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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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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再审反诉人):杜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50年3月8日,农民,住凤翔县栁林鎮栁林村三组。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诉人(原判原告、终审被上诉人,再审被反诉人):刘乃笃,男,汉族,中专文化,生于1962年5月12日,陕西省西凤酒业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住陕西省西凤酒业公司家属院。
案由:被申诉人刘乃笃98年2月17日诉合伙纠纷一案,经凤翔县法院审理,作出(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申诉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经宝鸡中院监督审理,作出(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凤翔重审’。 再经凤翔县法院经审委会决定,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申诉人不服原判第二次提出上诉; 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审理,作出(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维持了‘原判’。申诉人不服第一次提出申诉; 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决定;‘一.中止原判执行;二.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维持了夲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申诉人不服原判提出抗诉; 宝鸡市检察院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申诉人不服原判提出第二次申诉;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认为;一.指令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一.撤销了本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 二. 本案发回凤翔县法院重审。凤翔县法院作出(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申诉人不服原判第三次提出上诉; 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凤翔县法院作出(2016)凤翔民再字3号判决。申诉人不服原判第四次提出上诉; 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院审委会决定,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现申诉人不服凤翔县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特提出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撤销 (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下称凤翔裁定】,依法再审,支持申诉人反诉。
申诉事由:
针对【凤翔裁定】,申诉人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有法不依,监督程序“空转”;
1. 【凤翔裁定】的再审,是根据宝鸡中院(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的,启动的“铁案回炉”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落实习总书记指示“努力作到让公民每个案件,都感到公平公正”的归位。但审理中,并未履行再审监督的责任;
⑴.于5月2日签发开庭传票,决定7月10日开庭。
前车之鉴,申诉人怕重审重蹈覆辙,不想第五次提出上诉,浪费国家的有限诉讼资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之规定,于6月15日将反诉状和两份请求法庭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出庭,接受申诉人当庭对其出具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书面申请,提交给了法庭,何审判长答应通知其到庭。
⑵.7月10日开庭中,并未提申诉人的反诉事宜,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未到庭。
申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何审判长答复;①.(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审理中,申诉人未提出反诉仍“不准许”。②.未通知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和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之规定。出尔反尔未通知,并未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驳夺了申诉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的权利。
⑶.被申诉人在20年的诉讼中,诉求有两个版本; ①.起诉(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中称;“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②.在(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中,又变更为“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法院均围绕其变更的诉求作出了判决书。
申诉人在凤翔法院审理(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和(2016)凤翔民再字3号判决及【凤翔裁定】中一直坚持提出“反诉”,均未“准许”。前两审因无法律支持被宝鸡市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和(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如下; 一.撤销;二.发回重审。【凤翔裁定】又回到短命的原辙。执法错误明显有失公正,不准申诉人反诉无有法律依据。挑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⑷.合议庭组成后,开庭前未告知申诉人组成人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⑸. 申诉人提出反诉,未按缺席判决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⑹.当庭作出【凤翔裁定】后,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提出第五次上诉,何审判长答复; 没有原告,不准上诉。
⑺.合议庭与被申诉人里勾外联,拒不执行宝鸡市中院发生了效力的(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申诉人拿上【凤翔裁定】去民二庭办公室找何庭长询问,从应诉以来给一审及二.三审多次交纳的一万余元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均未做任何处理时,其与被申诉人坐在沙发面谈。执法是非混淆,善恶颠倒“权力污染”。对强者唯命是从,点头哈腰,其污点视而不见,把对强者的压抑,嫉妒全发泄在申诉人身上。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让申诉人投诉无门,未讨到公平正义说法。
二、原判认定事实缺乏依据 ,无有证据支持
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再审的案件,就意味着原判所述的内容已被法律全部否定。原判诉讼的事实不存在,所陈述的内容图劳无效。
1.【凤翔裁定】的审理,是依据宝鸡市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而进入的再审程序。那么重审的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不是起诉的“初审”,但文号却是“初”字?明显是在颠倒黑白混淆了是非。违反【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之规定。
2.凤翔法院(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和(2016)凤翔民再字3号民事判决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宝鸡市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如下; 一.撤销;二.发回重审。【凤翔裁定】充当被申诉人的“保护伞”。最终联手被申诉人不维护宝鸡中院发生了效力裁判的稳定性。“死灰复燃”让生效的法律文书流于一纸空文。对被申诉人总是“有求必应”,让其牵着鼻子行走,利用职权变相给其签发了枉法的“通行证”。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既未对被申诉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又未让其承担申诉人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同时,不准许申诉人“上诉”!违反【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一). (四)之规定。申诉人20余年耒的诉讼,经历了难以诉说的悲痛,四次上诉、两次申诉,一次抗诉的每个节点都会挑起敏感又脆弱的神经。只能“望梅止渴”身心力憔悴。形同司法“抢劫”。
⑴.这场官司是被申诉人引起的,有多份裁定结论,迫使被申诉人不得不认,看大势已成定局。以金蟾脱壳“不出庭”宣告收场,最终违法已形成的事实自动浮出水面!【凤翔裁定】“接力腐败”对冒充遵纪守法的肇事者未作出相关的处理。正是这一纸无有法律支持的裁定,定夺了20年耒申诉人的诉权尘埃落定,折射了官场、官员与原告之间“法能容情”,有太多说不清道不明复杂关系。轻而易举让原告虚的假诉讼逃避了制裁,中间不知有多少关系网“作祟”?
⑵.说是申诉人输了被申诉人不敢对薄公堂。又未让其承担申诉人不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和退回自书白条套出4.1万余元?违反【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说申诉人赢了,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耒的一万余元交纳的诉讼费未作处理; 受到被申诉人侵权得不到赔偿。审判长倚仗手中的特权, 将刚性的规则恶意扰乱庭审秩序,以“人情”支持法律失守。草率结案不能排除内外勾结暗箱操纵,对虚假诉讼进行消脏灭迹。给申诉人设障碍陷入血本无归,欲哭无泪境地。
⑶. 没有原告,不准许申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⑷. 提起诉讼是被申诉人,存在侥幸心理,便肆无忌惮地“不出庭”还是被申诉人。在依法治国提速的今天,就意味着他没有悔罪表现,而是穷途末路,迫于司法公正的压力之下,“自作孽自受”:属于咎由自取,就不能让他再占便宜。如今,在凤翔县法院诉讼20余年后,问题依旧未能解决,到底是谁在违法,却没有明确的审判结论。遭遇是否与之如出一辙,申诉人不得而知,但同一个案件审理在同一家法院能审20余年,明显不正常,涉事法院就没发现问题?也不“缺席判决”?利用职权为“老赖”被申诉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文书逃避法律制裁!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以销案了事,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⑸.被申诉人把严肃的审判当作菜市场,想来就耒,不想来就不耒。【凤翔裁定】执法违法,仍拒不接受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偏“另起炉灶”文号是“初”字,把鼻涕与口水混淆在一起,不能自说其圆;其一. 以“初”字文号应是起诉的一审,其二. 本案再审的程序是依据宝鸡中院的裁定启动,应算“重审”。给这起案件就此画上了句号,明显是枉法裁判的“回炉”,无有法律依据支持。完全脱离了公平正义!
3. 本案从(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起,至20余年后作出的【凤翔裁定】,已是第五次监督开庭审理,没有长进,同出一辙把法律撞成“骨折”。在省.市两级法院六次裁定,四次撤销原判发回再审的前题下,扎堆的再审监没一次站出来维护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尊严。几审中,被申诉人从未举出新的证据耒证明诉求成立,但审判人员仍用上级法院确认为“事实不清”的证据“借尸还魂”,重新作为“有效”均加以认定。给申诉人提供了上诉的证据,但却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所作出的结论完全脱离了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案件本身的虚假,是被申诉人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高警惕,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和日常生活经验仔细审查案件,一旦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出现虚假诉讼的特征时,要着重审查被申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情况,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搜集相关证据。相反却是法律难免会有被愚弄的感觉。真相暴露后,被申诉人必将为其荒诞行径付出代价。从法律上看,虚假诉讼消耗了大量诉讼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从道德上看,对申诉人造成了严重伤害,对社会诚信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对这起颇为荒诞也颇为典型的案件,绝不能纵容姑息。
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1.有宝鸡中院(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在卷佐证,证明审理本案与后判存在必须纠偏校正天平的法律关系。
2.第五次再审穿新鞋走老路,内外串通勾结,发生了戏剧性转折。以“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案按撤诉处理。”为借口,这与肇事的汽车司机逃离现场有何区别?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利用职权作出【凤翔裁定】,张冠李戴,曲解法律,背判正义顶风作案给被申诉人签发了“通行证”。达到了双赢,既摆脱了本身的枉法裁判,又让的原告的虚假诉讼消脏灭迹,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证明合议庭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让多次生效的法律文书流于一纸空文,等于以前从未发生过。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一) (二) 之规定。虽有公民身份证却享受不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待遇。唯一的资格是让失去良知,任性的执法者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里,充当无罪的羔羊,任其在滴血的伤口上洒上盐;再次举起腐败的屠刀二,三次损害。虽疼痛难忍,还要忍辱负重给这些不务正业的官员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好再去继续祸害无辜的弱势的群体。是对“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亵渎!“葫芦僧判葫芦案”,有了现实版,已成诉讼的一景。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定义,“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四. 无奈的申诉人血染本案
20年来,坚持相信法律支持正义,没向违法低头,逼迫无休止的上.申.应诉,功不可没债台高筑。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每天都做噩梦,经常彻夜失眠。折腾得申诉人食寝难安,营养.休息不足患恶心、呕吐、头痛、乏力等疾病!再加【凤翔裁定】的接力腐败,显失公正,任性的官员铤而走险让社会失去公平与正义。协助违法者逃避疏而不漏的法网。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耒的一万余元,几次交诉讼费,买耒的14份盖有国微大印的法律文书,抵不上从个体商店花1--2元买耒的卫生纸实用。
前功尽弃的民事案反复回炉,支持正义的法律成申诉人误导。悲惨的经历让申诉人刻骨铭心,遭到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又产生了新的焦虑,杀人不见血。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智力下降,体能衰退,开始吐血,险些丢命成丧生之源的刑事案。
7月24日夜晚3时,昏迷不醒,家属连夜叫救护车在凤翔县医院在急诊抢救室输血治疗两天,因止血不止,于26日9时转往宝鸡康复医院重症监护室仍输血抢救。当天作出“病危通知”让家属作好后事准备。连续抢救8天,不知是医师治疗技术高超,还是阎王爷对人世间的不公有同感手下留情,未索魂? (证据二.杜斌住院病历)
五. 判后答疑出尔反尔
申诉人因【凤翔裁定】签发后,接受不了这残酷无情的打击,在整理 “判后答疑”的申请中,不幸病情复发,住进医院重病室抢救,延误了按时提交申请。出院后,根据陕西省高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意见(试行) 】【下称再审立案工作意见】的规定,拄着拐杖向立案庭提交了申请书。但在通知答疑现场中,仅有何审判长和一位人民陪审员,违反【再审立案工作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社会影响大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参加答疑。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的规定,申诉人提出异议,何审判长当场签写了笔录,签了名。答应;“汇报院长后再说。”我在其笔录上签了名。随后电话询问凤翔县法院答复; “根据【再审立案工作意见】第二条;判后答疑当事人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已过时效。” 蹊跷在; 此案从 “三个代表”历经“社会科学发展观”再到“社会特色”经历了三个年代,未落实公平正义! 依照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的就是申诉人犯了刑事案也该让我早五年前走出监狱。况且这是民事案,还有省.市两级法院的六份裁定书在卷佐证,证明申诉人未犯罪,但20余年仍未案结事了。连份依法的 “判后答疑”都讨不到,不知何时才能讨到支持正义的法律文书,拭目以待。
综上所述,由于原判再审程序“空转”,且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实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例。特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再审,并依法改判。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8/12/10
后符;
证据一. 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7.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8.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9.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0.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1.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2.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3.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4.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证据二. 杜斌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