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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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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于共和国成立不久的虎年,身为老四。家境异常艰难,常常吃了上顿无下顿,因贴上人手旺的标笺,出生后经人介绍未满月耒在现家。二年级玩耍时不幸失去了右眼,再加养父生下了儿子,排斥成年后端不上公家饭碗还差一学期而辍学。此后在半饥饿中面黄肌瘦,嶙峋痩骨衣不蔽体。12岁正是孩子贪玩的年纪,但我和其他孩子不同,象鸡一样面朝土地背朝天忙碌在土里刨食,在生产队一天挣三分工自食其力。深知要生存必须像一只奄奄一息咬紧牙奋力飞翔羸弱的小鸟。只有在暴风雨中才可能有豪迈的飞翔,用滴血的手指才能弹拨出绝响。任记工员,会计,队长,公社农场科技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然后任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在花甲之年依然还要拼命为两桩民事官司奔波挣扎。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15384578582。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中南海的声音在陕西政令不通淋漓尽致。用官场通俗的语言来讲,是抱团有责不担。根本的症结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敷衍了事,禁而不绝……;是通病。成型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的重灾区爆料。
如; 秦岭违建别墅是历史遗留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此事,2014年5月13日至2018年4月,对秦岭违建别墅严重破坏生态问题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先后五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自查自纠。但陕西省委阳奉阴违,阴差阳错上报202栋都有手续、所谓的房产和别墅证照项目,以旅游项目为名,自建违建别墅被排除在外。大行其道,瞒报了近千栋令人痛心。此后中办、国办曾以“陕西省委、西安市委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为题就秦岭别墅事件发出措辞异常严厉通报。直至2018年7月,总书记再次对秦岭违建别墅作批示。威力初显由中央纪委派出巡视组、督促陕西省、市整治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问题才正式拉开序幕。清理了秦岭北麓西安段共有1194栋违建别墅被列为查处整治对象。
岁末年初,崔永元爆料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而陕北千亿矿权案的主角赵发琦,曾实名举报赵正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落马”!
习近平引用了古代政治家司马光的两句名言,“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
陕西多位官员透露,赵正永在陕支持工作期间,保持强硬的工作态度,干预司法。最早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则是媒体既往报道中的“榆林百亿国有煤矿疑被一亿元贱卖”、“陕西省政府致函高法施压,女港商拥上千亿元煤矿6年纳税35元”等事件。因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此发酵。陕西就有了顺口溜;“村哄乡,乡哄县,一直哄到国务院,国务院发文件,一级一级又向下传。”
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打官司多是处于无奈,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力量往往是力不对等,常见的是强者任意侵凌弱者。弱者遇到委屈的事,才乞求执法部门评个理,寻求在精神和心理上有个平衡。要是人人都尊纪守法,还要法院检察院干什么?
因此,法院检察院的职责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神圣之地。但现实中法律不能保护受害者,心术不正的强者洽看终了这一点,借用权力. 金钱疏通关系,社会人与人不仅互相伤害,也互相自私,冷漠,也是阴差阳错人人自危的年代。但这些相反却成我的误导!今不如古岂不是笑话。
在我六旬有九的生涯里,打过两场官司; 一案是原告虚构事实伪造假证; 即“合伙纠纷案”为被告;另一案是眼内异物未取尽,由于治疗不规范引发了并发症与后遗症,以“医疗侵权案”起诉。可以说被告和原告都当过,在诉讼过程中已尝到酸.苦.辣味!两案民事案完全被有责不担的“灯下黑”笼罩着未有结果!因我无权无钱无政治靠山,法. 检两院所作所为,“件件是典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数字监督屡禁不止。被头戴国徵的执法者愚弄,学会了忍辱含垢,在口水里游泳。类似土涌脖颈的人都在享天伦之乐,而我险些命丧黄泉之下,还在上访路上艰难的为两案求正而奔波。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司法生态就像一片土壤,一旦被污染,其中的树木就会遭殃。但任何一赃冤沉海底的错案背后,均存在着不排除“非法”的确凿证据,都是对水源的污染。
但这么多年耒,政府和执法部门制定支持正义的依法国法律越来越完善,但我21年前就开始了“合伙纠纷案”艰难的应诉, 遭到了九九八十一难,越过不少激流险滩,很辛苦、也很艰难,只听楼梯响,未见告知人下耒落实承诺。只有付出、而没有收获。
如;陕西宝鸡市检察院并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这道防线!相反支持原告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滥诉。
从冤假错案平反报道耒看, “葫芦僧判葫芦案” 是症结。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更想不到“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会以权代法,压制抗诉人背黑锅,比戏剧更夸张。
我不服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不收材料,接待员答复; 法律规定,一个案件只监督一次,不予受理。
上访省人代会秘书处和省高院驻京办,均给省高院及宝中院几次耒函建议立案再审。仅是打发上访人的麦草拐棍而异!
若是刑事案,我类同病相怜的聂树斌屈冤者鬼魂,早聚在一起飘荡在五星红旗的上空。幸运是民事案留我一条生命,庄严地国微在法.检两院成玩具,无奈开始了去京上访,求正仍无果。
苍天不辜负受害人。2009年贵州省因上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激起全省的愤怒--动乱,群众自发聚集示威游行,贵州省委书记在电视上给全省人民做了深刻检讨以平民怨。为稳定局势,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亲临现场调查,合理处理民间积怨的实际问题。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各行业的大接访,强调,对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
让人担优的是,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若是刑事案也该让我六年前走出监狱。况且这是民事案,21年仍未走出阴影。 不仅深深伤害到了我及家属,挑战着社会秩序与伦理底线,破坏了人生存法则。对我的诉求置之不理,就连省.市两级法院发生了六份法律效力的文书“撤销了原判,如同从未做过成问题的焦点,把法律撞成“骨折” !一直得不到解决。就是照妖镜,照出人性的险恶。原因是凤翔县法院拒不接受【宪法】赋予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这里面不知浪费了多少纳税人的血汗?
本案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耒”的理论开始,历经“三个代表”; 再经“科学发展观”; 然后又回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经历了遥远的四个年代。消耗了我21年的光景,不能出外打工挣钱!还有那个傻瓜愿意提供有偿,而让法.检两院不履行监督职责服务?
在宝鸡市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通知的感染下,我为应诉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的金钱,几次交诉讼费一万多元; 但人所受的伤害却更严重。上诉五次,申诉三次启动了再审六次; 历经21余年买耒两院15份盖着国微大印的法律文书均是有效力的文书,(详见后符),已经有了泾渭分明的边界成废纸一堆,模糊了正义与邪恶,虚假诉讼不违法,讨来的却是 “一场空”。抵不上从个体商店用1-2元买耒的卫生纸实用!
另一桩是医疗侵权案, 2005年起诉,其中;在县.市.省三级法院历经5年四审均遗漏有损害的诉求; 我不服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 “空转”。向省.市检察院抗诉已9年,艰难诉讼长达14年同出一辙一未果。
法. 检两院抱团,照本宣科为程序“空转”铺路
我不服省高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拉开在宝鸡市检察院不履行司法监督9年序幕。
我又去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宝鸡市检察院不受理省院转办的申诉,接访人拒收材料。告知;“一个案件只监督一次” 。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下称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之规定。
现行的法律规定;解铃还须系铃人。省.市法.检两院既不收材料,又不接访!我只得再去京上访,给和谐的社会添乱!去最高院上访时又将我推回检察院,在最高检我拿出省民事行政检察处的转办通知,接访人告知;“回去继续找你省检察院”。
2013年2月23日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
13年12月又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接访人告知;“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省院统一作了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检察院抗诉。你拿上【驳回再审通知】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宝鸡市检察院监督是最后一道防线,但程序“空转”成司法“抢劫”!
14年1月,我又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的抗诉;作出了受理通知。(证据五上传图片16)
可审查的却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张冠李戴成“案前监督,法未所授”。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了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法律文书。【下称不支持决定】“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 (证据六上传图片17)
我不服【不支持决定】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理由如下;
⑴.受理与监督的法律文书,既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依据,又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质量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表现。但受理的是宝鸡中院“(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不支持决定】审查却成“(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裤裆放屁--两头走!说耒让人见笑。后市检察院来人解释;“通知”不符合监督条件。为何要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之规定,明确了“驳回再审申请的”。那么,“(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是否是“驳回再审”?为何要立案受理?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规定。
⑵.【不支持决定】除对法院四审不监督外, 其一. 仍遗漏诉求;【1】.眼內异物未取尽;【2】.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3】.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4】.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5】.索取250余元药品;【6】.篡改伪造住院病历等;其二. 审判组织不合法; 其三. 伪造鉴定; 驳夺当事人辩护权利; 其四. 适用法律违反立法本意等诉求,未监督审查外,仍认定事实不清,下列足以证明;
鉴定要解决案件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的医疗纠纷鉴定权?一方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医患双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均采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司法部门采用鉴定是否审查鉴定的客观真实?既是鉴定为证据的核心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
㈠. “证据是法院裁判和检察院监督案件的命脉” 缺乏关联性。证据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 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1].如;【不支持决定】与法院四审同出一辙错误认定∶“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其荒唐抄袭了法院原判的词语。下列证据足以证明多家医疗部门均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2].医患双方在法院诉讼中,举出“眼内异物未取尽”证据;
[3]. 我在治疗中举出下列证据
1]. 宝鸡市人民医院;“左角膜斑翳”,类似于铁銹的一种杂物”。
2].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
3].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
4].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
5].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中淡黄色粉沫状物少许。”
6].凤翔县医院住院病历记裁; 凤翔县医院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7].凤翔县医院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蹊跷在医患双方对“眼内异物未取尽”有确凿证据在案佐证,对此已无有争议 ,已形成铁的事实。公权力只认这几家医院的病历纸,而不认纸上所证明的的事实存在?法院四审荒唐,检察院 “照夲宣科” 更加荒唐?但我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检察院才能认为“眼内异物未取尽”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
对于侵权法律规定;只要原告举出身体因受到了损害的证据,除非被告举出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证据,否则法.检两院理应支持原告诉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凤翔县法院一审中,原告举出【1】.眼內异物未取尽;【2】.三次处方开,日清单卖禁忌眼药水;【3】.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依据该说明书会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1]. 外伤性白内障,[2].Ⅱ级糖尿病,【4】.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5】.索取250余元药品;【6】.篡改伪造住院病历等有损害事实的证据链; 证明受到被告伤害。由于其治疗不规范,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
但被告未依据【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举出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证据,一审法院不想让被告承担民事赔偿,就伪造了鉴定为证据。
第二次开庭中,白审判员滥用职权称;“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之规定。 (见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
㈡.鉴定不具备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凤翔县法院利用职权委托不明真相的宝鸡中院,又委托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未启动符合本案的“医疗过错鉴定”,张冠李戴启动了不符合本案的“医疗事故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
出胎不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规定使用‘医疗过错鉴定’。
[1].被告随后根据法院的旨意,按开庭当天日期补写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见凤翔县医院鉴定申请)
[2].法院依权代法,指定作“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回避了有无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之规定。
[3].凤翔县法院委托给不明真相的宝鸡中院,把不具备齐全鉴定资料,转交给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
[4].宝鸡市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收集材料如下;
⑴.患者提供鉴定资料; .我为顾法院的睑面委屈求全,花了近百元打字复印了十份证据交给医学会。一份未采用如; (见鉴定原告提供10份证据)
【1】眼內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 违反异物应取尽教材规范;
① .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② 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2】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违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3】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 违反规范;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由于被告给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与教科书规范相吻合,造成残废已成铁的事实。
【4】.被告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价值253.08元; 违反【执业医师法】笫27条之规定。
【5】.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有无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确认病历的虚假:只能从纸色,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页数编号的字体耒判断。被告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未当场封存之机,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 一.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二.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三.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6】.由于用药不规范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1].患者住院26天;[2].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3].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长.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5].该说明书载明;用法与用量中,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只能注射一次,而实际超剂量十九次。被告将原告当作小白鼠,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同时,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在凤翔住院期间已产生了不该有的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后遗症 “糖尿病” 。与违规使用地塞米松有关,和说明书不适症相符,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违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六)的规定。(上述见患者提供资料)
⑵.医方提供的鉴定资料;①.答辩状,②. 医师执业证,③.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号64928”,从伪造病历推定医院有错的规定,符合社会最原始的逻辑思维:医院如何无责,为何要伪造、涂改病历?还不是为了歪曲事实,逃避责任?如果不这样推定,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真是无可奈何了,神仙也无法追究医院的责任了。(见凤翔县医院提供鉴定资料)
⑶.医学会也未要求宝鸡中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提供符合【条例】所需的鉴定资料。
医学会于11月1日作出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称;“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結论∶“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见鉴定)
上述中,我已举例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但不知在中国审判“凤翔县医院未违反那国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至今不明!
事实上,鉴定认定的“事实完全无证据支持” 。全部遗漏了有损害的诉讼请求; ①.眼内异物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 ⑥.由于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导致患者产生了病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Ⅱ级糖尿病’的锁定证据链。同时,适用的法律“违反下列立法本意。
1].适用【条例】笫2条,笫33条违反立法的本意规定,如;
①. 错误认定;“被告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虚构事实,无有证据支持。违反【条例】第二条立法本意。
②. 适用笫33条如;有六种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亊故,未明确认定是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
2].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违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3].法院既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又提供的病历不真实;因中止的鉴定,医学会出具了鉴定,违反下列法规;
①. 鉴定中载明“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就已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违反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笫16条(一)(二)的规定。
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二)(三)的规定。
4].医学会未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违反【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鉴定结论中缺少;“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五)的规定。丝毫未能证明被告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 (上述见鉴定关联性.)
㈢.认定鉴定为证据违反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是否能力的问题。
宝鸡市检察院【不支持决定】认定;“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市.省两级法院三次审查,市.省两级检察院两次监督程序“空转”!我不明白该鉴定在本案中都证明了什么核心问题?
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本案唯一定案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支持决定】再次错误认定为有效证据; 起决定性作用,除无法律支持外,违反下列规则;
①.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笫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笫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笫十八条.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市医学会已无司法鉴定资格。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同年11月1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鉴定书】已迟了整一个月。法律实施时间规定是刻板的,未经制订部门准许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擅自提前或拖后。不具备合法性,违反【全国人大】 笫二条(一),笫十八条2005年10月1日实施之规定。
②.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③ .凤翔县法院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中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 我不服此判决,此后又拉开了上. 申. 抗诉的持久战。
④ .医学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上未有鉴定人签名。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未排除非法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
⑤..两院“驳回”等于未受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规定。
⑥.两院遗漏的诉求,均未调解‘驳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⑦.单凭被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这一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一)(三),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参考证据’2010年8月19日,我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被告也得承担民事责任。
⑧ .检察院监督除认定事实不清外,未审查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与否;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
⑨. 【不支持监督】采信证据,注重了虚假与合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狐假虎威,法院利用职权名曰为查明事实,在明修战道,实为抱团让同行“暗渡陈仓”。给枉法裁判签发通行证。不具备合法性,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
⑩.检察院在审查本案证据时,既不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认定证据未经细致地调查和分析,就作为事实的认定根据。
2014年01月0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我认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社会没有公平正义是立法的缺欠,我也没什么依据去劳命伤财。但有法贵在于实施,莫让其永挂在墙上不作为!【不支持决定】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除无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上述外,未监督一审判决的程序。之规定。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一)(二)(四)之规定。
2].【不支持决定】未审查法院四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违反【监督规则】第八十条(三)(五)(六)(七)和第八十三条(一)(二)(三)(四)(十)之规定。
2015-11-18正义网刊登了(陕西宝鸡检察院出台制度开辟信访接待"绿色通道"),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归口接访及预约接访工作制度》,从归口接访和预约接访应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提高接访工作质量,及时、便捷、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报道后,我信以为真,依照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下称追究条例】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之规定,去宝鸡多次寻办案的检察官王东平并捎去控告. 信访.申诉等,请求复核抗诉和对【不支持决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躲藏见不上面,隨后,在家电话联系到,我需当面与你沟通文书中的质疑,他说;“需请示领导”。隔了一会,王回电话说∶“处长有话说”。话简传出狂言∶“我老王有心脏病,你的监督程序已过,再破坏稳定我有权可逮捕你”!请求市检察院给我个【不支持监督】的根据“说法”, 不容我“说话”。以权代法的“威胁”公正执法荡然无存,新闻成不实的悬念。违反【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之规定。
我不能接受∶“最牛处长”对盖有国徽的法律文书不承担责任?枉法裁判将我折腾成“心脏病”,又有谁耒过问?透视出官员对弱者的蔑视,基于平时已对同类现象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因此,司法不公已怨声载道,成为腐蚀社会的毒瘤:如此的腐败令人发指!这种现象放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第七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2016年1月下旬,我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交宝鸡市检察院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个月多未有回音。3月份多次去市检察院催案,几个处互相推诿,都未见到!根据登记批办单,材料让一位叫陈中刚的签字领去。电话询问陈检察官告知;自己调离了民行处,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这是内部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包屁助长了渎职犯罪!这种荒唐行为,“控告在人民检察院丢失”,如同监狱放跑了犯人消脏灭迹!是“灯下黑”还是“消脏灭迹”?陈检察官违反【举报工作规定】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之规定。举报中心未对举报线索,监督和跟踪管理。违反【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举报中心对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和跟踪。之规定。
根据控告.申诉室登记批办单查询,材料让一位叫陈中刚的检察官签字领去。笔者见不上其人,只得在门卫处电话询问;陈检察官告知;自己调离了民行处,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控告在检察院自行“消失”,我反映王东平检察官渎职犯罪也就不了了之。检察院也未追究陈检察官“隐瞒”控告的责任!这是内部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包屁助长了渎职犯罪!这种荒唐行为,受理了仍等于未受理。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市检察院违反【举报工作规定】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之规定。当年9-17(详见华声网;http://bbs.voc.com.cn/images/dvbbs0/vcopyt.gif)
我去市检察院上访接待人员告知;“你抗诉的监督程序我们已履行了职责,以后来不再接待,但也不能为此再去上访” 。形同司法“抢劫”,也不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七条 案件终结工作应当按照依法终结、确保质量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仍坚持控告申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可以作出终结决定。
(一)案件已依法经下列程序进行了审查、复查。(四)对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之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可以作出终结决定。
我不服【不支持决定】去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的申诉,接访人拒收材料。告知;“一个案件只监督一次,有错案追究制,存在问题找具体办案人”!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三条;举报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之规定。
医患纠纷均是双输案件;只要原告举出身体因受到了损害的证据,证明已输掉了健康。被告未举出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证据,理应输掉的是违规诊疗。但法.检两院却对诉求全遗漏,却判了个赢家。
两院只所以抱团同流合污枉法裁判,一是忧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是法律对这些人没有追究有效责任的扼杀。我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 习近平提醒各级领导及执法者增强忧患意识。而在宝鸡市检察院荡然无存,是知错不改,毫无担当精神,已经给本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我为落实法律的承诺,经艰难漫长的14年走完了整个民亊诉讼的程序,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两院不倾听痛苦的哀呌呻吟:被中国残联确认“视力Ⅱ级(盲)”,但从作出了七份代国幑的法律文书遗漏诉求,但遗憾的是均一边倒“驳回”和“维持”,在扎堆的司法监督中,没一份站出耒纠错。是对司法监督亵渎,最终结论“无侵害”冷若冰霜。这就三级法院四审,检察院两监督挡不住一起冤假错案的“葫芦僧判葫芦案”的现实版?
民事案在中国媒体很少见报。2015-05-28日,中国新闻报报道了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有图有真相,属实名报道。十一个版面刊登了;遗漏的证据链和伪造鉴定图片,揭露了陕西三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混淆是非的黒幕,敷衍了事,舆论的爆点都是公众情绪的“代偿”,呈现出形式主义,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不作为。既引起了众多观众的关注,又显示维权者的艰辛不言而喻。
事实基层人员的执法素质令人堪忧,权力滥用的惯性常态,让人忧虑。“纠错”变成“难事”,折射出基层官员慵懒慢作为的作风,应坚决纠正改进,相关部门“有所为、主动为”,让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为了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人格,要与枉法裁判抗战到底,决心要讨个说“法”!外传“爱告状”对我已没有退路!
16年四月下旬,已是去京上访第六次,被凤翔县伩访局驻京办拦截劝回。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县政法委于5月初,就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请求市政法委督促市检察院复核【不支持决定】给我一个说“法”。7月27日我又电话询问其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我又问;‘能否出具个书面材料’? 其复;‘口头通知’。市政法委不督察反成其通讯员,我不能接受!
我入不敷出已承受不起昂贵的上访费用。心想在网上信访也许是个出路。在网络发帖理上网来,是玉石俱焚的反击。12月初在市政法委网站用邮件发了“致宝鸡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的信”,没有下文。随后将此信发在网上,没出三天就遭到宝鸡市党.政的“追杀”。栁林镇党委副书记和村长连夜耒我家告知:“接市委通知要求限时删除帖子后,由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亲自耒处理你所反映的问题”。
帖子删除后,凤翔县政法委再次向市政法委打了报告,由景耀平书记批示到市检察院处理信访案。恰如把秦香莲的案件交给陈世美查,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
遗憾的是“全国文明单位”卷内有抗诉申请和所涉及的证据,检察院应顺藤摸瓜,完全可以履行职责追究内部办案人员的责任。把自己当做有法外特权者,拿老百姓杀鸡儆猴。不仅没有遵纪守法,视公序良俗为无物,将法律当儿戏,甚至铤而走险,堵塞漏洞采取欺上瞒下搞文件战术。无耻狡辩,更是荒谬至极,在铁证如山的面前不堪一击。对维护公民身体健康持一种“执迷不悟”的态度,难免让我看有“挑衅”和“叫板”的意味。
17年9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的梁部长带领一行五人,耒我家走形式似仅反馈了县政法委报告提出的问题。仅拿出凤翔县政法委写的报告,景书记批转到市检察院的文件!由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解释; “检察院受理宝鸡中院作出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审查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无误并不矛盾。受理的【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所以【不支持决定】并无冲突。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监督夲案。”梁处长从坐的小凳站起身,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而对我信访涉及的问题一点也不讲。
9月28日我去市检察院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宝鸡市检察院” 的材料拒收。催问梁处长带耒了申诉,应给个回复。保安不让我进门,从楼上下来的线处长解释;“鉴定是胎里的问题,你若不服检察院的【不支持决定】,就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再审。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申诉复查已用邮件寄回。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能监督一次,夲案已终结。不能为此再去上访,耒检察院不再接待!” 给个麦草枝拐棍敷衍了事,把责任又推给法院。其仍不执行【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依据的文书。
人常说“好经被念歪了”,既然是好经,为何会念歪?好经都是被谁念歪的?念歪了好经是否需要追责?这些问题都应该一一理清。更不要让严肃的审判成“笑料”。
丧失了良知,违法给市政法委打了荒唐不符合事实,揠苗助长的欺上瞒下红头文件报告∶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处理报告”【下称报告】认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可谓是一举两得;其一.言辞之肯定,翻新强调认定成不可推翻的“铁案”?其二. 算是给政法委回应了履行监督的诚意。 (证据七上传图片170229--170341)
作为司法机关制作【报告】法制观念是必备的,它代表司法机关的声音,理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倘若发布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东西就让人难以理解;作出的【报告】已证明本案现所有司法程序已中止,已不能返回法院再审。
姿态之傲慢,让人瞠目结舌。落实信访程序不规范,不讲法律,不敢担当,不改作风何谈权威?在人治的环境里,官员的权力耒自于上级而非民众,“一报了之” ,所以只针对 “忠君”。作出的红头文件【报告】弄虚作假不脸红,是司法,对待民生最大的悲哀!映射出法理的衰竭症,权力执法慵懒无为。是经副检察长穆永强审核签发。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之规定,我是信访人何缘不给我作出书面答复?(证据七)
再次玩起“纸上”认定的游戏,用事实撕开仍想蒙在鼓里制造虚假文书的面具; 荒谬的【报告】完全脱离了客观事实存在!在有确凿损害的证据链锁定。足以能够证实原【不支持决定】“认定事实无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不能回避。存在的诸多“瑕疵”,打墙似的翻扳践踏法律,算那门的监督?令人震惊的是,无有证据支持亊实的土壤仍在发酵。成失去“监督”的 “超市”,扑朔迷离亘古未有。类似“不校正天平”的平衡,意味着官员相护勾结频繁发生,已不是简单的纠错,而是严重的政治腐败问题,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垄断党纪国法的实施。扭曲了党和政府的初心,神圣的国徽成执法者游戏的玩具已成常态!不拿有损害亊实的证据来说事,是赤裸裸的司法欺诈。
【报告】它是围绕我的信访问题引起签发的文件。以为他们的伎俩天衣无缝,虽说不是给我的答复,可他们忘记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用事实揭开这层弄虚作假面纱;
其一. “该案亊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1. 作出歪曲事实的虚假陈述,市政法委也就信以为真,未进行督查;
⑴.受理通知载明∶“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一案,夲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后检察院耒家解释∶“不属于监督范围”,不知为何要受理?
⑵.【不支持决定】出牛头不对马嘴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⑶.提前治疗四个月,患者病历载明;2004年9月15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慌称∶“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
2. 遗漏诉求;
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对法院遗漏的诉求,【1】.眼內异物未取尽;【2】.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3】.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4】.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5】.索取250余元药品;【6】.篡改伪造住院病历等。
⑵.在抗诉中我提出法院四审后,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有损害亊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四审无据支持的认定;“被告的医疗对原告的治疗,即无“侵害”行为”的下列新证据;
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②.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⑤ .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⑥ .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左眼未视网” 遗漏,未列入审查。
3. 超出诉求;
⑴. 认定证据违背规则,本案是以“医疗侵权纠纷”审查结案,未审查唯一的证据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⑵. 本案未以“医疗事故”起. 上.申.抗诉。而是以“医疗侵权纠纷”起. 上.申.抗诉。未有“医疗过错鉴定”为依据,违反【民法通则】规定。
其二. 作出的受理及【不支持决定】与【报告】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暴露出一贯的擦边球思维;
受理及【不支持决定】违反时限;
① .《受理通知书》应在元月24日签发,而实际签发却是3月10日,才发送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推迟48天。违反【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② .根据【监督规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应在同年2月5日发送当事人。而实际3月28日才签发,超时推后54天。有悖【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③.【不支持决定】错误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之规定,市检察院应该作出【支持抗诉监督】。
【报告】后述中“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的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一直停留在纸上,面对白纸黑字的文件说的多,做的更少。如今一年多了,仍未“释法说理”,又成“空头支票”。权力可任性,民意不可违!其上盖有国徵大印,它代表着国家的声誉, 已不是简单的纠错腐败,而是涉嫌组织犯罪。
11月中旬,我去宝鸡检察院拿上能抓住检察院“七寸”的两案申诉材料“释法说理”。让其答复前科不立案,不支持省人民检察院转办通知的法律依据劣迹,但收了材料,至今未有下文;
①.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支持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不予立案通知。(见证据一.)被(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见证据一.)
②.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转办单。不作为的法律依据。(见证据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这里荡然无存。
检察官之所以强胜,依靠法律授权,头顶着国徽享受纳税人血汗的高额俸禄,就该履行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到之处,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否则就是对国家和法律的挑衅。
宝鸡市检察院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只是在原瑕疵上刷涂料,竟然出现灯下黑的“姊妹案”。 “检察院造法” 以邪压正,给治理司法腐败增添了病态质疑扩声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信访复查令人发指!堕落成 “两面人”; 黑恶势力 “保护伞”。组织犯罪从深层来说,并不是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公正审判这么简单,它关涉到社会风气和公民安全底线。占着国家的资源而却不尽义务,违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规定,让“谁执法,谁普法”谁开的单子就让谁解释。实际是凌架法律条款‘捂盖子’忽悠信访人放弃。仍在虚构编造一部荒诞的电视剧续集剧本。
集体恶作剧一般体现于乱世,完全陶醉于恶的舞台,这样的时代我很意外。偏要利用手中的职权强行封锁不同意见人的“话语权”。在这些人的眼中,什么为人的道理、行事的规则,统统都是摆设,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的东西对人不对己。说到底,是这些人的自私心理在作怪,眼中只有自己而没有他人,更没有社会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说一套作一套,我不由升起一股悲哀:共产党当初是联系群众起家,为了人人平等,领导人民闹革命。现在强词夺理欺负和压迫弱视群体,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那么不忘初心的中国共产党今后该何去何从? 这样下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将会彻底破灭!我为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换来不易的社会耽心!
说来让人见笑,法. 检两院猫鼠抱团,让强词夺理者当枪使,成法外之地。难就难在多年一直是这种惯性思维!在司法扎堆的监督中,经市.省两级法院和检察院五次审查和最终政法委督办,没一级站出来支持公正!按理说理越辩应越明,却把稀伴汤然成了搅团!均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把法律撞成“骨折” 。
2005-5月28日中国新闻报报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
官司打耒打去,我由先在法院告凤翔县医院,法院四审遗漏诉求不支持;又变成控告涉嫌渎职的宝鸡市检察院,却少不了与人结怨。但这些人就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下面是我近几年,上访省.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有些拒绝收材料,有些收材料至今未有答复。土里刨食的博文 ,国内网站发不出去的,在国外发。
2015-1月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复查申诉,阅读人数3791。
2015-1月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治残是凤翔县医院,依法求助四级法院.检察院维权比登天难的民事控 .. 阅读人数15575。
2015-4月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举报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渎职犯罪’,半年内阅读人数138956。
2015-9月刊发在“华声网”法律沙龙‘控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的书’,两月时间阅读人数79688。
2016-1-15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举报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渎职犯罪, 截止5月底 阅读人数138328。
2016-12月刊发在“美国中文网”三级法院四审,检察院两监督缘何挡不住一起冤假错案?阅读人数达3830。
2017-8月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致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民亊抗诉复核的申诉,阅读人数达7911。
2017-11月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致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检察长霍永库的信,阅读人数达22428。
2018-1月宝鸡市检察院寄回‘关于对“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的渎职控告’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截止7月底阅读人数达369895。
2018-04-10刊发在“华商网群众呼声” ‘求正在宝鸡市检察院’ 截止10月底阅读人数达220628。
2018-04-1记者麻永涛,在新浪微博求正;
①. . 陕西凤翔“20年了 何时能来一场公正的判决?”68岁残疾老人 仰天长叹!
②. 医疗侵权案,截止4月10日阅读人数达104万。
2018-05-3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致陕西省检察院杨春雷检察长的求助信,阅读人数达32548。
2018-06-23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请求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答复民亊不抗诉的申诉。
2018-12-6刊发在“美国中文网”跪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耒陕第五巡视组高保京组长。
2019-01-10刊发在“美国中文网”控告在陕西宝鸡市检察院消失,是“灯下黑”还是“消脏灭迹”?
【宪法】赋予了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成摆设。政令不通已是社会的通病,倒成官员侵权免责成常规、腐败有理、枉法作案万岁、有错案不监督不是渎职犯罪。除上述博文外,还有给中央.省.市领导的信。从 2018年5月初,每天在新浪微博转发各帖转发三次,阅读人数达2—3.5万,时而遭到“封杀”,至今9个多月,总阅读量已过近千万。但宝鸡市察院对上述完全置之不理,就是默认,但没有一字的答复。(上述帖子可在百度及新浪微博可见)
我主张契约精神是法治中国核心理念。承诺了没该给的承诺 ,坚持了必要的坚持无果。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事实发生。真不相信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这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视而不见集体失声。是法律的无情,还是人情的无奈?在两案中,至今未能有效地维护市场中的契约精神,法律在检察院司法监督中能网开一面,形同虚构的社会。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一定无法立足于社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契约精神,也难以强大。这已经不是一个正常的人民检察院的行为,道德的沦丧,诚信的透支,操守的失色,信仰的动摇,而是这个社会癌症病患的根源。权力大于法律的局面,在中国不知道要多长时间才能被扭转。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宝鸡市检察院把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贯穿于文字游戏,把办案作为监督程序“空转”的基本手段,在办案中不支持监督、在自查监督中不用法律规定办案。
当然,司法正义的实现,不能光靠检察监督“一言堂”, 听不进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放弃监督司法的重要力量。对各种监督力量的整合与保障完全置之不理,让司法不透明、难公平、公正,从而让公众很难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这已成一个打着契约旗号虚构的社会。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一定无法立足于社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契约精神,也难以强大。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一定无法立足于社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契约精神,也难以强大。已经不是一个正常的人民检察院,道德的沦丧,诚信的透支,操守的失色,信仰的动摇,而是这个社会癌症病患的根源。
诚然,我的两案来看,正是因为有了检察监督这一“制约性”法治角色,既不能“事先把关”,又不“事后纠错”,不仅让当事人以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出现偏差,或将错误影响升至最高。换句话说,检察监督“指标”的同比增多,不仅说明了法律监督不正常。检察监督不能发挥职能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效率的沦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司法反腐的提速,2018年10月30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霍永库辞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虽说霍永库损害了检察形象,引咎辞职,这是咎由自取。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更大的看点和公众的期待,当这些“道德病”非法律不能医治的时候,法律宜及时出手,而不是等到公众发出“人类已无法阻止”的呼声时。
我反映其有责不担,存在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司法不公”的问题,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仍未用实际行动耒落实法律的承诺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之规定,想必陕西省检察院在整顿与清理;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活动中,落实法律的尊严,是检察院应承担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二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严惩。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真相会浮出水面。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治的精神准则应该是疏而不堵。法律是评判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标准。检察官是支持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应是最讲理和分淸事非的地方,也是支助弱势群体唯一的的“灭火器”。 但检察院根本不讲法理,置于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不顾。用职权利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就像球场上的裁判,明明是甲方以3比0取胜了乙方,裁判却硬要在众目睽睽之下,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问,改变铁的事实——宣判甲方输了,乙方赢了,无正义可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做客人民网访谈室,以“以新的发展理念推进检察工作”为主题,表示“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应当肩负的神圣使命”。
习总书记的指示“司法不公是最伤民的事”置之不理。我一芥草民诉求多次 “流产”,学会了自我安慰,否则精神早已崩溃。在舆论中,有人斥是“一根筋”,也有人赞为“勇士”,抛开这些正与副的标签,该问是;谁“成就”了我的坚强?
我虽有公民身份证,但却享受不上【宪法】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唯一的资格让失去良知的官员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在滴血未愈的伤口撒上盐,再次举起锋利的屠刀产生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仍要咬着牙忍着巨烈的疼痛,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体面再去耀武扬威祸害类似的弱势群体。
我依法的维权不但没结果,又落了个钱财两空,等于没诉讼。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 检两院一次次地人为撕裂心灵的伤口和自尊心,反复践踏正义。在货币彭涨的年代,交1500余元诉讼费是等价交换,买耒七份法律文书没证据耒证明我并发症及后遗症是由于外因引起的伤害。抵不上从个体商店1--2元买耒一卷柔软的卫生纸实用。
但目前,市检察院不让证据出来说话,司法监督的状态不佳局面,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起来!……
我的两案在市检察院仅是“冰山一角”,但无一逃过司法腐败的劫难!背后不知还藏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类事?这些人捆绑公正沦为邪恶的路标!自以为“天高皇帝远”,仗着手里的职权,来对抗法律意志。这种现象放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
党的十八大以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是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标尺。在此感召下,我不愿让人宰割,就四处点火无意触动了深层次的问题。这些一直想解决却得不到解决,人们对此深恶痛绝!但司法机关始终如铁板一块,动也不动,为局外人独避蹊径揭开司法腐败的内幕。
我在土里刨食,只想踏踏实实地过日子,没有什么奢望。却坚持着人性的纯洁,水清则无鱼,拒绝污秽的异化,人权被官员剥夺只能落难。二十一年耒,虽未有效果,束手无策,感到很伤心,毫不妥协人性之恶,攻击善良,美好的趋向,总无法阻挡..... 不论心多痛,须坚韧不屈,艰难人生总得走下去......品味了两案均对强者点头哈腰,对弱者穷凶极恶成不可推翻铁案的艰辛。但没有低下高贵的头,仍保持谦卑的态度,相信法律能支持正义,超额走完了诉讼的所有程序,如同进了玻璃门,办案的官员没得到权为利所求的好处,监督规则永挂在两院的墙上成装饰。社会的隐患和下层老百姓的艰辛,惊心动魄都体现在我的身上,被拖入贫困的泥潭。这样的局面会危机四伏,大厦将倾,内忧外患这样的社会没有了灵魂,没有脊梁,勇气,正义只有麻木。
万物都有灵性,比如杀一只鸡,其他的鸡看到了会叫个不停,可能是呼唤同胞警惕,也是抗议人类的杀戮。在畸形的社会里,想合理合法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实在是难上加难!芝麻滚成了西瓜,债台高筑。在此圧力下,身心受害,精神长期承受着巨是大的压力,名誉和精神也受到严重的伤害。
枉法裁判让法.检两院失去了威信; 法律失去了尊严; 当事人受到无辜的伤害;形同司法抢劫!而“纠错”是政府醒误后,既诚心用此耒弥补錯误执法的不足,又是用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规定,“谁执法,谁普法”谁开的单子谁解释”早有规定!可见我党一直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幸福与否视为头等大事,切实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不是用权力带有挑战性创作闹剧?更不能同出一辙多次撕开受害人常年未愈的伤口? 那么涉事的法.检两院如果真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还会出现疑似作弊不专业的问题吗?
从两案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口号,事实权大于法!一是官场无道,二是基层官民关系恶化,对善人制裁,对恶人包庇。天下以是民怨于下,上莫能救,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而迷惑庙堂,永嘉之祸以是迫在眉睫。任何公理,正义,善良是无法重生。放弃的人是真正的解放,留下来的人将直到毁灭。
值得深思的是;至古杀人偿命,损害赔偿是天经地义之事。13年来在法院维权诉讼无门,再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原判遗漏诉求的证据及在治疗中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不査不认均“驳回”成专利? 这条法律似乎只是个摆设。
一个通过正当渠道维护法律和自己尊严的权利人,为什么会得到如此悲惨可怕的下场?原因很简单,两院墨守成规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利不唯理。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让“公知输了良知,法律输了尊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无休止的枉法裁判,折腾得年老体衰,维权反腐绝非一日之功。在诉讼中学习了法律,用此针对官员的不公行为,上. 申. 抗诉,费用加大,债台高筑,倾家荡产!在此圧力下,精神长期承受着巨是大的压力,名誉和人格也受到严重的伤害。既导致失眠、头痛、乏力、食欲不振、消化道溃疡、心律失常,冠心病等一系列的躯体多种症状疾病缠身。又消耗了我人生的一半时间,外界不知者说是爱告状,我承认自己的性格固执但没错,为法律和人格的尊严,不在意他们的议论。诚实守信自然要在情.理.法之间而挣;除有苦难言背上打压的黑锅外,维权成遥远的梦想。实际看到的是枉法裁判的飙升,官员对残疾人的冷漠和无奈的流泪。
习近平总书记面对存在政令不通的现实,提出“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真正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继续健全完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可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再好的政策,还得有好的公朴落实。法院. 检察院若“灯下黑”抱团成歪嘴和尚“照本宣科”,空谈误国,不实干兴邦,仍继续制造民事冤假错案,任懒惰、贪婪的强者发泄独领风骚。对有敬畏心.讲诚信、懂趋势、心胸开阔,能与时俱进的充满正知、正念、正能量的弱者求诉无门,多受一茬痛苦钻心的折磨。
2014年1月7日至8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我有责任改变这病态的社会,也得司法部门配合与支持。公民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是法律规定,两院必须支持,两者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不可偏废。厘定是非,避免法律成为摆设。
我的血管里流着中华民族宁折不弯不屈不挠的血液,人生在世,總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為之奮鬥的事業,更要對得起耒至不易的社会。共产党人不揭露司法程序“空转”就是纵容包疵渎职犯罪。一是;为维护法律及我人格的尊严;二是;为“中南海”的政令不通呼之欲出;三是;用已被治残的驱体,履行【党章】的职责,塞堵司法腐败堡垒的枪眼;四是;为同病相怜艰难的残疾人,仍奔波挣扎在怨声载道的路上,请求解决司法界一碗水端平;五是;一位共产党人忍不住的疾呼,故且称之为一种自卫还击和耒源骨子里的使命感!坚信;有中央持久反腐的决心,正义只会迟到,决不会缺席!因此,两案尘埃虽落定,我认为自己并不是输家,对方也不是赢家!更坚信只要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法律对“有责不担者”的官员,会给违法乱纪的严厉惩一戒百!
虽然无钱无权无政治靠山而落魄,被排挤,即使一无所有,也不会苟合乱俗,失节败性,为虎作伥,祸害苍生。无权无势无钱,具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依法维权的意识有所增强。形成了一颗维权的心,支撑着顽强之斗的立脚石。
为维护法律和自己人格的尊严,债台高筑,已承受不起各方面沉重的压力。食寝难安,营养跟不上.休息不足患上恶心、呕吐、头痛、乏力等疾病!野蛮的【凤翔裁定】接力腐败,事与愿违的回潮,深感雪上加霜令我心碎,不寒而栗!这段经历让我刻骨铭心,每天都做噩梦,经常彻夜失眠。既增加了精神压抑,又产生了新的焦虑,法院. 检察院杀人不眨眼,不见血。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智力下降,体能衰退。
7月24日夜晚3时,我就昏迷不醒开始吐血,险些成丢命的丧生之源家属连夜叫救护车去凤翔县医院在急诊室抢救输血治疗一夜一天,因病情无法控制于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又输血抢救。当时作出了“病危通知”让家属作好后事准备。在急诊室连续抢救6天,是医师从阎王手将唯弱的生命抢救过来。未暝目能“活下来,就是想求个真相,讨个清白”。 (证据九.杜斌住院病历)
按照省市按排下决心落实中央及法律政令不通,坚持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突出重要环节,创新工作举措,坚持“不敢、不能、不想”一体推进,不断完善来信、来访、网络、微信“五位一体”信访举报体系的精神。为两案我已去过一次鬼门关,省.市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心想;该不会是苛刻的要求和无理取闹吧?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无法可依既是立法的缺失,又是社会不支持正义。我没有念想去法.检两院起.上.申.抗诉受骗上当!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面对如此明显的监督违法行为,若组织不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到头来挫伤的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底气,而且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一旦执法丧失了严肃性,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出现“互相伤害”的天下大乱。
综上所述,有四审法院遗漏诉求证据链,抗诉中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四审判决和裁定,市检察院《受理通知书》与【不支持决定】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报告】背着牛头不认脏,反映的问题不准确、不客观,完全脱离了事实。让法律低头,正义缺席;封锁了返回法院再审的门路。
举报人; 杜斌
2019/2/9/
后符;
证据一. ( 合伙纠纷案)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 凤翔县法院(2004)凤翔民初字笫454号判决;
7.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8.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9.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10.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1.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2.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3.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4.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5.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见上传图片合伙纠纷法律文书)
证据二. (医疗侵权案)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2. 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3. 宝鸡中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4. 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
5. 宝鸡市检察院受理通知;
6. 宝鸡市检察院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见上传图片杜斌诉凤翔医院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