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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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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宝鸡市检察院,对2017年9月28日给市政法委作出的“【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落实“信访”规则;
3.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之规定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文书根据。4.宝鸡市政法委依法审查【报告】后,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的规定,作出其既不接访又不作上报省政法评判终结审查本案的法律根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追究上列被举报人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简要】【宪法】赋予了每一公民的生命.健康应有尊严的权利。患者因身体不舒就得去医院治疗。经其同意接受,就已形成治疗的合同关系。患者一般不能讨价还价,但医疗机构就得按照卫生法规诊疗规范,不留后遗症治愈,合同才算终结。如若患者想用有偿治疗恢复健康,却遭到医方服务的违规伤害,患者已输了健康!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患者举出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确凿证据与损害有因果关系,除非医方举出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损害因果不存在关系的证据,也算履行了合同义务。否则,如若医方举出不这方面的证据,应该输在没定心定力善待患者,就已丧失了救死扶伤的天职!应该依法承担患者恢复健康的费用,弥补其违规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补偿。正如每一起医疗纠纷都有具体的损害事实形成才会引发冲突。在医患双方各自的立场和经历中,伤害者和被伤害的事件都随时会发生。只所以法律的规定既是公平正义,又是执法不能破坏的规则。患者走投无路时才进法.检两院的门,求助一碗水能端平,请求处理"医患纠纷”,按诚信的原则公正角度;多半没有赢家!均归双输案件。
因此,秉公办案首先,涉及到审判程序是否遵纪守法?其次,收集采信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案情进展的致命焦点;最后,公正执法才是无可挑剔终结案情的关键。所以,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步入法律正轨,无疑是必由之路。
下面这起"医患纠纷”案审理的过程中,不可思议是;每个程序的细节都充满着杀机;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作出4份判决与裁定,蹊跷遗漏诉求;省.市两级检察院作出3份文书;其中,省检察院1份受理案件转办通知,市检察院1份案件受理通知,不支持监督决定终结文书1份。最后监督的防线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既不愿输民告“官不究”的勇气;又导致家喻户晓传说的荒诞历史剧《三滴血》重演,法.检两院断案重蹈覆辙遗漏诉求。淘尽的是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折腾的社会公信力。堵塞宝鸡市常委政委景耀平书记,批转我反映市检察院不履行职责的信访渠道。
2017-09-28宝鸡市检察院给顶头上司市政委,作出欺上瞒下的;【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监督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 “......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杜斌仍继续上访。......,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复查不是法外之地?公开卡断举报线索,纵容包疵执法不严的官员堵塞“信访”渠道。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之规定。对这种极其不负责的复查,将我拖进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的困境!
两院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特权公平正义一直缺席,“绑架”法律和我。成被告"提线”的木偶,"换汤不换药” 程序"空转”,抱团遗漏诉求。一纸纸文书回到几百年"芦葫憎判芦葫案”的封建社会。离题的审判突破了中华民族五千年遗留下的"民告官必究”规则。给依法治国泼了一头冷水,这桩官司虽然只是个例错案,但对蒙冤者而言,无疑是天大的不幸,也让法律和正义蒙羞。我被治成重残已不能自食其力,已受到原凶被告的损害,又遭到帮凶三级法院四审遗漏诉求,再遇不履行监督职能的真凶,检察院坚持民告“官不究”。偏要给肇事者签发"合格证”!制造法律失控的"案中案”,严重干扰破坏了司法公正,。15年维权至今不能案结事了,这有多荒谬。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显,放在一个任何文明社会是绝不允许的典型案例。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失去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制造冤假错案是党和政府明文禁止的。我虽有带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做后盾,没有上级的监督仅靠我个人微弱的力量,艰难在两院求正,始终未能推进司法正义。相反诉讼却成"陷阱”,是愿者上钓的骗局,人虽穷志却没短,为求正在两院均遭到一场诉讼一场的待遇,无一逃过强权致司法腐败的劫难。被推进诉讼脱富致穷的深渊,是法律失去了契约的尊严,党和政府失了有错必纠诚信之言。发生如此荒唐的离题审判羞辱了谁?国徽为何会成执法者的玩具?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死了一片一片的鱼,那可能就是水质有问题了。别容这些“苍蝇”再吸纳税人的血汗,浪费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依法治国”已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总不见告知人下来?每一案久拖不解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一段令人心酸艰难的往事。值得法.检两院和主管政法领导深思;法治建设是中国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此“对法律不负责、对人民不负责”敬业的精神,让谁难堪? 幸是一件民事案留我一条小命,若是刑事案屈冤者鬼魂类同聂树斌聚一起,早飘荡在天安门广场五星红旗上空。 事实与理由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后建议;‘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因我左眼仅见光明,没把握去宝鸡治疗。”经翟兴主任医师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为挽留我住院举例;“申都花炮厂工人眼睛炸出血都治愈。你的伤比他们的轻。”经过26天治疗,同年 10月11日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为由通知出院。我深感视力模糊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间因药品将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复位就看清楚了”。当天处方开了“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扶我出院。
我第一次按县医院出院医嘱复诊,其处方又开并购买了“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第二.三次复诊两种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此后眼球疼痛难忍,同年11月25日由家人搀扶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医生问此前都用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眼药水,按各药瓶说明书解释;“熊胆眼药水”能消炎,对眼外伤未愈是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是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因你右眼失明,仅有左眼视力病情特殊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因我经济困难医嘱;‘暂门诊治疗’,当天开了眼内消炎药物。经药品消炎后,我又去宝鸡市人民医院查出“杂似铁銹”。又在其他多家医院眼科检查得出“眼内异物存留”的同一结论。足以证明凤翔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上述两项在“未治愈”的问题。却以“眼外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通知我出院已构成欺诈行为。 凤翔县医院不能自说其圆的矛盾在2004年 10月11日出院证明;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标明“已治愈”为何还在出院当天和复诊中,又两次处方开“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继续进行消炎?同时,在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复诊中又查出;“杂似铁銹”?见笑的是;眼内成了矿藏,有再生而取不尽的异物?这些足以证明“角膜异物未取尽和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的损害事实已锁定了损害之间与结果存在“过错”证据链成立。凤翔县医院就应给我个合法的善后补偿。但我寻找多次其完全就置之不理。 去寻凤翔县卫生局行政调解处理,医政科将我的申请报到宝鸡市医学会,通知县医院提供有关病历及其他所需鉴定材料,配合“医疗亊故鉴定”。但医院自知理亏拒绝参加。医政科以收集不到证据为由,建议去法院诉讼。 凤翔县法院.宝鸡市中院.陕西省高院6年,四审遗漏诉求我聘请了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党达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选择了“医疗侵权”案为诉讼主体。2005年5月25日将凤翔县医院列为被告起诉到凤翔县法院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举出在多家医院治疗诊断的病历,从凤翔县医院复印出的住院病历,处方等证明。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之规定请求赔偿。被告的医疗行为不规范;我所遭到的损害结果之间与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过错及过失。请求法院依法查处后;判令被告承担治疗.误工.陪护等费用。
凤翔县法院颠倒是非曲直,违反法定程序;
一.我申请回避一审法院未回避,未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
(1).2005年5月24日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代理人党达强律师去凤翔县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李庭长老婆在县医院当护士拒绝受理。第二天我拄着拐杖去立案庭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免强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当时给我签发了举证要求与说明,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和若不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通知。(被告也能得到此通知)
(2).6月21日我去法院领传票,收到的传票和被告答辩状,案由变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开庭,白审判员告知;“审判长张五堂有事请假”。这蹊跷的阵势我虽有被告损害事实的证据链,但中间的猫腻不得不防。我以法院未开庭就和被告里勾外联“不立案”和“擅自改变案由”两项,书面申请凤翔法院回避审理夲案。白审判员拿上申请去请示院长同意后:结论是上报中院听候决定,宣布休庭。我去中院催案答复“未报”。十多天后,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无有法院一说。动员我仍以医疗侵权起诉在本院审理。这样的承诺让我放松了警惕,以为他知错能改表示同意做了忍让。让白审判员下了难以解释的台阶,未料到仅是弄虚作假。现在看来我错在有理还能宽容人,实际是进入了白审判员早设计好的圈套。(详见一审回避申请和第一次庭审笔录)
(4).第二.三次开庭均由审判员白全林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审查,终结文书后又冒出个几次开庭未见面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的
“审判长张五堂”!(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三审判员仅有两种笔迹)
二.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一审7月15日第二次开庭双方念完起诉和答辩状后,在质证中,我首先举出2004年11月23日最后从凤翔县医院复诊后,眼球疼痛难忍。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此据足以证明被告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我出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2).当庭被告和其代理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算是默认。而白审判员又扮演了被告的律师不能反驳的強辩;“门诊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陈述对此据已确认;“以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为证”盖着凤翔县医院的公章,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详见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被告答辩状。)
三.一审法院偏袒被告,伪造遗漏诉求证据;
一审法院2005年7月9日签发第二次开庭传票时,指定同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举证日当天,被告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八)之规定,既未举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未口头或书面申请自己或法院鉴定。
(一)我又举出从凤翔出院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中检查出和被告在住院病历及答辩补充意见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①.我提供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
②.被告自认异物未取尽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被告在答辬补充意见中重认角膜异物未去尽的证据:“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⑶.被告提供.异物应取尽的诊疗规范教材;
(二).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⑴.出院当天处方开熊胆眼药水一瓶处方,一日清单购买;
⑵. 熊胆说明书裁明‘眼内有异物者禁忌’ 。
⑶. 第一次10月14日复诊,处方开熊胆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处方;
⑷. 典必殊说明书裁明‘眼内伤未愈禁用’。
㈢.同年9月27日住院期间,行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
⑴.一日收费清单未卖;
⑵. 长.临时医嘱未记录使用;
⑶.异物取后应消炎预防感染规范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由于被告处理不当,与教科书造成残废吻合,已成铁的事实。
㈣.被告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价值253.08元;
⑴.2004年9月16日处方开187.98元,日清单卖;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
⑵. 2004年9月18日处方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
⑶..长.临时医嘱记载;9月16日194.98元药品全部未使用,9月18日一组价值58.10元未使用。
㈤..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有无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对确认病历的虚假:只能从纸色,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页数编号的字体耒判断。
⑴.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 ⑵.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⑶..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
㈥.由于用药不规范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患者住院26天;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长.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
[1].该说明书载明;其副作用为医源性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用法与用量;超大剂量使用会加重产生“青光眼、白内障,糖尿病”等症状。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只能注射一次,而实际超剂量十九次。
[2].被告将我当作小白鼠,在住院期间因违规使用地塞米松不规范,已产生了不该有“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有说明书载明不适症和患者出院后在多家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相符,已锁定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庭审中,被告对上述证据未有一答疑算默认。而白审判员也未让被告对上述作出其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诊疗规范,卫生部门规章制度等答疑的陈述?.临休庭时,白审判员多此一举滥用职权问;“双方是否需鉴定?”我答;“已过举证期届满三天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答;“我们还没商定!”白审判员狐假虎威慌称;“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收集调查证据不受法律的规定约朿和时间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详见第二次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收集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之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判令被告承担我的治疗.误工.陪护等费用。但询私枉法未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后,被告与代理人协商,知道没有证据难蒙混过关。从开庭中看出白审判员为医院反驳原告的词语,作为律师根本说不口已尽力了。鉴定的真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付差事也得有个证据。被告迫不及待补写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凤翔县法院;为了完成杜斌诉我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矽诉讼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今申请贵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诊治后眼内是否还留存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常规。2.外伤性白内障与诊治是否有关?3.妥布霉素,典必殊,地塞米松,利多卡因在诊治过程中使用是否恰当。4.手术等诊疗过程是否违反诊疗常规。5.本病例是否属医疗事故。落款7月15日(第二次庭审日)为法院伪造证据打了基础。将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做为唯一的鉴定资料交给宝鸡医学会。(详见申请,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有下列不合法理和瑕疵;
1.不合法理;⑴.我依“医疗侵权”起诉,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没有根据。⑵.根据【若干规定】申请委托凤翔县法院鉴定,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之规定。
2.被告身负救死扶伤天职,连诊疗过程中什么是违反诊疗常规都不懂?其医疗行推卸责任明显瑕疵存在;⑴.我怕不取异物在眼内发炎感染,为治疗取尽异物才花钱住院,提出‘如有异物是否违反常规’?⑵.‘外伤’来源于住院期间二次在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至出院一直未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地塞米松说明书载明;超剂量使用会产生‘白内障’。
我畏心配合复印了上述庭审中的十份鉴定材料;从凤翔医院出院后,在多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及凤翔医院篡改伪造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 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书, 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产生了不该有“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被告答辩状.补充意见等.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
宝鸡市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鉴定后,未要求被告和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八条;“应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住院患者的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等”。之规定补充提供所需鉴定资料原件!
同年11月1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鉴定】载明;“受宝鸡中院委托”。而宝鸡中院受凤翔法院接受被告“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的委托。其在申请中请求有上述五项,但【鉴定】仅采纳了“5.本病例是否属医疗事故”。对其他有损害的请求全部隐瞒!对我提供的十份鉴定材料的证据无一列入审查,全部遗漏。认定;“凤翔县医院在给杜斌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夲病例不属于医疗亊故”。缺乏事实和法律的支持。
【鉴定】载明“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就已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应依法中止鉴定,但医学会在法院的准许支持下,组织作出了【鉴定】。违反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之规定。将凤翔县医院在给我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全遗漏有如下;
㈠.伪造的患者住院病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之规定;
㈡.索取药品253.08元;违反【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
㈢.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⑴.“外伤性白内障”;⑵.“二级糖尿病”。违反;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②.诊疗规范;.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规范教材中未有使用地塞米松的先例。之规定。
㈣.住院期间再次2004年9月27日角膜深层术后起,至出院10月11日15天没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及预防感染;违反;诊疗规范;.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
㈤.眼内异物未取尽;违反;诊疗规范常规;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㈥.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违反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之规定。
㈦.所以背着牛头不认脏,牵强无据支持认定;“凤翔县医院在给杜斌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值得追问的是;凤翔县医院在给杜斌医疗活动,在国内行医,但不知都未违反某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时,【鉴定】缺少《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笫二款(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素。更不具备“医疗侵权案”要件;有悖【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鉴定】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夲病例不属于医疗亊故”。本身就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违反“立法规则”。如;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中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结论仍模棱两可,未确认是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违反《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之规定。(详见鉴定)
我不服【鉴定】几次去医学会提出上述存在的问题,上访请求依法重鉴纠错。其答复;“法院相信医学会才委托我们作鉴定,至于你提出存在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问题,没有给你答复的义务。......”。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一审第三次庭审,白审判员宣读了【鉴定】,其是否公正是审判的命脉。事关医患双方的重大利益!我拒绝对此质证,理由是由于医学会未出庭,其结论牵涉到遗漏我的诉求;收集被告的鉴定资料不合法;导致众多蛛丝蚂迹不能澄清。而白审判员肆无忌惮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再质证。(详见第三次庭审笔录)
五.遗漏诉求;【1】.眼內异物未取尽;【2】.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3】.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4】.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5】.索取253.08元药品;【6】.篡改伪造住院病历;【7】.损害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详见上述)
一审法院在白审判员的帮助下,最终实现了关照被告有求必应的目的。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将以职权启动的【鉴定】耒了个“金蝉脱壳”的认定;“且被告所举【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经法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
凤翔法院审委会也成混饭吃的,助纣为虐,认证把法律撞成“骨折”。既给给司法腐败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又我提供了上诉证据和“空间”。
我不服凤翔法院(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二)(三)(四)(五)之规定,向宝鸡中院提出上诉;
㈠.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鉴定】,是一审伪造的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⑴. 真实性;遗漏上述诉求;
⑵. 关联性;【鉴定】缺少“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及过失” 的认定;
⑶. 合法性;违反下列规则;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③.医学会没司法鉴定资格;【鉴定】是2005年11月1日作出,有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下称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一),第十八条2005年10月1日实施之规定。已迟了整一个月!
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鉴定结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
㈡.原判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违反立法本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①.(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问题的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②.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2)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而上诉。
宝鸡中院开庭中,徐审判长答:“异物该不该取尽和使用禁忌眼药;超量使用地塞米松?医学专家在鉴定都没确认;有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存在有过錯的行为。我不是医生更就不懂医学上的事,鉴定就是证据。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亊,你找纪监委去”。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错误认定;“经相关部门鉴定,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不服原判,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新的证据∶①.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②.从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调取了在医院门诊购买“典必殊和复方熊胆眼药水”发票;③.西凤氿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錯误认定∶①.“虽然2004年9月27日,凤翔县医院给杜斌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且杜斌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杜斌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 ②.“而凤翔县医院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医院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③.“……即无侵害行为。”
向宝鸡中院中院申诉。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称;“你申诉中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錯,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你的申诉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我仍不服原判,把稀伴汤又然成了搅团;
⑴.认定事实不清;除遗漏原判诉求外,又遗漏新的证据;
1].“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 。无关联如; 未查认多家医院都用是什么药物,沒陈述不被告造成的损害?
2].无证据将被告造成的损害,又转嫁给.“多家医院”?
⑵.2007年12月12日适用的法律已废止;
1]. 未审查原判未适用法律,无中生有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2].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已废止。(2007年10月28日修订)
3].采用“驳回通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应正确适用“裁定”驳回,而不是用“通知”错误驳回?
4].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我仍然不服原判,又举出在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 再审后2007年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及一.二. 三. 审遗漏诉求的上述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之规定。向陕西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
省高院赵欣审判长根本不明白;什么事情是应该干的,什么事情是不应该干的。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裁定;“本院认为; 申请人杜斌因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2005年9月15日至2005年10月11日在被告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共计人民币6901.06元。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杜斌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次再审中,其要求赔偿近10万元,已远超过一审中主张的6901.06元,不属于再审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杜斌的再审申请”。
我仍旧不服原判,有下列理由;
⑴.无事实支持; 错误认定“要求赔偿近10万元,已远超过一审中主张的6901.06元,(因起诉前,在多家医院才查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对我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仅有这些票据)不属于再审范围”。
①.上诉中,我变更诉求赔偿44090元(此时治疗费用已花这么多,详见二审笔录)
②.宝鸡中院申诉中费用变更为痊愈,省院申诉中治疗未痊愈,因未作“外伤性白内障”手术;“二级糖尿病”糸终身治不愈。因此,本案且客观上形成不能诉讼,我提出赔偿近10万元未出范围。
③.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之规定。
④. .未依据【若干规定】【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审查【鉴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错误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之规定!
⑤.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二)的规定。未审查一.二. 三. 审遗漏新老诉求,确认适用法律正确与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
⑵.审查超时限如; “2009年3月13日,杜斌向本院申请再审”,同年11月9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裁定,时长236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之规定。 省高院不履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之规定。
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问题的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
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2)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下接在续,省.市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照本宣科又遗漏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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