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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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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讨会
陕西省宝鸡市一个残疾人两桩官司的始未(三)
(上接续二)
在人治的环境里,官员的权力耒自于上级而非民众,所以只针对 “忠君”成为主流。
首先,作为司法机关的官员,法律知识、制作【报告】法制观念是必备的,是代表司法机关的声音,都理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倘若发布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东西就让人难以理解;再者,【报告】已证明本案现所有司法程序已中止。
实际【报告】敷衍塞责毫无诚信。凌架法律‘捂盖子’忽悠信访人,让我看无望放弃不再追究,最终让枉法裁判 “受益者”,撕裂着社会的诚信。仍虚构编造一部荒诞的电视剧续集剧本。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一)之规定。
【报告】事实只有制作人最清楚。在他们的眼里,只要糊弄过上级就行,我一个残疾人能否生存下去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不影响他们的升官发财,我的死活对他们都无关紧要!存在事实不清的诸多“瑕疵”,打墙似的翻扳践踏法律,令人震惊的是,无有证据支持亊实的土壤仍在发酵,成失去“监督”的 “超市”,扑朔迷离亘古未有。强权夺理,用公权力将存在的事实 “消灭”,完全与常理常情相违。将社会治理语境权控制,歪曲党和政府的初心,利用手中的权力垄断党纪国法的实施。让残疾人与骗局为伴,已不是简单的纠错腐败,而是涉嫌组织犯罪。
组织犯罪从深层来说,并不是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公正审判这么简单,它关涉到社会风气和公民安全底线。权力可任性,民意不可违,【报告】盖有国徵大印,它代表着国家的声誉,如果不处理,对法治和追求公正的努力,都可付之东流。后述中“下一步,我院将会继续做好杜斌的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 却出尔反尔,不履行【报告】上的承诺。不讲规则, 一直停留在纸上,面对白纸黑字的文件说的多,做的少。如今一年多了,仍未“释法说理”,又成“空头支票”。
牛不喝水就搬抵角,11月中旬,我去宝鸡检察院拿上能抓住检察院“七寸”的两案申诉材料“释法说理”。让其答复前科不支持监督的法律依据劣迹,收了材料,至今未有下文;
①.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支持宝鸡中院(2006)宝市中法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不予立案通知。(见证据一.14--7)被(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见证据一.14--9)
②.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转办单。不作为的法律依据。(见证据二.8--5)
鲁迅的小说《阿Q正传》的主角阿Q最反感别人说他头上有癞痢,谁说跟谁急。说人头顶有癞痢涉嫌相貌歧视,但指出涉案的“瑕疵”乃至“缺陷”有误却没啥不妥——毕竟这关涉公众权益。不为此表示歉意与纠偏,反倒背着牛头不认脏。事实上监督机关如果声明有误致歉,再去廓清偏误,也许还能收获广泛认同。
我认为; 这份情况报告,睁眼说瞎话。可以说是检方一面之词“满纸荒唐言”,漏洞百出。说的那些都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红头文件”必须专业、合法,合理,慎重从事。这样,即使内部没有发现问题,也可以通过投诉发现并解决,不至于闹成笑话。从事后监督来说,对本部门的员工,应该有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畅通的群众投诉渠道。防微杜渐才是治本之策。未对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明确的释疑解惑。违反《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
不纠偏伤害了民众的维权热情,既透支了当地司法的信誉,又损害了司法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对此,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报告】的资质加强审查,将司法监督纳入常态化管理,既保护法律的尊严,也维护公民的利益。
这是一起本没有悬念的案子被“制造”出悬念,都是因为宝鸡市检察院的对上级汇报用力过猛,冲破了法网的“境界”,不应该犯这样“低级错误”。
宝鸡检察院沉疴积弊既不亡羊补牢,又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只是在原瑕疵上刷涂料,竟然出现灯下黑的“姊妹案”。 “检察院造法” 以邪压正,给治锂司法腐败增添了病态质疑扩声器。走形式对待信访复查引发了深思?因我引起的信访案,应根据【终结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而检察院占着国家的资源,利用职权一意孤行,给市政法委出具【报告】单子。却不给我出具上报省检察院审查的文书?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纠错”是政府醒误,用此诚心弥补錯误执法的伤害,也是用愈合伤口的制度耒纠正历史所潜藏在肌理中的伤痛。不是用权力带有挑战性创作闹剧。更不能同出一辙多次撕开未愈的伤口。那么涉事的检察院如果真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还会出现疑似作弊不专业的问题吗?
从两案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口号,事实权大于法!一是官场无道,二是基层官民关系恶化,对善人制裁,对恶人包庇。天下以是民怨于下,上莫能救,奸佞鼓吹野无遗贤,封杀真相,以盛世之言而迷惑庙堂,永嘉之祸以是迫在眉睫。任何公理,正义,善良是无法重生。放弃的人是真正的解放,留下来的人将直到毁灭。
其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规定,让“谁执法,谁普法”谁开的单子谁解释”早有规定!可见我党一直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幸福与否视为头等大事,切实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
遗憾的是“全国文明单位”卷内有抗诉申请和所涉及的证据,检察院应顺藤摸瓜,完全可以履行职责追究内部办案人员的责任。不仅没有遵纪守法,视公序良俗为无物,将法律当儿戏,甚至铤而走险,堵塞漏洞采取欺上瞒下搞文件战术。无耻狡辩,更是荒谬至极,在铁证如山的面前不堪一击。对维护公民身体健康持一种“执迷不悟”的态度,难免让我看有“挑衅”和“叫板”的意味。把自己当做有法外特权者,拿老百姓杀鸡儆猴。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上述的问题,我给宝鸡市检察院检察长霍永库通过电子邮箱及快件邮寄各一次,请求依据【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有下文。
国家设立“诉讼监督”制度,原本是为体现法律的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规则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已经受理的监督依据只能是法律,官员应对持一视同仁。但检察院并不追究源头而错到底。协助强者任意侵害弱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和“避风港”。把我当成是耒两院看魔术的,不准许提异议,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及对官员的监督权。
违背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为党负责为人民保驾护航的市政法委果然被骗,收到检察院【报告】后,又既未对案件依据此进行审查、评查等,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检察院,又未组织研究和讨论本案在申诉时限内争议的疑情。同时,我给市常委景耀平书记快件邮寄及网上发帖的第三份信,不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的规定,纵容野蛮执法,让社会放弃司法公正。执法的制约形同麻木,苟合,庇护,包容,选择了依附作恶,伙同犯罪。给 “过失”和“故意”者打开了广阔的阵地。也不督促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我出具书面答复,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让作案者钻漏洞的空子?反成为培养冤假错案的温床,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有案不查。将社会司法不公的矛盾丢给维权人蒙混过关,至今没给我审查及评查【报告】是否“属实”或上报“省级政法机关审核”必要的回应。呈现“状告无门”!
政法委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强调;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现一起,就及时纠正并严格责任追究,唯有此,这些荒唐至极的奇葩公告才有可能绝迹。
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接下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