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斌,(以下简称杜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50年3月8日,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栁林鎮栁林村三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乃笃(以下简称刘乃笃),男,汉族,中专文化,生于1962年5月12日,陕西省西凤酒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西凤酒业公司家属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乃伩,(以下简称刘乃伩)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18日,县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夲县城关镇豆腐村15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奎(以下简称赵建奎), 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3日,残疾军人,住夲县栁林镇干河村6组。现在云南昆明打工。 杜斌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凤翔县法院2017年5月11日所作的.(2016) 凤翔民再字第3号民亊判决,特向你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民亊判决。改判支持杜斌的诉讼请求。(夲案(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经院审委会决定作出) 。
2.从夲案中分离;①.共同诉讼人刘乃伩.赵建奎,:②.暂只追究刘乃笃从98年2月17日起诉,即(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审理起,至(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2003年10月29日作出以前,应承担的费用:准许此后夲案至审结前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杜斌另案起诉。3.判令刘乃笃承担;231864.64元,月20%的利息。(利息未计算在内)4.刘乃笃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侵害了杜斌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构成:涉嫌虚假诉讼罪。建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监督审判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font="]12条的规定。依法将夲案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查办。亊实与理由:一 原判认定证据违法;[font="]㈠ 采信刘乃笃提供的下列证据无亊实支持: ⑴.“购销协议”刘乃笃未举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⑵.“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审计费用收据,利息证明,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及利率计算办法和被告杜斌……,1999年3月17日的合伙账务结算单,(应更正为1997年) ,借款及贷款证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含糊其辞;①.到底认定的是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还是审计费用收据?②.就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已被(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夲院认为,原判认定亊实不清”。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③.“(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亊判决”,出胎不正于.(2003)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亊判决后,原判被(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确认,原判认定亊实不清,且遗漏了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④.“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证实造成亏损是由于春运期间火车站出现了问题,导致苹果迟发,……与夲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模棱两可认定,“出现的问题”是谁所造成?该据在凤翔前几审中均采信,被(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了凤翔前几审判决。 杜斌除对“购销协议”只能认可存在亊实,并未认可刘乃笃履行了协议约定出资和分工义务:“1997年3月17日合伙账务结算单” 认可是自己算的,并未认可其亏损额数字属实。以上其他证据均没认可。 杜斌认为:再审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在再审时仍提供的,不能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因此,再次采信上述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四)的规定。 ㈡ .虽然发回重.再审的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杜斌因在(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审理中,仍提供了下列证据:但两次原判均不质证,不认证。这次再审中,应归属为新的证据,但采信出现了枉法的阴差阳错:给刘乃笃从原卷内又调出了原判的证据加一采信。 而对杜斌提供原判不质证,认证的如“被告杜斌提供的证据可分为下面六组:” ⑴. 第一组:“……该协议不能证明刘乃笃沒有履行协议,……”无据支持: ①. 协议第一. 二.条约定,杜斌两车出资不足5万元,实际贷款12万元。被刘乃笃分7次领去107468.60元,丁招明领收果劳务费6460元,两人共领113928.60元。证明刘乃笃未履行协议约定出资义务,其一.未提供曽向帐内交过履行协议约定,出过资一分钱的证据:其二.审计报告核查情况中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97年元月杜斌经手贷款3笔,金额12万元,⑵.銷售苹果款143577元,⑶.存款利息13.67元。也沒有证明刘乃笃有出资的表现。 ②.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兴平收果由刘乃笃.刘乃信负责,云南销果由杜斌.赵建奎负责。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 而刘乃笃.在兴平收果中,并沒有履行分工的义务,如;从杜斌手领兴平果领费用46500元,实际支出47356.78元,又从丁招明手要回收果劳务费5361元装进自己腰包。其在自书的兴平收果结算单上注明;下欠货款4140.22元,在车站复查箱数后,不给乙方支付下欠货款。就这样錯过了合伙人交了车皮订金,约定1月16日至18日发果的原订车皮。 ⑵.第三组:“……,韩凤山,丁招明,牛鹏辉证言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矛盾,且证人与夲案有利害关系,收果协议与夲案无关,除对兴平货运室(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 采信外,其余证据不予采信”。认定此据无有客观事实的支持,混淆推迟发果的是非: ① 刘乃笃为甲方,韩风山为乙方签订的收果协议,与夲案直接有关,并涉及能分清下列原判分不清的问题:其一.兴平按此协议收了果,是推卸不了的亊实:其二.第七条约定;“由乙方联系车皮,费用1.2万元,若延误甲方发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足以证明刘乃笃请求赔偿寻錯了人。其三.第八条;“甲方在装车前,按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在车站复检合格后一次性负责付给乙方货款”。 有三收果人证言其没付下欠货款:其四.实际刘乃笃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才有利害关系。原订1.2万元,刘乃笃自书兴平至昆明运费1.5万元,多出了3000元暂不说,将所造成的损失不让乙方赔偿,印证了“韩凤山,丁招明,牛鹏辉证言”不付淸下欠劳务费,联系好的车皮也不能装果属实。因此,判决认定了收果协议,也就澄清了推迟发果的真相,偏袒刘乃笃的虚假“由于兴平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也就暴露无遗。因此,再审不采信“收果协议”,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②“除对兴平货运室(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予采信”前后矛盾:其一. 兴平货运室(是国家机关)证明,97年1月16日至1月18日发往成昆线的苹果车皮”未停运:而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是私营企业)证明,“停运”而慌称:‘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停运’:两者无形产生了矛盾!根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一)的规定,应采信兴平货运室证明:而采信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的证明无有法律依据。同时,依此据作出的判决,被中院几次撤销,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⑶. 第四.五组:“根据已认定的购销协议,夲案原审被告杜斌作为的管帐人,……,审计以此作出审计結论,……的客观亊实”:并无新的证据支持 “审计結论”。有悖(2010)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杜斌,刘乃笃等四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约定,合伙人各自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自负担,……,由此可见,再审判决认定的该协议未约定个人追究失责的约定,明显与上述购销协议的约定不符,对合伙人损失造成的原因证据不足,论理也亦不充分,并且未按合同约定约定区分上王和兴平地区不同的盈亏方式,判令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亏损,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结论。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font="] 二[font="].原判对杜斌提供的证据,已经[font="](刘乃笃默认[font="]) 应算质证而不认:[font="] ㈠.遗漏: ⑴.第四组:“收果结算单,……算帐纪要”: ⑵. 刘乃笃自书白条虚报冒领40101.64元; 其中 ⑴.宝鸡上王购果2300件,每件35元。支出80500元白条;赵建奎证言;每件订价29.40元,每件多报5.60元,虚报12880元;白条中介费500元,虚报13380元。 ⑵.购买纸箱2600件,每件7.70元,报帐20020元;渭河纸箱厂证明;购纸箱2600件,单价6.50元。计16900元。虚报3120元。 ⑶.兴平至昆明车皮运费,擅自増加费用3000元。⑷.兴平收果套出余款4504.22元归已。 ⑸.住宿198元。 ⑹. 二次支付韩风山收果劳务费832元; ( 韩风山领条已交初审法院);⑺多报利息款400元。 ⑧.归还刘乃笃签协议前,不属合伙期间的债务贷款9000元。⑶.拉回兴平收果剩余材料折价;4136.58元:其中 ⑴.纸箱510件X6.558元等于3344.58元;⑵.网斗6袋792元。 ⑷. ‘合伙纠纷算帐记要’耒源于一审后,杜斌不服(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上诉到宝鸡中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原判认定合伙人对核算单无异议而未签字认可,要求重新算帐。根据‘购销协议’第七条;本协议上未提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刘乃笃.赵建奎.杜斌三人于1999年5月21日晩签订了;“合伙纠纷算帐记要”,刘乃伩未参加。合伙人认为;是刘乃笃未通知其哥,而刘乃笃在上用科号签注“因出差未在家”字迹。主要内容是确定了合伙纠纷的算帐原则;依据“合伙纠纷算帐纪要”约定,86年12月28日签协议前,其与云南丁和义合作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1530.84元。 ㈡.杜斌在诉状中提出的下列191763元的诉求置之不理: ⑴.法定违约金;115523.10元,其中上王第一车皮10000元÷三人均分=3333元,兴平第二车30000元,合计33333元×每天利息万分之五=16.67元,=每月500.1元×每年12个月=6001.20元×(1998年2月17日至2017年5月23日=19年3个月) ⑵.1998年起诉至今的精神抚恤金;60000元。 ⑶..几审已交纳的诉讼费;6719元,其中,[1]. 两审请律师2800元。其中;一审上诉2000元;重审800元;[2].诉讼费;3919元;其中;一审的受理费;1002元,二审上诉费;1958元;再审公告费;306元,再审受理费;653元。 ⑷..1998年2月起诉至2003年10月29日费用:9520.90元 其中,[1].误工费;40天142.79元=5711.60元;[2]. 外调,开庭生活补助费; 40天80元= 3200元;[3]. 交通费;571.10元; [4].打字复印;38.20元。 ㈢.认为无证据支持不为;凡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再审的案件,就意味着已否定了原判的一切内容,等于原判图劳而无功。因此,再审应抛开原判认定亊实不清的证据,用原判未质,认的证据或举出涉及夲案的新证,重新审查弥补原判的不足。但夲案的再审程序“空转”,打破了纠錯的原则:照用了前三审被撤销的(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的证据,照抄了词语认为:“原.被告四人达成的合伙购銷苹果协议有效:……亏损额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如:“宝鸡上王的苹果,一切费用由刘乃笃.刘乃信. 赵建奎负责,其不足的2万元由杜斌负责筹集。” 但刘乃笃的领款明是3万元,没查认杜斌多出1万元的原因?“兴平的苹果收集后由刘乃笃.刘乃信. 杜斌各出资三万元”。未査认刘乃笃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同时,未处理为何不履行约定?自打嘴巴不按自认的:“合法有效的购銷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前面已采信了兴平货运室证明97年1月16日至1月18日发往成昆线的苹果车皮”未停运:让合伙人均摊刘乃笃造成的亏损额也就无有事实及证据支持“但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苹果到达云南昆明时已错过了春节銷售旺季,价格下迭,造成严重亏损”。 三.原判由于认定的事实不清,导致适用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的规定。 四.违反法定程序;1.合议庭确定后,组成的人员在开庭前未告知杜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不准许杜斌反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3. 杜斌是申请裁定再审人,因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而原判未让再审人先陈述,却让刘乃笃先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一)之规定。
4.不调查,不通知鉴定人和车皮代办人出庭接受杜斌质询:⑴.杜斌2016年6月23日,就向法院提出了四份申请书,请求法院调查及通知鉴定人和车皮代办人出庭接受质疑:①.在兴平火车站货运室调查合伙人约定1997年1月16日至同年1月18日期间,兴平火车站发往成昆线的车皮是否‘停用’?②.调查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作出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的合法性?③.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出庭接受杜斌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鉴定的质疑。④.通知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出庭接受杜斌对伪造证据的质疑? ⑵.再审接到杜斌的四份书面调查和通知申请后,没向杜斌送达“准许”与“不予准”的通知书,既不对两份申请调查,又不通知鉴定人,车皮代办人出庭接受证据的质疑?开庭前问起这两件亊,不作正面的回答。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⑶.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规则。违反【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⑷.夲案有书面“购销协议”,不按协议处理;法律规定应按出资额占全部杜斌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道行逆驶,却按没有出资的合伙人刘乃笃意见进行了处理。
⑸.杜斌请求撤销恶意串通,只约束自己一人,而刘乃笃不履行出资及分工义务的“购销协议”,不但未撤销反而作为支持的导具,加以认定:请求认定与夲案有关联的“收果协议与合伙纠纷算帐纪要”,能分清夲案的是非,刘乃笃已黙认,法庭却不认。却忽略虚假陈述的惩罚。该三份协议是刘乃笃与其他合伙人自愿签订。受法律的保护,不履行者应属违法行为!而刘乃笃对此均未履行。反而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诉讼途径有了虚假诉讼行为,将法院作为欺诈的“工具,而审判让谎言毫无代价。习总书记的;“司法为民,让每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喊了几年,直到今天依然在凤翔法院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来?其直接在于诚信的缺乏,而更深层次则在于对不诚信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与制约。 综上所述:荒谬的原判利用职权给企图敲诈提供了保障。严重的多次侵犯了杜斌的合法权益:亊实真相变得越发扑朔迷离? 庄严圣洁的法庭也成为支持恶意虚假诉讼,制造谎言的地方。杜斌觉“一碗水未端平”是冤案,而法院则觉得判决没有问题。法官不愿承认前判有错。未结的案久拖不决,折腾得杜斌患有多种疾病体弱,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不愿再受刘乃笃的诬陷,向世人证明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洗冤之路。已艰难的走过了19年仍在维权路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压得喘不过气耒。杜斌年老六旬有七,不能安渡晚年,享受社会的天伦之乐。而成天被纠缠在烦人的官司里。呼唤良知,呼唤正义,呼唤法制统一迅速兑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杜斌 2017年5月23日 上诉状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