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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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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
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
举报人;杜斌,男,生于1950年3月8日,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农民,公民身份证号610322195003084838。联系电话;15384578582。
被举报人;刘乃笃男,生于1962年5月日,住陕西省西凤酒厂家属院,系陕西省西凤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退职,公民身份证号610102196205011555。
为了执行党中央打击经济犯罪指示,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社会里,落实“依法治国”的策略,应追究刘乃笃虚假诉讼,破坏有序的社会秩序犯罪。
2018年7月10日是凤翔县法院依据宝鸡中院第四次,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民亊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的开庭日。 由于原告刘乃笃当天传票约定9时开庭其未到。凤翔县法院以原告刘乃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当庭宣布“本案按撤诉处理”的决定。并签发了(2018) 陕0322民初330号裁定。居然能轻而易举让多次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面目全非,不难看出其善与钻法律的空子及背后权力操纵的影子。 能发回四次再审的案件,是落实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 “社会特色”的治理,显示了“法不容情”的含意。 刘乃笃从合伙期间至诉讼,无有一处“不忽悠”的行为, 任意践踏法律的“魔法”屡屡得逞。奇葩以“不出庭”就轻而易举收场明显成老赖,逃避法律制裁。让诚实守信的举报人背上依法维不了权的黑锅。是很不公平的,还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败坏社会风气,绝非小事危害极大!已不是个人之间的恩怨,不能成糊涂账,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因此,社会治理不能总跟着强词夺理者任意侵害弱者跑!这么一来,尊纪守法的举报人在20余年漫长的应诉中,几次交一万余元的诉讼费,消耗了人生三分之一的宝贵时间,身心遭到极大的伤害,疾病缠身还背上沉重的压力及经济包袱。遭受刘乃笃侵害合法权利,已触碰法律红线。从法.检两院讨来一厚墩盖有国微大印的14份法律文书失态,成废纸一堆。抵不上花几元钱在个体商店买一卷卫生纸实用。
涉事虚假诉讼的闹剧虽自觉落了幕。激起被愚弄的举报人愤怒,决心适用虚假诉讼的有关法律,追究其应该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
事实与证据:
20余年前的痛苦回顾
举报人从88年就担任栁林村伩用站的信代员。于96年12月1日,夲家兄弟杜浩善领刘乃笃耒家说,给云南客商组织苹果缺少周转资金需贷款。
举报人考虑与刘乃笃人不熟又跨地区不能办。在他们软磨硬缠下,后经协商以杜浩善名意办了5000元;是与刘第一次见面认识。同月15日刘乃笃又耒家请求贷款4000元。经协商以刘乃笃用于周转金办贷款3000元;其妻甘淑玲购买化肥办贷款1000元。先后计9000元。(证据一. 栁林村伩用站贷款凭证)
刘乃笃.刘乃信.赵建奎三合伙人在上王给赵建奎娃他舅云南果商丁和义组织了一车皮苹果发运后,双方约定继续合作。并放出话;“如有销售苹果可介绍”。
于96年12月18日举报人为中解,介绍签订了一车皮收购苹果合同。刘乃笃为甲方,韩风山为乙方,是在举报人家里签的“收果协议”。(证据二.收果协议)
但是,刘乃笃给丁和义在上王已组织好了第二车果待运,云南客商丁和义耒后认为质量差果价高,拒绝接货。去了白水县另找果源,这下刘乃笃着了急,没有人接货交的订金又掏不回来!(刘乃笃未吿知举报人这事)(证据三赵建奎证言.)
签‘购销协议的套路
此后,刘乃笃多次来举报人家里动员;举例; 云南果商能来咱这收果,证明一车皮能赚几万元。这钱他能赚咱为啥不能赚。有我胞兄刘乃信.赵建奎.你.我,咱四合伙从本地向云南贩运上王果已组织好一车,再加你经手兴平签好的“收果协议”一车,共两车苹果,他在那有朋友丁和义帮忙及小岳父在那边政协工作保赚不赔。
举报人虽信以真,但干伩用站事走不开又是外行,云南人生地不熟为由推诿不愿参与。第二天刘乃笃又领耒了举报人不认识,连畔种地的赵建奎,赵自我介绍在云南当过几年的兵,他岳父家也在那面人很熟。
在刘乃笃一场精心设计指明下,上王的苹果费用由举报人出资不足二万元,其余费用由他和胞兄刘乃信赵建奎负责。兴平的费用赵建奎言说出资困难,由举报人.刘乃笃.刘乃信各出资三万元,作为本项购销苹果的费用。先由举报人出资三万元支付包装材料等杂支。苹果收齐后由刘乃笃.刘乃信出资支付果价及发往云南的运费。在其花言巧语引诱下,举报人就信以为真,并提出时间有限,“若在春节前能结束就参加,结束不了会影响伩用站的工作,坚决不参予”。刘乃笃强调“咱就赶的是年前销售的黃金期,春节后给谁卖去”。当务之急为赶时间,先由合伙筹集上王的资金,将第一车上王的果先发运后,去两人随车走去卖,再留两人组织兴平的收果。
在他们二人动情感人肺腑下,举报人提出;年前能结束就干,若结束不了坚决不参与。刘乃笃当场举例保证。
96年12月28日当天按照合伙人的协商,由举报人执笔逐条拟订了约定!但签名时仅有刘乃笃.赵建奎.举报人署名,刘乃信既未参加拟订和签名,也未有委托书,是刘乃笃代签。就这样产生了合伙‘购销协议’。此协议共七条约定,主要涉及各合伙人职责的是;第一条和第二条是解决出资义务,第五条是解决分工义务。其他就牵涉到解决互相配合的问题!(证据四.购销协议)
万没想到,刘乃笃用‘购销协议’仅套住了举报人。在随后的诉讼中慌称,是举报人托关系多次找他协商合作!在运行中,其三合伙人缺少诚意,并不履行‘购销协议’约定,将此作导具,仅约束了举报人有下:
98年2月刘乃笃在诉讼中称∶“合伙人均履行了‘购销协议’约定,刘乃信.赵建奎出资由自己垫付” 。其思路与证明事实毫不相干不,重点的关键是未能举出出资“证据”耒证明上述的事实。【民亊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规则,用此驳斥其诉求去掉水分后,看还能剩下多少“干货”?
依据合同约定,那么,合伙人之间到底谁履行了出资诺言?
首先,澄清刘乃笃对协议出资履行及诉讼中的所述; 第一条;“宝鸡上王的苹果,一切费用由刘乃笃.刘乃信. 赵建奎负责。第二条兴平的苹果收集后由刘乃笃.刘乃信各出资三万元支付果款及发往云南的运费。”同时称;“刘乃信.赵建奎出资均由自己垫付。”用下列事实证明,这些均无一落到实处;
[1]. 98年2月17日刘乃笃起诉时,提供的购销结束后,合伙人制作昆明销果现金收支明细表即;(97年3月17日核算单):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97年元月杜斌经手贷款3笔,合计金额12万元,⑵.銷售苹果款143577元,⑶.存款利息13.67元。(证据五.昆明销果现金收支97年3月1日明细表)
[2].2003年凤翔县法院第一次再审中,委托宝鸡雍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中; 二. 核查情况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97年元月杜斌经手贷款3笔,合计金额12万元,⑵.銷售苹果款143577元,⑶.存款利息13.67元。
[3].上述两份证据明确了;收入内刘乃笃.刘乃信. 赵建奎未有履行一分钱的出资。(证据六.两份审计报告)
其次;澄清举报人对协议出资的履行证据; 第一条“宝鸡上王的苹果费用,其不足的2万元由杜斌负责筹集。第二条……先由杜斌出资三万元支付包装箱等杂资。”约定两车皮杜斌出资不足五万元,那么,杜斌为何要冒着巨大的风险贷款出资12万元?(证据七.杜斌贷款凭证)
96年12月30日刘乃笃从举报人手领款1.5万元,97年1月日又领5000元。是举报人筹集上王协议约定履行的2万元出资义务。而刘乃笃在领款票据写;“今收到老杜交耒纸箱款”,从证据角度看还未交上王出资款,而先是在履行协议第二条兴平的集资,用此来先把举报人梱绑住。几天内刘乃笃从举报人手里分几次领去约定应履行的两车义务五万元后,刘乃笃才告知举报人;“他们三合伙人都没有钱出资,你在信用社有熟人就想些办法去贷点款”。暴露出了以欺诈.恶意串通的嘴脸;举报人才醒过来,不参加兴平的收果已不行,自己的桶已下在刘乃笃早挖好的井里!
举报人才知上了刘乃笃精心设好的圈套。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刘乃笃领去的5万元会无法收回,与其论理多托几天又怕错过年前销售黄金期后果不敢想。贷7万元虽有熟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经过一夜的琢磨,无奈第二天告知刘乃笃;“为了不再拉长时间扩大损失,影响年前銷果的黄金期,钱我可想办法,但你兄弟俩必须按咱们的约定期在兴平发果。否则就要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刘乃笃当场发誓;“你把大问题都给我俩解决了,再不按时发果我还是人吗”!举报人只得畏心借用他人存单抵押,在自己名下贷款7万元,弥补了其三人不履行出资的补救措施,前后投资了12万元。
被刘乃笃分7次领去107468.60元,其中,内有用此归还签协议前的贷款9000元,(证明在签协议前就套出) ,丁招明领收果劳务费6460元。(举报人怕刘乃笃耍赖,不给收果人按时支付劳务费延误发果,提前支付)两人共领113928.60元。剩余6000余元举报人带去昆明支付从车站提货.租赁库房费用。(证据八.刘乃笃领款条)
从诉讼至不按时出庭,刘乃笃始终未举出一份履行了一分钱的出资证据!
第三条,每天考勤给合伙人另发五元工资。97年元月中旬,按排刘乃伩坐收果人运纸箱车去兴平验果装箱,刘乃伩未去委派娃他舅曾永儒去7天。而刘乃笃未给其他合伙人招呼,私下给曾永儒每天付工资15元,擅自多付工费70元!
第四条;“……由杜斌负责账务,凭票报銷一切费用。”
但刘乃笃在未履行出资的情况下,报账的票据除车票外,凡购买的物品均是自书白条,反套出举报人冒着巨大的风险的贷款;(证据九.刘乃笃自书白条-1--)
1.刘乃笃利用购物的便利条件,自书白条虚报冒领35133.06元;
⑴.苹果是在宝鸡上王果品公司购的,而刘乃笃不用果品公司的收款票据报帐,偏要自书白条宝鸡上王购果2300件,每件35元。报帐支出80500元白条;赵建奎证言;每件订价29.40元,签“购销协议”前給举报人也是这么说的,每件多报5.60元,此笔从中虚报12880元; 同时,签“购销协议”前说;“上王的果已订好”,在自书白条又注给強经理中介费500元,两笔从中虚报13380元。
⑵..纸箱是在渭河纸箱厂购买,刘乃笃不用纸箱厂收款票据报帐,自书购买纸箱2600件,借用盖有渭河纸箱厂的行政公章自书每件7.70元,报帐20020元;渭河纸箱厂证明; 赵建奎购买纸箱2600件,单价6.50元。计16900元。证明刘乃笃从中虚报冒领3120元。
⑶.兴平至昆明车皮运费,“收果协议”约定1.2万元,未见代办人出具的收费票据,刘乃笃自书白条1.5万元。擅自増加费用3000元。(证据十.刘乃笃自书白条车皮运费-1--)
⑷.利用在兴平收果之机套出余款4504.22元归已。(证据十一. 刘乃笃自书兴平收果结算単)
刘乃笃在兴平收果带的钱到底够不够付果款?
【1】之前的爽约前车之鉴,举报人已经不信任刘乃笃。怕其不讲诚伩重蹈覆辙,万一再次要套取资金会有意挑刺。若将兴平收.运果的款全部由其领去,不及时给收果人劳务费,肯定会延误原定的车皮会錯过年前有利的销售期。后果不侃设想,费心劳神采取的补救措施贷款会前功尽弃!临去昆明前,将刘乃笃和收果人丁招明叫到家坐当面,由刘乃笃核算并领兴平收果和运费46500元,其中;领现金42500元,车皮订金和兴平收果订金收款条各一张2000元。另提前支付收果合伙人丁招明收果劳务费;应算8460元,已付2000元订金,下欠6460元。举报人付完钱后又再次叮咛;“你双方所付的款项已付淸,不再涉及资金下欠问题,老丁要在97年1月15日将收集的果送往兴平车站的站台,老刘你兄弟俩及时联系赵文中,要在1月16日至18日约定期内在兴平住宿等待随时准备发果。千万不敢麻痹大意再出啥问题,否则若造成不侃后果你们俩个谁都跑不了”!俩人同时异口同声;“这是前面定好的亊,各方的款项提前付淸,也再没有什么牵涉绝对没啥问题,肯定能做到。你放心去云南銷果吧”!因此,举报人就按排兴平按时发果已做到万无一失。
【2】刘乃笃已从举报人手领去了在兴平的收果应支付果农的果款和发往云南的运费款项费46500元。在从果农家收果中,想将合伙人的财产归已,说;“老丁,我带的钱不够付果农果款费,你知不给果农钱就不让从家往出转果,你把老杜提前给你的收果劳务费让我先暂用一下,等你们把果运到站台后我再给你返回”。丁招明信以为真就给了刘乃笃所要的5361元。(见丁招明领款条,刘乃笃签名证实) ,合计;51861元。
【3】根据刘乃笃97年元月15日自书兴平收果结算单。果款共支付47356.78元,其中;㈠.丁招明经手12361元;㈡.刘乃笃经手9036元;㈢.刘乃伩经手9188元;㈣.韓风山经手4051.78元;㈤.装缷.短途运输费720元;㈥.兴平至昆明火车运费1.2万元。其结算单注明;下欠货款4140.22元。
【4】当丁招明等三收果人按原订车皮计划日期97年1月15日下午,就将果运到兴平站台堆放,刘乃笃清点数量后,若讲诚信按收果协议约定,在车站复检后负责要回应付清4140.22元的乙方货款。还剩余额364元。可其变脸言责;收的果质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下欠的果款在法庭给。(证据十二.收果人韩风山.证言)
【5】刘乃笃当场认为:‘收的果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前后矛盾;
其一. 刘乃信擅自派去把关的是娃他舅曾永儒,为何让‘不符合标准的果’装箱?
其二.‘不符合标准’为何让收果人从果农家转运,刘乃笃亲自坐阵指挥付果款?
其三.为何刘乃笃要在车站清点运到果的数字后才说‘不符合标准’?
其四.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其不履行“收果协议”第八条; “甲方在装车前按质量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在车站复检合格后,一次性负责付给乙方货款”的约定有四;
一是; “甲方在装车前按质量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 ,‘不符合标准的果’为何要装车让收果人运往车站?地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车站复检合格后,为何不一次性付给乙方货款” ?
三是;况且举报人怕误事,提前给收果人已付清了劳务费。为何要回?在长达二十多年的诉讼时间里,刘乃笃始终未给举报人说明,要回的钱用在了何处?
四是;合伙人通过出资,辛勤的劳动把苹果运到云南卖了以后,从获取的差价中才能得利。可刘乃笃既不出资又没履行按时发果的分工,在利润还未翻出的情况下,就在本地的收果中空手套出4000余元装进自己囗袋,故意失职耽误了原订的车皮发货日期,错过了销售黄金时机,给兴平果亏损奠定了不能弥补的损失!合伙期间空手套白狼,已侵占了举报人四万余元的合法权益。举报人未对此追究,算够宽容了。仍不满足,也许认为这样不劳而获既来钱快,又省力借用诉讼平台,在举报人一分钱未见的情况下,将其列为被告,为自己套出钱财造成的亏损,以“未联系落实好车皮”为由,要求合伙人均摊妄想再捞一把。来了个恶人先告状,诉至法院取得信任而嫁祸于人。而举报人出资12万元,其中;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的补救措施,而艰难的筹耒弥补他三人未出资的空缺7万元贷款,不但未起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作用。反给刘乃笃提供了套取资金的机会。因此,举报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恶气,是涉及本案的唯一焦点。
【6】收果三人以刘乃笃不履行‘收果协议’第8条的约定为由,不付淸下欠劳务费,联系好的车皮也不能装果。也就不会发生三收果人挡住不让装车发果的问题。就这样错过了原订的车皮计划,是刘乃笃不履行‘收果协议’的约定所致。那么刘乃笃将从丁手要去的钱用在何处?没有给举报人一个说法!这些都能够证明刘乃笃的惯耍无赖的夲性,不能自说其圆!牛鹏辉是兴平当地人,其二人自知理亏,怕挨打未住宿乘机连夜回家。
【7】刘乃笃为了掩盖推迟发果是因自己所致这一事实,嫁祸于合伙伪造刘乃信等二人在兴平住宿97年1月19日至28日198元。
【8】97年元月16日上王的第一车果在云南快卖完!按原约定予计元月23至25日果可到,昆明果品市场脱销,有客商每件出47元一车全要,并交金一万元。举报人给刘乃笃打电话到家里其不接,电话打到兴平车皮代理人赵文中处,赵答;车皮已要下不见刘家兄弟人,不知往那里发,他也很着急。
【9】一周后刘乃笃和刘乃信料道,收果人已离开兴平车站,兄弟二人才去兴平找原车皮代办人赵文中,二次协商重新申请车皮之事。赵文中提出临近春节,正直春运车皮紧张申请难度大,若要办需到各部门走动打点,增加辛苦费。其二人又擅自增加3000元。也未电话与在云南销第一车果的举报人及赵建奎通话联系。1月27日才将果托运,路途还需走7天,果到昆明已是阳历2月4日农历腊月28,再加那年农历没有年30,市场果堆成山。就这么比合伙人原定发果期推迟了10天,这就是造成亏损的客观原因。
⑸.报刘乃伩在兴平住宿198元。(证据十三.住宿票和兴平煤建招待所证言)
⑹.经刘乃笃同意举报人又给韩风山支付下欠收果劳务费832元;在帐内出现了重复支出。( 韩风山领条98年已交初审凤翔法院)
⑺.刘乃笃未向帐內交出资款,给苟梅支付利息款400元,收据上注; 夲金1万元,起始日期97年元月9日,至息97年3月9日。借此款未有用途;(证据十四.刘乃笃报苟梅利息)
⑧.用举报人弥补其三人未出资的钱归还不属合伙期间的债务还贷款9000元。
⑼.刘乃笃将与云南丁和义合作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1530.84元,加报在账内; [1].1996年12月28日前招待费;4张报支540元;
[2].1996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座机电话费,5个月报支560.90元;
[3].1996年11月23日孔勤科归还贷款1.3万元利息429.94元。占用时间61天,推算贷款期为同年9月22日起。(证据十五.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
举报人冒着巨大风险出资12万元,而刘乃笃生铁称锤未摊,从本地就套出35133.06元。再加拉回兴平剩余果箱和网斗,剩余材料折价;4951.58元。合计;40084.64元。仍感不足又耒了个恶人先告状,请求法院判令举报人支付19466.68元。天理何在?(依据(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数字)
刘乃笃要求合伙人共同承担亏损额,诉错了人
第五条;“在兴平收果由刘乃笃.刘乃信负责,云南销果由杜斌.赵建奎负责。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的约定,杜斌.赵建奎两人去云南履行销果职责。刘乃笃.刘乃信在兴平收果并不履行分工职责表现如下;
[1].97年1月上旬在刘乃笃告知他三人没有出资款,那时兴平还未收果,举报人怕若收下果没车皮有闪失,就按照‘收果协议’约定,亲自去兴平伙同乙方联系车皮的收果人牛鹏辉找委托车皮代办人赵文中,约定了同年1月16日至18日发果的车皮。并交了2000元定金,交钱后让赵文中在收款条上签注了承诺;“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与杜斌约定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期內发果,若在约定此期间內未落实好车皮,耽误事发不了果而推迟延后,货运方受到的全部损失由代办方收订金人负责。”(这份证据在刘乃笃从举报人手领款时顶款领去,后顶作运费被赵文忠收回)
[2].刘乃笃押果刚到昆明,举报人和赵建奎在昆明已呆了一月多,三合伙人协商回家过春节时考虑必须留人,因南方气温高防止苹果腐烂。决定由刘乃笃留下照看小库存放的苹果和给大果库通风,其当场答应同意留下。可上火车时,刘乃笃又坐在车内。举报人问才告知其给云南丁和义付100元,代替自己履行春节期间给果库通风看果的职责。报账时又将此报在帐内。
[11].春节后又要去昆明销果。刘乃笃.刘乃信两人一个也未去,委派其妹夫周录芳伙同举报人.赵建奎。到昆后,发现丁和义根本就未给大库房通风.苹果开始腐烂,小库门被撬丢果55件x(若按时发果车皮上交货价)47元折价2585元。有一果商全部要出价每箱30元,举报人.赵建奎.周录芳协商此事,这么算下来也不会亏的太多!赵建奎表示同意,周录芳答;自己拿不出娃他舅的事。举报人立即给刘乃笃打电话;刘乃笃回答;不要急,慢慢来!你若有急事就先回耒,留建奎和录芳在那边,再等段时间。一周后,腐烂的果汁已渗透果箱,再等下去还需出钱给果库倒垃圾。当天有一果商全部要出价每箱10元,举报人和赵建奎沟通后就卖了!按此刘乃笃.刘乃信也应承担兴平果的全部亏损。
[12].购销两车苹果,根据四合伙人领工资平衡分工,各自的出勤天数;赵建奎和杜斌各42天,刘乃笃11天,刘乃信15天。(证据十六. 四合伙人领工资单)
[13]刘乃笃不履行分工义务造成的直接损失5680元;
⑴.刘乃笃第一车皮上王发果2300件,在昆明实收2235件。少发65件x(当时卖价)45元折价2925元;(见杜斌.赵建奎证言)
⑵.刘乃伩未履行兴平分工验果义务,另派娃他舅本应每天发5元,而刘乃笃擅自每天发15元,多付工费70元;
⑶.春节期间未履行看果义务,擅自给云南丁和义付100元。
⑷.丁和义既未给大库房苹果通风,小库门又被撬昆明果库被盗丢果55件x(若按时发果车皮上交货价)47元折价2585元。
4.刘乃笃拉回兴平余果和剩余材料;4951.58元;(证据十七..孔家庄村证明)
;⑴.纸箱510件X6.558元等于3344.58元;
⑵.网斗6袋792元。
⑶.运回兴平装车余果23件,果成夲代包装材料,(每件果28元+包装网斗纸箱9元=37元X23件)价值851元。
第六条;购销工作结束后,上王的按所投的款分摊利亏;兴平的除账上支出的费用外,按4份分红,若亏损按4份分摊。前题是四合伙人在全部都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出资.分工义务后均无违约。若合伙人之间谁违犯上述条款的约定,先挑出应承担的亏损后,再将剩余部分放在一起平衡分摊。而不是象几审判决那样不分责任大小,也不分亏损是谁所致,而均摊!
购销结束后,合伙人各自领款付清了外面的欠账,于97年3月17日最后一次核算,刘乃信未参加;举报人.刘乃笃.赵建奎. 三合伙人对帐务进行了清算。因大部分支出的费用由刘乃笃经手,所报的票据除车票外,其余都是自书的白条。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举报人没依据建帐,虽然怀疑白条中含有水份不实。但未有证据证明,将刘乃笃套出的四万余元全部给报。唯有兴平的火车运费有收果协议作证,对多出的3000元应从内剔除;并不是举报人出不起这几千元,而是直接牵涉到兴平推迟发果造成亏损的责任。根据购销协议,刘乃笃.刘乃信未履行出资.分工的约定,又空手套白狼,应承担兴平亏损的全部责任。在最后一张核算平衡表中列出,对两车分别进行了平衡,刘乃笃应赔偿反诉人七千余元。但是,举报人也未向其要,此事就算了解!这已体现了举报人的宽容。(详见证据五.昆明销果现金收支97年3月1日明细表;)
因与刘乃笃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导演在囗头履行了“购销协议”的一场未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合同约定,签写合同 惹起的官司,拉开了持久20余年诉讼“闹剧”的序幕! 98年2月17日刘乃笃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而恶意串通刘乃信和赵建奎与举报人签订的“购销协议”为导具。以原告身份将举报人.刘乃信.赵建奎列为被告,起诉到凤翔县法院。
庭审中,原告刘乃笃慌称;“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前后共购销苹果两车皮,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举报人用收回的果款仅归还他经手的贷款,对我的投资未作任何处理。结算后共亏损62775.33元。故要求杜斌.赵建奎.刘乃信各承担亏损15693.83元及从97年3月1日至今月利息为20%。”
被告杜斌辩称;“签合伙协议属实,因原告推迟发果所致,认为亏损60214.68元,按协议第5条约定,应由刘乃笃承担。”
被告赵建奎辩称; “……,我仅是当临工,不是合伙人之一。在协议上签名只是按益分红,造成亏损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未能将苹果发往云南所造成。故我不愿承担亏损。”
刘乃信辩称;“我与……协议属实,前后两车皮苹果亏损64170.66元也是被告杜斌算的,故我不愿承担亏损。”
四合伙人对 “购销协议”,各自陈述了当初的签订观点。而对造成的亏损及原因和数额与刘乃笃说的不统一。举证中,原.被告分别提供下列证据;
原告刘乃笃提供:⑴.“购銷协议”是证明三人履行了各种约定义务:⑵. 未经合伙人签字认可的97年3月17日核算单:⑶.基金会贷款凭证及杜斌应负债的债务及利息与借贷利息计算表,〔但未有向帐内交过款的证据〕;⑷. 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加大2500--3000元费用证言三份。
被告杜斌提供;①.“购銷协议”是证明刘乃笃等三人未履行的约定义务;②.兴平“收果协议”是证明足以推翻刘乃笃诉求“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③. 97年3月17日核算单是,证明刘乃笃等三人未履行出资约定;④刘乃笃97年元月15日自书兴平收果结算单,证明刘乃笃在兴平车站不给收果人支付劳务费,延误发果;⑤刘乃笃自书的各种白条,证明帐务不实。
作出(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原告刘乃笃称;“亏损60214.68元,被告杜斌辩称;亏损60214.68元,刘乃信辩称; 亏损64170.66元。查明; 96年12月28日经四人共同协商达成合伙协议并立据书面合伙协议书,……原告刘乃笃出资6万元,被告杜斌提供12万元贷款……。另查,被告赵建奎.刘乃信投资款己由刘乃笃垫交,且亏损额全亏在刘乃笃处。认定“购銷协议合法有效。全体合伙人对杜斌所制之亏盈清单无任何异议。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是因何所致,原告.被告理应共同承担亏损62775.33元。”(这份判决后,发回凤翔三次再审,中院两次审查,市检察院均重蹈覆辙坚持此观点,成为攻不破的司法堡垒)(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3-1.)
举报人不服原判,法院未查明及认定互相矛盾不能自说其圆,无证据支持下列事实不清;
其一.原告刘乃笃被告杜斌.刘乃信三人对亏损额认定不统一,却认为;‘全体合伙人对杜斌所制之亏盈清单无任何异议。”
其二.查明“原告刘乃笃出资6万元,被告杜斌提供12万元贷款” ,没依据!
其三.而赵建奎辩称; “……,我仅是当临工,不是合伙人之一。” 已明确表示不是合伙人证明未有出资。查明却陈述“被告赵建奎投资款己由刘乃笃垫交” ?
其四.“本院认为;原.被告四人达成的合伙购銷协议合法有效”,既然又不按其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约定,在原.被告四人之间查认,谁履行了出资和分工义务,谁未履行?如第二条约定“如不及时交款,加大的亏损由各自负担,分摊时不能在帐内报销。” 及第五条 “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的约定成自打嘴巴。将不履行出资和分工义务的与履行出资约定,又采取补救弥补未履行出资空缺措施的和履行了分工义务的举报人,三拉麻一捆,判令共同承担亏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底线?
其五.偏听偏信刘乃笃的陈述和举出不真实的四份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对此均采信。
其六.相反对举报人的陈述和举出的证据,均不查不认,被遗漏。为由提出上诉。
在中院未开庭前,举报人聘请了几位律师调查取证∶
⑴.刘乃笃不用购买纸箱及上王收果原始票据,而自书购买纸箱和上王收果白条两笔套出合伙资金1.7万余元;
⑵.宝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张万存律师,去兴平车站货运室调取抄录该站,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约定期内,发往全国的苹果车皮的登记,并未停用。(证据十八.兴平车站货运室证明)
⑶.陕西省西凤酒厂劳资处证明;刘乃笃97年元月未有缺勤。证明原订计划车皮期间刘乃笃未在兴平等待发果。(证据西凤酒厂劳资处证明)
⑷.凤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华.冯利娟律师,在兴平煤建招待所的取证,旅客登记无记载,既未有此房号,又未有开票收费的服务员。证明原订计划车皮期间刘乃笃与刘乃信未在兴平住宿等待发果。(见证据.兴平煤建招待所票据及律师的取证)
⑸.收果人韩风山,丁招明,牛鹏辉均有证言。证明车皮按原约定均落实,是因刘乃笃在车站不付下欠劳务费,才挡住不让发果。(证据十九.收果三人证言)
⑹.遗憾的是;律师张振华.冯利娟专程去兴平找车皮代办人赵文中,既收了车皮订金有承诺,又给刘乃笃作伪证的求正。二位不知赵的住址,找到当地人牛鹏辉领其去兴平市汤坊乡上新庄赵家。听了耒意后感慨地说;“没想到刘乃笃是这样的人”?因在赵文中曾当着牛鹏辉的面,收过举报人落实车皮订金及承诺。怕连累自己吃官司拒绝交谈!而牛鹏辉证言是在赵家取的。(详见证据.牛鹏辉证言)
在中院审查中,被告赵建奎从云南回家参加了诉讼,声明自己从未让刘乃笃垫过资,也沒向帐內交过一分钱。审判长建议合伙人拟订个方案,重新算帐经全体合伙人签字认可亏损数额后才能开庭”。
合伙人依据“购销协议”第七条∶“本协议未提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99年5月21日晚,杜斌.赵建奎.刘乃笃拟订了“合伙纠纷算帐纪要”签了名。合伙人认为; 刘乃笃未通知刘乃信。而刘乃笃在此又签注“刘乃信出差不在家。”在落实中,一连坐了三个晚上,刘乃笃既一言不语,又不自动删除自书白条含有水份的数字,举报人与赵建奎沟通,就强畏剔除,刘乃笃和刘乃信不签名,中院也不会认这帐。将实情告知法院!(证据二十.合伙纠纷算帐纪要)
宝鸡中院作出(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发回凤翔重审’。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3-2.)
但凤翔二次重审中,法院言存听记,围绕原告刘乃笃诉求,准许将法律规定不准许的共同诉讼人,刘乃信和赵建奎从夲案分离,只针对举报人一人审理。最终暴露了刘乃笃诉讼敲诈举报人丑恶的嘴脸。
同时,法院又利用职权将被(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及仍未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认可亏损的票据及核算单从举报人手要去,换汤不药委托宝鸡雍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原告补充伪造鉴定,作出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称;
一.基本情况:“依据1996年12月28日刘乃笃等四人共同签订的购銷协议……,及1997年3月15日会计核算的昆明銷果盈亏情况。……,支出票据220张……,其中; 由法院提供217张票据……,刘乃笃补充提供3张,计金额109000元,与会计报帐支出差异为12324.39元。二. 核查情况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97年元月杜斌经手贷款3笔,合计金额12万元,⑵.銷售苹果款143577元,⑶.存款利息13.67元。明确了收入内刘乃笃.刘乃信. 赵建奎未有履行一分钱的出资。(在被审单位意见及建议中,刘乃笃签注‘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票据差异1.2万余元中,是我经手支出已交杜斌……’。而杜斌在此续4页签注; “原帐务内有15余万元,逐一举例说明含有水分不实。”)
但在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无证据支持对下错误认定;
其一.总收入中,未审计出刘乃笃出资;而认定“刘乃笃垫支款61112.82元”;
其二.自打嘴巴改变了“应由会计核算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给予刘乃笃认定了亏损额;
其三.对杜斌签注“原帐务内有15余万元,逐一举例说明含有水分不实。”完全置之不理。
其四.结论落实了刘乃笃的诉求!“四合伙人应分摊亏损额。”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的规定。(证据六.两份审计报告)
凤翔县法院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匪夷所思,假作真来,真作假的行为淋漓尽致; “查明亏损61112.82元”(详见该判决第3页倒数第8行) 另查“原告垫支款为67820.24元”变本加厉擅自又增加6700余元。(详见该判决第4页第2行) 。在法律规定刘乃信和赵建奎应为共同诉讼人,在二人未参加诉讼的前题下,在法律文书中为掩盖自己的枉法行为称“当事人同意,委托雍兴会计亊务所对合伙期间的帐务进行了审计,结论为; 收支相抵亏损63260.91元,……四人应分摊亏损额59267.13元”。(详见该判决第3页倒数第5行至第1行) 借尸还魂认定;维持了(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的一切事实与原判丝毫不差!蹊跷的是; “被告虽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且合伙帐务均由其管理,提供,故对审计报告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详见该判决第4页第9行至第11行) 不禁问;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载明;“刘乃笃补充提供3张票据,计金额109000元”,被告至今未见都购的是何物,能算是“被告管理,提供”吗?可笑在“葫芦案”经院审委会决定,维持了四合伙人平摊了亏损的‘原判’。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3.)
举报人不服原判,对于刘乃笃与韩风山签订的‘收果协议’在兴平已实施及合伙人签订的“合伙纠纷算帐纪要”是终结合伙期间的证据,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经几位律师分别调查取耒的不是“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所致。同时,对于刘乃笃与韩风山签订的‘收果协议’在兴平已实施及合伙人签订的“合伙纠纷算帐纪要”是终结合伙期间的证据,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刘乃笃诉求“原告.被告理应共同承担亏损”的证据链及刘乃笃弄虚作假自书白条套出现金等,同出一辙又被遗漏
为由,第二次提出上诉。
【2】宝鸡中院作出(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仍不准许重新审计。维持了‘原判’;举报人不服原判提出申诉。(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4.)
【3】宝鸡中院作出(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决定;‘一.中止原判执行;二.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5)
【4】宝鸡中院作出(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维持了夲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6)【5】.举报人不服原判,向省高院提出再次申诉,接待人员告知;∶“一.最高院规定,以审判监督两审维持原判的,不再立案; 二. 你若不服原判,可去宝鸡检察院提出抗诉。”
【6】.举报人又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对(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抗诉,其作出 (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7)举报人依法维权己进入了一场诉讼一场寒的死胡同。刘乃笃又申请凤翔法院执行。冤家路窄,当时执行庭的庭长又是(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的审判长,恰象给虎添翼提着手铐寻找举报人强制执行。
逼迫举报人走投无路。若是刑事案屈冤的鬼魂,早伙同共和国类似同病相怜的屈冤者在一起,已飘荡在五星红旗的上空。幸运的是民事案留有一条生命!只能去省.京上访求正。
无奈中举报人心想;解铃还须系铃人。又去陕西省高院几次申诉不予受理。恰逢2009年贵州省因上访引起了大搔乱,省委书记在电视上给全省人做了检讨。引起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行业接访,合理解决民间存在的实际问题。乘逢苍天睁开眼的机会,又去陕西省高院申诉才受理。查明;发现从起诉、到上诉及二.三次庭辩、再到审判监督;整个案件中存在程序及众多问题。将笼罩在案情中的迷雾拨开见日,用法律的规定校正了原判已倾斜的天平,识破‘购销协议’在案中起什么作用;采信原判遗漏的‘收果协议’及“合伙纠纷算帐纪要”和举报人聘请的律师调查取来的证据链澄清。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亊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一.指令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8) 宝鸡中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购销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各人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人负担。……,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未约定追究个人的失责,……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原判根据刘乃笃申请将刘乃信和赵建奎排除在夲案诉讼之外,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三),(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1】.(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3】.(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4】.(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5】.(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二.发回凤翔重审。”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9)按照审判的规定;凡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意味着原判的內容已全被法律否定,等于原判是图劳无功。
凤翔第三次重审中,按照审判的法律规定,举报人不需举证。可此时刘乃笃已担任西凤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企业的中层干部,应该遵纪守法。况且原判所举出的几份证据,被上两级法院依法确认为;“亊实不清” 。除此之外,再无其它新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当的行为,应到此为止。承认虚假诉讼错误,接受法律制裁!蹊跷在刘乃笃既没有新的证据补充,推翻上级法院的监督,又不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但仍执迷不悟,坚持车轱辘似的原判诉求。
举报人要求澄清事实,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秉公办案。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作出的(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重新采用原判被依法确认“认定亊实不清的证据” 加以认定。支持了被几次撤销了原告刘乃笃“合伙人平摊了亏损”的诉求。维持了前科的枉法裁判。(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10)举报人不服原判,提出第三次上诉。
审理中,主办的韩审判员(担任(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的书记员)当庭询问刘乃信;“按你们的协议约定,你该出资多钱,实际出了多钱?” 其答“一分钱未出。” 这么一来,足以证明刘乃笃诉求及原判几审认定“刘乃信.赵建奎出资均由原告垫付。” 纯属捏造!双方不同意调解。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4-11)
凤翔第四次重审中,刘乃笃的诉求始终如一是“四合伙人平摊了亏损”。除原判审理中刘乃笃举出的证据被采信后,形成的几份法律文书,被中院四次撤销外,但未举出新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举报人为避免前几审程序“空转”的局面,禁止消耗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应该引起重视,提出反诉;
[1].依法撤销刘乃笃恶意串通刘乃信.赵建奎引诱举报人签订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购销协议’,不能让其将此作为诉讼导具。误导审判人员,给其减少误判的风险。
[2].依法确认原判几审遗漏;合伙人已在兴平实施的“收果协议”和“算帐纠纷纪要”为有效证据,依其约定划分刘乃笃的诉求是否成立?
[3].有宝鸡中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和凤翔法院第三次再审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在卷做证。举报人从(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审理中,就举出经律师调查取的证据被遗漏;本次开庭前两月心想,也许是法院认为;律师调查取来的证据“不属实”。就书面提出四份申请,请求法院;
①.去兴平市火车站货运室调查证据落实,合伙人约定1997年1月16日至同年1月18日期间,而兴平火车站发往成昆线的车皮‘停用’是否属实?
②.调查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作出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是否符合“算帐纠纷纪要”约定?
③.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出庭接受举报人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鉴定质疑。
④.通知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出庭接受举报人对 “兴平车皮停用”证据的质疑。
作出 (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既不撤销‘购销协议’又不认定“收果协议”和“算帐纠纷纪要”为合伙人处理约定履行,终止事务的有效证据。同时更没根据拒绝举报人申请书调查,又不通知会计师亊务所及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出庭接受举报人的答疑。坚信原告刘乃笃是受害者。与此,也未在法律文书中阐述; 对两份申请不予调查的理由及两份申请会计师亊务所和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出庭的原因。也不认定律师调查取耒兴平火车站货运室的证明,维持原判“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 等,“借尸还魂”再次錯误认定‘购销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又不按其约定在合伙人之间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让证据陷入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循环认定“非法”的证据,纵容、袒护; 刘乃笃固执己见,愈演愈烈维持了“合伙四人平滩亏损”的原判。拒绝接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与中院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拉钜”战!再次把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撞成“骨折”。(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3-12)
举报人不服原判;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为由,第四次上诉。
被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民亊诉讼法】第171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13--13)
令人耽忧;本案并不是十分复杂的案件,经历了漫长20余年的诉讼,为何将伴汤然成搅团?关键是曲解法律背叛正义,玩弄假赤真,真赤假的证据。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那么,是何原因形成刘乃笃没有自控力呢? 值得人们的深思!
枉法裁判达顶峰。露出了虚假诉讼——“原形”。载入共和国审判腐败的史册,成诉讼的一景!
再审刘乃笃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执行宝鸡中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逃避制裁本身就是在犯罪。
刘乃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隐瞒真相,不履行‘购销协议’有“前科”; 随后又不履行‘收果协议’和“合伙纠纷算帐纪要”约定,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欺骗司法机关。给举报人带来的无辜的创伤,刚结上痂又举起腐败锋利的屠刀宰割,已存在了二十余年未愈。严重造成为没完没了应诉,花费了不必要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上访等费用。由于长期受到精神的压抑,患有;Ⅱ级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缠身,导致生活困难。这不是天灾是人祸所致,是20余年耒的遭遇,侵害合法权益己形成事实。(证据二十二.住院病历)
别让“法律是制裁强者任意侵凌弱者的规则”徒有虚名!自我维权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刘乃笃给自己挖 “证据不足”的坑,已被省.市法院六份裁定书锁定。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之规定,特此举报。
此致
举报人; 杜斌
2018/7/21
后符证据;
证据一. 栁林村伩用站贷款凭证;
证据二.收果协议;
证据三.赵建奎证言;
证据四.购销协议;
证据五.昆明销果现金收支97年3月17日明细表;
证据六.两份审计报告;
证据七.杜斌贷款凭证;
证据八.刘乃笃领款条;
证据九.刘乃笃自书购买上王果和购渭河纸箱白条及证言;
证据十.刘乃笃自书白条车皮运费;
证据十一.刘乃笃自书兴平收果结算単;
证据十二. 收果人韩风山证言;
证据十三.住宿票和兴平煤建招待所证言;
证据十四.刘乃笃报苟梅利息
证据十五.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
证据十六.四合伙人领工资单;
证据十七..孔家庄村证明;
证据十八.兴平车站货运室证明;
证据十九.收果三人证言;
证据二十.合伙纠纷算帐纪要;
证据二十一.法律文书;
1.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7.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8.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9.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0.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1.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2.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3.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证据二十二. 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