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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涉嫌监督程序“空转”质疑举报

已有 660 次阅读2019-7-24 03:3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关于宝鸡市检察院涉嫌监督程序“空转”质疑举报

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陕督导举报中心;

举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四审申诉人,省.抗诉申请人杜斌,男,生于195038日,职业; 农民(视力盲残疾2) ,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举报;宝鸡市检察院,地址; 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

落实习总书记;“绝不允许制造冤假错案”指示,贯彻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治标,2019年治本,2020年治根的目标结合执行党中央扫黑除恶运动,制止渎职犯罪,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纯洁司法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血染7份法律文书背后宝鸡市检察院撑伞” ...渎职犯罪,举报如下:   

  1. 合伙纠纷案,我不服宝鸡中院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维持了夲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其2007年2月12日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我不服宝鸡市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 随后又去陕西省高院申诉立案,经审查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列当事人。一.指令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2. 宝鸡中院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购销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各人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人负担。……,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未约定追究个人的失责,……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原判根据刘乃笃申请将刘乃信和赵建奎排除在夲案诉讼之外,程序违法。一.撤销了六份法律文书,二.发回凤翔法院再审。



  3. ."医疗侵权"案,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右眼50年失明)不治疗怕后半生处在黒暗中。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门诊医生为医院搞创收建议;‘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因我情况特殊,左眼能见光明,若没把握去宝鸡治疗。”眼科主任翟医师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检查后承诺能够很快治愈恢复视力,为挽留患者举例;“申都花炮厂的人眼睛炸已出血,都在这里治愈。你的伤比他们的轻。”但在治疗中,未按照医疗常规,如;9月27日病历记录;‘左眼角膜创口水肿,上皮实质层可见棕黄色样异物,决定取角膜深层异物。’尽管未取出异物肯定对眼角膜有损伤,其未消炎更没有使用抗生素药物,预防感染。当天病历记载角膜异物未取尽; 随后再也未取过!

  4. 住院26天, 10月11日翟医师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通知出院。我深感视力模糊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会自然复位”。当天处方开了“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扶我出院。

    按医嘱第一次复诊中,处方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第二.三次复诊吋,因上述两种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此后眼球疼痛难忍,同11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生询问此前都用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没用完眼药水。经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检查后医生解释;“熊胆眼药水”能消炎,对眼外伤未愈是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是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因你情况特殊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因我经济困难医嘱;‘门诊治疗’,当夫开了消炎药物。

    我住院与医院具备了诊疗合同关系,而医方应按照治疗规范“治愈”通知出院,在“未治愈”的前题下,既构成了违约行为,并构成欺诈行为。医院理当给个合法的善后救济,但我寻找多次其置之不理。“”

    请求卫生行政处理,凤翔县医院心虚拒绝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医政科建议;去法院诉讼。

凤翔县法院审理中,我举出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证据;①.在其他医院检查,眼内异物未取尽;.被告临时医嘱;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处方;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临时医嘱与收费单;索取240余元卖给患者药品;.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 特别是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 [1].患者住院26;[2].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3].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5].说明书载明;1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用法与用量中,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2级糖尿病”。 损害的事实和该说明书相吻合的证据链。

一审法院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三)(四)(五)之规定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以医疗侵权”审查,但掩人耳目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疗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经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给被告的违法行为签发了“通行证” 。

鉴定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的医疗纠纷鉴定权?委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采用鉴定的司法部门是否审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既是鉴定为证据的核心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这是本案引发案情不停上.申.抗诉“导火索”。

本案一审在判决中认定惟一的证据称“且被告所举之医疗亊故技术鉴定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八)之规定,从文书中耒看合理也合法,无可挑刺。但实际是在已过举证期届满三天后第二次开庭中多此一举,白审判员滥用职权称;“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违反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次开庭笔录可证明)同时,鉴定载明;“受宝鸡中院委托(鉴定可证明)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且被告所举之鉴定”。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八)之规定,明显是枉法作案,而不是在秉公办案。

不明真相的宝鸡中院接受一审法院审查需收集医疗侵权”定案的证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规定属于医疗事故外的案件审查,应采用“医疗过错鉴定”为证据,莫名其妙又委托给宝鸡市医学会,作“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更没有法律支持外,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同时,违反下列规定;

  1. 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而直接指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学会。

    .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二)之规定,说是归属;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既未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又未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九条.十八条之规定

    ④.医学会已无法授权受理出具鉴定。蹊跷20051011受理,我委曲求全提供给其证明被告有损害事实的上述6项证据,无一未例入审查全部遗漏。医学会未让被告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八条;通知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被告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规定,同年1110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鉴定】结论;“根据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鉴定未确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已超越法律规定40天。同时,违反【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此,鉴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鉴定结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推定;“证据是审判的命脉”,否则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难成不可推翻的铁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三)(四)(五)之规定,边诉边治疗产生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不服提出上.申诉。但上述诉求在.省两级法院三审无一列入审查,全部遗漏。均未审查县.市两级法院利用职权联手伪造的医疗事故鉴定合法性,也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与否 “照本宣科”。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 

    两次向检察院抗诉“雾里看花

    我不服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的原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二)(三)(四)之规定,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除提交法院四审遗漏诉求证据外,又提供了新的证据;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其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下级通知书。同年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终结的案件,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将我推出检察院门外。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的规定。

.第五次去北京最高两院上访,接待人员告知;“回去继续找检察院。

1].1312月又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接访人告知;根据新修订的法律,省院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抗诉。你拿上驳回再审通知】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2].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之规定,141月初拿上在治疗中产生的新证据;①.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②.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向宝鸡市检察院再次申请抗诉。

  1. 市检察院监督法院审判,把拌汤然成搅团仍认定事实不清
      1 2014年3月10日,宝鸡市检察院通知;“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检察员王东平负责办理本案”。受理通知与签发决定书,违反法定时限规定;
         .如;“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应在27日签发通知,延误48天即3月10日才签发。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1. 同年3月28日签发“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应在15日签发发送当事人。延误3天,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2.案件“受理”与【下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文不对题;
       ①.如;“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本院决定受理。”后市检察院耒人解释不属监督受理范围,不能自说圆,为何却受理?

.“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③.阴错阳差“审查”的却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 系上诉案,明显是法律规定的“驳回再审案”,从坐胎就己形成“张冠李戴”有受理通知在卷佐证,大白天说梦话!裤裆放屁--两头走了!难以服众,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

 ④.难道庄严的国徽大印是检察官的玩具?

3.捏造事实,提前住院四个月如;“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15日至10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住院病历在卷佐证915日至1011日住院治疗。

3.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发本案的主体,抄袭四审法院的无据认定,如;“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下列证据足以证明“眼内异物存在。”
  (1).我在法院四审和检察院两次抗诉中,均提出;

.宝鸡市人民医院2004年12月1日在该院治疗消炎后査出;“类似于铁銹的杂物”。

②.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治疗中,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④.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中淡黄色粉沫状物少许。外伤性白内障。”

(2).被告在应诉中提供“左眼角膜内异物未取尽”;

.9月27日病历中载明;“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1].10月5日载明;“仍有黄色素少许”。

      2].10月5日载明;“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⑶.医患双方有据在案佐证,对“眼内异物存在无可争议。但法.检两院为偏袒被告的违法违,顶风作案有了下列不规范行为;
  .只认我出院后在几家医院治疗诊断的纸,不认纸上证明眼内异物存在的事实?

    .荒谬绝伦甚至连被告在应诉中自认的“左眼角膜内异物未取尽”也不去查认!

    .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④.可我已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检察院才能认为“左眼角膜内异物未取尽”?受到被告的无辜损害法律才能得法律支持正义?

⑷.错误认定“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夲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除对四审法院遗漏诉求未追究外,对抗诉中举出足以推翻原判新的证据遗漏,均无法律法规支持!
    .以“医疗侵权”监督立案,未审查医学会的鉴定真实性,客观牲,合法性。认定耒路不明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恰如玩童在捉谜藏,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互相连接不上。持别是遗漏诉求和不排除“非法”证据,这两项在履行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院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在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仅然置之不理。

.适用法律认定;“该案不符合[民亊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有下列事实证明以身试法,顶风作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在边诉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抗诉;“即无侵害;

(二)原判决、裁定,抗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未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三)原判决、裁定,抗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医疗事故鉴定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_
   . 开庭前,我根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开庭鉴定人未到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诉人未提出异议。

③.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我的答疑前题下,被告损害的众多行为不能澄清。我拒绝对此质证,而白审判员以我在开庭前,曽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压制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质证。  
  (六)原判决、裁定,抗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违反立法本意。上.申.抗诉中我提出,均未审查正确与否。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我书面申请回避的一审法院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三次开庭没参加,自行回避; (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仅有模仿张五堂的签名,三审判员两种笔迹)
    (1).2005年5月24日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聘请的律师党达强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因立案庭的李庭长老婆在县医院当护士,法院拒绝受理。第二天,我去法院请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才立了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通知我去领开庭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法院擅自变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传票及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刚开庭,白审判员宣布了庭审纪律后,我以上述两项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经白审判员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当日宣布暂时休庭”。结论是上报宝鸡中院等候决定,但不知因何原因申诉人去又中院崔案∶其答复“未报”,隨后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法院一说。动员我在凤翔以起诉的案由:医疗侵权审理。

 (4).夲案共开了三次庭,均是审判员白全林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审理。可判决书上又出现了“审判长张五堂”的名字,申诉人几次开庭从未见其参加,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疬历;

.我在第二次开庭质证中,首先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眼球疼痛,视物不清。041125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左角膜白斑;.外伤性白内障。已证明被告的行为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应承担延误治疗和未如实吿知和损害的民事责任。

.申诉人和其代理的律师对此据默认,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却充当了被告代理律师不敢任性的枉法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反驳;“被告在答辩状上盖有县医院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在判决中并未认定此据所证明的损害事实!

(十一)原判决、裁定,抗诉遗漏诉讼请求;

 .眼内异物未取尽;.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处方;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索取240余元卖给患者药品;.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 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虽说互相佐证也作了手术,及后遗症“2级糖尿病”。  

上述可证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监督程序仍“空转”。违反[民亊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立法本意。

说没诉讼?起诉两次抗诉均受理。但受理后两院的五份法律文书“灯下黑”,我依法.申.抗诉成“误导”,审判完全脱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上盖着神圣的国徽大印作出的决定,我受到被告伤害却没解决任何问题,成废纸一堆!

16年3月上旬,去京两院第六次上访刚从西站下车,就被凤翔县伩访局驻京办拦截劝回。才和党组织接上头,请求县政法委联系政法委督促市检察院复核【不支持决定给我一个说“法”。县政法委主管领导查看了我的申诉材料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我电话询问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

17年6月我又在网上发了“陕西宝鸡市党.政删除信访的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 帖子仍引起了县委的重视。县政法委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报告,景耀平书记批示转市检察院处理这件信访案!

 枉法作案“接力”

宝鸡市检察院不履行司法监督职责,掩盖罪行反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唱赞歌,作出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 “......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杜斌仍继续上访。......,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满纸谎言,花样翻新,采用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算是给市政法委有一个瞒天过海,应付差事的交代。述的事实恰恰相反,通篇绝对是无人能比欺上压下,挑战法律法外之地由此看来我的案件尽管10多年耒从未减断劳民伤财.信访,仅在 “水中捞月”而异,要转入返回法院再审的正常程序比登天难。如飞蛾扑在火上自取消失或灭亡。寒心诉讼一景,道出维权人的艰难!

关于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涉嫌监督程序“空转”质疑举报_图1-1

落实.信访“纠错”规则,是党和政府设制历史上,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绐受害人带来创伤弥补的救助措施。这么一耒,检察院不落实中办.国办涉法涉诉的政策,不知初心是什么、使命又是什么?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宝鸡市检察院由于对我的两案不履行应定的监督义务,相反引发了“案中案;

其一.;合伙纠纷案,我提出抗诉,2007年2月12日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后被.市法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撤销了六份法律文书,内包含立案”这份,发回凤翔法院再审。21年后的今天,法院先后作出17份法律文书仍未案结事了。

其二."医疗侵权"案,我不服以权压法监督程序“空转;多次去宝鸡找王东平检察官请求复核【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其躲而不见,在家电话联系上需当面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的监督程序已过,再破坏社会稳定我有权逮捕你”!

2016年1月下旬,我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个月多未有回音。3月份多次去催案几个处互相推诿,都说未见!根据登记批办单,材料让一位叫陈中刚的签字领去。电话询问陈检察官告知;自己调离了民行处,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是内部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包屁助长了渎职犯罪这种荒唐行为,可笑在“控告在人民检察院丢失”,如同监狱放跑了犯人消脏灭迹!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这里形同虚设!

我多次去市检察院申诉上访,请求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文书不但不出具文书相反告知;“以后耒不接待,也不能再去上访!”给检察长霍永库寄快件,发邮件反映均没下文!我已经被折磨地精疲力尽,与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要求各级地方官员干实事恰恰相反。

不可思议;本案如果正如报告】所述;“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果真终结案件能经得住考验?为何不给我依据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有法可依的答复?惊动市政法委书记景耀平批信访案件转到市检察院,同出一辙仍没给我依据上述规定的答复。

事实上,市检察院省检院转办通知拒绝受理抗诉受理造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仍然造假报告】重蹈覆辙造假,充满着邪恶和欺骗,没有一丝的忏悔。给人的感觉哪里都可以造假。案件全造假上隐”是非常可怕里面是否有什么猫腻?是水平不行,还是道德底线有问题?疑惑是:这些人的胆量是哪里来的?最终为何敢这么弄?这里面有哪些寻租和违法违纪的空间?又有多少对弱视群体利益遭到类似的侵害? 

两案丑闻是宝鸡市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所致,仅显出“冰山一角”。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亵渎!维护法律的尊严成常态,是违法的“重灾区”。执法违法,背离公平正义,无一逃过司法腐蚀劫难抱团作恶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强行封锁不同话语权涉嫌包庇、纵容故意伤害、.给社会造成司法无底线的局面!倘若法不能维护正常的匡服正义,将是民之悲哀、国之悲哀!

这种悟盖子做法,从检察院邀功请赏的报表上体显,看解决了社会上不公矛盾纠纷,但实际从根本上却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对法治的信仰,进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类似问题已屡见不鲜的平凡出现,是上逆法理,下违民心。‘有冤无处伸’背后出现了窘境!坚持了15年,找过法院、检察院、.信访.政法委,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可证明这一现实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检视当前法中的不足,斩断拥有准权力腐败脐带。时代已变化口头终结不留把柄骗局,也该绝迹了。

综上所述:宝鸡市检察院给市政法委打了应付差事的报告】,而未给我作出终结信访案情的文书。去年十九届中央来陕第巡视组转去的信耒家问过,但捎去的请求落实问题的材料,至今未有答复!支持救助残疾人是全社会不可推却的责任。在走投无路的窘境中,特请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陕督导彰显法治精神督促宝鸡市检察院根据【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一)的规定给我个支持正义的说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二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严惩。我想;该不会是缠访,闹访苛刻的要求吧?

此致

                                举报;杜斌
                                  201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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