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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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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孙渝安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2018年12月28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办法》的规定,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孙渝安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中国共产党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免去孙渝安十二届市委委员的决定》。 孙渝安,男,汉族,1962年8月生,山东文登人,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83年09月至1987年07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87年07月至1995年04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其间:1988年09月至1989年07月,参加陕西省委讲师团,在永寿县豆家乡初级中学任教);
1995年04月至1998年09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
1998年09月至2000年08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正科级);
2000年08月至2005年06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其间:2002年10月至2003年08月,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任党组成员、院长助理);
2005年06月至2009年03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其间:2003年09月至2008年01月,在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经济法专业学习);
2009年03月至2010年02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2010年02月至2015年09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2015年09月至2016年01月,任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2016年01月至2016年02月,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6年02月至今,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十二届宝鸡市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