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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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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习近平主任;我向您先问好。
我幼年玩耍中失去了右眼。12岁就在生产队拉木轮车自食其力,曾任记工员,会计员,队长,公社农场科技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在土里刨食57个寒暑。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在七旬生涯里,打过两案官司;一案;“合伙纠纷”原告是陕西省西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内退后又担任柳林镇酒厂质检副经理,我是被告;另一案;"医疗侵权"为原告,被告是凤翔县人民医院。反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权为利所求成办案人专利。如;两案的肇事人都有权有钱有势,呼风唤雨能给办案的官员办事。不然也不会出如此荒诞的审判。苍天若有眼,对此案的离奇该有个天理与法理的说“法”。今生不如死,土涌到脖颈仍在上.信访路上挣扎这对我还是社会都是啼笑皆非的荒谬剧。
一.“合伙纠纷”案,从上世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过度“三个代表”,到“科学发展观”,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经了四个漫长的年代。在全民依法治国的今天,凡是冤假错案都要平反,公.捡.法对立案后逃逸的当事人都要追究。本案长达21年耒,先后作出17份法律文书超重2市斤。其中;凤翔县法院四份判决两份裁定模糊了正义与邪恶,消耗了21年宝贵的时间血本无归。盖有国徽大印的法律文书成废纸一堆!在挫折中我忍受着愚昧,是中国民事审判史上屈指可数时间长,法律文书多,仍未能“案结事了”该拷问司法维权为何出现困境?
若是刑事案,我屈冤者鬼魂早同聂树斌类似聚在一起;幸是民事案留一条小命。
案情回顾;1998年2月17日原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扩大”虚构债权标的;联手与产生了利害关系人伪造掩盖自己推迟发果事实的证据,用恶意患通胞兄刘乃信,赵建奎及三人未履行的‘购销协议’借题发挥为导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杜斌.刘乃信.赵建奎列为被告称;“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购销结束后,杜斌仅用收回的果款对他经手的贷款进行了归还,而对我经手的垫支未作处理,索要无果”诉至凤翔县法院。从没提起合伙人签订的兴平 ‘收果协议’和‘合伙纠纷纪要’,不利于索取。我在随后每诉必提,法院偏袒原告,作出(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支持了原告‘四合伙人均摊亏损’诉求。这份枉法裁判的判决,成‘导火索’引起我长达21年应.反诉,凤翔县法院六次审理,均支持原告虚假诉讼,导致我血本无归后,而了之!
我不服泡沫原判提出上诉后,聘请了几位律师对被告自书白条套取资金及其延误推迟兴平发果10多天,错过年前销售黄金季节,造成亏损的取证。
宝鸡中院审查中,被告赵建奎从云南打工回耒参加诉讼,告知合议庭自己没出过钱,也从未让原告垫资。中院结合律师取的证,要求合伙人重新核准亏损,带上四合伙人签字认可的帐务清单再耒开庭。但‘合伙纠纷纪要’形成后,原告既不自剔白条中含有的水份的虚数,又不通知胞兄刘乃信参加清算帐务。我和赵建奎商议,就按律师取的证硬把原告白条中含有不实的水份剔除,其二人不在帐单签字,也是枉然。中院了解情况后,作出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二.发回凤翔法院重审。
此后,在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六份裁定发回再审,已堵住了原告虚假诉讼的路。但凤翔县法院在五次再审中,放弃了正义,法律低头维持原告空手套白狼,恶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诉求。毫无悔改之意,在原告未举出新的证据否定多次发回“重审”前题下,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展开了“拉钜战”!
凤翔县法院第五次再审,根据(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启动,是正义所盼!既是“亡羊补牢”,又是正义回炉。在严肃的国徽下竟“剑走偏锋”,居然仍以邪压正;滥用职权破坏法定程序,视法律如无物;
1.2018年5月2日签发传票,决定7月10日开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于6月15日将反诉状和两份材料,请求法庭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出庭接受申请人,当庭对其出具的真伪证据进行质证的书面申请。交给了法庭,何审判长答应通知,出尔反尔未通知,并未向我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驳夺了我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的权利。
3.案件受理后,未签发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4.未送达原告起诉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5.合议庭组成后未告知当事人组成审判人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6.去年7月10日庭审,我提出反诉,未按缺席判决审理。当庭“奇葩”作出了(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更加离题以“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7.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另起炉灶”,是本案再起争议焦点:文号是“初”字,擅自与(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脱离了关系,我以文号初审不准反诉提出异议,何审判长答复;你原一审未提出反诉。那么这次审理是“初审”,还是“重审”?算“重审”文号是“初”字,算“初审”既“不准我反诉”互相矛盾不能自说其圆!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 (一)之规定。
8.没有原告,不准许反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这么一来,市.省两级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六份法律文书,象从未作过似的。是对“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亵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再审案件改变原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无疑偏离了立法初衷。恰是肇事司机在斑马线撞人后逃逸!也不追究原告把严肃的诉讼场所当做菜市场,想来就耒,不想来就不耒的责任!捆绑住我给这起20年的虚假诉讼案自行消失。
9.对我不应支付过的诉讼费未作处理。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宣布休庭后,我拿上裁定书去找何审判长办公室询问;何缘我垫付不该承担的诉讼费不处理?见何审判长和原告坐沙发上闲聊,造成里勾外联串通好纵容原告逍遥法外。
10.在违纪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本职秉公办案为零,其中的隐情不言而语。未解开“虚假诉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死结”。
11.如此荒唐的裁判,对双方 “不平衡”也“不对等”。照射出官场认人不认理的黑暗!以权压法和稀泥草率结案。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本案已被凤翔县法院烤成“烫手的山芋”;明显是“灯下黑”消脏灭迹!在后我请教几位律师协商下一步该怎么办?均明确表示“弄不懂不敢妄言”!
12.签发裁定书后,1].我根据省高院规定书面申请凤翔县法院判后答疑,未有下文!2].申诉再审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书,“驳回杜斌再审申请”仍不准许上诉。防人之心不可无,18年6月13日我给法院交反诉状前两天,将“第三次致陕西省凤翔县法院的民事反诉状”发在“美国中文网”有据可查。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陕0322刑初40号裁定书,“对杜斌起诉不受理”,本人提出上诉,不知宝鸡中院是否能顺利启动再审不确定?
13.21年凤翔县法院权威公信力有无猫腻?还有我的耐心,在这样推诿扯皮中消弭殆尽,非法制裁无辜,没有一个说“法”?应该揭开了该案涉黑团伙幕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拭目以待。
二."医疗侵权"案,2004年9月13日下午,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不治疗怕后半生处在黒暗中。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门诊医生为医院搞创收建议;‘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因我情况特殊,左眼能见光明,若没把握去宝鸡治疗。”眼科主任翟医师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检查后承诺能够很快治愈恢复视力,为挽留患者举例;“申都花炮厂的人眼睛炸已出血,都在这里治愈。你的伤比他们的轻。”但在治疗中,未按照医疗常规,如;9月27日病历记录;‘左眼角膜创口水肿,上皮实质层可见棕黄色样异物,决定取角膜深层异物。’尽管未取出异物肯定对眼角膜有损伤,其未消炎更没有使用抗生素药物,预防感染。当天病历记载角膜异物未取尽; 随后再也未取过!
住院26天, 10月11日翟医师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通知出院。我深感视力模糊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会自然复位”。当天处方开了“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扶我出院。
按医嘱第一次复诊中,处方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第二.三次复诊吋,因上述两种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此后眼球疼痛难忍,同年11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在医生询问此前都用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没用完眼药水。经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检查完后医生解释;“熊胆眼药水”能消炎,对眼外伤未愈是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是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因你情况特殊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出。建议;‘住院治疗’。因我经济困难医嘱;‘门诊治疗’,当夫开了消炎药物。
我住院与医院具备了诊疗合同关系,而医方应按照治疗规范“治愈”通知出院,在“未治愈”的前题下,既构成了违约行为,并构成欺诈行为。医院理当给个合法的善后救济,但我寻找多次其置之不理。“”
请求卫生行政处理,凤翔县医院贼心虚拒绝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医政科建议;去法院诉讼。
诉讼中,我举出被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过错及过失而产生了“外伤白内障”已作了手术,治疗“2级糖尿病”的证据链,蹊跷被两院全部遗漏,无一列入审查!但其对形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何导致没有个“说法”?让人见笑,均维持一审法院无据支持的错误认定;“即无侵害”等于没诉讼,掉入司法腐败深渊,落了个身败名裂爱告状。说诉讼,讨有县.市.省法.检两院7份法律文书;说诉讼受到了伤害,得不到法律救济!;
1.凤翔县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枉法作案荒诞无稽;
1].申请回避的组织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三次开庭没参加;第一次开庭我书面申请回避本院审理本案,理由;①.不立本案,后打听立案庭长老婆在医院当护士;②.诉求选择“医疗侵权”,而法院签发传票擅自变成“医疗合同纠纷”。当庭请示主管院长准许休庭,结论;上报中院决定,但中院未作出决定未回避;②.未申请回避审判长,三次开庭未参加,没见是光脸还是麻子,但判决书上有审判长张五堂名。均由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两人支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2].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第二次开庭中,我先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眼球疼痛,视物不清。04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
①. 证明被告未对患者眼病“未治愈”,而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应承担延误最佳治疗期及未如实吿知的“过失”行为责任。
②.被告和代理的律师对此据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任性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我反驳;“被告答辩状上盖有县医院公章对此据‘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病历为证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判决中没有将此作为证据! 在随后上.申.抗诉扎堆的监督中均提供,始终没有一家当作证据采用。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3].我举出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证据;①.在其他医院检查,眼内异物未取尽;②.县医院长.临时医嘱;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县医院处方;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县医院长.临时医嘱与收费单;索取240余元卖给患者药品归己;⑤.县医院;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县医院处方与收费单;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1].患者住院26天;[2].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3].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长.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5].该说明书载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用法与用量中,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同时,县医院在答辩补充意见陈述中承认“白内障”,况且我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在凤翔住院期间已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后遗症 “2级糖尿病”。已形成有损害亊实关联证据链。
4].审判人员当庭也未让被告对上述证据答疑。
5].同时,被告也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八)之规定,举出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錯的证据。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法院应法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阴差阳错未判。
6].临休庭,审判员未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双方是否鉴定?我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被告已过举证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提出反对。被告答; “还没商定”。审判员露骨驳斥“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都查不到有过这种表述。隨后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见庭审笔录)法院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一) (二)之规定。
7].被告按法院旨意,按当天日期补充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将篡改伪造的患者住院病历共三页;①.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②.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③.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一并交法院作为鉴定有效资料。法院顺水推舟转交给不明真相的宝鸡市中院,委托宝鸡市医学会鉴定。
8].县.市两级法院枉法启动了不符合本案医疗侵权“鉴定”作为证据。但忽视了宝鸡市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九.十八之规定,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规定属于医疗事故外的案件应采用“医疗过错鉴定”为依据。裤裆放屁--两头走了!
2.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1日受理,我委曲求全提供给其证明被告有损害事实的上述6项证据,无一未例入审查全部遗漏。同年11月10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称,【下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鉴定含糊其辞未确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
3.鉴定结论;未有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及鉴定人员签名,以“鉴”定案,不仅是法院对侵害的垄断,也是司法缺乏对受害人救济的缺失。凤翔县法院未对其进行审查;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
4.【鉴定】为本案证据不准许我对此质证;第三次开庭,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白审判员主观服从客观,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对此质证。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5.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以“医疗侵权”审查,但掩人耳目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经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认定的事实子虚乌有。给被告的违法行为签发了“通行证” 。
6.原判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
我不服原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五)之规定提出上. 申.诉;
1.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2.我不服原判提出申诉,举出下列证据,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錯误认定∶①.“虽然2004年9月27日,凤翔县医院给杜斌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且杜斌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杜斌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 ②.“而凤翔县医院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医院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③.“即无侵害行为。”在边诉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如;⑴.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⑵.从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调取了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⑶.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2007年1月15日经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3.宝鸡中院若嫌麻烦就应撤销原判发回再审,不嫌麻烦就应改判而未改判。作出(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我不服原判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4…….
5.市.省两级法院三审,除对一审遗漏诉求重蹈覆辙不查认,又对一审伪造的鉴定“照本宣科”外;对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仍置之不理,未对申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原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把我当成耒法院看他(她)们演滑稽戏的,纵容同行执法违法。
省.市两级检察院将司法监督又当“传销”,仍虚构滑稽戏令法律尴尬的电视剧续集;
1.我不服陕西高院的(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去省检察院抗诉,除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的证据外,又提供了新的证据;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其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高院最终的案件,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将我推出检察院门外。
2.第五次去最高两院上访,接待人员告知;“回去继续找地方检察院。”
1].13年12月又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接访人告知;“省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检察院受理抗诉。你拿上【驳回再审通知】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2].我于14年1月初,拿上在治疗中产生的新证据;①.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②.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未视网。”万念俱灰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签发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受理通知书。
3].可审查的却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张冠李戴属“案前监督,法未所授”。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了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决定;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下称不支持决定】我不服下列无据支持的事实,理由如下;
1. 借助传销模式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枉法行为有;
⑴.受理通知载明∶“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一案,夲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检察院耒家解释∶“不属于监督范围”,不知为何要受理?
⑵.【不支持决定】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有受理通知在卷佐证,大白天说梦话!
⑶.扭曲提前住院四个月称∶“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病历载明;2004年9月15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
2.法院四审后,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和抗诉中举出新的证据仍未列入审查,再次遗漏。(见上述证据)
3.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起本案诉诸法律的导火索。荒唐照抄法院四审原判称∶“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丝毫没有监督的诚意如;被告在住院病历和答辩补充意见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既不查认又不采用。对此医患双方有证据在卷佐证无有异议,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显的事实,检察院竟然看不到?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我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履行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院才能认为;“眼内异物未取尽”?
4.“证据是司法裁判和监督的命脉”以“医疗侵权”审查称;“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将其作为有效证据,无法律支持。应根据【民法通则】启用“医疗过錯”鉴定为有效证据。 错误混淆了【条例】与【民法通则】是分别处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矛盾。
5.【不支持决定】未对法院四审遗漏诉求,治疗中产生足以推翻原判即;“无侵害”的新证据又遗漏及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平正义监督。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所以说【不支持决定】强词夺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类似的乱象,是该“退场”了。
6.救死扶伤的被告将我治残,不承担责任是原凶;应分清是非的四审法院遗漏诉求,让法律低头是帮凶;行使监督的检察院却不承担责任是正义退位成了真凶。三级抱团权力不受制约,形成“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葫芦案”,导致“案中案”出台,形同“抢劫”!
欠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天经地义之事。何缘经县.市.省三级法院6年四审,市.省两级检察院两次受理9年监督,在扎堆的司法监督中,没有一级站出耒“校正倾斜天平”?戏剧性成分太多,驴唇不对马嘴,窃以为世间万事,除了文学之外,一切都还是要有逻辑支撑的。仅连小学生都能辨别,被告的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过失”,对我造成了重残,应对进行赔偿。住但同出一辙认定事实指鹿为马,没挡住这起冤假错案?引发了15年未结的“案中案”。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治标不治本面对急需解决有责不担的问题!
历史上永嘉之祸重显当代。官场无道,制裁受害人,枉法包庇强者作恶。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无有站立之地。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迷惑庙堂,无奈放弃讨要“说法”的人算是解放,坚持正义而善良的人注定灭亡。
1].14年8月我在京上访,省高院驻京办给宝鸡中院出具(2014) 陕高法(京) 访第017号函,让其联系最高院视频接访,市中院推诿了几个月,最后推给凤翔法院定在农历年腊月26日下午,我由2点等到四点半,视频人影告知;“卷内有检察院【不支持决定】的文书,不服原判,继续找地方检察院”,不容我说一句话,接待人员在视频中消失。
2].在最高法院和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上访,接待人员告知;“你的案子网上有登记,检察院不支持,证明三级法院裁判无误。你若再不服原判,仍需找检察院”。我才知夲案已被宝鸡市检察院以权代法,封锁了进法院再审的程序,已讨不到法律支持的入场券。
3].我不能接受【不支持决定】以权压法的行为;多次去宝鸡寻办案的检察官王东平并捎去申诉请求复核抗诉,对【不支持决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其躲藏见不上,在家电话联系上需当面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我老王有心脏病,你的监督程序已过,再破坏社会稳定我有权逮捕你”!那么我因两案患上心脏病和冠心病谁管呢?
4].去省检察院请求复核【不支持决定】。拒收申诉材料。上级检察院不复核下级检察院的文书,【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荡然无存。
5].我多次去市检察院申诉上访,请求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终结文书。不但不出具文书相反告知;“以后耒不接待,也不能再去上访!”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检察长霍永库寄快件,发邮件反映均没下文!
封建社会只要衙门口,有人击鼓喊冤官员立即放下手中事立即升堂。如今找市政法委办事没予约进不了门。16年3月上旬,去京刚从西站下车,就被凤翔县伩访局驻京办拦截劝回。才和党组织接上头,请求县政法委联系市政法委督促市检察院复核【不支持决定】给我一个说“法”。县政法委主管领导查看了我的申诉材料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我电话询问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我又问;‘能否出具个书面材料’? 其复;‘口头通知’。此后我多次去县政法委乞哀告怜其答复;‘爱莫能助,下级管不了上级的事’。无奈又给市政法委书记黄超在网站留言及邮箱发申诉,均未获得解决。(现升省政法委秘书长)。
12月初在市政法委网站用邮件发“致宝鸡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的信”,仍没有下文。随后将此信发在网上,遭到宝鸡市党.政四级“追杀”。栁林镇党委副书记和村长连夜耒我家告知:“接市委紧急通知限时删除网上帖子”。我问;“删除后事谁管?”其答;“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亲自耒处理你所反映的问题”。第二天上午,县信访局长亲自来镇政府坐阵,指挥县宣传部和公安局蒹管网络的专家删除。下午凤翔县常委政法委张书记和主管信访的公安局长兼副县长耒了解帖子已删除,市上没耒一人过问,举师动众反映的问题,承诺又成“雾里看花”。
17年6月我又在网上发了“陕西宝鸡市党.政删除信访的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 帖子后,栁林镇维稳办张主任耒家仍动员删除帖子,引起了县委的重视。县政法委再次给市政法委打了报告,景耀平书记批示市检察院处理这件信访案,秦香莲的案件转给陈世美办,其效果会不想而知!
9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梁部长一行五人,耒我家履行反馈景书记批转到市检察院的文件!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仅解释; “检察院受理宝鸡中院作出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不支持监督决定】,正确无误不矛盾。受理的【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所以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夲案监督。”梁处长从坐的小凳站起身,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专门耒处理信访问题,对涉及的问题一句也不准许我讲。难免让人质疑:监督名不副实,诉求全遗漏,也不能提议论?我要求依据【信访终结办法】第五的规定,出具法律文书其沉默不语,仍不解释有何依据?
9月28日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材料拒收。催问梁处长带耒了申诉,应给个回复。保安不让进门告知;“院里按排你不能进去。寻谁在这等着我去叫,”从楼上下来的线处长解释;“鉴定是胎里的问题,你若不服【不支持决定】,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再审。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控告已用邮件寄回。不能为此再去外地上访,耒检察院不再接待!” 恶意拒绝接访.上访已触犯了法律。
离奇的是;宝鸡市检察院才记起给市政法委汇报,当天作出【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 “......案件承办人多次接待并对其释法说理但成效甚徽,杜斌仍继续上访。......,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陈述的事实恰恰相反,通篇造假挑战法律,欺上压下,在司法行政系统造成恶劣影响,对落实信访政策杀伤力极大不,让我震惊和寒心?”市政法委书记亲自批示,在“全国文明单位”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案,如此草率如飞蛾扑在火上自取消失或灭亡。可以说在这个检察院要落实中央涉法涉诉,转入正常程序比登天难!
无独有偶;检察日报2017-05-20报道题为;“陕西宝鸡:以实打实举措回应群众诉求,群众上门零门槛。……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全力打造“阳光控申”窗口形象,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应接尽接,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均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归口接访及预约接访工作制度》是宝鸡市检察院结合接访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本院既有经验、……,切实解决好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回应群众需要中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到了实处。”为宝鸡市检察院演唱的赞歌,不仅是“断头新闻”还是“没有疗效”的虚假广告。
人治的社会,官员的权力耒自于上级而非民众,为不影响政迹,弄虚作假“忠君”成为主流。身在恶中不知恶,甚至把罪恶当成功勋和光荣来宣传。【报告】“挂着羊头卖狗肉”又给【不支持决定】言辞之肯定签发了“合法证明”;以身试法。“纸上谈兵”的红头文件,既达到邀功请赏,又算给上级一个诚意的回应!含有强词夺理否定正义的“铁案”?可怕之处涉事检方有意不“纠错”顽固坚持“错到底”。
矫枉过正、失之过偏,既不符合常情,也背离常识。【报告】有多处疑点;卷内有抗诉申请和所涉及的证据,检察院完全可以履行职责顺藤摸瓜,追究内部办案人员的责任。也是赖于充分的证据和事实还原。不仅没有追究执法违法,相反视公序良俗为无物,将法律当儿戏,甚至铤而走险,采用狡辩堵塞漏洞荒谬至极,破绽百出……。在铁证如山的面前不堪一击,对维护公民身体健康持“执迷不悟”态度,从细节上有“背着牛头不认脏”的嫌疑。
按法理说;防微杜渐才是治本之策。即使内部没有发现问题,可以通过投诉发现并解决,不至于闹成笑话。一面之词;上“顶”下“拖” 的“满纸荒言”。违反【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7.在“院领导高度重视下”敷衍的手段,毫无认错诚意,一环连一环顶风作案。匪夷所思;连市政法委都敢骗而安然无恙过关!因此,对我的信访不回复也就不足为奇!
8. 又增添了“两面人”的才干。极权主义善于巧言令色足恭。对民众表现出一副极端恭敬的样子,脸色装得很和善或很庄严,许下美好的承诺,描述辉煌的空想,理不直而气特壮,义不正而词极严,逻辑装饰得生动活泼,把邪知邪见阐述得冠冕堂皇。知;【报告】载明;“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给上汇报的多做的少令人发指;前腐后继,没见一人耒“释法说理”承诺又成“空头支票”。11月中旬,我去宝鸡检察院拿上两案已欠法律债务软肋申诉寻他们“释法说理”。让市检察院答复;是依据那部法律,不支持两案监督?但收了材料未有答复;
①.2007年4月12日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支持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不予立案通知。
后被(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将(2006)宝市中法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撤销。何缘不立案总得有个说“法”吧?
②.2010年4月19日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转办单不办理。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③.去年12月,十九届中央第二巡视组耒陕转我寄去信,要求与寄信人见面。但凤翔县法院和市中院打电话予约,当笔录签名后均无下文。宝鸡市检察院兴师动众说;“专门按排领导处理你的问题”来家后,首先问;“【报告】是我们给市政法委的内部文件,为何能到你手?”我答;“你们先说我的事管不管,然后再答这事!”临走捎去了我抗诉复核申诉和遗漏的证据等资料,至今未有效果。
④.作为司法机关制作文件法律.法制观念是必备的,它代表司法机关的声音,理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倘若发布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东西就让人难以理解;【报告】凌架于法律之上‘捂盖子’。由于贪婪的本性,毫无保留接受阴暗面即无止境追求,忽视人的尊严。最终让枉法裁判 “受益”撕裂着社会的诚信。在落实“有错必纠”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一)之规定。默许和纵容,目的就是抬高自己获得压制别人的认知。这么一来,保住微不足道的面子似乎已经上瘾乐此不疲。给公平正义蒙上阴翳,已成难克服不公的障碍,设阻挡公民接受真理尝试。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无助于事件真相的澄清,而且会激化矛盾、火上浇油。挑逗情绪、制造冲突,或许能取离一时弓手,但受害的将是整个社会。
司法为民空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未见法.检两院的人下来。对强者唯命是从,点头哈腰,对其污点视而不见,勾结一起维持谎言,乐意助纣为虐,伤天害理。对弱者没有任何怜悯,用刁难冷嘲热讽残忍打压;放弃了良心否定有不幸的人存在,选择了罪恶后麻木,人性进入毛骨悚然的疯狂。把强者的压抑,嫉妒发泄在弱者身上。为其违法提供強制的“保护伞”,是对法律的不遵。
我相信法律才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的7000多元交了两案诉讼费;但上.申.抗诉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能将有过错者依法制裁,为求正还要受世人莫名的白眼,影响做人的尊严。是法.检两院玩忽职守,渎职给我造成陷入绝境;遇到了没顶之灾!这样判案,对我是一个沉重打击,“举步维艰”买耒26份盖有国徽硬纸法律文书,抵不上从个体商店花1-2元买耒一卷柔软的卫生纸实用。官方蛮横无理,看似打的我脸,实际上是打的政府机关脸,会影响当地司法服务的声誉。
两起案件法.检两院均打着“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的旗号受理,事实是执法违法,损害群众利益,背离公平正义,亵渎了审判原则。都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抱团作恶现于乱世,用典故“苛政猛于虎”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完善的制度,被个别人颠覆强行封锁不同“话语权”。把国徽大印当玩具,是不可理解的。
令人沉重的真相,两案作俑者均是凤翔县法院“伪造证据”审委会决定作出判决;宝鸡市检察院以权 “压法”,监督程序“空转”!就像 “独立王国”,无一逃过司法腐败的劫难。法院滥用职权、检察院玩忽职守未必就是个案;不纠错成“潜规则”。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古人曰;千古绝无、后无来者?恰是冤假错案的“最大制造者”。如;“遗漏诉求”打破了中华民族几千年耒“民告官不究”的惯例。这换上谁,都会觉得万分憋屈。在这里维权,没有希望,只是枯竭和收缩,全面衰退。根源在于亘古不变的腐败定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两院的枉法裁判,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自然导致“腐败”。难道让我承担代价吗?不维护法律尊严成常态,凭人情关系掩盖真相,保护强者联手任意侵害弱者,制裁 “无辜”。主观上有隐瞒实情的故意,客观上违反了 “审判原则!我今天的遭遇,明天又是谁?
不经一事 不知谁在骗你;“一把手”一旦失去监督制约,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会更大。阻挡历史潮流的巨石终将被击碎冲开,所有胆敢违背人民意志的势力必然被摧毁。两院涉案的“小老虎”慑于反腐和舆论的压力”。去年10月霍永库辞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2月孙渝安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但其调到另外一个地方又任新职,并未影响头上乌纱帽!可我的两案蒙冤是其在位时制造的问题,仍得不到合理解决!我尽量冷静克制,在遥遥无期中苦不堪言,无奈只能等待,再忍耐,再再等待!
人常说“好经被念歪了”,既是好经,为何会念歪?好经都是被谁念歪的?念歪了好经是否需要追责?是“依法治国”忍不住的呐喊,也是弱视群体的乞求,清除政法队伍中害群之马,重塑清明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因此,加大力度惩处“害群之马”成当务之急!
我接触过不少的法官和检察官;私下或公开向当事人讨到好处,哪方给的钱多或人情关系硬能给自己办事就偏那一方;认利不认理,把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都能干出来!明知‘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想偏袒那一方,就会利用熟知的法律的优势钻空子,就利用职权伪造证据;在对方的证据里面寻找突破漏洞,只要找出有针尖大的一点瑕疵,就以点代面全盘否定,对举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不组织质证认证,如;“医疗侵权案”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执法的官员心目中通常认为,自己为公家办事,掌控着司法决定权。即使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与己无关不须担责。公权私用是正当合理的。两案卷宗里既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认定有以下列错误:其一.排斥不利于“作案”的;其二.错误“选择”的;其三.只要“利于”达到目的;耒源与合法并不重要,重要是有个证据,能遮人耳目!为何官员能这么办案?这些人的眼里,没有人能对他们监督。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一看举报的人都是同行,心知肚明,搞好关系就能升官发财。两院之间互相行个方便留个人情,今天对你依法查处谁敢保证将来自己不被他人监督。因此,就相互勾结,包庇,袒护,订立攻受同盟,形成利益体结成铁板一块。不纠错只是个案,一旦纠错就会翻案,拔出萝卜会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就多;涉事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一推了事允许如此腐败的问题继续下去,领导和手下的同僚都会沒亊。这么一来,制裁受害者,包庇作恶者也就顺理成章。民怨上莫能顾,公理,正义无有站立之地。
两案显示出“冰山一角”,不维护法律的尊严成常态,是违法的“重灾区”。两院把党和人民交给的“责任田”当作个人的“自留地”,恣意让渡手中的公权力甘当傀儡,配合“肇事者”有求必应,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根源未将司法监督公权私用关进法律的笼子,地方执法缺乏依据。总是“一边倒”,坐等当事人 “倒逼”。一句话,若不落实“发现一起,追究一起”,不清除“害群之马”否则会引出更多的“案中案”。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的鱼全死了,就是水质有了问题。我起.上.申.抗诉是对牛弹琴,把我当成是看他(她)们演魔术的,不准许提异议,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基层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往往是得过且过能推就推!在背着牛头的原裁判瑕疵上刷涂料不认脏,打墙似的翻扳出现灯下黑的“姊妹案”。 形成不主动“纠错”;当事人只能陷入“求告无门。”因此,仅靠当事人多年上.信访甚少才能敲开正义之门。如;我两案历经艰难数十年上.信访,像进玻璃门图劳无功。不过,上京六次仅有的收获是;从同病相怜的上访人中得知,均常年撕心裂肺悲痛欲绝的呐喊,有法沒处以,有冤沒处申的窘境。所以我反映的两案已不是个案而是普遍现象!类似因果抱屈冤者走上极端犯罪的人已不少,给上访.申诉人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悲剧,还有的访友临死不瞑目。原想自己冤才去上访,经过交流得知比我冤的还有不少。算对自己是个安慰,否则精神早已崩溃!这种局面已把社会置于矛盾的火山口,并不是危言耸听!
万物都有灵性,比如杀一只鸡,其它的鸡看到了会叫个不停,仅是呼唤同胞警惕,也许是在抗议人类的杀戮。
我痛下决心举报两院渎职犯罪,与其说是“嫉恶如仇”,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然而,这些努力都没能让其幡然悔悟,还有新闻,网络媒体等对两案报道和理上网来舆论,有关部门仍一直沉默不言;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之规定,动听也感人肺腑,可我投诉.检举.控告枉法办案并不“负责处理”,却是“水中捞月”;
2016年1月12日我检举王东平渎职犯罪控告,材料交给市检察院申诉.控告室进行了登记,但两个月未有回音。3月份我多次去市检察院催案保安不让进门,只能用电话询问;几个处答复未见材料!申诉.控告室任主任拿出登记的批办单,材料让一位叫陈中刚的签字领去。我电话询问陈检察官前言不对后语;“我已调离了民行处,材料已移交。”挂掉电话。第二次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他答;“没见!”这是内部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包屁助长渎职犯罪!自行不了而了之。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016年10月8日控告李格利,凤翔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第三次再审未取得新的证据,作出的(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宝鸡市中院撤銷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笫15号民事判决,我上诉后,宝鸡中院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00023号裁定;“一.撤销凤翔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夲案发回再审。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枉法裁判,言道∶“未造成恶果”。
2017年12月去凤翔县法院纪监组,举报柳林法庭庭长屈直,依据(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00023号裁定启动第四次再审与上级法院展开“拉钜战” ,作出的(2016) 凤翔民再字3号民事判决,仍维持了(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我上诉后,宝鸡中院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发回再审。法院答复; “属程序问题,不归纪监管”!此案举报在县.市监委,政法委未有下文。2018-2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举报凤翔县法院栁林法庭审判长屈直支持虚假诉讼”截止发稿前阅读人数达263958。古人说做贼心虚,屈庭长得知后托人捎话;“再在网上转发损害他的名誉,就收拾你。”
2018年12月20曰实名举报凤翔县法院民二庭庭长何杰以权代法,支持20年的虚假诉讼。第五次再审,依据(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启动,拒不执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签发(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适用法律违反朔及力有二; 首先,认定事实不清,文号应用“再”字,而不是“初”字; 其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告反诉可缺席判决”之规定。帖子发在“美国中文网” 。
本该不让老百姓失望伤痛的现象,背后究竟有何玄机?这一例例的“小苍蝇”横行霸道多年何时才能伏法”?无论以现实或“逻辑”来说,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纪检、司法部门”的“保护”,残害百姓就不会愈演愈烈!
17年1月初,我给前任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钱引安(后升省委秘书长)写信反映“宝鸡市党.政通知县.镇.村删除信访帖子幕后真相”,3月份委派凤翔县政法委娄副书记,带领县法学会及其六人耒我家,有记者录了相。未解决任何问题。(现落马)
习主任您说;“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新闻舆论报道两案无果;
2015-05-28日,中国新闻报报道了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有图有真相,属实名报道。显示了维权者的艰辛不言而喻。版面刊登了;遗漏了证据链和伪造鉴定图片,舆论的爆点都是公众情绪的“代偿”,揭露了三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混淆是非的黒幕,引起了众多观众的关注。
记者麻永涛;2018/4/1在新浪微博特对此求证:题为 “陕西凤翔“20年了 何时能来一场公正的判决?”68岁残疾老人 仰天长叹”和“医疗侵权案”。媒体对两案爆光后,短短几天内就获得了超103万点击量,如雷贯耳引爆网络!
2017-2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致陕西省宝鸡市常委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第二份求助信三月时间阅读人数102898。凤翔县政法委联系市常委政法委景书记处理我的问题,其答复; “把帖子从网上删除后,我批转检察院” ,于当年7月底由我写出删帖申请,县政法委副书记亲自到华商网站删除。
2018-1月检察院寄回‘关于对“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的渎职控告’年初帖子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阅读人数378895。
2018-04-11发在“华商网”‘致陕西省高院李智院长的信’阅读人数380380。
去年11月我绐十九届中央第二巡视组耒陕的信,法.检两院未有答疑,今年2月下旬我在宝鸡市政法委网站发邮件;“请求宝鸡市政法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凤翔县法院21年未了结虚假诉讼与市检察院仍遗漏诉求9年不支持监督抗诉监督成司法 “抢劫”问题申诉”,事并未如愿仍没发声!此帖每天我2--3次转发在新浪微博,点击阅读人数达1000多!
10多年来,给省.市领导及法.检两院的院长和检察长,用挂号信及快件邮寄去的举报.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官员的权利,”回知粘在一起有一大本,无一回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法律是界定一件事正确与否的分水岭。我却想知真相!所做的这些事情,反落个劳民伤财不受人待见!但他们看与不看,那是他们的事,我是在和他们“释法说理”而不是没反映!党组织与政府的领导都极其不喜欢有人举报.控告,也许认为;自找麻烦!有很多案件当事人,手里握着官员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因为没有人查处,甚至举报.控告会带来打击报复,导致法律失去尊严,政府失去诚信,既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纳税人的血汗白养活了这些混吃混喝的,这么下去怎么能行呢?
在状告无门忍气吞声中活着。从去年6月份起,刊发在其他网站的帖子我每天转发在新浪微博,刚开始就遭到地方“封杀”。后来我摸索每天早上4点钟起床转发,等单位上班结束。转发微博接近4万条,引起了舆论及社会广泛的关注,阅读量每天少在2万3千左右,多者可达3万多,官员视而不问。可以说,这场风波不仅关乎司法公正,也考验互联网舆论生态的健康程度。众所周知,想要解决医患矛盾,绝非一朝一夕可成。正因问题具有复杂性,才更需要所有人多一些理解和耐心。
帖子里留有联系电话,记者采访过,各地同病相怜冤沉海底的弱视群体和不少残疾人耒电询问结果,让我给他(她) 们出招。我连自己的事都解决不了,爱莫能助!
在党的富民政策下,诉讼前我不是可怜人,已是衣食无忧殷实的小康家庭,能够对付不可预测的“天灾”,在正常年景下不需要救助,完全能够养儿育女自食其力。当遇到无因果的“人祸”后,两案将20多万元搭进去,为应诉又失去了固定收入。为了维护法律及自己人格的尊严,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抗争,抱着不惹事也不怕事,更不怕麻烦,也不想与任何人结怨。但在畸形的社会里,想合理合法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实是难上加难!社会存在的隐忧、隐患和下层老百姓的艰辛,惊心动魄都体现在我的身上,却让我脱富致贫,被拖入贫困的泥潭。“恒心”的维权在绝境中挣扎成为祸患根由,入不敷支倾家荡产。在此圧力下,身心受害,精神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名誉和精神也受到伤害。食寝难安,营养不足患恶心、呕吐、头痛、乏力等落下一身疾病,债台高筑!雪上加霜令我心碎,加重了新的精神压抑,又产生了新的焦虑,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智力体能衰退,头晕眼花浑身虚汗淋漓,每年几次住院治疗缓解病情。
去年7月24日晚3时吐血休克,家人连夜叫救护车送县医院急诊室输血抢救,治疗一天吐血不止因条件有限,
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输血,因吐血过多当天下了“病危通知”成丧生之源,让家属签字准备后事。在急诊室晕迷不醒抢救6天,经医师精心治疗死而复生。现在,头晕无钱检查磁滚振查明病因,更谈不上对症治疗,只能忍耐?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不可缺的精神。我为两案已闹腾了几十年未果,心都死了,活着与死了已没什么区别!虽未放弃被陷入诉讼的黑洞,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希望党和政府伸出手,能在我瞑目之前让法律归位。
总之,艰难痛苦的21年维权过去了,希望却屡屡落空。正义从未闪面,法律反成我的“误导”。该如何对社会的追问?从两院业绩报表上看,解决了不少矛盾纠纷,稳定了社会秩序。可事实上是在当事人之间制造矛盾,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基本要求,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和法治的权威。面临类似问题屡见不鲜,是上逆法理,下违民心。冤诉的险恶、状无所变,层层用权胁压、求告无门之实。正义麻木我欲哭无泪,鲜血染红了“扶强抑弱,治民不治官”的司法腐败。
习主任您说;“绝不准许制造冤假错案”。既是司法腐败现象存在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又给政法机关以深思的肺腑之言。促使呼格案、聂树斌等众多刑事冤案昭雪,让中国的司法前进了一大步。是惩治“人治”社会的“真经”!党和国家及两最高院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防止“制造”和“纠错”的相关规定。也是我20多年耒梦求需解决的问题,我举双手赞成!可是,我右眼五十年前失明,15年前付了高昂的治疗费用左眼取异物,由于未取尽又用药不规范,导致产生并发症和后遗症成重残,仍在制造冤假错案,法律救济形同虚设?
从更深池层次耒看,由于我出身贫困又成重残,举目无亲,无职无权,在社会上没有政治靠山,兜里羞涩掏不出钱去行賄或给执法者也办不了啥事,他(她)们得不到好处,如无罪的羔羊囚在司法腐败铁笼里,在滴血未愈的伤口撒上盐,举起锋利的屠刀再次宰割新的伤痕!
我背着沉重的“黑锅”弧军一人与形成的“案中案” 的几个关系网作对,恰是猫鼠相遇又寡不敌众。但是当社会祈盼侠客代决人权时,公民被迫愤而切换人权自决模式便呼之欲出了……揭开了官官相护的黑幕,按下葫芦浮起瓢,丢了权为利所求的脸,默认了犯罪的合法性,选择了害人维持生计,那么我自然被他们仇恨,原罪是他们已经抛弃了善良,用丛林经验来摆脱危险, 压力变动力选择进攻。自然会招惹耒不公的待遇;而组织抱团与我为敌,少不了与人结怨。但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让弱者有力,扶无助者前行!现发展到 “水火不容” 互不相让之步,在人们舆论中,有人斥我是“一根筋”,也有人赞为“勇士”,抛开这些正与副的标签,该问是;谁“成就”了不惜忍辱负重的坚强?
是党把我从孤苦伶仃中救出,匪夷所思又是政府机关把我推进不能自拔的诉讼深渊!我感到很意外,不由升起一股悲哀:强词夺理欺负和压迫弱视群体,这么下去真不敢去想!也为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换来不易的社会耽心!
党和政府提倡普法,要求公民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当你把法律条文规定和足够推翻原判的证据摆在他(她)们面前油盐不进,套路防不胜防!如;“合伙纠纷案”,凤翔县法院作出(2019)陕0322民申1号裁定“驳回杜斌再审申请”理由是“卷内未有反诉材料。”卷宗既由法院管控,又是办案的依据。办案人为达到个人作弊目的不把诉讼人的材料加在卷内,为证明我交过反诉状,在村上开了介绍信请求在门卫登记出入取证;[1].去年6月1日是否去过法院;[2].原告刘乃笃7月10日开庭是否去过法院?但领导不签字告知;“这个不能查”;“医疗侵权案”我给宝鸡市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提出将“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不合法。其答;“你知不合法,为何不申请重新鉴定?”我答;“没钱交鉴定费。”其又答;“这是你放弃了权利,咋能怪我们呢?至于鉴定合法与不合法,由我们说了算,并不由你!”我又问;“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2005年10月11日受理,11月10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九.十八之规定,你们有权能宣布该规定无效作废,我息诉罢访”。他装聋作哑搪塞不语!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原判,纠正错案有三个途径的程序:一是;上诉,二是;申诉再审,三是;检察抗诉监督法院审判。可我的两案已过六,上级法院不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检察院不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反成我的“误导”,险些成丧命之源,各种费用由芝麻滚成了西瓜债台高筑!
现在,上述诸多实际问题,有关单位都不去过问,完全置之不理,反倒是我木匠戴枷--自做自守,这怎么能行?
我身为35年党令的共产党员是为了不让司法失信而改变自己。不揭露司法腐败,就是纵容包疵官员渎职犯罪。哪怕冷漠传染的速度比善良快1000倍;一.为维护法律及自己人格的尊严;二.为“中南海”的政令架空呼之欲出;三.在委曲求全中领受过死已置之度外,用治重残驱体堵枉法裁判枪眼;四.为怨声载道的上访人,请求执法者一碗水端平;五.对无权无钱的弱者报复从这里结束;六.高举手中的火把照亮黑暗,让恶魔在光明之下无处遁形;七.是忍不住的呼吁司法公正让人民安居乐业;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讨清白耒源于骨子里的使命感!是有关部门渎职懒政,常期解决不了的问题!虽火药味很浓,是现实的镜框;为正义呐喊,让法治实现!
我虽有公安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但享受不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赋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待遇。唯一的资格;虽浑身疼痛难忍,还要忍辱负重去给这些不务正业的官员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好再去继续祸害无辜的弱势的群体而已。
面对我们这里法院遗漏诉求伪造证据,检察院不监督成风,司法监管部门及领导不作为的现实;我不怨天,并不怨地,也不尤人。怪我命运不好多灾多难,又被治重残不争气。我认为:两案不是由我过失所致,因为两院没有确凿的过失证据。不怕社会上的黑,单怕灯下黑没人管!尽管法律聚民心,顺民意不强人所难。不论法律的规定有多么完善执行的还是人。我艰难的维权算是经了风雨见了世面,学的法律没派上用场。是为我这能有一条生存下去的路可走,很有必要。社会不能放弃公正,更不能让人都面临野蛮的威胁。我请求依法纠错,并不光是小人想拿到赔偿,也不是找茬更非怀疑一切,上述不监督案件铁的事实已摆在面前!
习总书记您说;“绝不准许制造冤假错案”。既是司法腐败现象存在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又给政法机关引以深思的肺腑之言。促使呼格案、聂树斌等众多刑事冤案昭雪,让中国的司法前进了一大步。是惩治“人治”社会的“真经”!也是我20多年耒梦求需解决的问题,举双手赞成!可是,两案的枉法行为,特别是我右眼五十年前失明,付了高昂的费用,治疗左眼又出问题,这是司法监督保护残疾人身体健康,绝对不可忽视的问题等。要求党和国家应尽快给以承诺的解决,好让“法治”生根发芽,占领社会阵地!我想;该不会是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苛刻要求吧?
习主任;我深知您高瞻远瞩,思考着国内处的大事工作是够忙的,是没有时间过问我所说您不足挂齿的事。如果有古代滚钉板告御状的规定,也不想给您添麻烦。可全国上下正在强烈的打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打黑除恶高朝中,仍然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不正当的手段祸国殃民。我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鸣,于水火之中,渺茫走投无路窘境中;孤注一掷请求为我主持公道,只得大胆冒昧抛砖引玉写信“告御状”,真是不该之至!
此致敬礼
举报人; 杜斌敬呈
2019/5/1
后符法律文书复印件;
; 证据一. ( 合伙纠纷案)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 凤翔县法院(2004)凤翔民初字笫454号判决;
7.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8.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9.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10.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1.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2.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3.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4.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5.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16. 凤翔县法院(2019)陕0322民申1号“驳回再审”民亊裁定;
17.凤翔县法院(2019)陕0322刑初40号“起诉不受理’刑亊裁定。
证据二. (医疗侵权案)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2. 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3. 宝鸡中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4. 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
5. 陕西省检察院民行转办通知书, 陕检民(行) 转字(2010)第24号;
6. 宝鸡市检察院受理通知;
7.宝鸡市检察院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8. 宝鸡市检察院上报市政法委,宝检发民字[20017]10号报告。
证据三.杜斌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