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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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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二)
赵文忠出具的三份证明,缺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得到凤翔法院初.再.重审枉法作案重蹈覆辙支持。反诉人认为;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有下列反驳;
【1】97年3月10日车皮代办人赵文忠在给出具的第一份‘证明书’加运费2500元,合伙人97年3月17日核算账务时,刘乃笃自报増加3000元与此不符。97年3月20日自书白条;“计开,兴平苹果一车皮费用壹万伍千元”。(见证据刘乃笃自书白条)
【2】.97年4月18日车皮代办人赵文忠,又给出具的第二份‘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1]. 96年12月28日才签的“购销协议”。 反诉人1996年12月未去兴平,况且还不认识老牛,更不可能去谈昆明代发苹果车皮的事,可能是韩风山签“收果协议” 前就委托老牛问好的,因甲方都知车皮不好搞,代办车皮是收果人的行规。此陈述不真实!
[2].“97年元月上旬,杜来我处交定金2000元。具体时间未定”, 不符常理。就凭“具体时间未定”是在胡编乱造。而反诉人在刘乃笃告知他们三合伙人没有钱出资时,需另投资7万元,连前已领去5万元累计共12万元,冒着巨大的风险用千斤再拨一斤。是傻子不确定具体时间才交定金呢?实际赵文忠在收取了车皮订金条据定金的条据上注明了承诺;“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与杜斌约定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期內发果,若在约定此期间內未落实好车皮,耽误事发不了果而推迟延后,货运方受到的全部损失由代办方收订金人负责。”(这份证据在刘乃笃从反诉人手领款时顶款领去,后顶作运费被赵文忠收回)
[3]. 赵文忠称;‘……,终于在1997年元月26日将货发运。’不符合规则的是铁路运输是越临近年终越紧张?而离春节越远越有着充足的时间就不显得紧张!但96年12月离春运还有近两个月订的车皮发不了果,而在离过春节不足十多天的时间里,车皮就不紧张了能发果?这不是让人见笑了吗?赵文忠捏造就太离奇了?
[4].不攻自破的是赵文忠称;“原耒在发货时,由于正值春运高峰,根据铁路局通知,西去成昆方向的货运车停运。兴平站先前所装的苹果货物也按规定,缷了下耒。当时发货十分困难。至元月中旬兴平站去昆明方向苹果大约有10至15车左右,无法向外运出”。 元月中旬车皮那么紧张,99年1月2日反诉人和律师在兴平车站货运室取证时发现,同年1月18日下午赵文中由兴平向云南能发玉米一车。这就能够证明赵文中当时已联系好了收果人及合伙人的予订车皮,因刘乃笃不在场生意人不放弃赚钱的机会才改发了玉米。刘乃笃自知理短手虽有承诺,没理由追究赵文忠的责任。而收的果已堆在车站,赵文忠料定还要在此地发运,又给其提供了赚钱的机遇。刘乃笃乘机也能套出现金,双方都得了利就产生了共同利益。
[5].综上刘乃笃私自三次,去兴平找车皮代办人赵文忠出具的三份前后矛盾的证据,只能证明增加了几千元运费而异。并不能证明‘发货困难’!与其诉求‘未联系好车皮’没有关联性;有反诉人提供经律师在兴平火车站调查取的证据足以推翻其三份不“属实” 的虚假。
刘乃笃诉讼索赔无有事实及法律的支持。按原合伙人约定97年1月16日发运,在路上走7天23日可省两天到;若18日发运25日可到。因果已在云南订收了一万元订金,并不影响当时的效益。反诉人知道作生意讲的;“时间就是金钱”,才冒着风险拿出12万元!就退一步说若约定期內果到,没人要而亏损,需反诉人承担而不承担,也没有理由诬告反诉人进行起诉!钱都是反诉人出的,刘乃笃等三合伙人一分未出。可是,当刘乃笃以支付苹果收购名意领去反诉人的出资,将4000多元从中截留装进自己的口袋,导致延误车皮“在1997年元月27日才发运”。推定延误了11天,在路上再走7天,合计为18天。果品到达后又需支付从车站的转运费,可市场果堆如山,错过了年前销售的黄金期。该承担自签的“购销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收果协议” 第七条.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因此,刘乃笃目中无人为套出的4504.22元装进自己的腰包。不支付下欠收果人劳务费纯属捏造,有下列事实证明是在耍无赖:
⑴.甲方派去的责任人就是为把好果质关,对不符合样品的苹果就不能装箱。而刘乃伩擅自派亲戚曾永儒就是甲方的代表,他默许装进箱的果就不符合标准也得认。
⑵.在果农家收果装车时,刘乃笃照样付款。其在乙方将果运到站台堆垒时也未弹嫌,就证明已达到规格要求。
⑶.三收果人以甲方违约,不按“收果协议”第八条约定. 支付下欠劳务费,蹲在果堆周围声明,不付下欠果款就不能发货。刘乃笃和刘乃信怕在兴平挨打,未住宿连夜回了凤翔。
④.凤翔前三审利用职权不让此协议出现,错误认定;‘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
2.‘合伙纠纷算帐记要’耒源于一审后,反诉人不服(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上诉到宝鸡中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原判认定合伙人对核算单无异议而未签字认可,要求重新算帐。合伙人根据‘购销协议’第七条;本协议上未提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刘乃笃.赵建奎.杜斌三人于1999年5月21日晩签订了;“合伙纠纷算帐记要”,刘乃伩未参加。合伙人认为;是刘乃笃未通知其哥,而刘乃笃在上用科号签注“因出差未在家”字迹。主要内容是确定了合伙纠纷的算帐原则;(见证据合伙纠纷算帐记要)
因上王和兴平两车苹果的收购及包装材料均由刘乃笃购买。但他不用正式票据,而自书的白条也不让合伙中的当事人签字证实。记要签订后,刘乃笃应自觉根据记要约定,剔除自己在报账中含有不实的水份。连续了三个晚上刘乃笃也不主动提出,反诉人想就是硬将那些虚假不实的剔出耒,结算单上仅有反诉人和赵建奎两人签字刚到半数,刘家胞兄不签也是枉然,看耒无望只有休会。刘乃笃既不接受自认的约束,也不承认这种是违法行为。
因此,认定‘合伙纠纷算帐记要’足以推翻,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因两份审计报告的结论有悖‘合伙纠纷算帐记要’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同时,也可维护(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确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尊严。
刘乃笃将与云南丁和义合作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1530.84元,加报在账内; (见证据十三.)
⑴1996年12月28日前招待费;4张报支540元;
⑵. 1996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座机电话费,5个月报支560.90元;
⑶. 1996年11月23日孔勤科归还贷款1.3万元利息429.94元。占用时间61天,推算贷款期为同年9月22日起。(见证据)
反诉人不服原判第二次又去省院申诉,提交了凤翔重审中,原判不予质证.认证的诸多证据链,经审查作出(2009) 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亊实不清,且漏列当亊人。指令宝鸡中院再审。
中院再审后,作出(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杜斌,刘乃笃等四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约定,合伙人各自务必做好夲职工作,如造成损失由各自负担,……,由此可见,再审判决认定的该协议未约定个人追究失责的约定,明显与上述购销协议的约定不符,对合伙人损失造成的原因证据不足,论理也亦不充分,并且未按合同约定约定区分上王和兴平地区不同的盈亏方式,判令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亏损,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结论,一.撤销夲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二.发回凤翔重审。
夲案在2010年底就列入了中治委的督办案件之列,当年凤翔法院不积极审案,却让反诉人写出书面不再上访的保证。法律只有有效实施,才能彰显价值;执行不力,就是一纸空文。
反诉人认为;重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就不需举证。
但知刘乃笃在凤翔法院能够虚假诉讼,而且得到“法外特权”的前两次支持。反诉人怕重蹈覆辙,就举出经律师调查收集耒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链。多此一举又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规定,同时,书面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1.兴平市火车站货运室的证据落实,1997年1月16日至同年1月18日期间,兴平火车站发往成昆线的车皮是否‘停用’?
2.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查清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在反诉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刘乃笃利用“合法” 的手段签订的“购销协议”,阻止再用此而招摇撞骗;为查清事实反诉人请求依法确认:收果协议和合伙纠纷算帐记要,但重审对此及上述请求调查仍置之不理。
有上述事实及证据证明刘乃笃;三合伙人未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用此耒招摇撞骗。反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和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的规定。请求撤销 ‘购销协议’。但重审不但不撤销,背道而驰还认做有效证据!
刘乃笃作为公民理应遵章守纪。但违法对上述三份合同无一履行。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破坏了社会秩序,达到了“情节严重”,符合虚假诉讼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予以制裁。蹊跷又得到再审的大力支持!
作出的(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判决,程序“空转”, 仍利用非法证据,反诉人不服才申请再审.申诉。请求还公平公正法律的尊严。再审就应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办案时,首先要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是否准确?其中要审查原判认定的证据是否合法.扎实.充足?然后要查清被上诉人刘乃笃是否履行了自签认可的“购销协议”约定,依法确认其是否存有过錯?但再审并不按反诉人的请求及法律的规定去查认。既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又増加了反诉人的诉讼成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出现了“肠梗阻”未起到依法监督的作用!偏袒的判决显得露骨有些滑稽格外扎眼。存在下列有法不依的枉法行为:
原判违反法定程序;
①.反诉人是申请裁定再审的,因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而原判未让反诉人先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却让刘乃笃先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之规定。
②.刘乃笃与胞兄刘乃信及赵建奎之间恶意串通,引诱反诉人签订了自己不履行的“购销协议”,自书白条套取资金,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反诉人合法权益,再审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依法制裁其的违法行为,可再审法院不但未驳回其请求,又未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荒谬的给予大力的支持。违反【民亊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③.反诉人开庭前向其三合伙人各送达了“反诉状”, 再审法院完全置之不理;但再审法院也未给反诉人送达刘乃笃的诉状!违反【民亊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认定事实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⑴.“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合伙购销协议及97年3月17日合伙结算単双方均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含糊其辞有下;
[1].“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合伙购销协议”, 仅认定了这几张纸,而未按“购销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划分谁履行了出资及分工义务?谁未履行了出资及分工义务?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
[2].反诉人当庭对“97年3月17日合伙结算単无异议”, 表明是有这回亊,并未表示对该单内亏损含有水份不实的数字无异议? (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就这样认定,被上级法院以认定亊实不清,而多次撤销。
⑵.“对原告提供的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及(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亊判决书予以认定”。和“对被告杜斌提供的韩风山,牛鹏辉证言,原告有异议,且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矛盾,故不认可”。 为纠错故意制造障碍有下;
[1].认定“原告提供的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是刘乃笃因套出合伙资金心虚,既想掩盖客观亊实真相,又不愿因自己的失职而承担延误发果造成的亏损和多出的几千元费用,坚持用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是一个体中介的个体经营戸的证据,将延误发果強词夺理推在未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身上,让赵文忠为其解脱自己未履行分工义务的责任的证言:同时,反诉人举出经律师调查收集耒兴平火车站97年1月16日至1月18日发往成昆线的苹果车皮未停用的证据,再审为何不提又不采纳呢?
[2].错误认定而支持“(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亊判决”,该判决审理中反诉人为共同诉讼人,而法院未通知反诉人参加诉讼,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的规定!更无法律支持!
⑶. “对审计报告予以认定”。但该审计报告中证明刘乃笃等三人未出资。同时,该报告表明四人应均摊亏损额,被(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为;“……,对合伙人损失造成的原因证据不足,论理也亦不充分,并且未按合同约定约定区分上王和兴平地区不同的盈亏方式,判令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亏损,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结论,况且前几审均以“对审计报告为据”,被撤销!更不能做为有效证据采用?
⑷.“对被告杜斌提供的韩风山,牛鹏辉证言,原告有异议,且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矛盾,故不认可”岂有此理!这样的认为偏袒刘乃笃就显得太露骨;
其一.韩风山是和刘乃笃签订兴平“收果协议”的当事人,最有发言权。
其二.刘乃笃“有异议”?这就表明了整个审判是在刘乃笃的控制下。他想咋判法院就得听他的?法律是约束强者侵凌他人利益的行为,不让强者的私心私欲,任意发泄。有谁愿意给自己套上架锁?
其三.霸道在;“且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矛盾,故不认可”。原判这么固执肯定类教不改的错误认定,拿什么耒证明和保证“且与兴平桑果农副采购站证明矛盾,故不认可” 的“属实”?这么一来,不但不纠错,反而给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找亊。在无有新的证据来推翻省.市两级法院对夲案确认定亊实不清的前题下,蹊跷的拒不接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其四.从上述看来,刘乃笃的虚假诉讼达不到目的,凤翔县法院就不会罢休。并不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应该有人反思、有人负责。可反诉人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审法院为何不执行?
⑸.原判未查证属实刘乃笃的陈述;提供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违反【民亊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⑹.査明不明;“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不明。类似(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和(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同出一辙。几次被上级法院撤销!
⑺.最后认为;“对合伙期间的苹果亏损款59267.13元应由合伙人共同分摊,帐面所余现金4559.33元应由被告杜斌付给刘乃笃,……”类似无据支持与(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同出一辙。几次被上级法院撤销!
⑻.原判程序“空转”,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之规定。原因是审判人员丧失良知,违背办案规范,省略对有关事实的调查,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致使虚假诉讼行为在凤翔法院类次得逞。这种丑恶已载入中国的审判史册。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值得深思的是; 为什么省.市两级法院确认凤翔县法院初.再审两次判决,均以认定亊实不清而被撤销,第三次发回再审?而法院在没有新的亊实,新的证据推翻省.市两级法院的裁定前题下,仍继续维持被撤销的初.再审两次原判?而拒绝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习总书记的指示;“司法为民,让每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喊了几年,直到今天依然在凤翔法院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来?反诉人不禁问;“凤翔法院的审判到底是向谁负责”?
反诉人不服原判又第九次提出上.申诉,经宝鸡中院审查,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夲院认为,原判认定亊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民亊诉讼法】第179条(三)(四),一.撤销(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法院重审”。 给已逾越了法律和良知及道德底线的原判敲响了“警钟”!
18年耒,上级法院能多次撤销原判发回凤翔重.再审,就证明原判存在着诸多的枉法作案问题。已释放出了‘法不能容情’的善意;审判必须做到有错必纠,目的是树立人民法院的光辉形象和司法的权威。
夲次重审,是根据发生了法律效力的(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而审。但该裁定已确认(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认定亊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被撤销。但是,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仍是(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同出一辙的;⑴.刘乃笃私自三次,去兴平找产生了共同利益的车皮代办人赵文忠伪证;⑵.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是伪造的。应归属于原判确认的【民亊诉讼法】第179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从夲案中排除,已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反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应归属于该法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因此,认定事实的重点应排除中院依法确认“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而依法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进行质. 认证采用完全是有理有据。否则会伤害民众利益,伤害社会公平正义,伤害司法公信力。
凤翔法院的前三审支持了刘乃笃的虚假诉讼,类同的认定:“原.被告四人达成的合伙购銷苹果协议有效: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站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和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亏损额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自打嘴巴不按自认的:“合法有效的购銷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同时,错误在不认定与合作人签订的‘收果协议’和合伙人签订的‘合伙纠纷算帐记要’及反诉人举出的证据链,刘乃笃自书白条套取合伙人的资金四万余元为有效证据!认定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之规定。开了法律的玩笑,在(2003)12号审计报告载明刘乃笃没有履行一分钱的出资,而(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其又有了六万余元的垫支?此事件反映出该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落实不到位,希望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县审监庭将夲案推到栁林法庭,原因是县法院内多数法官已审理过夲案,就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回避。因反诉人在2003年和2015年凤翔再.重审中,两次均举出经律师调查收集耒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链,但均被遗漏无一被采用。困怕这次仍程序“空转”重复了前初.再.重审的旧辙。所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一)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和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之规定,于今年6月23日就书面四份申请法庭调查;①.请求法院依法去兴平市火车站货运室调查落实,1997年1月16日至同年1月18日期间,兴平火车站发往成昆线的车皮是否‘停用;②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作出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的合法性;③.通知兴平车皮代办人赵文忠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④.请求法院通知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刘乃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诉讼途径有了虚假诉讼行为,将法院作为欺诈的“工具”。从犯罪构成理论耒看,欺诈诉讼也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通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益。
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之规定,反诉人的出资是全额。更应按反诉人的意见进行处理。
但是,一个峰回路转的民事案,在17年后能够再审,其中牵涉到的操作难度和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希望在这次再审中吸取原判的教训,法官须耐心地听取反诉人的诉辩主张,让合伙人签订的三份协议出来澄清本案的事实。因此,反诉人再次提出申请,撤销四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民事行为;认定“收果协议”和‘合伙纠纷算账记要’认定本案事实是摧不跨的铁证;把排除上级法院裁定所确认刘乃笃的非法证据。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上、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就完全能排除了这些难题。若走不出前几审的老路,仍在原地基上不清理原判的垃圾!也就涉及到这个迟到的正义能否真正兑现?最终的决定权就在于再审是和稀泥?还是坚决杜绝错案再一次发生,落实公平正义依法纠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
再审是“纠錯”的程序,需更多地释放一种善意。因为案卷里既有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这就要看法官的作为,是秉公而断?还是想以权代法?不能把“纠錯” 认为是一种揭丑活动,更不能认为是反诉人用法律力量有意来挑战法院的权威。反诉人历经17年艰难的维权,说是对法院有苛刻的要求?有市.省两院几份裁判支持,并没有无理取闹。说不是在无理取闹?一审半年就能案结事了,为何拖了这么多年仍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的劫难?到底是破坏司法权威还是巩固司法权威,需用法律耒界定。
办案一靠证据:二靠法律。就必须分清;共有财产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侵占罪。
综上述:刘乃笃完全属于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既有依法撤销的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又有认定亊实的“收果协议”, 和“合伙纠纷算账记要”及有关书证等佐证,暴露出了原判“野蛮”的行为?重审应当对原判的错误予以纠正。体显出法律是惩恶杨善的标本,这样就会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耒保护遵纪守法的反诉人实现依法维护合法的权益,两者是紧密相连的。
反诉人认为;提起这事就很烦,但考虑到赵建奎在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的审理中,均参加了庭审。反诉人和赵建奎一致均不服(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反诉人将上诉状递后,就同赵建奎一起跟聘请耒的律师,去兴平.渭河纸箱厂等地调查收集有关刘乃笃虚假不实的证据。当时,赵建奎也出具了应经手的证明。要说合伙人根据三份协议重新算账,赵建奎现在昆明打工住址不清,法院无法送达传票,这次也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其虽然一分钱未出,但在履行分工中无有过错和整个购销过程中经手的事也不多,再加人员不齐签字无效,况且原票据已提交重审法院,不知能否找到等客观原因。没法履行 ‘合伙纠纷算账记要’第3条:如对算帐无异议,以签字为准。的约定。为減少法院的压力尽快结案特提出下列诉求;
1.对从2003年10月29日凤翔县法院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后,所产生的费用,另案诉讼;
2.对刘乃伩未履行上王.兴平出资义务和赵建奎恶意串通另案诉讼;
3. 对刘乃笃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一个交代:
4.放弃对刘乃笃及刘乃伩未履行兴平第二车皮造成的亏损及分工造成的直接损失5680元不予追究。对刘乃笃在合伙期间私欲熏心,极不厚道损害合伙人的利益归已。执迷不悟开了法律的玩笑。诬告反诉人受责难十多年,应依法赔偿反诉人的下列损失;
5. 对刘乃笃利用“购销协议”用白条套出的40916.64元予以退回;
[1].虚报冒领25434.22 元;
[2].刘乃笃拉回兴平余果和剩余材料;4951.58元;
[3].归还不属合伙期间的债务还贷款9000元:
[4].签订购销协议前与云南丁和义合作不归属合伙人的费用1530.84元;
6.刘乃笃出资不到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上王第一车皮10000元÷三人均分=3333元,兴平第二车30000元,合计33333元×每天利息万分之五=16.67元,=每月500.1元×每年12个月=6001.2元×(1998年2月17日至2017年1月3日=16年9个月零9天)=98313.97元;
7.从1998年2月17日将反诉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至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前;诉讼期间的费用; 合计66239.90元。(下列证据已交原判)
[1]. 两审请律师费2800元。其中;一审上诉2000元;重审800元;
[2].诉讼费;3919元;其中;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受理费;1002元,(不交此费法院称不给转上诉状) ,二审上诉费;1958元;再审公告费;306元,再审受理费;653元。(原票据交(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审理)
[3].误工费;40天142.79元=5711.60元; (具体天数交(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审理)
[4].外调,开庭生活补助费; 40天80元= 3200元;
[5].交通费;571.10元; (原票据交(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审理)
]6].打字复印;38.20元; (原票据交(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审理)
[7].精神损害; 5万元。从被反诉人起诉1998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3日,计16年9个月零9天;
[8].并承担97年3月17日至今所赔款205470.51元,月息20%的利息。
索赔的法律根据;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2.【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 刘乃笃未履行合伙协议第1条 第2条约定的出资义务的违约赔偿金;
⑴. 1982年7月1日起实施至1999年9月30日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解决。但是对于故意违约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减少”。
⑶.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③.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总论;“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的要件有二;一是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违约亊实;二是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錯。只要有了这两个条件,不论对方是否受到实际损失,违约方都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其他赔偿依据;
⑴.2016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⑵《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
⑶.[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④.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杜斌
2017年1月3日
后符;
证据十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