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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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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奇案,看凤翔县法院第五次再审作出“奇葩”的裁定申诉
申诉人;杜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50年3月8日,农民,住凤翔县栁林鎮栁林村三组。电话;15384578582。
申诉人; 不服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经调卷审查;从起诉.上诉.申诉至作出的几份判决认定;‘购销协议’为有效证据,但未按其约定分清了原判的事非。最终以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为法律主体,结合原判遗漏‘收果协议’及“合伙纠纷算帐纪要”和原告聘请律师调查取来的证据链,对错误进行了澄清。终究纸没包住火,校正了前几次审判倾斜的天平。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一.指令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宝鸡中院再审后,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购销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各人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人负担。原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未约定追究个人的失责,……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原判根据刘乃笃申请将刘乃信和赵建奎排除在夲案诉讼之外,程序违法。连续撤销了前判的六份的法律文书,发回凤翔法院再审。”被撤销了的原判就像一个一丝不挂的裸奔者,所有的丑态全部暴露于天下。创造了中国司法有史以来最多的撤销纪录。空前罕见既成司法腐败的硬伤!又让支持虚假诉讼的执法机关脸上无光载于审判史耻辱的铁证。
凤翔县法院第三次重审时,原告刘乃笃已升任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蹊跷在既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没新的证据补充推翻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又不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定!更令外媒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作出了(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仍然维持了被上级法院撤销了认定事实不清的“四人均摊亏损”。拒不执行【宪法】赋予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之规定,在随后的几次再审中,凤翔县法院与宝鸡中院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拉距战”;凡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几率比较大。因为二审法院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不会发回重审。那就说明这个案件一审法官搞错了,二审法官把案件退回,让一审法官自己纠正,既然纠正了,就不属于错案。但本案中级法院再二.三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就意味着不让一审重犯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但凤翔县法院却打破了知错不纠惯例。创新将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维持原判,成支持虚假诉讼的天堂。这种情况在凤翔县法院却反复无常。宝鸡中院发生了法律的文书,在下级显示不出尊严而苍白无力,只不过是几张废纸而异。
申诉人不服(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但宝鸡中院违规未依法改判,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一. 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凤翔法院重审。
凤翔法院第四次重审,重蹈覆辙“借尸还魂”,仍用撤销了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死灰复燃”认定为有效证据。作出(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仍维持“四人均摊亏损”; 申请人不服第五次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仍未依法改判,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之规定,经院审委会决定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一. 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二. 本案发回凤翔法院重审。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凤翔法院于7月10日第五次监督再审,竟然作为“初审”确权的法律依据,作出(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下称凤翔裁定】更加离奇令人震惊,以“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为由,“本案按撤诉处理。”申请人提出反诉,适用法律断章取义,未一并审理。那么启动这次再审程序,是原告的起诉状还是中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混淆了是非!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同时,该案的确权决定为“初审”。 编立何种案件字号,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将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问题。本案是经一审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发回重审后编立“民初”字案号,则案件属于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编立“民再”字案号,则案件属于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这么一耒,凤翔法院未依法撤销中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重新编立“民初”字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正确的文号应该是“民再”字,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就是;该案还存有中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之前中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被凤翔法院撤销,则才能编立“民初”字案号。
虽定为“初审”案号,申诉人就有权提出上诉,但凤翔法院说;“已没有原告”,不准申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之规定。同时,充满基督山复仇式的传奇。执法总是站在破坏规则者的一边,无原则的息事宁人,是羞辱尊纪守法的申请人。未提原告不遵守庭审规则的事,既不判令其白条套出索取的4.1余万元,又不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几审交纳的四千余元未做任何处理。让申诉人付出的相关应费用而泡汤。目无国法,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明知虚假诉讼是打击对象,而荒谬就此结束。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之规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明显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形象。
对此,刘乃笃把法律撞成“骨折”,就意味着他没有悔罪表现,而是穷途末路,迫于司法公正的提速,中院多次驳回已显示“法不容情”,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干脆以“不出庭”的行为放弃。认输未遵守诉讼秩序和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再审程序中露出了“原形”——虚假诉讼。
因本案在凤翔法院时间长达20余年,审判次数之多;其中,再审四次。为此县.市省法.检两院制作法律文书达15份,已将本案炒成一块“汤手山芋”。支持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已载入中国审判监督程序 “空转”罕见的史册。
每桩久拖不解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一段令人心酸艰难的往事。恰恰是冤假错案的“最大制造者”。虽然冤假错案只是个例,但对蒙冤者而言,无疑是天大的不幸,也让法律和正义蒙羞。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落实司法公平正义的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若违反诉讼程序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申诉人坚持20余年的应诉,始终坚持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而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无疑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功不可没!有省.市两级院撤销原判发回凤翔重审四次的裁定书在卷佐证,以“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支持虚假诉讼罪。
因【凤翔裁定】当庭签发后,未对申诉人历年不应交纳的数千元诉讼费作任何处理。拿上文书去民二庭办公室找何审判长询问此事。其与原告刘乃笃面对面坐在沙发上谝闲传,实际上并非原告未到庭。而是何庭长与刘乃笃里勾外联,消脏灭迹而异。
虚假诉讼是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未严厉打击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景已摆在世人面前,令人唏嘘。执法为民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耒?如此的腐败令人发指!这种现象放在一个任何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让正常的诉讼秩序受到扰乱,并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必须严惩不贷!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证实了诉讼的真伪,至少为申诉人留下了需答疑线索和给申请再审指明了方向。
申诉人接受不了事与愿违的回潮,这一现实,由于前期枉法裁判横行,20多年耒艰难的应诉精神焦虑,日稍微进餐昼夜难眠。再加营养与休息不足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令人心碎。债台高筑雪上加霜承受着各种沉重压力。弄不明白依法维权为何能成为误导?险些丢命成丧生之地。
7月24日夜晚3时就昏迷不醒,家属连夜叫救护车去凤翔县医院在急诊室输血抢救两天治疗,从血常规报告单上看低到不能再低的白细胞和血小板,血小板减少导致的内出血危及生命。因病情发展于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抢救。诊检查后接着又输血。当天就作出了“病危通知书”让家属签字,作好后事准备。在急诊室连续抢救6天,被医师从阎王手将唯弱的生命救活。8月4日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卧床休息,按时服药两周后复查。6周后复查胃镜……”。
为揭开有责不担司法腐败的根源,申诉人在身体虚弱头昏眼花站立不稳,在痛苦的窘境中,根据陕西省高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意见(试行)规定,向凤翔县法院提出判后答疑。未有下文!
申诉人于去年11月3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之规定,向宝鸡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12月5日接中院立案庭通知;“经院领导决定,取回材料交凤翔县法院再审” 。
凤翔县法院不接中院的再审申请,申诉人整理后于12月10日交凤翔县法院立案庭。随后又在中国审判网投诉,短信回复;“转交凤翔县法院监督审判庭查收”。
申诉人于今年2月22日去凤翔县法院立案庭询问,不可思议的是;既不出具立案再审的裁定,又动员息诉罢访,上报县政法委给以生活困难补助,了结此案。这“黑祸”反而让申诉人背!成苛刻之求,不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申诉人难以接受!
习近平明令禁止制造冤假错案,为何七旬老人维权21年后事仍没人管?北京天安门广场五星红旗仍在飘扬,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为此,申诉人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之规定,准备请求凤翔县法院赔偿。但不知凤翔县法院能否依法立案受理,还是个未知数?
申诉人; 杜斌
2019/3/3
后符;
历年耒法律文书复印件;
1.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 凤翔县法院(2004)凤翔民初字笫454号判决;
7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8.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9.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10.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1.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2.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3.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4.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5.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