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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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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陕西省凤翔县法院;作出一案17份法律文书未果,律师都不敢接的民事案
我生于共和国成立不久的虎年为老四。因家庭生活困难出生半月后,经人介绍耒在现家。58年养父生了儿子,在二年级后学期玩耍失去了右眼残疾人,被家里排斥成年后端公家饭碗而辍学。12岁起在生产队挣工分自食其力,曾任记工员,会计员,队长,公社科技农场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为了打击渎职犯罪,纯洁司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的威望。现举报陕西省凤翔县法院和宝鸡中院21年支持‘虚假诉讼’,不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作出17份法律文书仍未‘案结事了’的问题如下:
96年12月28日西凤酒厂工人,刘乃笃恶意串通胞兄刘乃信和在云南当过兵的赵建奎,引诱我签订了一份从本地向云南贩运两车皮苹果的“购销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与分工义务,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各承担。同时,合伙人约定了均不违约,两车分别均摊盈亏额。
运行中,刘乃笃从我手领去“购销协议”约定,两车我应出资5万元后,才告知他三人无钱出资,你在信用社有熟人贷点款。为不影响错过年前销售季节,我畏心借用他人存款单采取抵押的补救措施,在自己名下贷款7万元,弥补了他三人未出资的空缺,保证了资金到位按时发果。
“购销协议”第5条分工约定,我和赵建奎去昆明销售已发运的上王第一车皮果,临去昆明前,先后12万元被刘乃笃分7次领107468.60元,我怕延误发果给丁招明提前付果劳务费6460元,两人共领113928.60元。由刘乃笃.刘乃信负责发运兴平的第二车皮果。从果农家运果均经刘乃笃收验后分头装运。在收果中刘乃笃以带的钱当场不够支付果农果款,乘机借收果协议约定,在车站清点数后再返回为由,丁招明信以为真就按其要求退回5361元。可收果人将果运到自己联系的车皮站台,刘乃笃清点箱数后翻睑以“收的果不符合质量标准,下欠款在法庭给”。(实际贪婪的刘乃笃以此为借口将要回钱归己)收果三人中有一是兴平当地人,以不履行‘收果协议’第8条约定为由,不付淸下欠劳务费,挡住不能往车皮装果。其兄弟二人怕在兴平挨打连夜回凤,导致原订的车皮落空!一周后料想收果人已撤离,重新联系车皮擅自给代办人增加3000元费用,1月27日托运,路途还需走7天,推迟18天市场果堆成山。这就是刘乃笃为谋私利推迟发果,错过了年前销售黄金期,造成亏损!
购销结束后,97年3月15日合伙人核算帐务时刘乃笃除车票不是作弊外,其它购物全用分工便利自书白条报帐,尽管合伙人怀疑白条数字不实,但未有证据并未追究其白条套取的4.3万元未作追究(此数字是后经律师取证)。“购销协议”的原则是共同履行出资义务;共同履行分工义务,把两车皮苹果运到云南销售后从中取得的差价才是合伙人可分配的盈利。但刘乃笃既不履行“购销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又不履行分工义务,苹果未从本地运出就从中自书白条套取,我为采取补救措施弥补他们三人的出资。有证据的如;“收果协议”约定∶“兴平至云南火车运费1.2万元” 擅自自书1.5万元报帐,是导致兴平推迟发果造成亏损额的责任。刘乃笃应承担“购销协议”第1.2条未出资的违约责任和第5条不履行分工造成亏损的责任。但一连坐了两个晚上协商,刘乃笃一直沉默不语也不愿承担推迟发果责任。97年3月17日按照“购销协议”第1.2.5.6条约定核算;其应赔偿我6000余元,我没要他也没给,此事算作了解。合伙人未在该核算单签名!
刘乃笃以原告身份,于1998年2月17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捏造亏损额”,凭空编造债权标的;伪造掩盖自己推迟发果的证据,借用未履行的‘购销协议’以此生非。将杜斌.刘乃信.赵建奎列为被告;“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购销结束后,杜斌仅用收回的果款对他经手的贷款进行了归还,而对我经手的垫支未作处理,索要无果”要求‘四合伙人均摊亏损’诉到凤翔县法院。
一审法院偏听偏信,遗漏我的诉求。忙目认定‘购销协议’合法有效。但不按自认的协议第1.2.5.6条约定,在合伙人之间没确认谁是债权人,谁为债务人?三拉麻一捆。于1998年12月5日作出(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四合伙人均摊亏损’。
造成防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后果。正是这份枉法裁判成‘导火索’引起我长达21年上诉四次(反诉三次),申诉三次,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一次,凤翔县法院八次审理均不支持,成为原告的帮凶。
我不服提出上诉, 开庭前我聘请几位律师调查取证;
原告自书白条套出资金4.3万余元;
⑵.在兴平车站货运室调取抄录该站,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约定期内,发往全国的苹果车皮的登记,并未停用。
(3) .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宝鸡中院审查中,被告赵建奎从云南打工回耒参加诉讼,告知法庭自己没出过一分钱,也从未让原告垫过资。中院结合律师取的证,要求合伙人重新核准亏损额,带上四合伙人签字认可的帐务清单耒开庭。
合伙人于1999年5月22日晚署名拟订了‘合伙纠纷纪要’范围的原则约定,原告既不通知胞兄刘乃信参加清算帐,又不自剔报帐中白条含有的虚数。我和赵建奎商议,就按律师取的证硬把原告白条中含有不实的水份剔除,其二人不在帐单签字也是枉然。汇报中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撤销(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发回凤翔法院重审。
凤翔县法院重审成“法外之地”,为我上诉而生恨报复。审理中;①.准许原告将共同诉讼人刘乃信和赵建奎从夲案分离,只对我一人审判。原告未举出新的证据支持维持被撤销了的原判;②.法院利用职权从我手要去未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认可亏损的票据,为原告补充伪造了鉴定; 在合伙人刘乃信和赵建奎未参加诉讼的前题下,掩盖事实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雍兴会计亊务所对合伙期间的帐务进行了审计”。我以审计报告违背“购销协议”及“收果协议”和“算帐纠纷纪要”约定为由,申请重新审计,法院不准许。支持原告‘虚假诉讼,已经露出了原形,于2003年10月29日经院审委会决定,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告的‘诉求’。顾忌面子,弄虚作假给本案枉法裁判埋下伏笔,可惜仅是一场闹剧!
我不服原判,第二次上诉。
宝鸡中院仍不准许重新审计,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维持了原判;我不服原判提出申诉。
原告2004年又对赵建奎另行诉讼,我是本案合伙人法院未通知参加,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凤翔民初字笫454号民亊判决,判令赵建奎承担四合伙人平摊亏损之一。
宝鸡中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决定;‘一.中止原判执行;二.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
宝鸡中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维持了夲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我不服原判,向省高院申诉,接待人员告知;∶“一.最高院规定,以审判监督两审维持原判的,不再立案; 二. 你若不服原判,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我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原告申请凤翔法院执行,当时执行庭的庭长又是(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的审判长,冤家路窄,如虎添翼提着手铐强制执行。(至今原执行的钱未退回)
为求真相去陕西省高院几次申诉,接访官员以最高院立案规定;“经过两次监督审查,维持原判的一般不予受理” 为由,不收材料!
2009年贵州省因上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激起全省的愤怒--动乱,为稳定局势省委书记在省电视台给访民道歉。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要求全国各级政府领导亲临现场调查,合理处理民间积怨的实际问题。并批示开展了各行业的大接访,强调对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
我又去陕西省高院申诉立案,经调卷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购销协议’为有效证据,但未按其约定分清事非。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列当事人。一.指令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但宝鸡中院怕得罪原告或嫌麻烦,构成违反【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之规定,宝鸡中院违规没“改判”,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购销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各人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人负担。……,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未约定追究个人的失责,……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原判根据刘乃笃申请将刘乃信和赵建奎排除在夲案诉讼之外,程序违法。一.撤销了上述六份法律文书,二.发回凤翔法院再审。
虽违规发回“再审”,校正了倾斜的天平功不可没。依法锁定了原判支持原告预谋,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而维持认定的事实不清,而予以撤销!
按照再审的规则;凡是上级法院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的案件,就意味着原判的內容已全被法律全面否定,等于原判是图劳无功。蹊跷;一审法院死心塌地“一边倒”审判监督程序“空转”又与上级法院展开“拉锯战”!几次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同样的结论,出现相互“发回”的尴尬。
凤翔县法院第三次重审原告已升任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其既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不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定!我依法提出反诉状完全不理,穿审判监督鞋,走的前科枉法裁判路。荒唐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同出一辙采信“认定亊实不清的证据”,维持被撤销了的原判。
我不服原判,第三次提出上诉,宝鸡中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凤翔第四次重审 我依法提出反诉仍不理。荒谬作出的(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借尸还魂”循环认定“非法”证据,坚信原告是受害者以身试法。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凤翔民再字3号判决,病入膏肓仍维持原判。 我不服原判,第四次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经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法院重审。”
第五次再审内外勾结,我提出反诉仍完全置之不理,给“虚假诉讼”穿上华丽的外衣。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以“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充满基督山复仇式传奇色彩,隐瞒了事实真情,执法总是站在破坏规则者一边。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我多次上.申诉启动的再审为零。瞒天过海让省.市法院6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于未做过。成打“假官司”原告的天堂;我的地狱;既未对原告白条套出的4.3万余元未返还;又不准我上诉!未将我提出的反诉一并处理,羞辱尊纪守法人。达到了双赢,既让前几审支持“虚假诉讼”消脏灭迹,又让原告逃避制裁羞辱尊纪守法人。“另起炉灶”是本案再起争议焦点。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宣布休庭后,我拿上裁定书去找何审判长办公室询问;何缘我垫付不该承担的诉讼费不处理?见何审判长和原告坐沙发上闲聊,此行为能够证明存有里勾外联嫌疑?法律链条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被加入我国刑法,法条的定义如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尤其是法院与原告一直保持一致高度,前所未有“抱团取暖”,究其实质这已经超越本案的纠错范围,而变成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凤翔县法院21年审理本案,顶风作案上瘾,其中的猫腻;
①.一案罕见出现上述3份“初字”文号;
②.六次审理均认定‘购销协议’合法有效。本身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 (四) (五) (六)之规定。自打嘴巴并不按自认的合法有效协议第1.2.5.6条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划分责任。况且每次审理我均提“收果协议”和“算帐纠纷纪要”是合伙人署名签订的合同,均置之不理。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③.将我提出的诉求无一采用全遗漏,当作来法院看魔术的。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饥不择食!无据否定省.市两级法院六份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作出的多份法律文书缺乏事实支持。是中国民事审判史屈指可数审判周期性长,作出的法律文书之多,本院现任法官多数回避对象,如;(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仅有一位法官其二人是人民陪审员组成。创最高史独一无二的记录!
事实上,在掩耳盗铃,以权压法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本案已被凤翔县法院烤成“烫手的山芋”,照射出官场认人不认理的黑暗!我请教几位律师协指点迷途?仅有一位建议;“去公安报案”。2018/7/21我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向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看材料后答复;“根据15份法律文书推定,就按【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已过我们管辖的追朔期去法院,看咋处理?”剩余律师表示“弄不懂不敢妄言”!
诉讼前我不是可怜人,“恒心”的维权在绝境中挣扎成为祸患的根由,入不敷支,债台高筑。在此圧力下,身心受害,食寝难安,营养不足患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落下一身疾病,头晕眼花浑身虚汗淋漓,每年几次住院治疗缓解病情。
去年7月24日晚3时吐血休克,家人连夜叫救护车送县医院急诊室输血抢救,因吐血不止治疗条件有限,26日紧急转宝鸡市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当天下了“病危通知”成丧生之源,让家属准备后事。在急诊室晕迷不醒连续抢救6天,经医师精心治疗才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我就想看见在凤翔县法院还有没有法能依?但无论如何希望,在我临死前能见到公平、正义的曙光。目前,头晕眼花无钱作磁滚振检查,只能忍耐。
1]. 我根据省高院规定书面申请凤翔县法院判后答疑,未有下文!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去年11月2日向宝鸡中院申诉再审,12月4日通知;“经院领导研究,领回材料,由凤翔县法院再审。”12月10日又将申诉再审呈递,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书,“驳回杜斌再审申请”仍不准许上诉。
忽视了本案启动再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挑战【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五)之规定。
3]. 我在村上开了介绍信,去法院门卫调查取证;其一.2018年6月15日我是否去过法院交反诉状;同年7月10日原告啥时到的法院?但凤翔县法院主管领导不再介绍信签字答复;“上级没有此项规定”。成一个金蟾脱壳的悬案!
4].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之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凤翔县法院干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陕0322刑初40号裁定认为,“虚假诉属公诉案件,对杜斌起诉不受理”。
“离奇令人震惊,枉法裁判”愈演愈烈,颇有收不住的架势,彼时木已成舟,质疑还需多久案情才能秉公执法?我已提出上诉,不知宝鸡中院能否启动再审?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但本案从上世纪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耒”,过度 “三个代表”,历经“社会科学发展观”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经了漫长的年代三个年代,从牙缝里省出的6000余元交了诉讼费;为求正维权的法律反成“误导”!由于凤翔县法院和宝鸡中院玩忽职守,渎职造成我陷入绝境,遭到没顶之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规定凡是法院立案后逃逸的当事人都要追究。本案先后作出17份法律文书重1公斤。消耗了我21年的时间血本无归。在挫折中我忍受着愚昧,仍未能“案结事了”该拷问司法维权为何出现困境?既对我是一个沉重打击,又对原告没依法制裁,还要受世人莫名的白眼,影响做人的尊严。情伤法律,正义让位,“举步维艰”买耒17份法律文书成废纸一堆,抵不上从个体商店1-2元买耒一卷卫生纸实用。
我虽有公安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却享受不上【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赋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待遇。从深层次耒看,由于出身贫困又是残疾,举目无亲,无职无权,在社会上没有政治靠山,兜里羞涩掏不出钱行賄给执法者也办不了啥事,根本无翻案之力!唯一的资格只能被囚在司法腐败铁笼,在滴血未结痂的伤口撒上盐,再次举起锋利的屠刀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仍需咬牙忍着巨烈的疼痛,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体面再去耀武扬威祸害类似的弱势群体。 我为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换来不易的五星红旗耽心!
关键的该问;缘何纳税人的血汗会常年不懈打“水漂”?缘何有限的的诉讼资源在在无限期中消耗?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句来剖析这个道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万物都有灵性,比如杀一只鸡,其它的鸡看到会叫个不停,呼唤同胞警惕,也许是在抗议人类的杀戮。何况我还是个人!若是刑事案,我屈冤者鬼魂早同聂树斌类似聚在一起飘荡在五星红旗上空。幸是民事案留一条小命,无奈只能挣扎去求正。
去京最高两院上访六次无果。给省.市领导及法.检两院院长和检察长,用挂号信及快件邮寄去的举报.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官员的权利,规定“应认真处理”回知粘在一起有一厚本,无一回复。
由此来看政府机关极不喜欢公民举报.控告,更不希望有人督促自己查处,就像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那样,即使掌握了腐败官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也很难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没有人给查处!认为;不纠错只是个案,一旦翻了案拔出了萝卜带出泥,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掰开石头蚂蚁多,涉案的法官一个也跑不了。允许如此继续下去,不暴露问题,能保住头上的乌纱帽同僚也会沒亊?用这一招逼我放弃算是解放,若坚持正义注定灭亡。
媒体关注本案
记者麻永涛;2018/4/1在新浪微博特对本案求证:题为 “陕西凤翔“20年了 何时能来一场公正的判决?”68岁残疾老人 仰天长叹”。爆光如雷贯耳引爆网络!两周内点击量超104万。网名;土里刨食在“华商网群众呼声”刊登的“凤翔县法院求正”点击195876,“致 陕西省高院李智院长的信”截止发稿前阅读408060,在国内网站发不出去涉及本案的博文,发在美国中文网上,再分享转在新浪微博数量超3万,统计阅读达151.5余万。
2018-2月初我去凤翔县法院法官违纪室“举报凤翔县法院栁林法庭审判长屈直支持虚假诉讼”,张主任电话答复;“属程序问题,不归中心管。”;又去县监委,县政法委均以“外人不得干予司法办案”不受理。随后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阅读人数达296028。古人说做贼心虚,屈庭长得知后托人捎耒话叫嚣;“再在网上转发损害他的名誉,就收拾你。” 默认了犯罪合法性,选择了害人维持生计,那么我自然被他们仇恨,原罪是他已经抛弃了善良,因为没有勇气去发现自己的善良。用丛林经验来摆脱危险,选择进攻。
迫于舆论引发众多关注及反腐风驰电掣压力,去年12月上旬涉案的“小老虎”孙渝安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但其调到另外一个地方又任新职,并未影响头上乌纱帽!我的蒙冤案最后几审是其在位执政时产生的,仍得不到合理解决!在遥遥无期中尽量冷静克制苦不堪言。
人常说“好经被念歪了”,既是好经,为何会念歪?都是被谁念歪的?念歪了好经是否需要追责?因此,清除这类政法队伍中“害群之马”,重塑清明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加大力度惩处是当务之急!
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要求精神,与现实执法渎职懒政格格不入,上述存在的问题常期无人解决!虽火药味浓绝不是危言耸听,是现实的镜框。无疑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理应受到党纪国法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从凤翔县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审判文书,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却偏偏对诉求遗漏.伪造鉴定这两个“致命”的事实置之不理。这是任何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案时都不能忘记或忽视的两点。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公正。尤其是有强权不依法的行为形同司法“抢劫”。如果法两院判案如此混乱随意缺乏严谨,那么任何陷入经济纠纷弱视群体的案件都会提心吊胆,战战兢兢。
“纠错”是党和政府对公民造成的无辜伤害弥补,又是形成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签发了诸多文件诚心弥补国家机关执法錯误,特别对“有法不依,政令不通”存在的问题,开出了许多“合情合理”,对症治疗的“药方”。
我身为35年党令的共产党员,是为了不让司法失信而改变自己。不揭露司法腐败,是纵容包疵官员渎职犯罪丧失党性。一.为维护法律及自己人格的尊严;二.为“中南海”的政令被架空而呼之欲出;三.在委曲求全中领受过已置之度外的生死,用驱体去堵枉法裁判堡垒的枪眼;四.为怨声载道的上访人,请求执法者一碗水端平;五.希求对无权无钱的弱者报复从我这里结束;六.高举手中的火把照亮黑暗,让恶魔在光明之下无处遁形;七.是忍不住呼吁司法公正让人民安居乐业;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自讨清白耒源于骨子里的使命感!为正义呐喊,是一部血泪史,说起来沉重,听起来痛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对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不断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动,织密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的“法律之网”。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在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六),第五条 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督促查处凤翔县人民法院,宝鸡市中院支持“虚假诉讼”,揭开幕后策划的“保护伞”和“关系网”落实习总书记强调;“绝不准许制造冤假错案”。坚持不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共筑司法诚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想;该不会是苛刻的无理闹访.缠访吧?
周院长;我深知您工作是够繁忙的,是没有时间耒过问我所说给您不足挂齿的事。可在全国打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打黑除恶高朝中,执法官员仍然利用不正当的手段祸国殃民。在我于水火之中叫天不灵,叫地不鸣,走投无路的窘境中;孤注一掷请求为我主持公道,只得大胆冒昧抛砖引玉“举报”,真是不该之至!
此致
举报人; 杜斌敬呈
2019/5/27
后符证据复印件;
; 证据一. ( 合伙纠纷案)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 凤翔县法院(2004)凤翔民初字笫454号判决;
7.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8.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9.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10.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1.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2.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3.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4.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5.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16. 凤翔县法院(2019)陕0322民申1号“驳回再审”民亊裁定;
17.凤翔县法院(2019)陕0322刑初40号“起诉不受理’刑亊裁定。
证据二. 杜斌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