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关于“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涉嫌渎职的控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三. 四审申诉人,抗诉申请人):杜斌,男,汉族,农民,1950年3月8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联系电话:15384578582。
被控告人; 宝鸡市检察院,【以下简称检方】地址市行政中心3号楼。
控告请求;
1.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出具了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市检察院民事行政处,不受理;
2.受理宝鸡中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以下简称驳回再审通知】,【检方】认为;不属检察支持监督的范围,沒有法律根据; ;
3.撤销审查(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作出的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以下简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查明亊实后,依法进行检察建议或抗诉。
4.对下列【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该成为摆设的投诉. 控告.信访. 让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的答复; ①.控告人要求王检察官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答复及出具法律文书;②.控告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送到【检方】接待室,未有下文;(详见致市常委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申诉信)
③. 9月11日下午,梁处长从控告人家捎回“请求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民事的申诉”,又被其寄回,对其既不审查,又不负责处理; (详见致市常委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申诉信)
④.【检方】仅‘口头告知’∶“……你再无理取闹,我有权可逮捕你;去检察院不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 !不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和《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的法律依据;
⑤.16年17年给检察长霍永库电子邮箱留言两次反映上述问题;及去年11月3日,给检察长又用挂号信寄去我对耒人解释的质疑。但至今未有下文。(详见致市常委政法委书记景耀平的申诉信)
5. 98年2月17日刘乃笃以欺诈、违背对方真实意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购销协议” 诉求称;“我与三被告于1996年12月28日签订了苹果购销合伙协议书,
原告刘乃笃,现是陕西省西凤酒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与三合伙人恶意串通,虚构了事实引銹我签订了一份‘合伙购销协议’,在运行中,原告与三合伙人除不履行约定的出资和分工义务外,又自书白条套出4万余元的现金仍感不满足。借用司法平台贪婪进行了虚假的诉讼。慌称其三合伙人均履行了协议约定,对我实行了敲诈勒索,是我在生涯中第一次被列为被告。经过漫长我不服艰难应诉,法院先后作出的文书有如下;⑴.(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我提出上诉,⑵.(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凤翔重审’;⑶.(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伪造了证据维持了‘原判’;⑷.(2003)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亊判决仍维持了原判;我提出再审,⑸.(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决定;‘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⑹.(2006)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亊判决;仍维持了‘原判’。我不服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⑺.其作出【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不立案决定书】我又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⑻.(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依法确认,原判认定亊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共同诉讼人,指令宝鸡中院再审;⑼.(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1】.(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3】.(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4】.(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5】.(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发回凤翔重审。⑽.(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⑾.(2016) 凤翔民再字第3号民亊判决,蹊跷在没有新的证据补充,又不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否定了省.市两级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维持了本院被撤销了的;我不服原判第四次上诉。⑿.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一.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第四次发回凤翔重审。(见证据四.五)
控诉人已走过经县.市.省法.检两院20年审理的洗冤之路,官司虽说赢了,却得不到初审法院对法律归位。仍未案结事了的民事案。由小康而脱富返穷,2011年初,凤翔法院叫控诉人写不再上访的保证书,才知已列入中治委的督办案内:2016年5月列入陕西省高院驻京办督办案:2017年1月列入陕西省人大督办案:然而这些督办并不顶用。幸运的是民亊案,若是刑事案,控告人屈冤的鬼魂早同聶树斌飘荡在五星红旗上空!至今仍艰难的挣扎在维权的路上。这是谁的错,谁该承担责任?
亊实与理由;
1.2010年2月控告人去省检察院申请,对省高院作出的(2009) 陕民申字第521号裁定抗诉,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出具了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市检察院民事行政处。我接到通知后,于同年5月10日去市院民事行政处联系,当面口头告知;“省高院最终的裁定案件,【检方】无有法律根据监督”。有何法律根据,对上级转下的可不监督?(见证据一)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之规定:
⑴.控告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检方】申请【驳回再审通知】的抗诉;其于同月21日签发了受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见证据二)
⑵.受理了【驳回再审通知】,【检方】认为;不属检察支持监督的范围,有何法律根据却受理?
⑶.其争议在:同年3月28日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蹊跷审查的却是控告人未申请监督抗诉,法律规定检察院不予受理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是上诉不是再审。是超越法律未授权的“案前枉法监督”。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之规定。 (见证据三)
3.受理与监督牛头不对马嘴,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无有法律支持:⑴.回避不审查【驳回再审通知】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⑵.【检方】审查的是(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维持原判”。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无事实及法律支持。錯误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之规定。
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无有法律支持;“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2004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
理由中,涉嫌捏造亊实及询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1).捏造亊实及询私舞弊(见后(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
2).医患双方在一审诉讼中,就提供了下列眼内未取尽异物的证据;
①.控告人提供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
②.被告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角膜异物未去尽的证据:“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
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只认这几家医院门诊病历的紙:不认紙上证明的亊实存在。同时,又不认被告自认“眼內异物应该取尽而未取尽;”的亊实存在。足以推翻无证据支持的认定∶“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见笑在;医患双方对“眼內异物未取尽” 有据佐证,对此已无有争辩。控告人至今不明,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耒,官方才能认为;“ 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4).详见下列控告人认为;“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根据【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 原法院四审,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对下均“一边倒”全部遗漏: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之规定。
⑴.县.市.省法院四审后,治疗中出现新的证据,全被遗漏:(见证据一.1---4)
①.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③.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在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左眼未视网。”
⑵.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即无侵害行为。” 錯误认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和【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之规定。 (详见上述眼內异物未取尽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之规定。
【1】.一审法院指定2005年7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
[1].控告人举出;①.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②.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了与该说明书相符的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糖尿病;③.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④.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53.08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多家医院门诊病历证明;眼内异物而未取尽;⑦.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等证据链,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链。
[2]. 被告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及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举出两份证据;
其一.答辩状称:‘外伤性白內障是自然发展规律’而不愿承担赔偿耒推缷责任。
其二.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乘双方当场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 ,总共三页,①.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②.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③.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
其三. 当天未提出口头与书面申请鉴定。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之规定。
【2】一审第二次开庭中,被告又提交了答辩状补充意见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控告人当庭要求被告对举证日中所举的证据答疑;但其沉默不语,白审判员也引导被告对上有一答疑。临休庭时,白审判员故弄玄虚问;‘双方是否需要鉴定’?控告人根据【若干规定】笫25条的规定,提出反驳不同意鉴定。被告答; “我们还没有说定”!而白审判员给控告人施加压力;“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并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交法庭”。(见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
【3】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使用的资料缺少要件;
[1].被告在庭审后,以开庭的当天日期补写了鉴定申请落款日期为05年7月15日:请求“①.诊治后是否还存留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诊疗规范?②.外伤性白内障是否与诊疗有关?③. 妥布霉素,典必殊,地塞米松,利多卡因在诊疗过程的使用否与妥当?④.手术等诊疗过程否与违反诊疗常规?⑤.夲病例否与构成医疗事故?”
[2].一审法院收到被告的鉴定申请及其提供的鉴定资料;①.答辩状②.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③.医生执业证复印件。缺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见鉴定中,凤翔县医院提供的资料)
[3].控告人为顾法院的睑面委屈求,全花了一百多元打字复印的十份交给医学会,但被医学会无一列入审查均全部遗漏!(见患者提供鉴定资料)
⑴.夲案以医疗侵权为由诉讼。一审法院依职权应启动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医疗过错鉴定”,控告人也无可争辩。但”有求必应“,而非法启动了“医疗事故鉴定”,耒掩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亊实。”违反《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不明真相的宝鸡中院,既未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单位及鉴定人中选择。盲目的委托沒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
⑵.医学会“未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受理后,控告人对 “患者住院病历号64928” 提出涉嫌篡妀伪造,当庭被告对此未主动答疑,白审判员也未组织让被告对其进行质证,就不具有“合法性”。但法院却将此交给医学会,作为惟一鉴定的有效资料。又未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补足未提供的鉴定资料。在沒有法律支持及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前题下,于同年11月1日作出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結论∶“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1】.鉴定未围绕申请,其认定的事实不清及无据支持,适用法律违反立法夲意;
[1].对被告请求“①.诊治后是否还存留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诊疗规范?②.外伤性白内障是否与诊疗有关?③. 妥布霉素,典必殊,地塞米松,利多卡因在诊疗过程的使用否与妥当?④.手术等诊疗过程否与违反诊疗常规?无查认。仅无证据错误支持∶“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一项。
[2].对患者在∶“二.争议要点中提出∶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程记录不真实,用药失误,手术失败等过錯”未列入又被遗漏。在分析意见:第5项中说了一句公正话称∶“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中眼科检查虽不相符”。就足以证明这两份病历有其一是伪造或篡改,鉴定资料存有不真的问题。
[3].结论中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缺少【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构想要件:依据【条例】笫33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亊故,未明确认定是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毫无亊实及法律支持:同时,鉴定书上未有鉴定人签名盖章,因属无效证据。
[4].违反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的规定,因中止的鉴定,医学会出具了鉴定。
[5].适用【条例】笫2条笫33条违反立法夲意; 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违反【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规定,官商勾结的医学会没审查治疗中,有损害的事实,更谈不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认为是虎架虎威法院委托,就颠倒了是非,也不会出现认定亊实不清的后顾之忧。
【2】.法律是刻板的,早一天晚一天都不能擅自改变的契约。认定鉴定为有效证据,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 “国家对从亊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笫九条、在诉讼中,对夲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亊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笫十八条. 夲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3】.法院伪造证据荒唐,而检察院不追责是更大的荒唐;控告人在上诉.申诉.抗诉中均根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的规定,从一审提出对此拒绝质证,规律在法.检两院形同虚设!法律成控告人的误导!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成诉讼的一景。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及【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①. 一审第三次开庭后,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控告人提出鉴定人未出庭答疑,致诸多的损害亊实不能澄清,拒绝对此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白审判员坚持主观服从客观,主观上的随意;却以控告人在开庭前,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对此质证。有強权沒公理梱绑住控告人不让质证!(见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
②.上诉到宝鸡中院庭审宣布休庭时,控告人提出对鉴定未经质证,就不具有“合法性”。徐审判长答复∶“鉴定是医学专家作出,我不是医生,至于你提出;眼内异物未取尽;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产生了并发症; 外伤白內障及后遗症; 二级糖尿病等。医学专家都没认定,我是外行更不懂!”控告人反驳∶“你连一点治疗常识都分不清,法官咋当里?那医生索取240余元的药品,能不能分清?”他答“医生索取药品法院不管这些亊,你找纪检委去。”
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对鉴定给控告人解释∶“是胎里的问题,怪你沒重新鉴定”。 根本就不提原判对此是否质证的问题。违背法律规定及控告人的原意!采信的证据未经过质证,就控辩采用。
(五).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监督规则】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①.(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经法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明显违背了立法旳夲意。
②.(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是否正确;
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仍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是否正确与否。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和【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见证据五.)
(1).2005年5月24日控告人因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聘请的律师党达强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因立案庭的李庭长老婆在县医院当护士,法院拒绝受理。第二天,控告人去法院请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才免強立了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通知控告人去领开庭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法院将案由擅自变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传票及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刚开庭,白审判员宣布了庭审纪律后,控告人以上述两项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经白审判员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当日宣布暂时休庭”。结论是上报宝鸡中院等候决定,但不知因何原因控告人去又中院崔案∶其答复“未报”,隨后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法院一说。动员申请人在凤翔以起诉的案由:医疗侵权审理。(见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
(4).申请回避的凤翔法院沒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自行进行了回避!夲案共开了三次庭,均是白全林审判员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审理。可判决书上又出现了“审判长张五堂”的名字,控告人几次开庭从未见是光脸还是麻子?(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仅有模仿张五堂的签名,三审判员两种笔迹)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和【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①. 一审法院驳夺控告人的辩护权利;
②.控告人在第二次开庭质证中,首先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眼球疼痛,视物不清。04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已证明被控告人的行为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应承担延误治疗和未如实吿知责任。
③.被告和其代理的律师对此据未提出异议,而算默认。白审判员却充当了被告代理律师不敢任性的枉法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控告人反驳;“被告在答辩状上盖有县医院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在判决中并未认定此据所证明的损害事实!
④.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
⑤.此证据在上.申.抗诉的审理中均提出,两院完全置之不理。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和【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一〗.法院四审和【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均遗漏诉求;
《一》 . 眼内未取尽异物;(见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认定)
1.从表面的形式看已查沒遗漏,而从客观亊实的真相耒看等于未审查被遗漏。
2.异物应该取尽的规范教材: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二》.被告篡改伪造的患者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
1.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有无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确认病历的虚假:只能从纸色,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页数编号的字体耒判断!
2. (见上(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的规定,参考证据’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1.凤翔县医院2004年10月11日出院当天,处方开“熊胆眼药水一瓶”; 该说明书载明“眼外伤未愈者禁用” 。
2.按照医嘱第一次复诊,凤翔县医院2004年10月14日处方开“熊胆眼药水,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典必殊眼药水说明书载明“眼角膜异物未取尽者禁忌。”
3.在凤翔县医院门诊购药品发票。(见(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
4.违反卫生部【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之规定。《四》. 2004年9月27日住院期间,左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不使用抗生素;
1.凤翔县医院.长.临时医嘱单9月27日深层取异物术后,至10月11日出院,未有记载使用过抗生素;消炎预感染。
2. .凤翔县医院住院一日清单,9月27日至10月11日未卖过;
3. 凤翔县医院住院病历未有记录,深层取异物术后至出院沒使用过抗生素;
4.术后应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的规范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
《五》.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
㈠.证据目录
1..凤翔县医院住院一日收费清单,载明; 患者住院 26天,其处方开.日清单卖地塞米松针剂液28支:其中,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
2.地塞米松针剂说明书;用法与用量; 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应注射不能超2次,实际收费注射20次,超注射剂量十倍。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老年人容患 “糖尿病”。
3.凤翔县医院.长. 临时医嘱单; 其中,静脉注射7次。地塞米松针剂说明书;用法;稀释用5%葡萄糖,而医方用甘露醇:
4.凤翔县医院答辬补充意见中慌称∶“现在的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形成的必然结果,是不以原告或答辬人主欢意志为转移的”。患者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病历已证明,在住院期间已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和隨后的“糖尿病”。
5.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6.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㈡.需证明的事实;
①.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教材中未有使用地塞米松的先例。把患者当成临床试验的----小白鼠。
②.被吿多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针剂,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亊实,与说明书相吻合。
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的规定。
《六》.利用职权索取药品;
1凤翔县医院2004年9月16日处方开187.98元;
2.凤翔县医院2004年9月18日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
3.凤翔县医院长. 临时医嘱,9月16日处方开药未记录使用,9月18日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价值58.10元;
4.住院一日收费清单; 9月16日处方卖药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 9月18日处方卖药174.30元;
5.索取药品价值,9月16日处方卖药未输液7元,计194.98元; 9月18日索取一组58.10元; 两者相加等于253.08元。
6.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
〖二〗.法院四审和【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超出诉求审判;
控告人未请求以‘医疗亊故’诉讼;而一审法院擅自改变案由,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签发开庭通知书,从法.检两院作出的法律文书耒看,以‘医疗侵权案’审理,但未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规定使用‘医疗过错鉴定’。未分清侵权与亊故是两类不同的矛盾性,而采用【条例】规定‘医疗亊故鉴定’是针对处理医务人员及‘医疗亊故’纠纷的证据,出现了法律和法规的概念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及适用法律形成了‘两元化’。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和【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因被告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內障”和后遗症Ⅱ级“糖尿病”;与该说明书相吻合。从一审提出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六份证据诉求,为讨个公正,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的钱两次交诉讼费,因异物溅入眼角膜内,有证据证明;但在三级法院四次审理,诉求与审查主体錯位,打破了中华几千年耒民诉什么,官方就审什么,不诉不立的规律。一审遗漏诉求,利用职权伪造鉴定“驳回起诉”是原凶;上.申诉到市.省两级法院三审不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维持厡判”是真凶;再到【检方】抗诉,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坚守“民告官必究”监督底线成帮凶。定案的依据为假设与虚拟,事实可杜撰或捏造。证据的特性放弃于亊实的意志外,完全成人为的意志转移。违反【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属实才能认定”的规定,对眼内异物等于未查认; 对原告产生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枉费心机作了鉴定,仍未排除并发症和后遗症存在是谁所作为的矛盾?从法.检两院实施法律监督中看来,像是一伙混吃混喝的东郭先生在捉迷藏。该行为从程序上排除不了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权力寻租的空间。影响了司法正常的活动,是具有破坏性的。
2.鉴定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的医疗纠纷鉴定权?鉴定申请人和委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采用鉴定的司法部门是否审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既是鉴定为证据的核心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
3.三级法院四审和检察院一监督,錯误的认定出胎不正的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证据:但絲毫未能依法解决医疗侵权案中无“过錯”的实际问题。(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中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 在随后的上诉,申诉中未纠錯重复旧辙!如∶(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和(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将原判无据支持“且被告所举之” 改头换面为;“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疗亊故鉴定书证明。”,如∶抗诉中【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仍錯误认定:“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反馈中对此解释;“鉴定是医学专家所作,办案人不是医生,只能怪你没重新申请鉴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是必须遵守义务性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2).同出一辙‘驳回’等于未受理。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7日函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41号】请示中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亊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亊案件受理。”
4).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的规定,两院均背道而驰‘驳回’!
5).媒体对此并非缄默不言。2015-05-28日,中国新闻报道了题为“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显示了法.检两院在审判中,相继出现了:步步受阻。舆论的爆点是公众情绪的“代偿”,引起了众多人们的关注。
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沒查认; “有之一的应当再审”的法律归位,隐瞒了背后的真情。错误认为; “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无证据和法律的支持,违反【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一)(二)(三)(四)(六)(八)(十)之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之规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但对民事执行活动不实行法律监督外,蹊跷离奇之迷却依然出现了,捏造事实及询私舞弊的枉法裁判;
1).捏造事实;
①.受理通知中裁明;“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因医疗侵权纠纷【驳回再审通知】一案,夲院决定受理”但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中又称;“杜斌与凤翔县医院因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两据在案佐证而互相矛盾。
②.提前住院四个月;“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2004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 患者住院病历证明,同年9月15日至10月11日在门诊及住院治疗。
2).询私舞弊,签发通知与作出决定违反法定时限的监督程序;
①.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后,未告知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元月24日签发《受理通知书》,而签发却是3月10日,才发送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推迟48天。有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②.根据【监督规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应在同年2月5日发送当事人。而实际3月28日才签发“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又超时限推后54天。有悖【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见后符证据五)
【2】.错误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一个很关键的原因便是;完全沒有履行司法监督的意识,仅以当局者迷的心态参与其中。既对认为归属监督范围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造假和舞弊,又不做任何解释。
5.《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有上述符合《民事诉讼法》,(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三)项“有之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却无一不支持,足以证明未依法对夲案进行检察监督。
6.这些行为说到底是“潜规则”的以权代法在作怪。不履行检察监督荒唐的行为,在现实中已司空见惯,总不把它当回事。屡禁不止已成常态,不再感到新鲜。没有平时惯的毛病,也不会在监督案中有如此的随意。具体是;提出抗诉的(医疗侵权纠纷案) ,19年前抗诉的(合伙纠纷案) 有(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尘埃落定,在案前科佐证; 控告人十多年来坚持的诉讼的规则成误导。悲哀的是,两案百分之百未逃过【检方】的腐败劫难!得不到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和对官员的监督权。因【检方】欠有法可依的帐,不清算还以为是傻瓜。
综上所述;法律应该追究“谁造的损害,谁负责”。但两院任性认定事实失去了应属实的原则,从起诉就遗漏诉求錯,上.申诉不追究源头跟上错;【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以言代法独领风骚;不思虑执法前因后果和最后途径与程序,错到底的发生。国家设立“诉讼监督”制度,原本是为体现法律的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在夲案的实践中,官员的权为利所用,却变成强者侵害弱者逃脱法律惩罚的“挡箭牌”和“避风港”。侵犯了控告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合法权益。暴露了诉讼成程序“空转”的一景。
此致
宝鸡市政法委
杜斌
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
2018年1月15日
后符;
1.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复印件;
2.市检察院(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受理的通知复印件;
3. 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复印件;
4.(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复印件;
5市检察院的作出不立案决定书;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