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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21年维权致中共中央委员会哭诉的控告

已有 595 次阅读2019-5-17 03:18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残疾人21年维权致中共中央委员会哭诉的控告

尊敬的习总书记;

首先,我向您问好。

我生于共和国刚成立的虎年在家为老四。家庭生活困难,有家族人手旺的标笺,未过满月耒在稀儿欠女的现家。58年养父生下了儿子,二年级还差一学期在玩耍中失去了右眼,成残疾人而辍学。12岁就在生产队拉木轮车自食其力,曾任记工员,会计员,队长,公社农场科技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在土里刨食57个寒暑。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封建社会为政权稳定,维持社会秩序设立了衙门,辛亥革命后叫法院,为防止封建社会葫芦案再显,吸取了外国的经验又增设检察院司法监督落实“一碗水端平。保障社会秩序为目的延续至今。所以,法.检两院的职责必须分清是非,依据法律界定化解矛盾!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在我七旬的生涯里,打了两桩官司。其中;一案是;合伙纠纷被告为应诉,原告是陕西省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再审中三次提出反诉,县法院无一支持;一案是;"医疗侵权"为原告,被告是凤翔县人民医院。碰到的两个冤家都有权有势,能呼风唤雨。我举目无亲,既没社会靠山,又未有固定经济耒源支撑!可以说被告和原告都当过,不是没骨气而是要钱口袋羞涩;凭关系举目无亲;无奈给办案官员办不了啥事,他(她)们认为;我一残疾人没啥威胁力,肯定翻不了船,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跑了21今至土涌到脖颈仍未结案是投向司法腐败的一颗炸弹!

现在,举上下正在强烈的打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虽然打击十分的严厉,但仍然还有不法分子,用不正当的手段祸国殃民两院司法为民喊十多年,只听楼梯响从未见告知人下来,我不容忍司法腐败成“牛皮癣”!两案若不是亲身经历,人们不会相信是真的?但法.检两院不务正业威下,维权染上血迹成“误导 入不能自拔深渊。令人深恶痛绝!

残疾人本是法律保障的对象,蹊跷是我被治成重残后,法.检两院情伤法律,正义让位,越俎代疱从侧面反应不让残疾人生存!心在滴血,产生了愤怒和不甘,对这样的行为很反感,不能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仍在上.信访路上求正。

.合伙纠纷案,1998217被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无中生有虚构债权债务给自己及刘乃信,赵建奎伪造垫付出资的借.贷款帐单,无形扩大债权标的事实;三次去兴平从产生了利害关系赵文中车皮代办人处,取耒捏造掩盖自己推迟发果的事实伪造证据,利用自己与刘乃信,赵建奎及三人未履行签的‘购销协议’借题发挥为导具杜斌.刘乃信.赵建奎列为被告,;“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购销结束后,杜斌仅用收回的果款对他经手的贷款进行了归还,而对我经手的垫支未作处理,索要无果诉至贵院。但对伙人签订的兴平 ‘收果协议’和‘伙纠纷纪要’,不利于索取从没提起。自诉人在随后每诉必提,院对受法律保护两份生效的契约,不组织质证,认证,偏听偏信作出(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支持了其‘四合伙人均摊亏损的诉求

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后,聘请了几位律师对被告自书白条套取资金及其延误推迟兴平发果10多天,错过年前销售黄金季节,造反严重亏损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宝鸡中院审查中,赵建奎从云南打工回耒参加诉讼,告知合议庭,自己既没出一分钱,也从未让被告垫过资。结合律师取的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伙人重新算帐核准亏损,带上四伙人签字认可的帐务清单再耒开庭。但被告既不自剔白条中含有不实的水份,又不通知胞兄刘乃信参加清算帐务。我赵建奎协商,就按律师取的证硬把被告白条中含有不实的水份剔除,其二人不在帐单签字,也是枉然。中院了解情况后,作出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二.发回凤翔法院重审。

此后,.市两级人民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六份裁定,已堵住了原告刘乃笃虚假诉讼狂枉的路。但凤翔县法院一直无动于衷,毫无悔改之意。被告未举出新的证据否定多次发回重审”前题下,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之规定,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展开了“拉钜战”!放弃正义始终维持原告空手套白狼,恶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诉求。取得司法监督进展

第五次凤翔再审,根据(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启动,是正义所盼!按法理耒说;既是“亡羊补牢”,又是正义洗冤的回炉。在严肃的国徽下仍以邪压正;滥用职权损毁审判程序,视法律如无物;

1.2018年5月2日签发传票,决定7月10日开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之规定。

2. 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之规定。6月15日将反诉状和两份材料,请求法庭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出庭接受申请人,当庭对其出具的真伪证据进行质证的书面申请。交给了法庭,何审判长答应通知,出尔反尔未通知,并未向我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驳夺了我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的权利。

3.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4. 立案后,送达原告起诉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5. 合议庭组成后未告知当事人组成审判人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6. 去年710日庭审,也许其看胳膊拧不过大腿,以“不出庭”的行为可证明对此放弃,认输未遵守诉讼秩序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告终!已构成“虚假诉讼”。当庭作出了(2018) 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更加离“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提出反诉,未按缺席判决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7.无有法律依据而“另起炉灶”这又是此案争议的焦点:文号是“初”字,与(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自行脱离了关联关系我以初审不准反诉提出异议,何审判长答复;你原一审提出反诉。那么这次审理是“初审”,还是“重审”?算“重审”文号是“初”字,“初审”既“不准我反诉”无有依据支持,互相矛盾不能自说其圆!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之规定。

7. 对我不应支付过的诉讼费未作处理。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8. 没有原告,不准许申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这么一来,导致.省两级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六份法律文书失效,象从未作过。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亵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再审案件改变原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无疑偏离了立法初衷。在情与法难以兼容之时“法能容情”就代表了人治正义的社会,捆绑一方当事人恰是肇事司机在斑马线撞人后逃逸!也不追究原告刘乃笃把严肃的诉讼场所当做菜市场,想来就耒,不想来就不耒和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责任,轻松给这起20年的艰难诉讼案件画上了句号消失

9. 宣布休庭后,我拿上裁定书去找何审判长办公室询问;何缘我垫付不该承担的诉讼费不处理?见其和原告坐沙发上闲聊,是早已里勾外联串通好,纵容原告逍遥法外结果。在违纪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秉公办案为零,其中的隐情不言而语根本就不解决虚假诉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死结 

11.俗话说;“有让人的心,行为就没有让人的理。”如此荒唐的裁判,篡改或虚构变成一派胡言哈哈镜,对双方当事人“不平衡”也“不对等”。照射出官场认人不认理的黑暗,脱离实际仅是过程序作样子!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已骑虎难下;要执行上级法院有效的裁定势必然既会得罪原告,又让本院前几审判决成枉法裁判,况且又是经审委会决定,更会失去院领导的脸面,就借题发挥。本案已凤翔县法院烤成“烫手的山芋”,草率结案。在和稀泥,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 影响案件公平正义有;其一.未对我提出的反诉没一并审理;其二.对我不应负担的诉讼费未作处理;其三.对被告用白条套出的4.3余万元未返回;其四.对我应诉花费的6万余元等未让原告赔偿;其五.驳夺我上诉权。在规范办案中也就释放不出正义,明显在“灯下黑”消脏灭迹!

12.裁定书签发后,1].我根据省高院规定书面申请判后答疑;2].申诉案再审;3].投诉到“中国审判网,监督审判庭签收,凤翔县法院未有下文!

."医疗侵权"案,2004年9月13日,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不治疗怕后半生处在黒暗。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门诊医生为医院创效益建议;‘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由于仅有左眼能见光明的情况特殊,若没把握去宝鸡治疗。”眼科主任翟医师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检查后承诺能够很快的治愈恢复视力,为挽留患者举例;“花炮厂的人眼睛炸已出血,都在这里治愈。你的伤比他们的轻。”但在治疗中,未按照医疗常规,如;9月27日病历记录;‘左眼角膜创口水肿,上皮实质层可见棕黄色样异物,决定取角膜深层异物。’但定管未取异物,肯定对眼角膜有损伤,但未消炎更没有使用抗生素药物,预防感染。当天病历记载角膜异物未取尽; 随后再也未取过!

住院26天, 10月11日翟医师通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通知出院。我深感视力模糊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自然复位后,会看清的”。当天处方开了“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扶我走出医院。此后,按医嘱第一次复诊中,处方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第二.三次复诊吋,因上述两种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最终还是没能挽回视力。此后眼球疼痛难忍。同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在医生询问此前都用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没用完眼药水。经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检查完后医生解释;“熊胆眼药水”能消炎,是眼外伤未愈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是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因你情况特殊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建议;‘住院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医嘱;门诊治疗,当场开了消炎药物。

患者住院治疗与医院之间具备了诊疗合同关系,而一方未能按照治疗规范要求提供相应服务,也就构成了违约。就这问题,医院理当给一个合法的善后救济,但在随后的诉讼中,法.检两院阴差阳错不支持

1.凤翔县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枉法裁判成常态,更加荒诞无稽;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第一次开庭中,我书面申请回避本院审理本案,理由;.不立本案;②.我的诉求是医疗侵权案,而法院签发传票擅自变成医疗合同纠纷案”。请示主管院长准许后当日休庭,结论;上报中院,但未报中院作出决定又未回避;②.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未参加,实际未见是光脸还是麻子,但判决书上有审判长张五堂名。均由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两人支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2].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第二次开庭中,我先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眼球疼痛,视物不清。04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

.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行为,却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应承担延误最佳治疗期及未如实吿知责任的责任。

②.被告和其代理的律师对此据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充当了被告免费律师不能任性的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对此据已确认,上盖有县医院公章‘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病历为证,……及外伤性白內障是自然发展规律’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判决中没有将此作为证据! 在随后上.申.抗诉扎堆的监督中均提供,始终没有一家当作证据采用。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之规定。 

3].伪造证据我举出被告在治疗中,下列不规范的诊疗行为;①.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240余元卖给患者药品归己;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特别是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1].患者住院26;[2].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3].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5].该说明书载明;用法与用量中,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还标明;1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只能注射一次,而实际超剂量十九次。产生了被告自认;外伤性白内障和Ⅱ级糖尿病。同时,我有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推定在凤翔住院期间已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后遗症 “2级糖尿病。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4].审判人员当庭也未让被告对上述证据答疑。

5].同时,被告也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举出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錯的证据。应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

 6].临休庭,询;双方是否鉴定?我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之规定提出,被告已过举证期而反对!被告答; “还没商定”。审判员露骨驳斥“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隨后利用职权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见庭审笔录)法院多此一举,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之规定。

7].被告按法院旨意,补写了当天日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将篡改伪造了患者住院病历共三页;.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一并交法院作为鉴定有效资料,其依职权未审查篡改伪造的病历合法性,又转交给不明真相的宝鸡市中院,阴错阳差委托宝鸡市医学会作鉴定。

8].宝鸡市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县.市两级法院启动不符合“医疗侵权案的鉴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同时,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规定属于医疗事故外的案件审查,应采用“医疗过错鉴定”为依据。

2.医学会于20051011日受理,我委曲求全提供给其证明被告有损害事实的上述6项证据,无一未例入全遗漏。同年1110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称,“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鉴定未确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

3.鉴定结论;未有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及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案,不仅是法院对侵害的垄断,也是司法缺乏对受害人救济的缺失。凤翔县法院未对其进行审查;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之规定。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三次开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白审判员主观服从客观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对此质证。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5.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掩人耳目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经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认定的事实子虚乌有。

6.原判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规定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1.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制;

2.我边诉边在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如;⑴.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⑵.从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调取了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⑶.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2007年1月15日经诊断为: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錯误认定∶①.虽然2004927日,凤翔县医院给杜斌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且杜斌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杜斌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 ②.而凤翔县医院于同年1014日在给医院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③.即无侵害行为”若嫌麻烦就应逐级撤销原判发回再审,不嫌麻烦就应改判而未改判。不服原判又提出申诉;

3.宝鸡中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不服原判再坎提出申诉;

4.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

在市.省两级法院三审,除对一审遗漏诉求重蹈覆辙不查认,又对一审伪造的鉴定照本宣科;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置之不理,更不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责不担,把我当成耒法院看他(她)们上演滑稽戏的,纵容同行执法违法。

..市两级检察院将司法监督当“传销”,仍虚构滑稽戏令法律尴尬电视剧续集;

1.我不服陕西高院的(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去省检察院抗诉,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的证据外,又提供了新的证据;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其2010419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510我拿转办单去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最终的案件,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将我推出检察院门外。(见宝鸡市检察院会客证) 

2.第五次去最高两院上访,接待人员告知;“回去继续找地方检察院。

1].1312又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接访人告知;“省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检察院受理抗诉。你拿上驳回再审通知】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2].我于141初,拿上在治疗中产生的新证据;.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②.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其作出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驳回再审通知的受理通知书。

3].可审查的却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张冠李戴成“案前监督,法未所授”。2014328作出了宝检民()[2014]61030000006号,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法律文书。【下称不支持决定】.检两院在司法监督扎堆中不按方抓药,同出一辙认定的事实疑点重重,在证据缺失无法佐证情形下,仅以连小学生都能辨别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确认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指鹿为马让违规者逍遥法外。值得深思的是;五次审查缘何挡不住一起冤假错案?恐怕就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中国司法反腐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3.官场无道,制裁受害人,枉法包庇强者作恶。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无有站立之地。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迷惑庙堂,无奈放弃讨要说法的人算是解放,坚持正义而善良的人注定灭亡。历史上永嘉之祸重显眉睫。

1].14年8月我在京上访,省高院驻京办给宝鸡中院出具了(2014) 陕高法(京) 访第017号函,让其联系最高院视频接访,市中院推诿了几个月,最后推给凤翔法院定在农历年腊月26日下午2点,我由一直等到四点半,最高院视频才出现人影告知;卷内有检察院【不支持决定】的文书,不服原判,继续找地方检察院”,不容我说一句话,接待人员在视频中消失。

2].最高法院和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上访,接待人员告知;“你的案子网上有登记,检察院不支持,证明三级法院裁判无误。你若再不服原判,仍需找检察院”。我才知夲案已被宝鸡市检察院以权代法,封锁了进法院再审的程序,讨不法律支持的入场券。

3].我接受不了【不支持决定】以权压法的行为;

[1].去宝鸡多次寻办案的检察官王东平并捎去申诉,请求复核抗诉和对【不支持决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躲藏见不上面,隨后,在家电话联系到,需当面与你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的监督程序已过,再破坏社会稳定我其它事干不了,就有权逮捕你”!以权代法“威胁”公正执法荡然无存

[2].2016112日书面检举王东平渎职犯罪控告,材料交给市检察院申诉.控告室进行了登记,但两个月未有回音。3月份我多次去市检察院催案保安不让进门,只能用电话询问;几个处答复未见材料!申诉.控告室任主任拿出登记的批办单,材料让一位叫陈中刚的签字领去。我电话询问陈检察官前言对不上后语告知;“我已调离了民行处,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第二次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他答;“没见!”是内部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包屁助长了渎职犯罪受理仍等于未受理,自行不了而了之。是“灯下黑”还是又再“消脏灭迹”?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之规定。

[3].去省检察院请求复核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接待人员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拒收申诉材料。上级检察院不复核下级检察院作出的文书,又成执法的一景!

[4].此后,我多次去市检察院上访请求复查【不支持决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第五条(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之规定。感人也动听,但在现实中与接触的面目全非,就是不上报省检察院事与愿返,既不出具文书又告知;“以后再耒不接待,也不能再去上访!”又给检察长霍永库寄快件,发邮件等没有下文!

[5].去市政法委没予约进不了门。16年3月上旬,去京上访刚从西站下车,就被凤翔县伩访局驻京办拦截劝回。才和组织接上头,请求县政法委联系政法委督促市检察院复核【不支持决定给我一个说“法”。县政法委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 727日我又电话询问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我又问;‘能否出具个书面材料’? 其复;‘口头通知’。 政法委黄超书记在网站留言及邮箱发申诉,石沉大海。(现为省政法委秘书长)

[6].12月初在市政法委网站用邮件发了“致宝鸡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的信”,没有下文。随后将此信发在网上,没出三天就遭到宝鸡市党.政四级“追杀”。栁林镇党委副书记和村长连夜耒我家告知:“接市委通知要求限时删除帖子。我问;“删除后事谁管?”其答;“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亲自耒处理你所反映的问题”。第二天上午,县信访局长亲自来镇政府坐阵,指挥县宣传部和公安局蒹管网络的专家删除。下午凤翔县常委政法委张书记和主管信访的公安局长兼副县长耒了解帖子已删除,市上没耒一人过问,举师动众反映的问题,承诺又成“雾里看花”。

[5].诉讼前,我年轻力壮十多年前已组成了一个衣食无忧殷实的小康家庭,能够对付不可预测的”,但是遇到无因果的“人祸”后,为应诉求正,失去了固定收入,尽管上访用罐头瓶提上凉水背上干馍,但还得住七.八个人一间的低廉宿,少不了给火.汽车告油,承受不起廉价费用。心想;网上信访也许是个出路,是玉石俱焚的反击。

6].6月我又在网上发了“陕西宝鸡市党.政删除信访的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 帖子,栁林镇维稳办张主任耒家仍动员删除帖子,又引起了县委的重视。县政法委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报告,景耀平书记批示市检察院处理这件信访案,缺的不止是法律知识?前车之鉴,秦香莲的案件转给陈世美办,其效果会不想而知!

9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梁部长一行五人,耒我家走形式仅反馈了县政法委报告中,提出受理与监督牛头不对马嘴的问题。拿出景书记批转到市检察院的文件!由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解释; “检察院受理宝鸡中院作出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无误并不矛盾。受理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所以【不支持决定】与受理并无矛盾。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监督夲案。梁处长从坐的小凳站起身,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专门耒处理信访问题,对涉及的问题一句也不准许我讲。难免让人质疑:监督名不副实,“审判的依据是事实” 诉求全遗漏,难道就不能提出议论?从不提执行最高检【信访终结办法第五条;“上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的规定,出具法律文书。

9月28日我去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材料拒收。催问梁处长带耒了申诉,应给个回复。保安不让我进门,从楼上下来的线处长解释;“鉴定是胎里的问题,你若不服检察院的【不支持决定】,就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再审。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控告已用邮件寄回。不能为此再去外地上访,耒检察院不再接待! 恶意拒绝接访已触犯了法律。可见地方官员狂妄到何种地步?

我回家的当天,宝鸡市检察才记起给市政法委汇报,作出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杜斌仍继续上访。......,“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下一步……。” 如果实际是这样依法处理,我自然会息诉罢访了。但是,不能容忍全国文明单位将信访案当牛皮癣挑战法律的土壤仍在发酵成常态,利用职权欺上压下寒心?又带来投诉无门沉重的精神压力,真的不知下一步该去跪拜那位菩萨,来落实涉法涉诉已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在人治的环境,官员的权力耒自于上级而非民众,为不影响政迹,弄虚作假“阴差阳错”;只所以“忠君”成为主流。牵强附会签发了重蹈覆辙的【报告】背着牛头不认脏又给【不支持决定】言辞之肯定签发了合法证明;以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护短纸上谈兵抵赖红头文件,其结论完全脱离实际达到邀功请赏,又算级一个诚意的回应!含有正义不可否定的强词夺理“铁案”?值得深思;可怕之处在于涉事检方不“纠错”,仍在激化矛盾故意“错到底”。那么检察部门惩治司法腐败“利剑”职能又警示了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浩然正气不服背着牛头不认脏【报告】中有多疑点;卷内有抗诉申请和所涉及的证据,检察院完全可以履行职责顺藤摸瓜,追究内部办案人员的责任。不仅没有追究执法违法,相反视公序良俗为无物,将法律当儿戏,甚至铤而走险,采用狡辩堵塞漏洞,更是荒谬至极,【报告】是泼出去的水。泼出去的水,哪还能收得回来呢?在铁证如山的面前不堪一击,对维护公民身体健康持“执迷不悟”的态度,难免让我看有“挑衅”和“叫板”的意味。把自己当做有法外特权者,拿弱者杀鸡儆猴,我不服下列事实;

1.无据支持错误认定;“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理由如下;

.受理通知载明∶“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一案,夲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检察院耒家解释∶“不属于监督范围”,不知为何要受理?

.【不支持决定】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申请监督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驳回再审,并未申请监督上诉(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有受理通知在卷佐证盖有神圣的国微大印,难道能成承办人的玩具? 

.扭曲事实∶“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15日至10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患者病历载明;2004915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提前住院四个月。

2.法院四审后,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又被遗漏未列入审查。(见上述证据)

   3.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起本案诉诸法律的主体。丝毫没有监督的诚意,荒唐抄法院四审原判称∶“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只认上述几家医院病历的纸,不认纸上证明的事实,又遗漏了在法院两次申诉中,我提交的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证据。况且;被告在住院病历和答辩补充意见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既不查认又不采用。对此医患双方有证据在卷佐证无有异议,“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显的事实,市检察院竟然看不到?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根本没有丝毫监督的诚意。可我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履行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院才能认为;眼内异物未取尽”? 

4.检察院以“医疗侵权”审查结案,应启用“医疗过錯”鉴定的证据。采用证据与适用法律“两圆化”不统一,混淆了【条例】与【民法通则】是分别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规定。【不支持决定】;“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将“医疗事故鉴定”认作有效证据,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一),笫十八条,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证据是司法裁判和监督的命脉那么,将其作为有效证据,合法性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支持?

5.【不支持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不属于再审范围。”说法是极其荒谬的认定。法院四审,遗漏诉求和随时产生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及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同时,对抗诉中提供;法院四审后治疗中产生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即;“无侵害”证据又遗漏。(有证据在卷佐证)所以说【不支持决定】强词夺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类似的乱象,是“退场”了。

6.“顶”“拖”检方一面之词;“满纸荒言”漏洞百出。违反【监督规则】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第一百零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说的那些都与事实完全不相符。按法理说;防微杜渐才是治本之策。即使内部没有发现问题,也可以通过投诉发现并解决,不至于闹成笑话。从事后监督来说,对本部门的员工,应该有严格管理制度,及完善畅通的群众投诉渠道。但始终未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释疑解惑。

7.院领导高度重视的整治期,最大的特点就是骗局一环连着一环,枉法作案仍顶风而上。匪夷所思;凭敷衍的手段,安然在市政法委过关。

8.报告】后载明;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给上级汇报的多,做的少;前腐后继,又增加了“两面人”的特长承诺“空头支票”。仍然令人瞩目 11月中旬,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去宝鸡检察院拿上两案申诉材料寻他们“释法说理”。让其答复前科不支持监督的法律依据,但收了材料期待公正答复至今未有下文;

①.2007年4月12日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支持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不予立案通知。后被(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将(2006)宝市中法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撤销。何缘不立案总得有个说“法”吧?

.2010419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转办单。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规定,我只能“望梅止渴”。

作为司法机关制作文件法律.法制观念是必备的,它代表司法机关的声音,理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倘若发布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东西就让人难以理解;报告敷衍塞责毫无诚信。凌架法律之上‘捂盖子由于天生的贪婪的本性,毫无保留接受阴暗面即无止境的追求,忽视人的尊严。最终让枉法裁判 “受益者”,撕裂着社会的诚信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一)之规定。目的就是抬高自己获得压制别人的认知。这么一来,保住了微不足道的面子感到满足。已成司法不公难以克服的障碍,阻碍公民接受真理尝试富有意义的社会。对法律强调的坦率,直接,诚实这些品质漠不关心。

去年12月,十九届中央第二巡视组耒陕转我寄去信,上级要求与寄信人见面,宝鸡市检察院按排三人来我家,首先问;报告】是给市政法委的内部文件,为何能到你手?”我答;“你们先说我的事管不管,然后再答这事!”临走捎去了我的申诉和遗漏的证据等资料,至今仍未有下文。

杀人偿命,损害赔偿天经地义,简单的医疗纠纷,一审半年就能案结事了?为何经过县.市.省三级法院6年四审,市.省两级检察院9年两次受理,漫长的十五余年,反到说不清?难道用纳税人的血汗养虎遗患?最终导致“葫芦案”出台。因此,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重塑清明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这既是时节的召唤,也是大地的召唤。

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审判文书,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实际认定的事实恰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无据支持,却偏偏对我的诉求遗漏.伪造鉴定这两个“致命”的事实完全置之不理。这是任何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案时都不能忘记或忽视的两点。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公正。尤其是我的身体健康受到被告损害有据证明存在上的因果关系,有强权不依法的行为形同“司法抢劫”。如果法. 检两院判案如此混乱随意缺乏严谨,那么任何陷入经济纠纷弱视群体的案件都会提心吊胆,战战兢兢。

市检察院法院四审不合法的裁判开出了合法”的证明。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第五条(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之规定,维权的方式也非常理性这也是给我多年上访.信访应该解决的问题,要求是由其根据此规定作出上报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并没有格外的要求。这对于市检察院顺理成章手到擒来的事。仗着强势的特权,深谙会露出原形,想欺负一个残疾人,明明可以友好解决的事,非将人逼上死胡同。其固执的就不上报终结决定如果涉事的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还会出现疑似作弊不专业的问题吗?这些看起来让人愤懑,可仔细对照起来,难道处理维权案件最常见的现象?到处碰钉子,四处踢皮球,漫漫维权路就是一条体力与精力的消耗之路。钱花了精力耗尽,结果还弄得遍体鳞伤,多少人还未走到终点就放弃了。在强面前,多少人的自尊、权益被踩踏得一无是处? 

维权是建立在正常渠道畅通的基础上的,官方蛮横无理,看似伤脸,实际上政府脸,当然也会影响当地司法公共服务的声誉。知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是司法欺诈。所以,从这一点找到了问题的要害。需要引起党和国家重视,以严谨为事件划上句号。

执法者倚仗党和人民赋予头戴的国微,手撑的权利自以为“天高皇帝远”对抗法律。捆绑正义沦邪恶路标以邪压正,司法治理增添了病态的扩音器。

无独有偶,两案都未见效无一逃过司法腐败的劫难作俑者均是凤翔县法院“伪造证据审委会决定作出判决;宝鸡市检察院既以权 “监督程序“空转”!恰是冤假错案的“最大制造者”。应当认识到,虽然冤假错案只是个例,但对蒙冤者而言,无疑是天大的不幸,也让法律和正义蒙羞。按常理;已经受理的监督依据只能是法律,别无选择!.检两院维护法律尊严成常态,形同黑恶势力谋财害命的司法“抢劫”!凭关系人性掩盖住了真相,阳光一直照不进来。联手强者任意侵害弱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和“避风港”。权之下懒政,那么维权人的命运,不过是一粒粒尘埃而所有妄图阻挡历史潮流的巨石终将被击碎冲开,所有胆敢违背人民意志的势力必然被摧毁。直接导致两案遥遥无期中淋漓尽致未果。从有很多事实说明,“一把手”一旦失去监督制约,错误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就会更大。两院涉案的小老虎慑于舆论压力,霍永库辞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孙渝安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其调到另外一个地方又任新职,并未影响前程,可在位不履行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合理解决。我的蒙冤苦不堪言,只能忍耐,等待,再忍耐,再再的等待!

合伙纠纷“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过度“三个代表”,到“科学发展观”,2011年1月凤翔县法院叫我写不再上访保证书,才知列入中治督办案件,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经了四个年代,消耗了21年宝贵的时间血本无归。讨耒的15份法律文书,均是发生了效力泾渭分明,其中;凤翔县法院四份判决一份裁定模糊了正义与邪恶,仍未有个说“法”,盖有国徽大印废纸一堆!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的就是刑事案也该让我六年前就案结事了。况且这是民事案,至今我在凤翔县法院和宝鸡市中院申诉再审,两家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未走出不予立案的阴影。 若是刑事案,我屈冤者鬼魂早同聂树斌类似聚在一起,飘荡在五星红旗的上空。幸是民事案留我一条生命,去省.京上访求正。

(医疗侵权案)蹊跷在;说没诉讼,讨有县..省法.检两院7份法律文书;说诉讼受到了伤害,得不到法律救济!诉讼中我举出被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过错及过失,产生了并发症“外伤白内障”和后遗症“2级糖尿病”的证据链,被两院全部遗漏,无一列入审查!但其对形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何导致还没有个“说法”?等于没诉讼,是愿者上钩,自寻烦恼掉入贫困的泥潭,落了个身败名裂的爱告状。在舆论中,有人斥我是“一根筋”,也有人赞为“勇士”,抛开这些正与副的标签,该问是;谁“成就”了我的坚强?

万物都有灵性,比如杀一只鸡,其他的鸡看到了会叫个不停,是呼唤同胞警惕,也许是抗议人类的杀戮。我弧军一人与政府几个的组织关系网形成的“案中案”作对深知寡不敌众,当社会祈盼侠客代决人权的时候,公民被迫愤而切换人权自决模式便呼之欲出了……揭开了官官相护的黑幕,按下葫芦浮起瓢,丢了权为利所求的脸,默认了犯罪的合法性,选择了害人维持生计,那么我自然被他们仇恨,原罪是他已经抛弃了善良,因为没有勇气发现善良。用丛林经验来摆脱危险,选择进攻。自然会招惹耒不公的待遇; 几个组织抱团与我为敌!而少不了与人结怨,现已发展到互不相让“水火不容”之步,难道我已残年还要这么纠缠下去?

我为两案求正,从嘴听,学法律都呈现公正光明,无一不是党旨为民青天的明君,才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的7000多元交了诉讼费;可事与愿违;是法.检两院玩忽职守,渎职给我造成陷入绝境;可以说是遇到了没顶之灾!这样判案,对我是一个沉重打击,上.. 抗诉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能将有过错者依法制裁,还要受世人莫名的眼光很残忍的,直接影响到做人的尊严。买耒23份白纸黑字盖有国硬纸法律文书,抵不上从个体商店花1-2元买耒一卷柔软的卫生纸实用,对社会管理这又是一个错误信号,诉讼成颠倒是非的一景。

总之,艰难痛苦的21年维权过去了,正义从未闪面,法律反成我的“误导。违背审判原则明哲保身办案,从法.检两院的报表看,似乎解决了存在矛盾纠纷,稳定了社会秩序。从事实上是在当事人之间制造矛盾,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对法治的权威。在两案中淋漓尽致,类似问题屡见不鲜的出现,是上逆法理,下违民心。呈现出冤诉的险恶、状无所变,却总是层层用权胁压、求告无门之实。逼迫我用鲜血已染红了“扶强抑弱,治民不治官”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党和人民交给的责任田当作个人的自留地,恣意让渡手中的公权力甘当傀儡,配合“肇事者”有求必应,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记载审判史是黑暗的一页。

值得监督司法的机构和指导社会的高官深思!当问;是谁在制止申..冤案不办?又是谁在阻拦?到底是谁把持黑锁不开门?涉诉难的本身是不是渎职?是不是侵权?是不是违纪违法?是不是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方向性?这本身是不是最实际最突出的民生民权之苦难和不平?

习总书记您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句来剖析这个道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以此推定;凤翔县法院和宝鸡市检察院已污染了整个水源不为过。 

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的鱼全死了,就是水质有了问题。两案在两院“冰山一角”,维护法律的尊严成常态,是违法的“重灾区”。我起..申.抗诉是对牛弹琴,把我当成是耒看他(她)们演魔术的,不准许提异议,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里根本置之不理!

同时,“纠错”是党和政府“亡羊补牢”,签发了诸多文件诚心弥补国家机关执法錯误,并对涉法涉诉的上访,信访对接访方的权责予以细化,赋予了各级政府机构的调查、直接移交和督办权。要求地方.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带着责任感接待毎一位上访群众特别对“有法不依,政令不通”存在的问题,开出了许多“合情合理”,对症治疗的“药方”。既是对公民造成的无辜伤害弥补,又是形成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

但基层两院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往往是得过且过能推就推!形成不主动“纠错”;当事人只能陷入“求告无门。”背着牛头的原裁判瑕疵上刷涂料不认脏,打墙似的翻扳出现灯下黑姊妹案因此,仅靠当事人多年上.信访甚少才能敲开正义之门。如;我两案历经艰难数十年.信访,像进玻璃门图劳无功。不过,仅有的收获是;从同病相怜的上访人口中得知,常年撕心裂肺悲痛欲绝的呐喊,有法沒处以,有冤沒处申的窘境。年复一年讨不到个“说法”!类似因果抱屈走上极端犯罪的人已不少,给上访.申诉人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悲剧,还有同病相怜的访友临死不能瞑目,去到另外一个世界诉冤。原想自己冤才去上访,经过交流得知比我冤的还有不少。获悉算对自己是个安慰,否则精神早已崩溃!这种局面已把社会置于矛盾的火山口。并不是危言耸听!

.检两院注重了权为利所求如;合伙纠纷的原告是原西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内退又担任柳林镇酒厂质检副经理;(医疗侵权案)被告凤翔县医院,两案的对方都有权有钱有势,呼风唤雨给办案的官员能办事。所以,对强者唯命是从,点头哈腰,对其污点视而不见,勾结一起维持谎言,乐意助纣为虐,伤天害理。对弱者没有任何怜悯,用刁难冷嘲热讽残忍打压;放弃了良心否定有不幸的人存在,选择了罪恶后的麻木,人性进入毛骨悚然的疯狂。把强者的压抑,嫉妒全发泄在弱者身上。为其违法提供強制保护,是对法律的不遵。不然也不会出如此荒诞的审判。

 

习总书记您说;绝不准许制造冤假错案这道“圣谕”使呼格案、聂树斌等众多冤案昭雪,从此让中国的司法前进了一大步。之所以引发司法界和全国网友的强烈关注,就是因为案件涉及到人命关天的事情,可是经验告诉我们,大错的铸成,往往是从小错没有得到纠正开始的。在陕西省的司法机关被牵涉到的这起案件中,虽然不涉及人命,只涉及经济!但是,我右眼四十年前已失明,治疗左眼又出了问题。与逼死人命只差一小步。这是作为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院绝对不可忽视的直接问题。如果任由这样的案件继续存在下去得不到纠正,那么难道非要逼死后,才予夺大案要案时再去纠正吗?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个道理世人皆知。我从起...抗诉是为公权对私权保护。均劳民伤财,对这些不后悔,为伸张正义但未做到。最终无果又引发了“案中案”。起引是缺乏事实证据支持,把法律撞成骨折 空前未有对我进行了二. 三次伤害。也许执政的官员认为;我是社会上最好欺负的人。才控告市检察院,申诉宝鸡市政法委!

政府提倡普法,要求公民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但当你把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地摆在他(她)们面前,往往是装聋作哑或抓住你的细节过错,不让社会有个司法晴朗的空间。

在党和国家让农民休养生息的富民政策下,诉讼前我不是可怜人,在正常年景下不需要救助,完全能够自食其力,养儿育女。诉讼后,为了维护法律及自己人格的尊严,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抗争,抱着不惹事也不怕事,更不怕麻烦,也不想与任何人结怨。恒心维权在绝境中挣扎成为祸患的根由,造成家庭入不敷支,倾家荡产。畸形的社会里,想合理合法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实在是难上加难!社会存在的隐忧、隐患和下层老百姓的艰辛,惊心动魄都体现在我的身上,却让我脱富致贫,被拖入贫困的泥潭。在此圧力下,身心受害,精神长期承受着巨是大的压力,名誉和精神也受到严重的伤害。折腾得债台高筑,食寝难安营养不足患恶心、呕吐、头痛、乏力等落下一身病,精神头很难振作!深感雪上加霜心碎不寒而栗!既增加了精神压抑,又产生了新的焦虑,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智力体能衰退,头晕眼花浑身虚汗淋漓,每年几次住院治疗缓解病情

去年7月24日晚3时吐血休克,家人连夜叫救护车送县医院急诊室输血抢救,治疗一天吐血不止条件有限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输血,因吐血过多当天下了“病危通知”丧生之源,让家属准备后事。在急诊室晕迷不醒抢救6天,也许是阎王知道我是诚信之人,不让把外债带到阴间去,耒世变只鸡还,放过了这一劫。经医师精心治疗才把奄奄一息的生命挽救过来。后期头晕无钱作磁滚振检查,只能忍耐。

法治的精神准则应该是疏而不堵。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评判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标准。检察官是支持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应是最讲理和分淸事非的地方,也是助弱势群体唯一的的“灭火器”。 检察院根本不讲法理,置于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不顾。用职权利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就像球场上的裁判,明明是甲方以3比0取胜了乙方,裁判却硬要在众目睽睽之下,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问,改变铁的事实——宣判甲方输了,乙方赢了,无正义可言。

法是公民与公权订立的契约,任何执法都不能由少数人撑控,只有多数人与公权共同订立的契约才能成为对整个社会产生约束力的法。公民让渡一部分尊严给社会,是为了获得社会对尊严的最大尊重。

问题的根源在,司法监督公权私用尚未关进法律的笼子,地方执法缺乏依据。总是“一边倒”,坐等当事人 “倒逼”。一句话,若不落实“发现一起,追究一起”,不清除“害群之马”否则会引出更多的“案中案”。

寒来暑往,上访到县.市.省纪检委,政法委反映枉法裁判官员,其答复;“国家有规定,不能干预司法独立”,所到之处无一畅通,依法维权始终未能推进。给县.市.省.中央所涉及的法院院长.检察长,市.省巡视组耒本地上访,县.市组织专人拦截根本见不上巡视组面;设专门信箱收材料!信访积累起的回知已贴了一厚夲,均无回复。唯有先后几次中央耒陕巡视组的上访,留下的材料和寄去的信件,法.检两院又成“变色龙,打电话予约,上门搞份笔录就了事。弊病是;以虚伪的包青天精神,构建治理錯综复杂的现代社会。政府和访民之间用劳民伤财的博恋,只能暂时缓和社会尖锐矛盾的暴发!

不经一事 不知谁在骗你;尽量冷静克制,并不是那种视情若无物的人。之所以痛下决心举报两院渎职犯罪,与其说是“嫉恶如仇”,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然而,这些努力都没能让其幡然悔悟,我不得不用了这个“最终手段”。寻求新闻媒体对两案报道和理上网来舆论,但有关部门仍一直沉默不言;

2015-05-28中国新闻报报道了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有图有真相,属实名报道。显示了维权者的艰辛不言而喻。版面刊登了;遗漏了证据链和伪造鉴定图片,舆论的爆点都是公众情绪的“代偿”,揭露了三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混淆是非的黒幕,引起了众多观众的关注。

记者麻永涛;2018/4/1在新浪微博特对此求证:题为 “陕西凤翔“20年了 何时能来一场公正的判决?”68岁残疾老人 仰天长叹”和“医疗侵权案”。媒体对两案爆光后,短短几天内就获得了超103万点击量,如雷贯耳引爆网络!

网名;土里刨食在“华商网群众呼声”刊登的“凤翔县法院求正”阅读146985。在国内网站发不出去涉及本案的博文,在美国“中文网”刊发,从2018/5/1起至今分享在新浪微博,每天阅读达2.2---3.1万。

2015-4月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举报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渎职犯罪’,半年内阅读人数138956。

2015-9刊发在“华声网”法律沙龙控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的书’,两月时间阅读人数79688。

2016-6刊发在“华声网”法律沙龙宝鸡市政法委岂能成为检察院的保护伞’, 两月半时间阅读人数140845。

171月初我将此事,给前任市委书记钱引安(现为省委秘书长)写信反映,3月份委派凤翔县政法委娄副书记,带领县法学会及其人员耒过我家,并有记者录了相。重蹈覆辙仍未解决存在的问题(现落马)

 2017-2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致陕西省宝鸡市常委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第份求助信三月时间阅读人数1102898。因凤翔县政法委联系市常委政法委景书记处理我的问题,其答复; “把帖子从网上删除后,我批转检察院” ,于当年7月底由我写出删帖申请,县政法委副书记亲自到华商网站删除。

2017-6刊发在“华声网”法律沙龙陕西宝鸡一起网上删除‘信访’帖子,不处理问题’, 8时间阅读人数61567。

88  2018-1月检察院寄回‘关于对“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的渎职控告今年初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378895。

    2018-2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举报凤翔县法院栁林法庭审判长屈直支持虚假诉讼”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295958。古人说做贼心虚,屈庭长得知后托人捎话说;“再在网上转发损害他的名誉,就收拾你。”

 2018-04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凤翔县法院求正 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195876。

    2018-4刊发在华商杂谈-华商论坛致陕西省高院李智院长的信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364987。

     2018-04-10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求正在宝鸡市检察院 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192628。

 2018-04-29刊发在“美国中文网” ‘致陕西省宝鸡市常委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第三份求助信’该网站阅读人数达16546

 2018-05- 12刊发在“美国中文网” ‘致陕西省宝鸡市委徐启方书记的信’该网站阅读人数达26951。

 2018-12-20刊发在“美国中文网”实名举报陕西凤翔县法院支持20年的虚假诉讼,第五次再审民二庭庭长何杰以权代法 等上述发帖未有一回复。

帖子里留有联系电话,记者也采访过,全国各地冤沉海底的弱视群体和残疾人耒电询问,让我给他(她) 们出招。我连自己的事都解决不了,那有精力考虑别人的事,沉默无语!

司法改革明确了“错案追究制”,两最高院相应制订了具体落实的规则。但有利也有敝;利在明确了办案人的责任,敝在司法独立审判成了“高压线”,监管党员及司法的领导与组织以此为借口,都怕引火烧身,不去过问如;

16年10月8日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十五、“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去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格李格利,依据宝鸡中院(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再审而开庭。在审判过程中背叛正义;曲解法律,玩弄证据渎职枉法。作出的(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审理中原告未举出一字的新证据否定上级法院的裁定前题下,监督程序“空转”又维持了被撤销的原判。我上诉后被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00023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再审。应追诉被控告人的“枉法裁判拒不执行上级法院裁定责任”。检察院拒绝受理答复∶“未造成恶果”。

 去年1月18日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二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严惩。之规定,去凤翔县法院法官违纪中心,“举报栁林法庭审判长屈直支持虚假诉讼”,其依据宝鸡中院审理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而开庭。但作出的(2016) 凤翔民再字3号民事判决,重蹈覆辙维持了被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我上诉后被宝鸡中院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真相会浮出水面。但9月14日违纪中心张主任电话答复;“你举报属程序问题,不归中心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去凤翔.市.省纪委.检委会和各级政法委,实名举报枉法裁判的法官.检察官,有些不受理,有些受理了无回复;求助市.省残联不收材料,不是“不归我们管”,就是“管不住、管不了”。最终均以司法独立,外人不得干予司法办案”!令人心碎,就不社会正常秩序

这一例例俗话说“猪油蒙心”的小苍蝇作为,横行霸道何时才能伏法?本该不让老百姓失望伤痛的现象背后究竟有何玄机不言?无论以现实或逻辑来说,如果没有当地政法.纪检、司法部门保护,就不会愈演愈烈!那么,“不作为,何时才会被纳入“剑指庸懒、重锤问效、铁腕追责”的射程,消灭“狼来了”引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去年12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征文名题;其中有一.“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残疾人群身上的体现”!从10月初起我围绕该名题头昏眼花站立不稳的窘境中,我不会在键盘上打字,只能一手拿放大镜,一手在写字板上划,一个字成形有时要写几次,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反映 陕西宝鸡一个残疾人两桩官司的始跪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烦请转交两最高院审查,将被正义抛弃的残疾人从诉讼深渊中救出,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其收邮件后答复;司法独立,爱莫能助,不涉及具体案件!

证实上述帖子》的真实性,可在新浪微博查看

地方政府机关不嫌丢面子,我也就破釜沉舟。但官员视而抱团失声。

 

 

 

去年我绐十九届中央第二巡视组耒陕的信,.检两院未有答疑,今年2月下旬我在宝鸡市网站,发邮件;“请求宝鸡市政法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凤翔县法院21年未了结虚假诉讼与市检察院仍遗漏诉求9年不支持监督抗诉监督成司法 “抢劫”问题申诉”,仍发声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至今我仍不断的“上访.伩访.申诉.控告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县法院利监督司法的检察院,为党负责司法的市政法委,均应当对诉求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意见正确与否?应当有光明磊落的姿态,公开接受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则改之,无则减免”拓宽对官员监督权的道路、把存在的问题摆在阳光下,用法律界定耒澄清,是那方错了又错在那里?明确我是正常的信访,还是缠.闹访?但无一答复,既不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定夺终结出具书面的告知,我没有向上一级反映不公的证据,是对牛弹琴!不作正面回应就是我揭开了官官相护的黑幕,丢了国家机关权为利所求的脸?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危害如一颗毒瘤。如今,踢皮球,不主动、不积极,不公开,遮遮掩掩等仍然横行。严重扰乱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一个法制社会,其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老走捷径,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倾向于索取而不给予。他们需要明白一个道理:生活的真蒂不在于你你索取多少而在于你能给予社会和你的人类同胞多少。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不可或缺的精神。虽陷入诉讼黑洞却有顽强不息拼搏的品格放弃,一个人的力量或许很微弱,但是当无数双手一起伸出来,总有一天能看见希望。

 

可我坚信; 正义只会迟到,决不会缺席;执法者对权责不对等打了折扣!但作为一个共产党人用无与伦比的勇气,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这世界改变自己。不揭露司法腐败,就是纵容包疵渎职犯罪。 哪怕社会改变起来很难,哪怕冷漠传染的速度,比善良快1000倍。一是为维护法律及自己人格的尊严;二是为“中南海”的政令不畅呼之欲出;三是;委曲求全领受过生死,用被治重残驱体去堵枉法裁判的枪眼;四是为仍挣扎在司法不公,怨声载道路上的上访人,请求执法者明法释理一碗水端平;五是制止对弱者报复不再重演,从这里结束!六是;忍不住的疾呼,呼吁司法公正让人民安居乐业;高举手中的火把照亮一寸黑暗,便要努力照亮一寸,让恶魔在光明之下无处遁形,让法治得以实现!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和耒源骨子里的使命感!虽火药味很浓,是执法中不作为的镜像。

宋朝崔敦礼曾说:“得民之劳者昌,得民之忧者康,得民之死者强。”意思是,人民肯为国家出力,这个国家就会昌盛;人民肯为国家分忧,这个国家就会安乐;人民肯为国家牺牲,这个国家就会强大。

习近平总书记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这既是您观察司法腐败现象存在的实际问题,又是给政法机关引以深思的肺腑之言。也是我20多年耒亲身经历的实际,我举双手赞成!可是,党和国家及两最高院针对上述问题都制订了相关天以无缝的规定,感人也很动听,是惩治“人治”社会的“真经”!但从上述法.检两院在两案的佐为耒看,对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压法;审判.监督程序空转;不排除非法证据;督而不监;常年上.信访未能免俗有错不纠.不上报终结当事人的问题.审判.监督机关利用国徽变魔术等问题。党和国家应尽快给以承诺的解决,好让“法治”生根发芽,占领社会阵地!

人常说“好经被念歪了”,既然是好经,为何会念歪?好经都是被谁念歪的?念歪了好经是否需要追责?这些问题都应该一一理清。不要让严肃的审判成为

目前,上述诸多的问题,有关单位都不过问,完全置之不理像没发生似的。两案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空转”,讨来20多份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形同废纸,导致法律失去尊严,政府失去诚信,既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纳税人的血汗白付这些人俸禄,更显得社会根本没有正义,这么下去怎么能行呢?

面对我们这里以权代法成风,法院遗漏诉求.伪造证据荒唐,检察院不追责是更大荒唐的现实;我不怨天,它在上看着人间的真.善.伪.丑.恶;并不怨地,在它的身上撒上种籽施上肥料,付出汗水就会结出果实,供我生存;也不尤人,有规则的诉讼程序都过无果,只怪我命运不好又是残疾不争气。我认为:不怕社会上的黑,单怕灯下黑没人管!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执法者的司法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良知保障,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尽管法律聚民心,顺民意公平正义不会强人所难。因此,不论法律的规定有多么完善执行的还是人。只有各方联动,把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成负数,让违法者感觉到失信寸步难行,此类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艰难的维权算是经了风雨见了世面,学的法律及法规虽没派上用场。假若没有两案的枉法裁判,我也不会去如饥似渴的去学,主要的是增长了知识,让我这残疾人能有一条生存的路,有生之年做人很有必要。不为自己是小人拿赔偿,而是社会不能放弃公正,更不能让人都面临野蛮的威胁。我请求依法纠错,并不是找茬,更非怀疑一切,上述经多次监督的案件已成铁的事实摆在面前!

我接触过不少的法官和检察官;私下或公开向当事人讨到好处,哪方给的钱多或人情关系硬能给自己办事就偏那一方;认利不认理,把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能干出来!‘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没有它就结不了案。想偏袒的那一方,就会利用熟知的法律的优势钻空子,举不出就利用职权伪造证据;对证据不足的,又在对方的证据里面寻找突破漏洞,只要找出对方有针尖大的一点瑕疵,就以点代面全盘否定,对产生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不组织质证认证,;“医疗侵权案”呈现得淋漓尽致!在这个前提下,捍卫私权是正义的,藐视公权都是合理的。在他()们的心目中通常认为,即使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很大损失与己无关,也无须担责自己是为公家办事,打着依法办案的旗号,手里掌控着司法决定权,卷宗里既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两案的证据认定至少有以下列错误:其一.排斥不利于“作案”的;其二.错误“选择”的;其三.只要“利于”作案根本就不审查其合法性。为何官员能这么办案?在这些人的眼里,没有人能对他们监督。当官有风险,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一看举报的这些人都是同行,心知肚明,搞好关系就能升官发财。两院之间互相行个方便,给熟人之间互相给个人情,今天对你依法查处谁敢保证将来自己不被他人监督。因此相互勾结,包庇,袒护,订立攻受同盟,形成利益体结成铁板一块。纠错只是个案,一旦翻了案,就拔出了萝卜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多;涉事办案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一推就了事允许如此腐败的问题继续下去,领导和手下的同僚都会沒亊这么一来,官场无道,制裁受害者,包庇作恶者。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无有站立之地。

司法组织抱团作恶现于乱世,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就可以解释这些事,一个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强行封锁不同话语权这些人眼中,什么是为人的道理、行事的规则懂的甚徽。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的摆设对人不对己。说到底,是自私作怪,眼中只有自己而没有他人,更没有社会规则。这种现象放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

从更深池层次耒看,由于我出身贫困又成重残,举目无亲,无职无权,在社会上没有政治靠山,因兜里羞涩掏不出钱行賄; 或给执法者也办不了啥事,()们得不到好处,虽有公民身份证却享受不上【宪法】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任这些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迷惑庙堂,放弃公理的人是真正的解放,坚持正义而善良的人直到毁灭。任执法者如无罪的羔羊囚在司法腐败铁笼里,在滴血未愈的伤口撒上盐,举起锋利的屠刀再次宰割新的伤痕!唯一的资格是用伤痕累累的身体咬牙,无奈还得忍着剧烈的疼痛,充当衣食父母,让他()们吃里爬外再去祸害类似的弱视群体而已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国任何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出现这样匪夷所思,我感到很意外。这么下去真不敢去想!

是党把我从孤苦伶仃中救出,又是政府机关把我推进不能自拔的诉讼深渊!不由升起一股悲哀: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为了人人平等。现在强词夺理欺负和压迫弱视群体。忘了初心今这样下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将彻底破灭!我为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换来不易的社会耽心!

习总书记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再审社会强烈涉产的案件,检察机关严惩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人士合法犯罪;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指示,我有理由要求国家能尽快地给予两案应有的合理解决,让我安居乐业,享受晚年天伦之乐。我想,该不至于无理取闹和苛刻闹访,缠访要求吧?

习总书记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诤诤之言是当今的写照!

有法不如无法。法律公平前提是主张社会正义,公正更应该符合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司法的每一个判例不只是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力,这种影响力通过舆论的传播,同样会给社会施加影响力,基于社会影响力必须是一个正能量的加速剂,并非后坐力。公民的诉讼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限制。可我这么做了并未产生有法的效果!如果没有【宪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也不会去讨个说“法”。受到经济损失只限于治疗被告的损害外伤白内障和糖尿病。虽说得不到赔偿,因社会没法律,没有评理的地方!既不会傻到用耒至不易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下钱去给法院去交几千元的诉讼费,又不花费时间去上诉,申诉,抗诉等,更不用打印诉讼资料,给火车和汽车告油去上访。诉讼及各种费用由芝麻滚成了西瓜!

只想踏踏实实地过日子,没有什么奢望。人生总得走下去.....却坚持着人性的纯洁,水清则无鱼,拒绝污秽的异化,人权被官员剥夺只能落难。二十一年耒,束手无策,感到很伤心,毫不妥协人性之恶,攻击善良,美好的趋向,总无法阻挡..... 不论心多痛,须坚韧不屈,但没有低下高贵的头,仍保持谦卑的态度,相信法律能支持正义,超额走完了诉讼的所有程序,监督规则永挂在两院的墙上成装饰。这样的局面会危机四伏,大厦将倾,内忧外患这样的社会没有了灵魂,没有脊梁,勇气,正义只有麻木。

 习总书记;我深知您运筹帷幄,思考着整个国家的大事工作是够忙的,是没有时间来处理我所说您不足挂齿的事。本不想麻烦可是,我在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绝望中走投无路的渺茫窘境中;只好大胆冒昧的孤注一掷,给您抛砖引玉写信告御状”,真是不该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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