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致陕西省宝鸡市中院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三次再审反诉人):杜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50年3月8日,农民,住凤翔县栁林鎮栁林村三组。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终审被上诉人,三次再审被反诉人):刘乃笃,男,汉族,中专文化,生于1962年5月12日,陕西省西凤酒业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住陕西省西凤酒业公司家属院。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在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凤翔县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再次作出的(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下称凤翔裁定】如下:
1.原裁定,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2.终审裁定,违背法定程序,对发回重审案件不审不问,以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对申请人提出反诉,未按“缺席”审理。
3. 拒不执行宝鸡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是有效力的法律文书。以“未有原告,不准申请人上诉”,消脏灭迹。
4.撤销【凤翔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
5. 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①.法定违约金;②.用白条套出的现金;③.1998年起诉至今的精神抚恤金; ④.拉回兴平收果剩余材料折价;⑤.几审已交纳的诉讼费;
⑥.1998年起诉至2003年10月29日前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外调取证费用,申请人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⑦.20%利息;合计金额244588.80元,月息20%的利息。(利息未计算在内)
6. 依据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均认定,凤翔县法院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宝鸡中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被撤销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是有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将被申请人虚进行假诉讼及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
事实与理由
证据是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是司法活动客观公正的保障,而当事人的陈述则是证据类型,如果当事人作虚假的陈述,必然会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
1.合伙人签订的 ‘购销协议’应撤销,依法确认前凤翔县法院审理一直遗漏;⑴. 被申请人和韩风山签订的‘收果协议’,⑵.合伙人签订的‘合伙纠纷算帐记要’。按照其约定,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1]. 撤销‘购销协议’的原因有以下;
⑴.被申请人98年2月17日起诉称;“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被告杜斌用收回的果款仅对他的经手的进行了处理,而对我及刘乃信. 赵建奎的垫支未作任何处理,索要无果。” 除‘购销协议’外,并提供“昆明销果现金收支明细表” 及伪造了其既未出资又给刘乃信. 赵建奎垫资的证据。
⑵.‘购销协议’约定;第一条;宝鸡上王的苹果,一切费用由刘乃笃.刘乃信. 赵建奎负责,其不足的2万元由杜斌负责筹集。第二条;……先由杜斌出资三万元支付包装箱等杂资,兴平的苹果收集后由刘乃笃.刘乃信各出资三万元支付果款及发往云南的运费,如不按时交款,所化的加大费用由迟交者负担。分摊时记在个人名下,不能在账内报销。(证据一.)
①.购销结束后,合伙人制作昆明销果现金收支明细表即;(97年3月17日核算单):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97年元月杜斌经手贷款3笔,合计金额12万元,⑵.銷售苹果款143577元,⑶.存款利息13.67元。(证据二.)
②. 凤翔县法院在第一次重审中利用职权,为其伪造的鉴定,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中,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97年元月杜斌经手贷款3笔,合计金额12万元,⑵.銷售苹果款143577元,⑶.存款利息13.67元。(证据三.)
③.申请人两车应出资5万元,畏心借用他人存单抵押,在自己名下贷款7万元,弥补了其三人不履行出资的补救措施,前后投资了12万元。上述均有记载(证据四.)
④. 被申请人分7次领去107468.60元,其中,内有用此归还签协议前的贷款9000元,(证明在签协议前就套出) ,丁招明领收果劳务费6460元。(申请人怕被申请人耍赖,不给收果人按时支付劳务费延误发果,提前支付)两人共领113928.60元。剩余6000余元申请人带去昆明支付从车站提货.租赁库房费用。(证据五.)
上述均可证明被申请人既未出资又未给刘乃信. 赵建奎垫资。同时,在诉讼始终原告未举出一份履行了一分钱的出资证据!
⑶‘购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兴平收果由刘乃笃.刘乃信负责,云南销果由杜斌.赵建奎负责。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的约定,杜斌.赵建奎两人去云南履行销果职责。原告.刘乃信在兴平收果并不履行分工职责。
① .97年1月上旬被申请人告知他三人没有款出资后,那时兴平还未收果,申请人怕若收下果车皮有闪失,就按照‘收果协议’约定,伙同乙方联系车皮的兴平收果人牛鹏辉找委托车皮代办人赵文中,约定了同年1月16日至18日发果的车皮。并交了2000元定金,交钱后让赵文中在收款条上签注了承诺;“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与杜斌约定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期內发果,若在约定此期间內未落实好车皮,耽误事发不了果而推迟延后,货运方受到的全部损失由代办方收订金人负责。”(这份证据在被申请人从举报人手领款时顶款领去,后顶作运费被赵文忠收回)
② 申请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贷款7万元,弥补他三人出资的空缺。但对原告己失去了可信度,怕其将兴平收.运果的款全部领去,胡乱挑刺不讲诚伩,及时不给收果人劳务费,会延误原定的车皮錯过年前有利的销售期。临去昆明前,将被申请人和收果人丁招明叫到家坐当面,由其核算并领兴平收果和运费46500元,其中;领现金42500元,另有申请人付车皮订金和兴平收果订金收款条各一张2000元;申请人人付完钱后又再次叮咛;“你双方所付的款项已付淸,不再涉及资金下欠问题,老丁要在97年1月15日将收集的果送往兴平车站的站台,老刘你兄弟俩及时联系赵文中,要在1月16日至18日约定期内在兴平住宿等待随时准备发果。千万不敢麻痹大意再出啥问题,否则若造成不侃后果你们俩个谁都跑不了”!俩人同时表示;“这是前面定好的亊,各方的款项提前付淸,也再没有什么牵涉绝对没啥问题,肯定能做到。你放心去云南銷果吧”!所以,申请人在兴平按时发果已做到了万无一失。(证据六)
③ . 被申请人从申请人手已领去了在兴平的收果应支付果农的果款和发往云南的运费款项。在从果农家收果中说;“老丁,我带的钱不够付果农果款,你知不给果农钱就不让从家往出转果,你把老杜提前给你的收果劳务费让我先暂用一下,等你们把果运到站台后我再给你返回”。丁招明信以为真就给了刘乃笃所要的5361元。丁招明等三收果人按原订车皮计划日期97年1月15日下午,就将果运到兴平站台堆放,原告清点数量后,又变脸言责;收的果质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下欠的果款在法庭给。牛鹏辉是兴平当地人,其二人自知理亏,怕挨打未住宿乘机连夜回家。(见证据五. 被申请人在丁招明领款票据上的签注)
④. 被申请人既不出资又没履行按时发果的分工,在利润还未翻出的情况下,就在本地的收果中空手套出5361元装进自己囗袋,故意失职耽误了原订的车皮发货日期,错过了销售黄金时机,给兴平果亏损奠定了不能弥补的损失!又将自己造成亏损的责任,以“未联系落实好车皮”为借口嫁祸于人。这等于申请人艰难的筹耒挽救他兄弟二人的7万元,不但未起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作用,反给被申请人提供了套取资金的机会。
97年元月16日上王的第一车果在云南快卖完!按原约定予计元月23至25日果可到,昆明果品市场脱销,有客商每件出47元一车全要,并交金一万元。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打电话到家里其不接,电话打到兴平车皮代理人赵文中处,赵答;车皮已要下不见刘家兄弟人,不知往那里发,他也很着急。一周后被申请人和刘乃信料道,收果人可能已离开兴平车站,二人才去兴平找原车皮代办人赵文中,二次协商重新申请车皮之事。赵文中提出临近春节,正直春运车皮紧张申请难度大,若要办需到各部门走动打点,增加辛苦费。其二人又擅自增加3000元。也未与在云南销第一车果的申请人及赵建奎通话告知。1月27日才将果托运,路途还需走7天,果到昆明已是阳历2月4日农历腊月28,再加那年农历没有年30,市场果堆成山。就这么比合伙人原定发果期推迟了10天,这就是造成亏损的客观原因。
被申请人押果刚到昆明,申请人和赵建奎在昆明已呆了一月多,三合伙人协商回家过春节时考虑必须留人,因南方气温高防止苹果腐烂。决定由被申请人留下照看小库存放的苹果和给大果库通风,其当场答应同意留下。可上火车时,原告又坐在车内。申请人问才告知其给云南丁和义付100元,代替自己履行春节期间给果库通风看果的职责。报账时又将此报在帐内。
春节后又要去昆明销果。被申请人.刘乃信两人一个也未去,委派其妹夫周录芳伙同申请人.赵建奎。到昆后,发现丁和义根本就未给大库房通风.苹果开始腐烂,小库门被撬丢果55件x(若按时发果车皮上交货价)47元折价2585元。有一果商全部要出价每箱30元,申请人.赵建奎.周录芳协商此事,这么算下来也不会亏的太多!赵建奎表示同意,周录芳答;自己拿不出娃他舅的事。申请人立即给被申请人打电话;其回答;不要急,慢慢来!你若有急事就先回耒,留建奎和录芳在那边,再等段时间。一周后,腐烂的果汁已渗透果箱,再等下去还需出钱给果库倒垃圾。当天有一果商全部要出价每箱10元,申请人和赵建奎沟通后就卖了!按此原告.刘乃信也应承担兴平果的全部亏损。
购销两车苹果,根据四合伙人领工资看各自的出勤天数;赵建奎和杜斌各42天,被申请人11天,刘乃信15天。(证据七)
原告不履行分工义务造成的直接损失5680元;
⑴.第一车皮上王发果2300件,在昆明实收2235件。少发65件x(当时卖价)45元折价2925元;(见杜斌.赵建奎证言)
⑵.刘乃伩未履行兴平分工验果义务,另派他人刘乃笃擅自多付工费70元;
⑶.春节期间未履行看果义务,被申请人擅自给云南丁和义付100元。
⑷.丁和义既未给大库房苹果通风,小库门又被撬昆明果库被盗丢果55件x(若按时发果车皮上交货价)47元折价2585元。
4. 被申请人拉回兴平余果和剩余材料;4951.58元;( 证据八.)
;⑴.纸箱510件X6.558元等于3344.58元;
⑵.网斗6袋792元。
⑶.兴平装车余果23件,果成夲代包装材料,(每件果28元+包装网斗纸箱9元=37元X23件)价值851元。(被申请人将剩余材料拉回后,在(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审理中,又向申请人重索要,被驳回)
协议第六条约定;购销工作结束后,上王的按所投的款分摊利亏;兴平的除账上支出的费用外,按4份分红,若亏损按4份分摊。前题是四合伙人在全部都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出资.分工义务后均无违约。若合伙人之间谁违犯上述条款的约定,先挑出应承担的亏损后,再将剩余部分放在一起平衡分摊。而不是象几审判决那样不分责任大小,也不分亏损是谁所致,而均摊!
凤翔县法院前几审认定‘购销协议’合法有效。但就是不按其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划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仅是个导具,笼而统之均摊亏损。
认定‘收果协议’与‘合伙纠纷算帐记要’的理由有下;
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两份协议书的约定,在诉讼中从不提有自签的此合同。凡发回再审审理中,申请人每次提起法院不认。他们心知肚明“证据是审判的命脉”,若认定两份合同,就不可按被申请人的诉求“四人均摊亏损”,只相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对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出自合伙人签名的证据,完全置之不理,这种和稀泥审判实属罕见 。
因此,两份合同是划分本案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
⑴‘收果协议’虽说是被申请人给云南果商丁和义组织果源时签订但未用上。合伙期间被采用,既是引起本案的导火线,又是在兴平收果的依据。同时,能够证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证据九.收果协议)
①.第七条约定;“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将货运至兴平车站。并按甲方要求联系车皮,费用1.2万元由甲方承担。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多用费用由乙方负责”。而被申请人自书白条兴平至昆明火车运费报账1.5万元与此有悖。(见证据被申请人自书白条)
②.第8条约定;“甲方在装车前,按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在车站复检合格后一次性负责付给乙方货款”。的约定为由,不付淸下欠劳务费,联系好的车皮也不能装果。(证据十.)
③.经律师在兴平火车站货运室调查取证,97年1月16日至18日发果的车皮未停用。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私下三次去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手取证三份证明‘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证据十一.)
④.凤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华.冯利娟律师,在兴平煤建招待所的取证,旅客登记无记载,既未有此房号,又未有开票收费的服务员。证明原订计划车皮期间被申请人与刘乃信未在兴平住宿等待发果。(证据十二.)
⑤. 陕西省西凤酒厂劳资处证明; 被申请人97年元月未有缺勤。证明原订计划车皮期间刘乃笃未在兴平等待发果。(证据十三.)
⑥.依据‘购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原告应承担延误推迟发果,错过年前销售季节造成亏损的全部责任。所以,原告诉求“由于未联系好车皮,造成亏损” 要求“四人均摊亏损” 无证据支持。
⑵ .‘合伙纠纷算帐记要’是合伙人涉及亏损数据含有水份不实,划分确认事实的证据。(证据十四.)
①.第2条约定“原帐务中有水份的在这次结算中提处,96年12月28日前上王的费用不能入帐”。
②.第3条 “以对算帐无异议,以签字为准”。原告不履行约定职责,因合伙期间外购均是其自书白条,不主动提出剔除。导致随后法院的鉴定票据一直未经合伙人签字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先后两个版本诉求;“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和“由于未联系好车皮,造成亏损” 有据在卷佐证要求“四人均摊亏损” 不能成立。
纠纷事实:
被申请人从98年2月份起诉,将申请人列为被告进行虚假诉讼“合伙纠纷案”。破坏有序的社会秩序犯罪,不能没有一个说法。
2018年7月10日是凤翔县法院依据宝鸡中院第四次,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的再审开庭日。传票约定当天9时开庭,被申请人没到庭。凤翔县法院以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宣布“本案按撤诉处理”。当庭签发【凤翔裁定】而对申请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20余年漫长的应诉中,几次交一万余元的诉讼费,其自书白条套出4万余元及费用未作任何处理,消耗了人生三分之一的宝贵时间,身心遭到极大的伤害,疾病缠身还背上沉重的压力及经济包袱。上诉五次,申诉三次启动了再审六次;讨来14份均是有效力的文书,本该有泾渭分明的边界,但模糊了正义与邪恶传播,成虚假诉讼不违法的错误。不仅既伤害了申请人及家属,又挑战着社会秩序与伦理底线,则废纸一堆。对申请人的诉求置之不理,就连省.市两级法院发生了六份法律效力的文书,“撤销了原判如同从未做过,把法律撞成“骨折” !原因是凤翔县法院拒不接受【宪法】赋予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 证明申请人合法权利遭到原告的非法侵害。㈠. 被申请人利用购物之机自书白条虚报冒领41200.14元; (证据十五.)
1].签协议前就套出9000元;( 见上证据五.)
申请人从88年就担任栁林村伩用站的信代员。于96年12月1日,夲家兄弟杜浩善领刘乃笃耒家说,给云南客商组织苹果缺少周转资金需贷款。
申请人考虑与被申请人人不熟又跨地区不能办。在他们软磨硬缠下,后经协商以杜浩善名意办了5000元;是与刘第一次见面认识。同月15日被申请人又耒家请求贷款4000元。经协商以被申请人用于周转金办贷款3000元;其妻甘淑玲购买化肥办贷款1000元。先后计9000元。(证据十五.-1)
2].宝鸡上王第一车果虚报13380元
苹果是在宝鸡上王果品公司购的,而被申请人不用果品公司的收款票据报帐,偏要自书白条宝鸡上王购果2300件,每件35元。报帐支出80500元白条;赵建奎证言;每件订价29.40元,签“购销协议”前被申请人也是这么说的,每件多报5.60元,此笔从中虚报12880元; 同时,签“购销协议”前说;“上王的果已订好”,在自书白条又注给強经理中介费500元。(证据十五.-2-3)
3].购买纸箱虚报3120元
被申请人购买纸箱2600件,每件7.70元,报帐20020元;渭河纸箱厂证明;购纸箱2600件,单价6.50元,计16900元。 (证据十五.-4-5)
4].兴平至昆明车皮运费,擅自増加费用3000元。(证据十五.-6)
5]..兴平收果套出余款5603.22元归已。(证据十五.-7) (见被申请人领款条与兴平收果核算单)
6]..伪造刘乃信兴平住宿198元。(证据十五.-8) (见兴平煤建招待所票据及律师的取证)
7].被申请人让申请人二次支付韩风山收果劳务费832元; ( 韩风山领条98年交初审法院);
8].借苟梅款1万元,支利息款400元。(证据十五.-8) (见被申请人领条);
9]. 被申请人拉回兴平收果剩余材料折价;4136.58元; ⑴.纸箱510件X6.558元等于3344.58元;⑵.网斗6袋792元。(见上97年3月17日核算单)
10].被申请人将9 8年12月28日签协议前,其与云南丁和义合作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加报在账内1530.34元;
⑴1996年12月28日前招待费;4张报支540元; (证据十五.-9-12)
⑵. 1996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座机电话费,5个月报支560.90元;
⑶.1996年11月23日孔勤科归还贷款1.3万元利息429.94元。占用时间61天,推算贷款期为同年9月22日起。
㈡. 申请人几审交纳诉讼费;6719元;(票据交(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审理)
[1].两审请律师2800元。其中;一审上诉2000元;重审800元;
[2].诉讼费;3919元;其中;一审的受理费;1002元,二审上诉费;1958元;再审公告费;306元,再审受理费;653元。
㈢.1998年2月起诉至2003年10月29日费用:10844.50元 ;
[1].误工费;40天155.88元=6235.20元;
[2]. 外调,开庭生活补助费; 40天100元= 40000元;
[3]. 交通费;571.10元;
[4].打字复印;38.20元。
(诉讼费用,误工费,外调,交通费,打字复印等证据提交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审理时。以上为98年2月17日原告起诉起至2003年10月29日(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以后的应诉,误工费,活补助,交通费; 打字复印等费用申请人将另行起诉)
㈣. 1998年起诉至今20年精神抚恤金;60000元。
㈤.法定违约金;125825.16元;
[1].上王第一车皮刘乃笃.刘乃信.赵建奎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10000元÷均分=3333元;
[2].兴平第二车刘乃笃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30000元;
[3]. 被申请人两车皮未履行出资义务,合计33333元×每天利息万分之五=16.67元。
(四. 五两项时间由98年2月17日被申请人起诉起至2018年10月18日,计7548天)
㈥.赔偿法律链接根据;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 被申请人未履行合伙协议第1条 第2条约定的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金;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之规定。
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解决。但是对于故意违约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减少”。之规定。
⑶.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之规定。
3.《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确定。之规定。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这场官司归根结底都是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以金蟾脱壳“不出庭”还是被申请人。形成的事实已证明构成“虚假诉讼”宣告收场。其犯罪事实最终自动浮出水面!在依法治国提速的今天,就意味着他没有悔罪表现,而是在穷途末路,迫于司法公正的压力之下,“自作孽自受”:属于咎由自取,就不能让他再占便宜。
一. 程序违法;
1.申请人于6月15日将反诉状和两份请求法庭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出庭接受申请人当庭对其出具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书面申请。交给了法庭,何审判长答应通知,出尔反尔未通知,并未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阴差阳错驳夺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权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2.开庭前,合议庭未告知申请人组成审判人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3.开庭当天作出【凤翔裁定】文号却是“初”字。申请人以初审不准申请人反诉提出异议,何审判长答复;你一审中未提出反诉。那么这次审理是“初审”,还是“重审”?算“重审”文号是“初”字,算“初审”既“不准申请人反诉”无有依据支持,互相矛盾不能自说其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之规定。
4.重审立案后,合议庭未将被申请人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之规定。
5. 被申请人在20年的虚假诉讼中,有两个诉求的版本;
⑴.(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中起诉中虚构称;“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⑵.在(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中,又转变成‘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 总地要求 “合伙人均摊亏损”未变。
⑶.其在(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审理中,举出伪造自己及给刘乃信和赵建奎垫支借.贷款和利息表证明其三人均履行了出资义务; 同时,私自去兴平,让产生了共同利益的车皮代办人赵文中,伪造了‘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 已被省.市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6份法律文书;以“认定事实不清”。此后,刘乃笃未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
6.一审时被申请人仅行使诉权,其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确认。一旦确认错误,作为诉讼中的原审被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服提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并进入程序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已发生变化。再审时,被申请人的诉权未被法院确认,而且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对实体处理的裁定基础上,被告的民事权利义务已得到法律的确认。实际上,此时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被告已处于反诉被申请人的地位,而原审被告已处于被反诉被申请人的地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7. 被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但凤翔县法院此前三次审理同出一辙“未驳回”有前科; 再审的前提是发现原已生效的裁定,确有错误查实生效。拒不执行【宪法】赋予“上级法院审判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之规定,成重蹈覆辙的潜规则。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
8.重审未将被申请人虚进行假诉讼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内外勾结,
9.【凤翔裁定】当庭送达后,申请人看未对原判申请人向一审及二审和申诉交纳的各种诉讼费费未作出处理。去何庭长办公室询问,内外勾结,见被申请人与其面对面聊天。违反【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10.违反审判时限规定;宝鸡中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凤翔裁定】有悖【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但其2018年7月10日才作出裁判。在法院存放近7个月,除过给赵建奎公告送达按最长时限减两个月,同时未有陈述“需要延长未有院长批准。”应在5月份作出裁判。
11.未对被申请人二次用传票传唤。作出的再审【凤翔裁定】与中院(2017) 陕03号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与发生了效力的文书抵触。违反【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12.宣判后,合议庭未询问申请人是否有疑问,仅告知本案已“无原告”不能上诉。依据【 (试行)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二.因此,【凤翔裁定】穿新鞋走老路,利用职权变相给被申请人签发了枉法的“通行证”。治理社会总是跟着强词夺理者任意侵害弱者跑!实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例。
三.目前,本案再审需根据陕西省高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意见(试行) 】【下称再审立案工作意见】的规定,需原判法院“判后答疑”才能进入程序。申请人因【凤翔裁定】签发后接受不了这残酷无情的打击,在搜集“判后答疑”的法律依据中,由于20余年耒,常处于压抑和焦虑中,年老多病昏迷吐血。在凤翔县医院治疗控制不住,转宝鸡市康复医院重病室抢救十多天,险些成丢命的丧生之源,延误了按时提交申请。出院后拄着拐杖提出,凤翔县法院免强收下。但在通知答疑现场中,仅有何审判长和一倍审员两人参加,我根据【再审立案工作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社会影响大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参加答疑。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的规定提出异议,何审判长当场答应;“汇报院长后再说。” 申请人在其笔录上签了名。随后电话询问凤翔县法院答复; “根据【再审立案工作意见】第二条;判后答疑当事人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已过时效。” 此案从 “三个代表”历经“社会科学发展观”再到“社会特色”的三个年代空前未有。未落实公平正义!
综上述,所列出的证据充分均在卷佐证,因申请人不服原几审遗漏诉求同出一辙的判决,多次上.申诉得到省.市法院的支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凤翔县法院,是在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的规定,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20余年耒,职能部门的权威性,法治的公信力,还有公民的耐心,都在这样的推诿扯皮中消弭殆尽。期待“再审”秉公而断,既不能让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沦为空文,更不能让惩恶杨善成为空头支票。故此依法提出再审诉求。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杜斌
2018年10月14日
后符证据;
证据一. 购销协议;
证据二. 昆明销果现金收支97年3月17日明细表;
证据三. .两份审计报告;
证据四. 杜斌贷款凭证
证据五. 刘乃笃领款条;
证据六.刘乃笃自书兴平收果结算単;
证据七. 四合伙人领工资单;
证据八. 孔家庄村证明;
证据九. 收果协议;
证据十.收果三人证言;
证据十一. 兴平车站货运室证明;
证据十二. 刘乃信在兴平等待发果住宿票;兴平煤建招待所证言;
证据十三.西凤劳资处证明;
证据十四. 合伙纠纷算帐纪要;.
证据十五.刘乃笃利用购物之机自书白条虚报冒领37064.06元;
1]. 签协议前就套出9000元
2]. 刘乃笃自书上王购果白条与赵建奎证言;
3]. 购买纸箱与渭河纸箱厂证明
4]. 兴平至昆明车皮运费
5]. 兴平收果核算单
6]. 兴平煤建招待所票据及律师的取证
7].支苟梅款1万元,利息款400元
8]. 9 8年12月28日签协议前,其与云南丁和义合作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加报在账内1530.34元;
9]. 2018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证据十六.历年耒法律文书;
1.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7.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8.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9.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0.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1.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2.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3.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4.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证据十七.杜斌住院病历。
备注;
1.上述详见后符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证据目录;
2.如上述资料不齐,可到凤翔县法院挡案室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