的幕后操纵者。接受党纪国法的制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这里荡然无存。
该案从 “三个代表”起,经历了“社会科学发展观”,再到“社会特色” 已经历了漫长的三个年代,未落实公平正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全国各地响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运动中,公安机关更不能操手旁观。应积极落实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强调;“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苍天有眼,期望能有个说“法”?举报人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六)……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之规定,该不会是过份的苛刻要求和无理取闹吧?
此致
举报人; 杜斌
2019/9/27
后符证据;
1.凤翔县法院(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复印件;
2.凤翔县法院(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复印件;
3.凤翔县法院(2019) 陕0322刑初40号裁定复印件;
4.宝鸡中院(2019) 陕03刑终172号裁定复印件;
5.宝鸡中院(2019) 陕03刑终17号裁定复印件。
6.向柳林派出所,控告被举报人刘乃笃“虚假诉讼”原件。
7.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证据目录与说明原件。
8.杜斌住院病历复印件。
9.杜斌残疾证复印件。
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通知举报人可提供发生了法律效力的20份文书及被举报人虚假诉讼犯罪全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