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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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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讨会
陕西省宝鸡市一个残疾人两桩官司的始未(一)
我生于共和国成立不久的虎年,家庭生存困难为老四。家族人手旺,出生半月经人介绍以3么地10石麦身价耒在现家。58年养父母生下了儿子,在二年级还差一学期玩耍中失去了右眼,被家里排斥成年后端公家饭碗无望就让辍学。从12岁起就在生产队一天挣三分工自食其力。在半饥饿中面黄肌瘦,嶙峋的痩骨衣不蔽体。这是中国历史赋予离别生身父母孩子千遍一律的待遇。要生存必须像一只奄奄一息咬紧牙奋力飞翔羸弱的小鸟。风里耒雨里去在土里刨食,曾任记工员,会计员,队长,公社农场科技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然后任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15384578582。
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要讲话后的金色时节,迎来了中国残联成立30周年。在这个值得书写和铭记的来临之日,我向即将召开全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讨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并为残疾人繁荣稳定生存所有作出贡献的人们致以诚挚的感谢!你们关怀残疾人的精神,会载入人类文明的史册,将会鼓舞残疾人奋勇向前。
在我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维权走投无路的窘境中,喜获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深圳大学,联合决定召开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讨会,天助我也。有众多大专院校残疾人研究会学者协同具有权威性。身临其境的拟题表明关注着残疾人生存的空间,具有高端性、和谐性和功能性。
主题研讨“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成就、基本经验、理论与实践探索及创新,阐明改革开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双向推动作用;深入探讨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未来发展的理念、思路、战略与路径等方面。无私奉献援助残疾人的精神,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了残疾人也是人应该有正常人的生存力,其亮点公德无量。在此我祝各位、好人一生平安!
宋朝崔敦礼曾说:“得民之劳者昌,得民之忧者康,得民之死者强。”意思是,人民肯为国家出力,这个国家就会昌盛;人民肯为国家分忧,这个国家就会安乐;人民肯为国家牺牲,这个国家就会强大。
捍卫法律和残疾人的尊严,是每个人意不容词的责任,凡有良知的人不会制止请求落实法律的承诺!
在我六旬有八的生涯里,由于相信法律才打两桩官司,一案;“合伙纠纷案”为被告;另一案以“医疗侵权案”起诉是原告。可以说我被告和原告都当过,在诉讼过程中已尝到酸.苦.辣味!由于被岐视.痛苦.挫折伴随着。学会了忍辱含垢,在口水里游泳。类似这种年令的人都在享天伦之乐,而我还在上访路上艰难奔波。总之,两案有太多蹊跷荒唐之处,上级部门应该尽快介入,严肃查处,给受害者和社会一个明白的交代。
我知道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有全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各大名校都设有残疾人事业不同的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院等机构。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肩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哪里有哀怨、哪里有不公,只要通到官方就有人查办。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法律文书在卷佐证。"君子求正,二十年不晚",虽火药味很浓,是执法中不作为的镜像。折射出残疾人维权的艰辛,并不是耸言听闻。
实际,两案污化了司法公正,更不是小题大做。完全脱离了诉讼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荒诞的审判均属“两无”即;查明没事实证据支持,适用法律违反立法的本意。形成执法者对残疾人的第一手直言写照。人总是这样,希望越大失望就会越大,最终摔疼的还是自己。
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权尚未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地方执法缺乏力度。法律必须把维护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须与时俱进,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能总是在“滞后”,总是坐等当事人 “倒逼”。一句话,腐败不治,均久拖不解引出“案中案”。诉说残疾人的艰难,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均为民事案,仅有的生命差点丧于黄泉。
因文化程度有限从未发过论文,围绕筹委会的拟题“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残疾人群身上的体现”,谈一点我在两案中请求落实正义的遭遇。因刚出院康复未愈精神欠佳,如有用词不当或结构临散等,望各位教授老师斧正。
老百姓打官司多是处于无奈,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力量往往是不对等,常见的是强者任意侵凌弱者。弱者才乞求执法部门评个理,寻求在精神和心理上有个平衡。
诉讼前,我是一个衣食无忧,殷实的小康家庭。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个道理世人皆知。我在起.上.申.抗诉都徒费气力,这些都不后悔,为伸张正义未做到。两案无一在凤翔法院逃过司法腐败的劫难;最终在宝鸡市检察院抗诉无果又引发了“案中案”。起应完全缺乏事实证据支持,把法律撞成“骨折” 因未秉公而断,对我进行了二. 三次伤害空前未有。原因是执政的官员认为;我是社会上最好欺负的人。
那以后,社会的弱视群体谁还敢依法维权?甚至,谁还敢监督政府的官员?类似我这样 “求告无门”的人,每年两会期间在北京法. 检两院门前排长队就是个见证。不过,对那些忽视公民物权、个人尊严、法律诉讼权的极个别官员而言,也许更具有警示意义。所以,法律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该给枉法裁判降温去虚火。
上世纪九十年代,去京上访的人在两高.人大.国务院接待站门前排着长队,对司法不公已怨声载道,呈现出了各地冤假错案的高发期。十九大后,政府制订了得力防范措施,人数略为减少,但仍有一少部分官员旧习未改。
20余年耒,我犹新难忘的艰难应诉“合伙纠纷案”尘埃落定。14份文书,未能解开原告“虚假诉讼”这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死结”。当年我相信法律才发生今天的悲剧。
96年12月28日西凤酒厂工人,刘乃笃恶意串通胞兄刘乃信和在云南当过兵的赵建奎,引诱我签订了一份从本地向云南贩运两车皮苹果的“购销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与分工义务,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各承担。同时约定了两车合伙人都不违约分摊盈亏损。刘乃信未参与协商也未在协议上签名,由刘乃笃代签。(见证据购销协议)
运行中,刘乃笃从我手领去两车约定我应出资5万元出资义务后,才告知他三人无钱出资,你在信用社有熟人去贷点款。我才知自家的桶已掉在他的井里,若不贷他领去的5万元难收回,贷罢虽有熟人难度大?经过激烈的思虑,为不错过年前销售季节,自认倒霉。97年1月上旬兴平还未收果,我怕若收下果车皮有闪失,就按照‘收果协议’约定,伙同乙方联系车皮的兴平收果人牛鹏辉找委托车皮代办人赵文中,约定了同年1月16日至18日发果的车皮。并交了2000元定金,交钱后让赵文中在收款条上签注了承诺;“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与杜斌约定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期內发果,若在约定此期间內未落实好车皮耽误了发果,货运方受到的全部损失由代办方收订金人负责。”(此证据顶做刘乃笃领款,后被赵文中收回)
回来后,畏心采取借用他人存款单抵押的措施,在自己名下贷款7万元,弥补了他三人未出资的空缺,保证了资金到位能够按时发果。12万元被刘乃笃分7次领去107468.60元,丁招明领收果劳务费6460元,两人共领113928.60元。剩余6000余元我带去昆明支付从车站提货.租赁库房等费用。
第一车果发运后,按约定我和赵建奎去云南销果,留刘乃笃和刘乃信组织发运兴平的第二车果,临走前我怕将收果款全交给刘乃笃怕耍赖不给收果人按时支付劳务费延误发果,就把在兴平的收果人丁招明叫到当面,由刘乃笃核算应付收果劳务费8460元,除支付2000元予付订金外,丁招明领余款6460元。兴平剩余收果款包括火车运费1.2万元,刘乃笃应领46500元扣除收果和车皮订金4000元外,实领现金42500元。
我付完钱后给刘乃笃叮咛,你三人没出资已违约。我冒着巨大的风险采取了弥补你三人没出资的补救措施,此事可不究。你兄弟俩必须及时联系赵文中,要在1月16日至18日约定期内在兴平住宿等待随时准备发果。在兴平若耍滑,不按与赵文中的约定期内发果,依据“购销协议”第五条;“……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的约定,我绝不会饶你兄弟俩。刘乃笃当场发誓;你帮我三人解决了出资的问题,若再不按时发果我就不是人!我不追究其三人没出资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其三人履行了“购销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出资义务。
我又给收果人丁招明交待1月15日必须将果运到车站,否则要按“收果协议”第七条;“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将货运至兴平车站。并按甲方要求联系车皮,费用1.2万元由甲方承担。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多用费用由乙方负责”。之约定。千万不敢麻痹大意再出啥问题,若造成不侃后果你们俩个谁都跑不了”!俩人同时表示;“这是前面定好的亊,各方的款项提前付淸,也再没有什么牵涉绝对没啥问题,肯定能做到。你放心去云南銷果吧”!所以,我在兴平按时发果已做到了万无一失。
在兴平从果农家收果中,刘乃笃鬼迷心窍;“老丁,我带的钱不够付果农果款,你知不给果农钱就不让从家往出转果,你把老杜提前给你的收果劳务费让我先暂用一下,等你们把果运到站台后我再给你返回”。丁招明信以为真就给了刘乃笃所要的5361元。但是,当丁招明等三收果人按原订车皮计划日期97年1月15日下午,将果运到兴平站台堆放,刘乃笃清点数量后,又变脸言责;收的果质不符合‘收果协议’约定标准,下欠的果款在法庭给。(能出此狂言,足以证明其在法院有很大硬靠山,在后兑现)
收果三人未被威胁吓住,以刘乃笃不履行‘收果协议’第8条;“甲方在装车前,按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在车站复检合格后一次性负责付给乙方货款”。的约定为由,不付淸下欠劳务费,联系好的车皮也不能装果。
合伙人经过出资与辛勤的劳动,把果运到昆明卖了以后,从中间获得的差价才是利益。我艰难的筹耒挽救他兄弟二人的7万元,在合伙人未获利的情况下,刘乃笃不讲诚实守信,从本地轻松套出5000余元归己,造成了严重亏损。
97年元月16日上王的第一车果在云南快卖完!按原约定予计元月23至25日果可到,昆明果品市场脱销,有客商每件出47元一车全要,并交金一万元。我给刘乃笃打电话到家里其不接,电话打到兴平车皮代理人赵文中处答;车皮已要下不见刘家兄弟人,不知往那里发,他也很着急。一周后刘乃笃和刘乃信料定,收果人已离开兴平车站,二人才去兴平找原车皮代办人赵文中,二次协商重新申请车皮之事。赵文中提出临近春节,正直春运车皮紧张申请难度大,若要办需到各部门走动打点增加辛苦费。其二人又擅自增加3000元。也未与在云南销第一车果的我及赵建奎通话告知。兴平果1月27日才托运,路途还需走7天,推迟18天。果到昆明已是阳历2月4日农历腊月28,再加那年农历没有年30,市场果堆成山。这就是刘乃笃为谋私利推迟发果造成亏损的主体原因。
首先,从损害结果可预见性耒看,原告若按预定发果不存在亏损额。其次;具有既可履行‘收果协议’和 “购销协议”分工义务的约定,又能达到我贷款的用途避免推迟发果,根本就不会造成亏损的结果。最后,因原告贪婪,我采取的措施不但未起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作用,反给其提供了套取资金的机会。既未履行‘收果协议’和 “购销协议”分工义务的约定,忘记领款后我的劝阻及自己的承诺公款私留,又推迟十多天发果,错过年前销售黄金期,是造成了亏损的主体结果。收果人中的牛鹏辉是兴平当地人,其兄弟二人自知理亏,怕挨黑打。乘招呼吃晚饭之机连夜回凤翔。因此,刘乃笃的此行为未履行“购销协议”第5条和‘收果协议’第8条和 “购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应当承担亏损额的全部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购销结束后,合伙人清理帐务中,刘乃笃不用购果及果箱原始票据,却自书白条套出合伙资金。如;“收果协议”约定∶“兴平至云南火车运费1.2万元” 而自书1.5万元。收果人耒讨要下欠劳务费,刘乃笃又让我给其支付873元。依据“购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多支付的3000元应由刘乃笃兄弟二人承担。不是合伙人承担不起这几千元,而是牵涉到兴平推迟发果的追究责任。一连几个晚上协商,其一直沉默不语。
事实上,合伙人核算的帐务内未剔除刘乃笃利用自己从事分工的职务便利,自书白条报帐,那时合伙人猜疑其不用购物票据帐务不实,但未有证据证明,未追究套出的亏损额。佴其未履行“购销协议”及“收果协议”和后涉及的“合伙纠纷算帐纪要”等三份合同已成铁的事实。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刘乃笃对金钱愈发贪婪,没有抵住内心的贪欲,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于98年2月17日,以原告身份诬告敲诈,用其三人未履行的‘购销协议’为导具,又自制给合伙人刘乃信,赵建奎垫付出资和私自从赵文中手捏造事实取耒掩盖自己推迟发果行为的伪证,用合伙人未签字认可的核算单为证据,将我.刘乃信和赵建奎列为被告,制造了虚假的诉讼。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三)之规定。
凤翔县法院审理中,我提出亏损因原告不履行“购销协议”和“收果协议”约定应承担责任。赵建奎在云南打工未参加诉讼寄回雷同的答辩状。于1998年10月5日作出(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按照原告诉求网开一面,“四合伙人均摊亏损。”。(见证据一.14--1)
我不服原判不仅关乎我一个人的尊严,而且关乎社会整体的道德和法律建设,伸张正义、震慑坏人的重要契机。上诉时,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按规定由原告先垫交一审诉讼费,未交齐就不能立案。出我意料,审判人员告知∶“原告未交你一审应承担的诉讼费,你若不交我就不向中院转案”。我只能在委屈中求全,交了一审诉费1002元,东拉西凑共6998元,法院才收了需转的上诉状。从那时起,我同情弱者,对改革初期的官员肆意破坏司法环境,支持强者任意掠夺侵凌弱者深恶痛绝。如饥似渴学习法律知识,把全部的精力都用到学习上,固执地相信总有一天会改变命运,提升了自己维权的能力。
开庭前,我聘请几位律师调查取证;
⑴. 原告自书白条套出资金4.1万余元;
⑵.在兴平车站货运室调取抄录该站,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约定期内,发往全国的苹果车皮的登记,并未停用。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错误。
上诉庭审中,赵建奎从云南回耒参加了诉讼,声明自己从未让刘乃笃垫过资,也沒向帐內交过一分钱。法庭建议合伙人拟订;“合伙纠纷算帐纪要”,拟定原则重新算帐,经全体合伙人签字认可亏损数额后才能开庭”。但刘乃笃在该“纪要”签了名。落实中,既不自动删除含有水份的亏损数字,又借故刘乃信出差不在家。
宝鸡中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凤翔重审’。 (见证据一.14--2)
凤翔县法院二次重审中,原告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 【下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举出"对合同履行应承担举出证据”。我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举出经多位律师调查取耒“刘乃笃.刘乃信.赵建奎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及刘乃笃.刘乃信未按分工的约定履行职责”及“不是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证据,均不采信被遗漏。并利用职权枉法为原告伪造了证据--审计报告。
这无疑是凤翔县法院在为我上诉而仇恨。审理中果不其然;①.准许原告将共同诉讼人刘乃信和赵建奎从夲案分离诉求,只针对我一人开庭。欲望闸门一开,才暴露出原告签“购销协议”前,看我是信贷员钱好骗。②.法院从我手要去未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认可亏损的票据,利用职权为原告补充伪造了鉴定; 在其二人未参加诉讼的前题下,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掩盖以权代法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雍兴会计亊务所对合伙期间的帐务进行了审计”。我以审计报告违背“购销协议”及“收果协议”和“算帐纠纷纪要”的约定为由,申请重新审计,在判决中称 “帐务是被告杜斌管理及提供,不准许”。经院审委会决定,维持了四合伙人平摊了亏损的‘原判’。(见证据一.14--3)
我不服原判,第二次上诉。
宝鸡中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仍不准许重新审计维持了‘原判’;(见证据一.14--4)
我不服原判提出申诉。
宝鸡中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决定;‘一.中止原判执行;二.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见证据一.14--5)
宝鸡中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拒不执行(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决定;维持了夲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见证据一.14--6)
我不服原判,向省高院提出申诉,接待人员告知;∶“一.最高院规定,以审判监督两审维持原判的,不再立案; 二. 你若不服原判,可去宝鸡检察院提出抗诉。”
我又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见证据一.14--7)
维权己进入了死胡同。雪上加霜,原告申请凤翔法院执行,当时执行庭的庭长又是(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的审判长,冤家路窄,如虎添翼提着手铐强制执行。
若是刑事案,我类同病相怜的聂树斌屈冤者鬼魂,聚在一起飘荡在五星红旗的上空。
幸运是民事案留我一条生命,只能去省.京上访求正。
为求真相去陕西省高院几次申诉,接访官员以最高院立案规定;“经过两次监督审查,维持原判的一般不予受理” 为由,不收材料!
苍天终于睁了眼。2009年贵州省因上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激起全省的愤怒--动乱,为稳定局势省委书记在电视上给全省人民做检讨。群众聚集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亲临现场调查,合理处理民间积怨的实际问题。批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各行业的大接访,强调,对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
我乘此机会,又去陕西省高院申诉,经调案审查;从起诉.上诉.申诉作出的判决认定;‘购销协议’为有效证据,但未按其约定分清了原判的事非。最终以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为主体,结合原判遗漏‘收果协议’及“合伙纠纷算帐纪要”和我聘请律师调查取来的证据链对错误澄清。终究纸没包住火,校正了前几次审判倾斜的天平。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认为;“……一.指令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见证据一.14--8)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宝鸡中院"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但其不挑破虚假诉讼这层纸,可见原告的后台之硬中院都怕。
宝鸡中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购销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各人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人负担。……,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未约定追究个人的失责,……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原判根据刘乃笃申请将刘乃信和赵建奎排除在夲案诉讼之外,程序违法。撤销了前判的六份的法律文书,发回凤翔法院再审。证明我的应诉功未可没!(见证据一.14--9)
我既高兴,又担忧。高兴的是,公平正义终于归位;担忧的是, 前车可鉴,发回凤翔县法院再审,若重回旧辙又该怎么办?因中院同年9月9日作出的裁定内,有撤销的(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是经院审委会决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凤翔法院审判监督庭,接受了我的异议,不想得罪原告!宝鸡中院裁定书已签发不承认有错,两级法院推诿扯皮。
2011年元月初,凤翔县法院不结案,却叫我写不再上访保证书,才知本案此时已列入中治委督办案件。2016年5月陕西省高院驻京办列入督办案:2017年1月陕西省人大列入督办案:然而这些文书仅是白纸上的黑字毫不作用。我们的怀疑没有错。
上级要求清理历年的积案。凤翔县法院第三次重审原告已升任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蹊跷在既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没新的证据补充推翻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又不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定!
按照审判的规定;凡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意味着原判的內容已全被法律否定,等于原判是图劳无功。
凤翔县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果不其然,重新采信原判被依法“认定亊实不清的证据”,支持了被几次撤销了原告“合伙人平摊了亏损”的诉求, 维持了“合伙人平摊了亏损”前科的枉法裁判。(见证据一.14--10)
我不服原判,第三次提出上诉,李审判长告知; “我们已和中院沟通,你上诉没用。” 我不服气; “中院的门,不是给你凤翔县法院开的?” 她反驳;“那也不是为你开的!”
宝鸡中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见证据一.14--11)
2016年3月中央第十一巡视组耒陕,我上访后将申诉材料转给凤翔县法院,约谈时并不承认原判有错。
凤翔县法院第四次重审 “借尸还魂”,枉法裁判达顶峰。作出的(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仍不按其约定在合伙人之间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故意让证据陷入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循环认定“非法”的证据,纵容、袒护;固执己见愈演愈烈拒不接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不惜以身试法,坚信原告刘乃笃是受害者。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凤翔民再字3号判决,与原判同出一辙维持了由“合伙四人平滩亏损”的原判。(见证据一.14--12)
我不服原判,第四次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怕我仍提出上述异议。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违反【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见证据一.14--13)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面对原告从合伙期间至诉讼令人目眩神迷的颠倒黑白,虚构事实的奇案,无有一处“不忽悠”成风, 任意践踏法律的“魔法”屡屡得逞的现实;随着社会反腐提速,感到大势难挽,以奇葩的“不出庭”收场,挑战逃避法律制裁,铤而走险让社会失去公平与正义。
但再审既是“亡羊补牢”的举措,又是正义洗冤的回炉。本案在凤翔县法院审理次数之多,能参予的审判人员已廖若晨星,这次审理由何庭长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次再审穿新鞋走老路,未将原告虚假诉讼的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内外串通勾结,突然发生了戏剧性转折的一幂。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以“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案按撤诉处理。”为借口,这与肇事的汽车司机逃离现场类似。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下称凤翔裁定】利用职权变相给其签发了枉法的“通行证”。治理社会总是跟着强词夺理者任意侵害弱者跑!未将我提出的反诉一并处理,有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达到了双赢,既可摆脱自身的枉法裁判消脏灭迹,又让“无赖”的原告逃避制裁。而不追究虚假诉讼的根源?不仅显失公正,也放跑了真正的违法者。最终妥协一锤定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温水煮青蛙”抓了芝麻丢掉西瓜,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那么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我以为第五次再审应该查明事实也该案结事了,没想到作出的结论,却是引起另一场风暴。【凤翔裁定】充满基督山复仇式的传奇。执法总是站在破坏规则者的一边,搞无原则的息事宁人,是在羞辱尊纪守法人。 成原告的天堂 未提原告不遵守庭审规则的事,既不判令其白条索取4.1余万元,又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让我付出的相关应费用泡汤。目无国法,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明知虚假诉讼是打击对象,而荒谬就此结束。我多次上诉启动的再审为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明显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形象。
法律意识淡薄提起诉讼是原告,存在侥幸心理,便肆无忌惮地“不出庭”还是原告。在依法治国提速的今天,就意味着他没有悔罪表现,而是穷途末路,迫于司法公正的压力之下,“自作孽自受”:属于咎由自取,就不能让他再占便宜。
诚然,法律归法律,情感归情感,在情与法难以兼容之时,许多时候“法能容情”本身就代表了某种正义。也许是“骑虎难下”,执行上级法院有效的裁定势必然既会得罪原告,又让本院前几审站不住脚,况且又是经审委会决定有失院领导的脸面,会失去奉承和巴结就借题更加疯狂的发挥。当我拿上【凤翔裁定】去民二庭办公室找何庭长时,其与原告面谈,难道此行为就能摆脱没有里勾外联嫌疑?此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从应诉以来我给一审及二.三审多次交纳的一万余元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均未做任何处理。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岂不是让我雪上加霜,不但讨不到说法,得不到一分钱赔偿,还白白扔上一大笔钱?被烤成了一块“汤手的山芋”。违反【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见证据一.14--14)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兴。”道理人尽皆知,乱象从未禁绝。在定夺了20年耒我的诉权尘埃落定,正是这一纸裁定,折射了官场、官员与原告之间“法能容情”,有太多说不清道不明复杂关系。轻而易举让原告虚的假诉讼逃避了制裁,中间不知有多少关系网“作祟”? 总体而言,【凤翔裁定】对宝鸡中院的第五次发回裁定置若罔闻。因不执行裁定书完全可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冒充遵纪守法的原告处罚率为零,并未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在“一个长达20余年仍没解开“法律扶正”的死结案件”事实的语境之下,套路化的悲情执法,显然已经不是单纯的道德议题,而是亟待法治出手的底线问题。一则,对于诉讼平台方来说,放任虚假诉讼的而疏于治理,起码要承担连带责任。二则,执法部门应加大违法必究的力度,侵权的要究责、扰乱社会秩序治理、不正当的诉讼要惩戒、坑蒙拐骗的更要打击。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宝鸡中院有效的裁定书,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属失职行为!同时,违反下列规则;
1.一审时原告行使诉权,经法院审查支持。诉讼中的被告,认为原判不公可提出上诉,经法院审查;发现原判内容违法,确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后,就会物极必反。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定,被告的民事权利已得到法律的确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发生了变化。此时作为被告的上诉人已处于反诉原告地位,原告已处于败诉壮态!但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时,除非原告举出新的证据耒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没有新的证据原诉求就不能成立。我提出了反诉,未按缺席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凤翔县法院总是让原告牵着鼻子行走,其中的猫腻会不想而知。
2.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原告怀着侥幸的心理,只用一张“嘴”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请求。但凤翔县法院在此前四次审理同出一辙不但“未驳回”,场场官司都“赢”。第五次审理中把严肃的审判当作菜市场,想来就耒,不想来就不耒。因此,【凤翔裁定】胆大妄为无有法律依据而“另起炉灶”,文号是“初”字。我以初审不准反诉提出异议,何审判长答复;你一审时未提出反诉。那么这次审理到底是“初审”,还是“重审”?算“重审”文号是“初”字,算“初审”既“不准我反诉”把鼻涕与口水混淆在一起,不能自说其圆,给这起案件就此画上了句号。并告知“本案已无原告,不准上诉” ,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再审案件改变原所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3.孔子2500年前就说过; “损人而自益,身之不祥也”,就是说,损人利己,会给自身招致不吉祥的祸端”。这场官司归根结底都是原告引起的,法律裁定的结果,原告不得不认,看大势已成定局。以金蟾脱壳“不出庭”宣告收场,犯罪事实最终自动浮出水面!已形成的事实。
4.有宝鸡中院的裁定证明原告已构成“虚假诉讼”。 法院重审怎么可以由着原告耒“摆布”,由着原告来摇控呢?未将原告虚进行假诉讼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
5.对原告虚构事实不遵守法律规则多次支持,在枉法中起主要作用。由于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构成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法赔偿自书白条套出的4.1余万元的涉嫌职务侵占及所交纳的诉讼费,我20余年耒应诉受到的经济损失。未作追究明显不公,违反【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6. 维持社会秩序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维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说我输了原告不敢对薄公堂。说我赢了,审判长倚仗手中的特权, 将刚性的规则恶意扰乱庭审秩序,以“人情”支持法律失守。草率结案不能排除内外勾结暗箱操纵,对虚假诉讼进行消脏灭迹。给我设障碍陷入血本无归,欲哭无泪境地。形同穿官服的“抢劫”。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之规定。
7.凤翔法院虚构事实里应外合,“未撤销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原裁定”。有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8.凤翔县法院成专门为原告开设,官员对落实法律而网开一面。院方"一路绿灯”违法的行为,无论維权人再“忍辱负重”,后果是不堪设想。
9.【凤翔裁定】充当原告的“保护伞”。最终联手不维护宝鸡中院发生了效力裁判的稳定性。遮掩了我对法院的期望;已不能仅看作是从一审开始的普通民事纠纷。不吸取教训,对原判存有本质性的事实争议,就应积极介入审查、把事实真相发现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减轻司法压力,形成“好人好报的正向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应该追究原告“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裁定、已构成藐视法律权威的犯罪。任性降低原告的犯罪成本,应败相反成胜。同时,尚有法律佐证,也可认定案件事实。“不出庭”的行为,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之规定处理。
10.审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管理,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求,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显示公正才能结案。但【凤翔裁定】完全不让原告承担责任明显就不妥当,应判决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五次“前腐后继”法外开恩,横空出世,对落实法律远大于挑战。与宝鸡中院(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毫无有关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接力腐败”对冒充遵纪守法的肇事者未作出相关的处理。且已有二审裁定书多次把关在卷佐证,不维护法律文书的尊严。“让社会失去诚信”,碾压我的善良,挑衅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凤翔县法院出现了平静,却差点要了我的命。有怎么样的隐情见后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孰不可忍?这口恶气我不受,也不会就此罢休。实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例。(下称合伙纠纷案)
福无双临,祸不单行。2004年9月13日,我砍柴不慎将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不治疗怕后半生处在黒暗。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在门诊取出角膜表层异物,门诊医生为医院创效益建议;‘住院治疗’。在住院部我声明; “由于仅有左眼能见光明的情况特殊,若没把握去宝鸡治疗。”眼科主任翟医师诊断∶①.左角膜穿孔伤;②.左角膜异物。检查后承诺能够很快的治愈恢复视力,为挽留患者举例;“花炮厂的人眼睛炸已出血,都在这里治愈。你的伤比他们的轻。”但在治疗中,未按照医疗常规,如;9月27日病历记录;‘左眼角膜创口水肿,上皮实质层可见棕黄色样异物,决定取角膜深层异物。’但定管未取异物,肯定对眼角膜有损伤,但未消炎更没有使用抗生素药物,预防感染。当天病历记载角膜异物未取尽; 随后再也未取过!
住院26天, 10月11日翟医师通知;⑴.左角膜穿孔伤治愈;⑵.左角膜异物治愈。通知出院。我深感视力模糊不如住院前,翟医师答复;“治疗期瞳孔放大,回去休息几天瞳孔自然复位后,会看清的”。当天处方开了“熊胆眼药水”一瓶,由家人扶我走出医院。此后,按医嘱第一次复诊中,处方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第二.三次复诊吋,因上述两种眼药水没用完,翟医师叮咛;“继续使用,不必再耒。” 此后眼球疼痛难忍。同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在医生询问此前都用啥药,家人拿出上述两种没用完眼药水。经诊断;[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白斑;[3].外伤性白内障。检查完后医生解释;“熊胆眼药水”能消炎,是眼外伤未愈禁忌。“典必殊眼药水”也能消炎,是眼异物未取尽者禁忌。因你情况特殊需保守治疗,停用两种眼药水。异物是否取尽待感染消除后才能查。建议;‘住院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医嘱;门诊治疗,当场开了消炎药物。
患者住院就与医院之间具备了诊疗合同关系,而一方未能按照治疗规范要求提供相应服务,也就构成了违约。就这问题,医院理当给一个合理的善后处理。
我边治疗多次去医院请求经济补偿,是“冤有头,债有主”,粪堆上的狗屎--不用(讲) 的事。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白衣天使”,把白大褂当成了藏污纳垢的面具,不惜牺牲患者健康和利益,则完全置之不理!原本就显得不正常的事,找凤翔县卫生局行政处理,将申请报到市医学会,通知县医院提供有关病历及其他材料参加医疗亊故鉴定,医院自知理亏拒绝参加。医政科以没证据为由,建议去法院诉讼。
招祸还维权?我想起(合伙纠纷案) 一位审判长讽刺说;“你要清楚人家是原告,想赢官司作梦去吧!”请记住,批评一定要接受,侮辱绝对不能接受。在此刺激下,因我在苦尽甘甜环境中长大同情弱者,与腐败做斗争也是一个共产党人议不容辞的责任。又犯了一次错误,聘请律师当了原告看法官又怎么说。根据【合同法】之规定,选择“医疗侵权”,将凤翔县医院列为被告起诉到县法院。想不到这又是一场自投司法腐败罗网的苦难开始,枉法裁判在凤翔县法院已成传染的“牛皮癣”!
一.审判组织不合法;
1.我书面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此案没回避,未申请回避审判长其三次开庭没参加;
(1).因我视力模糊行走不便,2005年5月24日委托聘请的党达强律师,去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李庭长老婆在县医院当护士代表法院拒绝受理。第二天我拄着拐杖去立案庭请求出具不受理的根据。收费票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同时给我签发了举证要求与说明,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和若不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知。(想起被告也会得到此通知)
(2).6月21日我去法院领传票,收到的传票和被告答辩状,案由变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被告答辩状)
(3).29日苐一次开庭白审判员宣布庭审纪律,告知;“审判长今天有急事请假”。我看这阵势蹊跷,虽有被告损害事实的证据链,心想肯定有猫腻不得不防。因上述两项理由书面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同意:休庭。结论是上报中院听候决定,我去中院催案答复“未报”。十多天后,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无有法院一说。动员我在本院以医疗侵权案审理。这样的承诺容易使人放松警惕,我以为他已知错做了忍让,表示同意。让他下了这个难分解的台阶,未料到仅是得寸进尺。现在看来我错在宽容,今天变成了惩罚。
(4).夲案共开庭三次均是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两人参加,可判决书后又写上“审判长张五堂”名字,几次开庭没见是光脸还是麻子?!
2.合议庭必须是单数。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上仅有模仿张五堂的签名,三审判员两种笔迹)
患者告医院,其实是很难的,因为根本无法去举证或证明医院的诊疗过程有错,而且相关的病历资料也不在患者家属手里。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白审判员指定7月12日举证日中,被告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其仅提供出答辩状及病历,也未口头或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2.7月15日第二次开庭中,我举出被告与损害结果及存有过错及过失行为的证据; ①.眼内异物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患者药品253.余元;⑤.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未封存之机,被告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 一.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二.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三.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⑥.由于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导致患者产生了病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Ⅱ级糖尿病’后遗症。
3.被告又举出答辩补充意见;“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的陈述。违反【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三. 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一审法院伪造的;
①.临休庭时,白审判员耍赖不守信问;‘双方是否需要鉴定’?我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反驳;“举证期内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②.被告答;“我们还没有说定”!
③.白审判员滥用职权称;“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申请鉴定资料交法庭”。屁股坐歪,并不履行当初对我承诺的按“医疗侵权案”审判。同时,尚有法律佐证,即便有了鉴定,也可认定事实。“此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配当审判员。”(见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
④.白审判员公权私用,多此一举,以权压法启动了不符合“医疗侵权案”的鉴定为证据,达不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我才明白原是一场精心筹划的骗局。涉嫌非法取证,我只能“忍气吞声”。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之规定。
⑤.鉴定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的医疗纠纷鉴定权?委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采用鉴定的司法部门是否审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既是鉴定为证据的核心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
[1].被告随后根据法院的旨意,按开庭当天日期补写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见凤翔县医院鉴定申请)
[2].法院未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违反【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3]. 同时,法院也要求被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提供符合【条例】所需的鉴定资料。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4].白审判员利用职权,以凤翔法院名义将被告提供的鉴定资料;①.答辩状,②. 医师执业证,③.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号64928”,从伪造病历推定医院有错的规定,符合社会最原始的逻辑思维:医院如何无责,为何要伪造、涂改病历?还不是为了歪曲事实,逃避责任?如果不这样推定,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真是无可奈何了,神仙也无法追究医院的责任了。委托给不明真相狐假虎威的宝鸡中院把不齐全鉴定资料,转交给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见鉴定凤翔县医院提供鉴定资料)
[5].我为顾法院的睑面委屈求全,花了近百元打字复印了上述十份证据交给医学会。 (见鉴定患者提供鉴定资料)
⑴.白审判员身为审判人员目无国法,阳错阴差自打嘴巴并没有依据案情启动符合本案法律规定的“医疗过错鉴定”。曾动员我承诺以“医疗侵权案”在本院审理。却别有用心的操纵启动了不符合本案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为本案证据。过错与我诉求之间存在所举的证据参与度为100%。利用职权协助被告逃过疏而不漏的法网,造成案件不可逆转的后果。我却掉入执法违法所设的阴谋陷阱。揭示了权利是运转的核心,有权就可专横跋扈不受任何制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
⑵.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目的是“恶意作弊”是颠倒是非,打着为查清案情事实的旗号,最终影响案件无力回天是后话。
⑶.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后,没要求法院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定必不可少的资料。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对我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过失造成患者有损害锁定的证据链,均遗漏;
(一).医患双方提交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违反异物应取尽教材规范;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二).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违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㈢.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 违反异物应取后教材规范;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由于被告给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与教科书规范相吻合,造成残废已成铁的事实。
㈣.被告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价值253.08元; 违反【执业医师法】笫27条之规定。
㈤..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有无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确认病历的虚假:只能从纸色,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页数编号的字体耒判断。(详见上述伪造篡改住院病历)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㈥.由于用药不规范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1].患者住院26天;[2].处方开地塞米松28支;[3].一日收费清单载明卖地塞米松28支,一日收费清单载明;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4].长.临时医嘱记录;用于静脉注射7次;[5].该说明书载明;用法与用量中,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的甘露醇: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只能注射一次,而实际超剂量十九次。被告将原告当作小白鼠,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Ⅱ级糖尿病”。同时,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在凤翔住院期间已产生了不该有的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后遗症 “糖尿病” 。与违规使用地塞米松有关,和说明书不适症相符,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违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六)的规定。
在医疗侵权的案件中,只要原告受到身体器官损害,依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是承担举证责任者,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但本案原告有证据已受到身体器官损害,被告未举出证明自己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行为。
一审法院别有用心不判令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却以权代法,强行绑架认定无事实支持,不符合本案的“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会于11月1日作出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分析意见称;“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結论∶“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
事实上,鉴定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 遗漏诉讼请求; ①.眼内异物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 ⑥.由于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导致患者产生了病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Ⅱ级糖尿病’的锁定证据链。适用的法律“违反立法本意”。
1].适用【条例】笫2条,笫33条违反立法的本意规定,如;
①. 错误认定;“被告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虚构事实,无有证据支持。违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②.笫33条如;有六种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亊故,未明确认定是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
2].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违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3].法院既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又提供的病历不真实;因中止的鉴定,医学会出具了鉴定,违反下列法规;
①.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笫16条(一)(二)的规定。
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二)(三)的规定。
4].医学会未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违反【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鉴定中缺少;“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五)的规定。丝毫未能证明被告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
四.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①.在质证中,我先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眼球疼痛,视物不清。04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已能够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行为,却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应承担延误最佳治疗期及未如实吿知责任的责任。
②.被告和其代理的律师对此据未提出异议算默认。白审判员充当了被告免费律师不能任性的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我反驳;“被告在答辩状对此据已确认,上盖有县医院公章‘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病历为证,……及外伤性白內障是自然发展规律’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判决中没有将此作为证据! 在随后上.申.抗诉扎堆的监督中均提供,始终没有一家当作证据采用。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③.被告对我上述举出有损害结果及存有过错及过失行为的证据不主动解答,白审判员也未让被告对此答疑。应该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或放弃举证权利,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判!
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第三次开庭后,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有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白审判员坚持主观服从客观,以我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对此质证。以 “鉴”定案,不仅是法院对侵害的垄断,也是对受害人司法救济的缺失。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见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
六.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1].法院以“医疗侵权”审查及结案,应启用“医疗过錯”鉴定的证据。采用证据与适用法律“两圆化”不统一,混淆了【条例】与【民法通则】是分别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规定。
2].医疗侵权案,是双输的案件。原告付出了昂贵的治疗费用,却受到救死扶伤被告的损害,已输掉是身体健康;如;我在申请卫生行政处理中,被告明知要输掉经济利益不参加鉴定。但法院偏要弄出个‘赢家’。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本案医生和患者在生产矛盾事前沟通好的,毕竟患者就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消费,也是一种合同约定。
凤翔县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中,掩人耳目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经院审委会决定, “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认定的事实子虚乌有,给被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有过失” 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白审判员有模有样让组织背祸,可见背后早就有一完备的方案。(见证据二.8--1)
我以“原判伪造证据定案,鉴定存在遗漏诉求应予排除;认定被告“无侵害”定性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八项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审理中,我当庭提出一审伪造鉴定及遗漏诉求,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徐审判长答:“异物该不该取尽和使用禁忌眼药;超量使用地塞米松?医学专家在鉴定都没确认;有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存在有过錯的行为。我不是医生更就不懂医学上的事,鉴定就是证据。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亊,你找纪监委去”。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错误认定;“经相关部门鉴定,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证据二.8--2)
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新的证据∶①.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②.从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调取了在医院门诊购买“典必殊和复方熊胆眼药水”发票;③.西凤氿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Ⅱ级糖尿病”。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錯误认定∶①.“虽然2004年9月27日,凤翔县医院给杜斌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且杜斌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杜斌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 ②.“而凤翔县医院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医院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③.“……即无侵害行为。”
我向宝鸡中院中院申诉。按照审判次数耒说,监督程序把损害的事实要越辩越明,但实际把稀伴汤然成了搅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称;“你申诉中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錯,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你的申诉不能成立。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见证据二.8--3)
我以原判;1].未按照证据的规则查认;2].“想象”认定;“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无关联。如; “多家医院的诊断”,但多家医院都用的是什么药物,沒明确指出是不对症是被告造成的损害?3].原判未审查二审未适用法律,无中生有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适用的是“判决与裁定”,而未有“通知”之论。5].遗漏诉求。向陕西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
省院的赵欣审判长和一书记员耒凤翔,单独会见当事人。对我提出原判遗漏诉求和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等置之不理。偏听偏信被告颠倒黑白的陈述如;“1. 原一.二审经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为依据,……,其左眼外伤性白內障是自身病变结果。2.申请人称使用禁忌熊胆眼药水等不符合诊疗规范不属实。请求驳回再审。” 对被告有求必应,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裁定,以我变更了治疗费用为由,无法律依据支持,错误认为“不属于再审范围”。仍未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錯误认定;“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杜斌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见证据二.8--4)
法院四审后,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新的证据。不服离题的原判,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接待人员告知‘根据规定,……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驳回”或“维持原判”的案件,不予受理。你若不服原判;一是去京找最高院,二是去寻地方检察院’。
我又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中,除法院四审遗漏诉求的证据外,又提供了四审后足以推翻原判新的证据。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5月10日我拿转办单去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法院的案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将我推出检察院门外。(有宝鸡市检察院会客证) ,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见证据二.8--5)
在省人民检察院投递请求复核宝鸡市检察院不受理省院转办的申诉,接访人告知;“一个案件只监督一次”拒收材料。
去最高院上访时又将我推回检察院,在最高检我拿出省民事行政检察处的转办通知,接访人告知;“回去继续找你省检察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3年12月又去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接访人告知;“省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统一按排当事人不服原判的,由第一次驳回再审的检察院抗诉。你拿上【驳回再审通知】去宝鸡检察院抗诉。”
回来后,我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的抗诉;其作出了受理通知。(见证据二.8--6)
可审查的却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张冠李戴成“案前监督,法未所授”。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了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法律文书。【下称不支持决定】“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我不服【不支持决定】理由如下;
1.监督裁判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质量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表现。但成击鼓传花的游戏,其效果体现滞后性,多处存在瑕疵和低级的错误,似乎很难逆转,将正义钉在耻辱柱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规定。(见证据二.8--7)
2.扭曲事实;
⑴.受理通知载明∶“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一案,夲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依据【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在元月24日签发《受理通知书》,而实际签发却是3月10日,才发送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推迟48天。后检察院耒家解释∶“不属于监督范围”,不知为何要受理?
⑵.【不支持决定】出牛头不对马嘴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根据【监督规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应在同年2月5日发送当事人。而实际3月28日才签发,超时限推后54天。有悖【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⑶.提前治疗四个月,患者病历载明;2004年9月15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慌称∶“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
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又被遗漏;
(一)在抗诉中我提出法院四审后,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有损害亊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四审无据支持的认定;“被告的医疗对原告的治疗,即无“侵害”行为”的下列新证据;
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②.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③.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左眼未视网” 遗漏,未列入审查。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对法院遗漏的诉求,【1】.眼內异物未取尽;【2】.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3】.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4】.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5】.索取250余元药品;【6】.篡改伪造住院病历等。检察院未采信不“监督”又遗漏,仍未列入审查!
(三)足以推翻法院错误认定“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的证据,不查认;
1].又增添了治疗中新的证据;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
2].按法院的四审原判对眼内异物未取尽而不认定“照夲宣科”?公权力只认这几家医院的病历纸,而不认纸上所证明的“异物未取尽”的事实存在’?
3].同出一辙称∶“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其荒唐的抄袭了法院原判的词语。对被告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也不采用。说明监督只是应付,装装样子,没有丝毫想要监督的诚意。 (见上述医学会对我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过失造成患者有损害锁定的证据链)
(四). 【不支持决定】称; “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市.省两级法院三次审查,市.省两级检察院两次监督程序“空转”!我不明白该鉴定在本案中都证明了什么核心问题?
“证据是裁判和司法监督的命脉”。县.市.省法院及市检察院错误认定医学会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证据,有决定性作用,除无法律支持外,违反下列规则;
① .法律实施时间规定是刻板的,未经制订部门准许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擅自提前或拖后。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一),笫十八条2005年10月1日实施之规定。
②.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③.医学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上未有鉴定人签名。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④.两院采信无效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五).两院“驳回”等于未受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规定。
(六).两院遗漏的诉求,均未调解‘驳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七).单凭被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这一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一)(三),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参考证据’2010年8月19日,我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被告也得承担民事责任。
(八).检察防线监督除认定事实不清外,未审查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与否;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
(九)我认为;法律贵在于实施,莫让有偿的司法服务不作为!【不支持决定】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除无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上述外,未监督一审判决的程序。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一)(二)(四)之规定。
2].【不支持决定】未审查法院四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违反【监督规则】第八十条(三)(五)(六)(七)和第八十三条(一)(二)(三)(四)(十)之规定。
俗话说;“有个再一再二,就不能有个再三.四。”但最后一道监督的防线又深陷背离事实的漩涡,说来吸睛,但背后仍旧是畸形的恶果,病灶还是老问题。而无视法律,把法律保护俨然当作权利压法的筹码,无论耍什么花招,都不可能洗白其违规底色。
整个事件的离奇之处在于:从各级法院作出的案件审判和检察院的不监督决定书,从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实际认定的事实恰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无据支持,却偏偏对遗漏诉求和伪造鉴定这两个“致命”的事实完全置之不理。任何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夲案时都不能忘记或者是忽视了这两点,那么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公正。尤其是原告身体健康受到被告损害有据证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强权不依法的行为简直形同“司法抢劫”。如果法. 检两院判案如此混乱随意缺乏严谨,那么任何陷入经济纠纷的弱视群体案件都有理由提心吊胆,战战兢兢。‘有冤无处伸’背后出现了窘境!隨着时间的推移已积怨成堆,为数不少的社会弱势群体为讨个说法,上访申诉多年,甚至二十余年无处伸冤,还有临咽最后一囗气时闭不上眼,带着遗憾离开这个社会。为此无因走上了极端犯罪的人也不少,造成了不少上访.申诉人家庭的悲剧,把社会已置于矛盾的火山口。若让法治如此蒙羞就难以为继。
恰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 公权之下尚且如此,那么维权人的命运,不过是一粒粒尘埃而已。
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和检察院抗诉,诉求与审查錯位,采信的证据为假设与虚拟,事实可杜撰或捏造成一个网。我已走完了司法监督的所有程序,裁判文书已有“七份”,没一次查认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是何损害,因何所致的谜团始终无解?一审遗漏诉求错,是原凶;上.申诉到市.省两级经法院三审不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跟着错、是帮凶;再到检察院最后一道防线不监督法院裁判错到底,成真凶。国微大印成两院官员的玩具,形同司法“枪劫”。
两案均是凤翔县法院审委会决定,宝鸡市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是对“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亵渎!仅是“冰山一角”,不维护法律的尊严成常态,是违法的“重灾区”。
司法的监督程序“空转是一种“权力污染”。执法,是非混淆,善恶颠倒。对强者唯命是从,点头哈腰,其污点视而不见,把对强者的压抑,羡慕,嫉妒尽可能的发泄在弱者身上。所谓“德不孤,必有邻”,自己无道,无德怎么可能会得到别人认可,圣贤自与圣贤之往来,强者与强者勾结。维持着谎言,乐意去助纣为虐,伤天害理。对弱者没有任何怜悯,甚至残忍压迫,否定有不幸的人存在,对弱者的苦难冷嘲热讽,放弃了良心,选择了罪恶后的麻木,于是人性进入毛骨悚然的疯狂。所以,类似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者心底从未滋生为人丶丨民服务的意识,在意的是手中的权力以及更大的权欲,为强者的违法提供強制的保护。 是对维权人的冷莫,也是对法律的不遵。能看出两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不然也不会出如此荒诞的事。其中的内幕,但只要追查下去,就一定能找到问题的关键。想必在更多人的关心下,真相会很快浮出水面。(接下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