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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不按方“抓药”血染“案中案”

已有 612 次阅读2019-5-30 03:4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按方“抓药”血染“案中案”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三. 四审申诉,省.市申请抗诉人)杜斌(下称我),男,汉族,农民,195038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电话:13369213921

被控告人; 宝鸡市检察院,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电话:09173261558

   控告请求; 

宝鸡市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文书

事实与理由;

我幼年玩耍时失去了右眼。

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建议;‘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因我左眼仅见光明,没把握去宝鸡治疗。”经翟医师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为挽留我住院;“申都花炮厂工人眼睛炸出血都治愈。你的伤比他们的轻。”同年 10月11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为由通知出院。我深感视力模糊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会自然复位”。当天处方开了“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扶我出院。

我按医嘱第一次复诊,按处方购买“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第二.三次复诊两种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此后眼球疼痛难忍,同11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医生问此前都用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眼药水,按各纸盒说明书解释;“熊胆眼药水”能消炎,对眼外伤未愈是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是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因你情况特殊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因我经济困难医嘱;‘门诊治疗’,当夫开了消炎药物。

几天后又去该院查出角膜异物未取尽”,在多家医院检查得出同一结论,而医方应按照治疗规范“治愈”通知出院,在“未治愈”的前题下,多次处方开“禁忌药水”构成欺骗行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与过失”。医院应给个合法的善后救济,但我寻找多次其置之不理。

我牙缝里省出的1500多元交了诉讼费;伤害成重残得不到法律救济,法.检两院审判监督程序“空转”,对被告形成损害的事实全部遗漏,无一列入审查。15年耒两院渎职造成维权陷入绝境,等于没诉讼!诉讼,有县..省法.检两院7份盖有国徽的法律文书,受到了伤害,得不到法律救济!抵不上从个体商店花1-2元买耒一卷柔软的卫生纸实用。

 1.凤翔县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枉法作案荒诞无稽;

1].申请回避的组织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三次开庭没参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2].剥夺辩护权利;

第二次开庭中,我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04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

①.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哄我出院。应承担延误最佳治疗期“过错 未如实吿知“过失责任。违反【执业医师法】【下称医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②.被告和代理的律师对此据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任性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我反驳;“被告答辩状上盖有医院公章对此‘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病历为证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判决中没有将此作为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3].我举出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证据;①.在其他医院检查,眼内异物未取尽;②.下列是县医院有损害证据;.临时医嘱;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处方;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县医院长.临时医嘱与收费单;索取240余元卖给患者药品归己;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处方与收费单;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1].患者住院26天;[2].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3].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长.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5].该说明书载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用法与用量中,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况且我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在凤翔住院期间已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后遗症 “2级糖尿病”。

 4].审判人员当庭未让被告对上述证据答疑。

5].被告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举出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錯的证据。一审应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令其依法承担责任。

 6].临休庭,审判员露骨驳斥“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可隨后我在百度搜索引擎都未查到有过这种规定。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法院以职权收集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之规定。

7].被告按法院旨意,以开庭当天日期补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将篡改伪造的患者住院病历共三页;.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并交法院作为鉴定资料。一审交给宝鸡市中院委托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规定属于医疗事故外的案件应采用“医疗过错鉴定”为依据。

8].宝鸡市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县.市两级法院启动了不符合本案医疗侵权鉴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八之规定。

2.医学会20051011日受理,我委曲求全提供给其证明被告有损害事实的上述6项证据,无一未例入审查全部遗漏。医学会未让被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八条;通知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被告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规定,同年1110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鉴定】结论;“根据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鉴定未确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3.一审法院未对鉴定鉴定进行审查;未有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及鉴定人员签名,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

4.不准许我对此质证;第三次开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鉴定】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白审判员主观服从客观,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对此质证。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5.原判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以医疗侵权”审查,但掩人耳目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疗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经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给被告的违法行为签发了“通行证” 

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不按方“抓药”血染“案中案”_图1-1


不服一审原判提出上.诉;

1.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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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服提出申诉,举出下列证据,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錯误认定∶在诉讼治疗中产生了新的证据如;⑴.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⑵.从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调取耒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⑶.西风酒厂职工医院门诊证明;2007年1月15日经诊断为:Ⅱ级糖尿病。中院作出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不按方“抓药”血染“案中案”_图1-3



省高院提出申诉;

3.陕西高院除对前三审遗漏诉求不查认,仍对一审伪造的鉴定照本宣科;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仍置之不理,又未对申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原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把我当成耒法院看他(她)们演滑稽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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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不服陕西高院驳回申诉裁定,向省检察院抗诉,除提交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的证据外,又提供了新的证据;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其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下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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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年510日我拿转办单去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最终的案件,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将我推出检察院门外。 

3.第五次去最高两院上访,接待人员告知;“回去继续找检察院。

1].1312月又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接访人告知;“省院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检察院受理抗诉。你拿上驳回再审通知】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2].我于141月初,拿上在治疗中产生的新证据;①.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②.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签发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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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的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张冠李戴属“法未所授”。2014年3月28日作出了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下称不支持决定】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我不服下列无据支持的事实如下;

1.无证据支持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枉法行为;

⑴.受理通知∶“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一案,夲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检察院耒家解释∶“不属于监督范围”,不知为何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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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不支持决定】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有受理通知在卷佐证,大白天说梦话!

⑶.提前住院四个月∶“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15日至10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

2.法院四审后,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和抗诉中举出新的证据仍未列入审查,再次遗漏(见上述证据)

   3.对眼内异物未取尽如;我举出多家医院的证据,被告在住院病历和答辩补充意见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医患双方对此有证据在卷佐证检察院竟然看不到?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我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履行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院才能认为;“眼内异物未取尽”? 

4.以“医疗侵权”审查;采用“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错误认定证据无法律支持。应根据【民法通则】启用“医疗过錯”鉴定为有效证据。混淆了【条例】与【民法通则】是分别处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矛盾。

5.【不支持决定】程序“空转四审法院遗漏诉求,抗诉提供在治疗中产生足以推翻原判即;“无侵害”证据又遗漏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6.救死扶伤被告将我治重残是原凶;不分清是非四审法院遗漏诉求,让法律低头是帮凶;行使监督的检察院让正义退位成真凶。形同司法“抢劫”!

.市.省三级法院6年四审,市.省两级检察院两次9年抗诉受理,在扎堆的司法监督中,没有一级站出耒“校正倾斜天平”对我造成重残,同出一辙指鹿为马?

1].14年8月我在京上访,省高院驻京办给宝鸡中院出具(2014) 陕高法(京) 访第017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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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联系最高院视频接访,市中院推诿了几个月,最后推给凤翔法院定在农历年腊月26日下午,我由2点等到四点半,视频人影告知;卷内有检察院【不支持决定】的文书,不服原判,继续找检察院”,不容我说一句话,接待人员在视频中消失。

2].在最高法院和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上访,接待人员告知;“你的案子网上有登记,检察院不支持,证明三级法院裁判无误。你若再不服原判,仍需找检察院”。我才知夲案已被宝鸡市检察院以权代法,封锁了进法院再审的程序,讨不法律支持的入场券。

3].我不接受【不支持决定】以权压法的行为;多次去宝鸡寻办案的检察官王东平并捎去申诉请求复核抗诉,对【不支持决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其躲藏见不上,在家电话联系上需当面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的监督程序已过,再破坏社会稳定我有权逮捕你”!

4].我多次去市检察院申诉上访,请求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文书不但不出具文书相反告知;“以后耒不接待,也不能再去上访!”给检察长霍永库寄快件,发邮件反映均没下文!

16年3月上旬,去京两院上访刚从西站下车,就被凤翔县伩访局驻京办拦截劝回。才和党组织接上头,请求县政法委联系政法委督促市检察院复核【不支持决定给我一个说“法”。县政法委主管领导查看了我的申诉材料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我电话询问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政法委书记黄超在网站留言及邮箱发申诉,石沉大海。

17年6月我又在网上发了“陕西宝鸡市党.政删除信访的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 帖子仍引起了县委的重视。县政法委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报告,景耀平书记批示市检察院处理这件信访案!

 宝鸡市检察院作出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 “......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杜斌仍继续上访。......,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此瞒天过海,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述的事实恰恰相反,通篇绝对是无人能比欺上压下,造假挑战法律寒心市政法委书记亲自批示全国文明单位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案事与愿违,如此草率如飞蛾扑在火上自取消失或灭亡。在检察院要落实中央涉法涉诉,转入正常程序比登天难!更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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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我不是可怜人,恒心的维权在绝境中挣扎成为祸患的根由,入不敷支,倾家荡产。在此圧力下,身心受害,债台高筑,食寝难安,营养不足患恶心、呕吐、头痛、乏力等落下一身病,头晕眼花浑身虚汗淋漓,每年几次住院治疗缓解病情

去年7月24日晚3时吐血休克,家人连夜叫救护车送县医院急诊室输血抢救,治疗一天吐血不止条件有限,26日紧急转诊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因吐血过多当天下了“病危通知”丧生之源,让家属准备后事。在急诊室晕迷不醒抢救6天,也许是阎王知道我是诚信之人,不让把外债带到阴间去,耒世变只鸡还,放过了这一劫。经医师精心治疗才把奄奄一息的生命挽救过来。后期头晕无钱作磁滚振检查,只能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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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不可或缺的精神。虽陷入诉讼黑洞却有顽强不息拼搏的品格相信组织伸出手正义只会迟到,决不会缺席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至今我仍不断的“上访.伩访.申诉.控告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的检察院,应当对诉求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诉求正确与否?应当有光明磊落的姿态,公开接受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则改之,无则减免”拓宽对官员监督权的道路、把存在的问题摆在阳光下,用法律界定澄清,是那方错了又错在那里?明确表示我是正常的信访,还是缠.闹访?但无一答复,既不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定夺终结出具书面的告知,我没有向上一级反映不公的证据,是对牛弹琴!不作正面回应就是我揭开了官官相护的黑幕,丢了国家机关权为利所求的脸?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危害如一颗毒瘤。如今,踢皮球,不主动、不积极,不公开,遮遮掩掩等仍然横行。严重扰乱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一个法制社会,其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老走捷径,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倾向于索取而不给予。他们需要明白一个道理:生活的真蒂不在于你你索取多少而在于你能给予社会和你的人类同胞多少。

从更深池层次耒看,由于我出身贫困又成重残,举目无亲,在社会上没有政治靠山,因兜里羞涩掏不出钱行賄; 给执法者也办不了啥事,虽有公民身份证却享受不上【宪法】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坚持正义直到毁灭。任执法者如无罪的羔羊囚在司法腐败铁笼里,在滴血未愈的伤口撒上盐,举起锋利的屠刀再次宰割新的伤痕!唯一的资格是用伤痕累累的身体咬牙,无奈还得忍着剧烈的疼痛,充当衣食父母,让他()们吃里爬外再去祸害类似的弱视群体而已

司法组织抱团作恶现于乱世,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就可以解释这些事,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强行封锁不同话语权这种现象放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

两院之间互相行个方便,给熟人之间互相给个人情,今天对你依法查处谁敢保证将来自己不被他人监督。因此相互勾结,包庇,袒护,订立攻受同盟,形成利益体结成铁板一块。纠错只是个案,一旦纠错翻了案,就拔出了萝卜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多;涉事办案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一推就了事允许如此腐败的问题继续下去,领导和手下的同僚都会沒亊这么一来,官场无道,制裁受害者,包庇作恶者。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永无站立之地。

不经一事 不知谁在骗你;尽量冷静克制,并不是那种视情若无物的人。之所以痛下决心举报两院渎职犯罪,与其说是“嫉恶如仇”,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然而,这些努力都没能让其幡然悔悟,我不得不用了这个“最终手段”。寻求新闻媒体对两案报道和理上网来舆论,但有关部门仍一直沉默不言;

2015-05-28中国新闻报报道了本案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有图有真相,属实名报道。显示了维权者的艰辛不言而喻。版面刊登了;遗漏了证据链和伪造鉴定图片,舆论的爆点都是公众情绪的“代偿”,揭露了三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混淆是非的黒幕,引起了众多观众的关注。

2015-4月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举报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渎职犯罪’,半年内阅读人数138956。

2018-1月检察院寄回‘关于对“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的渎职控告今年初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阅读人数达378895。

2018-04-10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求正在宝鸡市检察院 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192628。

 

但作为一个受害者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这世界改变自己。一是为维护法律及自己人格的尊严;二是为“中南海”的政令不畅呼之欲出;三是;委曲求全领受过生死,用被治重残驱体去堵枉法裁判的枪眼;四是为仍挣扎在司法不公,怨声载道路上的上访人,请求执法者明法释理一碗水端平;五是制止对弱者报复不再重演,从这里结束!六是;忍不住的疾呼,呼吁司法公正让人民安居乐业;高举手中的火把照亮一寸黑暗,便要努力照亮一寸,让恶魔在光明之下无处遁形,让法治得以实现!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和耒源骨子里的使命感!不要让严肃的审判成为虽火药味很浓,是执法中不作为的镜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这既是观察司法腐败现象存在的实际问题,又是给政法机关引以深思的肺腑之言。也是我15年耒亲身经历!可是,党和国家及两最高院针对上述问题都制订了相关天以无缝的规定,感人也很动听,是惩治“人治”社会的“真经”!但从上述法.检两院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压法;审判.监督程序空转;不排除非法证据;督而不监;常年上.信访未能免俗有错不纠.不上报终结当事人的问题.审判.监督机关利用国徽变魔术等问题。司法监督机关应尽快给以承诺的解决,好让“法治”生根发芽,占领社会阵地!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国任何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出现这样匪夷所思,我感到很意外。这么下去真不敢去想!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句来剖析这个道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目前,上述诸多的问题,有关单位都不过问,完全置之不理像没发生似的。两案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空转”,讨来7份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形同废纸,导致法律失去尊严,政府失去诚信,既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纳税人的血汗白付这些人俸禄,更显得社会根本没有正义,这么下去怎么能行呢?

面对我们这里以权代法成风,法院遗漏诉求.伪造证据荒唐,检察院不追责是更大荒唐的现实;我不怨天,并不怨地,只怪我命运不好又是残疾不争气。我认为:不怕社会上的黑,单怕灯下黑没人管!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执法者的司法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良知保障,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尽管法律聚民心,顺民意公平正义不会强人所难。但是,不论法律的规定有多么完善执行的还是人。我艰难的维权算是经了风雨见了世面,学的法律虽成“误导”没派上用场。算是增长了知识,在有生之年做人很有必要。请求宝鸡市检察院依据【终结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文书。我想;该不会是苛刻的无理闹访.缠访吧?  

此致

                                            控告人;杜斌

                                        2019/5/30

 

后符;

;   证据一. 法律文书复印件;

1. 凤翔县法院(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2. 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3. 宝鸡中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4. 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

5. 陕西省检察院转办通知书, 陕检民() 转字(2010)第24;

6. 宝鸡市检察院受理通知;

         7.宝鸡市检察院宝检民()[2014]61030000006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8. 宝鸡市检察院上报市政法委,宝检发民字[20017]10号报告。

证据二.杜斌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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