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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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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十九届中央第四巡视组耒陕的举报
尊敬的赵凤桐组长; 首先,向您问好。
我在土里刨食,曾任生产队记工员,会计员,队长,公社农场科技负责人,村会计,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然后任村主任,村信贷员等职。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联系电话;15384578582。
根据陕西省高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意见(试行) 【下称(试行)意见】规定,举报凤翔县法院,请求判后答疑;
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在陕西省高院申诉,其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凤翔县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再次作出的(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下称凤翔裁定】。完全脱离了【民事诉讼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规定。
依据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均认定,凤翔县法院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宝鸡中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被撤销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是有效的法律文书。
本案再审需根据【下称(试行)意见】的规定,需原判法院“判后答疑”才能进入程序。申请人因【凤翔裁定】签发后接受不了这残酷无情的打击,在搜集“判后答疑”的法律依据中,由于20余年耒,常处于压抑和焦虑中,年老多病昏迷吐血。在凤翔县医院治疗控制不住,转宝鸡市康复医院重病室抢救十多天,险些成丢命的丧生之源,延误了按时提交申请。出院后拄着拐杖提出,凤翔县法院免强收下。但在通知答疑现场中,仅有何审判长和一倍审员两人参加,我根据【下称(试行)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社会影响大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参加答疑。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的规定提出异议,何审判长当场答应;“汇报院长后再说。” 申请人在其笔录上签了名。随后电话询问凤翔县法院答复; “根据【下称(试行)意见】第二条;判后答疑当事人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已过时效。” 此案从 “三个代表”历经“社会科学发展观”再到“社会特色”的三个年代空前未有。未落实公平正义!
因此,判后答疑需围绕下列问题;
1. 【凤翔裁定】当庭送达后,申请人看未对原判申请人向一审及二审和申诉交纳的各种诉讼费费未作出处理。去何庭长办公室询问,内外勾结,见原告与其面对面聊天。到底是内外勾结,还是怎么回事?
2. 宝鸡市中院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对法院和原告是否有约束力?
3. 何审判长搞的笔录让我签了名,起什么作用?
4. 已过时效,为何还要通知我约谈?
此致
举报人; 杜斌
2018/10/16
后符;
凤翔县法院(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