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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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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为何市政法委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书面答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两高院的专项报告,委员们对两高院加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予以肯定。同时建议,对冤假错案要做到有错必究。(新华网11月7日报道)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该再审,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而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具体扩大为13项。将制定和修正规则重点已放在疏而不堵。但是,当事人提请抗诉的,经检察院审查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支持,二是不支持。可在不支持的情况下,仍会出现两种情形;前者确实没有证据支持;后者是有证据得不到支持。那么俢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之规定,当事人不服检察院例行公事作出的决定存在“督”而不“监”程序“空转”,进入不能返回法院再审绝境!还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梱绑住制裁遵纪守法者,纵容了野蛮的执法,显失公平正义。也就不能保障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已出现了类似众多案件,该法条堵死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规定,该法条明显与【宪法】矛盾,无形兹长了枉法作案的监察官渎职犯罪行为,成为支持司法腐败的“通行证“?下列有一案例完全可证明这一亊实;
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避免的,不仅仅在中国,在外国也同样存在。尤其是最近几年曝光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既让我们认识到冤假错案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以及对社会公平与正义;道德与良知的巨大损害,更让我们认识到应尽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必要性和紧迫性。
患者受到凤翔县医院伤害后,边治疗边找医院协商医疗赔偿,而医院完全不理;又找县卫生局行政处理,医政科通知医院提供病历资料作医疗事故鉴定,其拒绝参加。以未有证据无法调解为由,建议去法院诉讼,逼患者走进了凤翔县法院充当了有生耒的原告。
亊实胜于争辩,一起从一审到现在已12年的民事案,由于两部规则的霸王条款干扰不能返回法院再审,简单的案件,却让法. 检两院复杂了。引发了全国网友的广泛关注,再次让“冤假错案”这个关键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值得深思;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市.省两以检察院监督缘何挡不住一起冤假错案?新闻 “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热议。(2015-05-28中国新闻报)
2005年5月,原告将陕西省凤翔县医院以医疗纠纷起诉。从一审法院起,审判组织不合法;利用职权伪造鉴定;剝夺原告的辩论权利;遗漏诉求;①.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②.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Ⅱ级糖尿病与该说明书相符;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④.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超出审理。适用法律违背立法夲意; 又在宝鸡中院上.申诉各一次,陕西高院申诉再审,陕西省检察院和宝鸡检察院各抗诉一次,经三级法院四次审理,两级检察院监督,无一纠错。出现了查明不明,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疑点重重,在证据缺失无法佐证情形下,仅以连小学生都能辨别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确认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存不存在医疗过错,同出一辙指鹿为马,硬将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掩盖,让其逍遥法外。法. 检两院五次审查缘何挡不住一起冤假错案?这恐怕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中国司法反腐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这起案件最令人担忧的地方,就是从县法院到市中院再到省高院,连着三级法院,省市两级检察院竟然发现不了整个案件中存在的十分低级的法律漏洞和逻辑错误,遗漏其他诉求因文字有限暂且不说,就说其中两项,如;①.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起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在其他五个医院门诊检查出眼内存有异物未取尽;医方在住院病历中和答辩状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已有据证明双方对异物未取尽认识一致无有争议。但两院异口同声,而检察院的抗诉决定直接抄袭了(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两文书不仅内容一致、结论一致认为;‘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②.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错漏百出认定;“即无侵害行为”!最终导致“葫芦案”的出台。呼格案、聂树斌案之所以引发司法界和全国网友的强烈关注,就是因为案件涉及到人命关天的事情,可是经验告诉我们,大错的铸成,往往是从小错没有得到纠正开始的。在陕西省的司法机关被牵涉到的这起案件中,虽然不涉及人命,只涉及经济,但是,原告右眼在四十年前已失明,治疗左眼又出了问题。2010年10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已成残疾人,与逼死人命只差一步。如果任由这样的案件存在下去得不到纠正,那么难道我们非要等到逼死后,才予夺大案要案时再去纠正吗?那时候就晚了。
整个案件的关键焦点,就在于一审法院开庭共三次,仅有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参加,可判决后又多出了个审判长张五堂,原告未见是光脸还是麻子脸!在一审指定的举证日届满三天后,第二次开庭中以“被告未在举证日内申请鉴定,法院有权启动鉴定,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明亊实,不受法律和时间的限制,命令被告限五天內,将申请和鉴定材料交到法庭”。又违法将被告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作为唯一的有效鉴定证据。交给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而医学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受理,同年11月1日作出。在第二次开庭质证时,又以原告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原告质证。作出的法律文书掩耳盗铃;“被告所举”!仅凭伪造鉴定这件事,二审上诉就可以追究凤翔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嫌麻烦就应撤销.(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驳回判决或发回重审。在案件上诉之初,原告想是应该这么判的,但是结果却出人意料,而且越来越让人绝望。因为就是这样一个“和尚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显的事实,前后三级法院和两级检察院竟然看不到,伪造的鉴定得到同出一辙的支持,最终做出了对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带来严重利益损害的判决和不不支持监督抗诉的决定。法律约束的是强者侵凌他人利益的行为,不让强者的私心所欲,任意发泄。为何简单的医疗纠纷,一审半年就能案结事了?可经过漫长的十多年,反到复杂而仍说不清?现在,依法纠12年前的错案,进入再审程序很艰难。此时此刻,置于原告的利益与何地?又置于法律的威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与何地?
从各级法院作出的案件审判和检察院的不监督决定书,从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的,认定的事实恰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无据支持,却偏偏对遗漏诉求和伪造鉴定这两个“致命”的事实完全置之不理。任何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夲案时都不能忘记或者是忽视了这两点,那么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公正。尤其是原告身体健康受到被告损害有据证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强权不依法的行为简直形同“司法抢劫”。如果法. 检两院判案如此混乱随意缺乏严谨,那么任何陷入经济纠纷的弱视群体案件都有理由提心吊胆,战战兢兢。这是社会的司法悲哀?
原告右眼幼时玩耍不慎失明,时隔40年后左眼再次遭受到无辜伤害,又让丧失了“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治“瞎”了,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过错及过失行为; ①.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 利用诉前双方未封存之机伪造篡改患者住院病历;⑥.用药不当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 导致患者产生了病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和‘Ⅱ级糖尿病’。诉讼中被告对此装聋作哑不作解答,而名曰“包青天”的执法者丧失了良知,对上述无一过问,把心“瞎”了。而是在要求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期盼的是法律公平、公正、正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期盼的是法律能够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12年至今欲哭无泪。在于,如果没有【宪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承诺也不会去讨个说“法”。 受到经济损失只限于治疗被告的损害外伤白内障和糖尿病,失去生活来源。虽说得不到赔偿,能自认倒霉,因社会没有评理的地方,无怨也无悔!也就不给法院去交耒至不易几千元的诉讼费,不上诉,申诉,抗诉,应诉等,更不去打印诉讼资料,也不会傻到用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下钱去给火车和汽车告油上访。
因弱者相信法律,利用政府设制的平台去起诉,上诉,申诉,抗诉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未维护自己到应享受的权利,公平正义法律法规成了“误导”。截止目前仍未从省.市检察院讨个诉讼程序最后返回法院再审的根据,已债台高筑。
原告不服省院的原判,又去最高院申诉,接待人员告知依照夲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的规定,不服原判可找地方检察院抗诉。但检察院受理后,又朝法院“一边倒”,程序“空转”出现了官官相护。
因有了【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检察官可钻政策的空子,即就是办错了当事人不服,将问题反映到最高检察院也后顾无忧。
因此,原告申诉.控告请求检察院办案的王东平书面答复受理的是(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而作出的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决定的根据。一位处长电话威胁;“我老王有心脏病,你再无理取闹,我有权可逮捕你”。提交控告王监察官的渎职犯罪材料,检察院未得到正面答复。去省检察院请求复核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接待人员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拒收申诉材料。
原告身披中共员的皮,既是忍不住的疾呼,又是忍不住心痛,姑且称之为一种源自骨子里的使命感!一直在履行党员的义务,对有错不纠的司法腐败斗争从没退缩过。今年4月下旬去京第六次上访中,被被凤翔县伩访局驻京办拦截劝回。这事引起县政法委的重视,給宝鸡市政法委打了(2016)凤政法第(16)号请示报告,请求上级督促宝鸡市检察院复核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决定。给上访人一个错与对的说“法”。好不容易如;地下交通找到党的组织,让原告看到了新的希望。此后几次电话询问县政法委,其答复你的申诉报吿已上报;‘领导整在传阅’。7月27日电话询问其答复;‘市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已联系,你的亊不再答复,去检察院不再接待,以后不能再去上访’。又问;‘市政法能否出具个书面答复材料’?其复;‘其口头通知’。出现了严重问题,是非不分麻木不仁,跟着错误跑,不留把柄!此亊在市政法委邮箱向书记黄超反映,至今未做出任何回应。乞求凤翔县政法委复印请示报告原件,怕得罪上级拒绝!
中华民族几千年耒的诉讼,是围绕“民告官必究”这一底线。但夲案在司法机关却打破了这一常规,联手制造“民告官不究”的冤.假案,法院是真凶,检察院是帮凶,政法院成元凶。不依法对渎职犯罪履职的行为调查,出现了;违法有理、伤害无辜免责、不监督是常规,有错不纠不属犯罪。所以,类似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者心底从未滋生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意的是手中的权力以及更大的权欲,为强者的违法提供強制的保护。因而弱视群体只能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的悲惨下场!
遗憾的是;为党负责为人民保驾护航的市政法委,也能纵容野蛮执法,让社会放弃司法公正。反成为培养冤假错案的温床,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有案不查。给 “过失”和“故意”者打开了广阔的阵地。也不督促检察院出具书面答复,执法的制约机制形同虚设?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让作案者钻漏洞的空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例行公事,给有违法行为者开出“合法”的证明,让同行“暗度陈仓”。 是对残疾人冷莫,也是对法律的不遵。逼迫进入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的窘境,处在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原告掏了几千元诉讼费不服前判没有任何效果,最后想从检察院买个为何遗漏诉求和受理与再审,裤挡里放屁两头走的根据,见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都难上加难!
冤假错案的纠正仅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法院进行再审,三是检察抗诉。从公式和规律上看合情合法能够纠错,合乎人常说的亊不“过三”无可非议。原告从一审结案那一天起,常年耒不断地进行了艰辛的申诉.抗诉,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执法的部门应当审查,起诉和遗漏诉求是否妥当,应有个正面的回应,需要澄清正确与错误,是那方错了又错在那里?应把问题摆在阳光之下解除忧虑。但夲案实际事已“过六”,超过了诉讼的程序一倍。迟到的正义至今从未闪面!这么一耒,原告的诉讼没起一丁点作用等于未诉讼。说没起诉,几审法院收了从牙缝省出的几千元诉讼费,说起诉,身体被治残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经过了众多的程序竟然没有一个执法机构站出来为此负责?荒谬在遗漏诉求,审判组织不合法,伪造证据等,最高院不受理再审,检察院抗诉不答复是有法可依?依法维权反成了无罪的羔羊自投司法腐败的罗网!在此过程中深感到国家制订的司法程序像一块坚硬的磐石和火焰,被冤的人像飞蛾扑在顽石或者扑在火上,只能自灭。被一次又一次地“欺骗“。现在,社会矛盾根源在于违法乱纪.执法不公!
法律是不能开玩笑的。法.检两院的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况且作出的文书盖有神圣庄严的国微大印,案件若得不到纠正,原告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和失去经济利益,但是社会为此损失的,却是公平公正及法律的尊严,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这样的损失,远远不是几百万、几千万的金钱所能弥补的。
“法”是什么?文字解释就是洪水退去。鲧因为堵而不疏所以失败了,他的儿子大禹治水疏而不堵最后成功了。新华词典解释;“法”体显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所以法治的精神准则应该是疏而不堵。有法可依的根本就是要解决社会矛盾。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评判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标准。检察官是支持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应是最讲理和分淸事非的地方,也是无奈且无助的弱势群体唯一的的“灭火器”。 但检察院根本不讲法理,置于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不顾。把权利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就像球场上的裁判,明明是甲方以3比0取胜了乙方,裁判却硬要在众目睽睽之下,改变铁的事实——宣判甲方输了,乙方赢了。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问,无正义可言。老百姓受贪官掠夺,受各种黑恶势力欺凌和社会上残渣余孽算计……。防线失守之后,造成党群对立、官民对立,贫富对立、使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越来越不可调和。人们看不到光明和希望,对社会的积怨会越来越深。最终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是最不可容忍的,也决不是危言耸听!
因有了【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为治疗无因果患上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及维权,将家里的成夲积畜全花光,为讨个说法已债台高筑。身心受害,精神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名誉和精神也造成伤害。在此情况下,心悸、失眠,身体虚弱,多病缠身,这与上述的“苛责待己”有关。在互联网上及去市.省.京上访中,看到比自己年令大冤沉海底。正值司法腐败“高发期”的国度。用小巫见大巫的耒平衡心态的压力缓解怨气,否则,精神早已奔溃。有关下列法律.法规的成了原告的误导,法.检两院“法能容情”已导致下列法律.法规在夲案的成为 “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在嘴上”;
1.【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一) (二) (七)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一)(二)(三) (四) (六)(九)(十一) (十三)第二百零九条; (一) (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4.夲案就涉及到有效国家级法律13部,其中;1.【宪法】2.【民法通则】3.【民亊诉讼法】4【残疾人保障法】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6【合同法】7【执业医师法】8【侵权法】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药品管理法】11【人民法院组织法】1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门级行政法规38部;其中;最高法院的15部;最高检察院的8部; 卫生部的5部;陕西省地方性法规5部。
5.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⑴“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⑶“冤假错案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但这些都是政府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老人的健康,关爱弱势者,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重要任务。社会的机制的设计完全是为了解决人民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生活在这个社会里,不管你发生什么情况,很难感觉到走投无路的境地,而是永远有条路在等着你。
因此,政府为落实承诺就设制了的各行各业的庙门。但是,当遇到需要菩萨解决实际问题时,明哲保身,敷衍了事。法律虽然汗牛充栋,却不过是权贵的妾妇,柔媚无骨,委琐下流。受命去惩办弱者时,它雷霆万钧,无坚不摧;需要保护弱者履行职责时,它往往装聋作哑,推而不动,乃至隐迹遁形。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可依,因为无法可依不过是立法的缺失,而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见笑的是总书记的指示和政府制订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是带有保障性強制执行的规则,都置之不理。当事人仅是一芥草民,诉求得不到回复也就不足为奇,仅是自我的安慰。司法为民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总不见告知人下耒。这些又有谁去追究?
呼吁司法公正是为了“依法治国”,让人民安居乐业; 惩治司法腐败是为了“和谐社会建设”,让国家长治久安;揭露检察官是为了“纯洁司法队伍” 和 “还法律以尊严”,让法治得以实现!
老百姓上法院打官司,大多是到了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地步才求助法律的支持。而法.检两院的办案人员倚仗着党和人民给的权利,打着依法办案的旗号,却鉆法律的空间,私下或公开向当事人讨要好处,哪方给的钱多就向着谁,哪方的人情关系硬能谋私就偏袒谁,根本就不去认真查案。认利不认理,把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能干得出来!心照不宣,相互勾结,包庇,袒护,订立攻受同盟,形成利益体结成铁板一块。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使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对腐败知情人举报的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原因很简单,在官官相护的情况下,不纠错手下的同僚都会沒亊?一旦翻案,就拔出了萝卜带出泥,掰开石头蚂蚁多;办案的若要倒了,丑陋,伪装的正义,都会暴露无遗。牵扯的官员一个也跑不了。
因有上述法律和法规独为特权留有机会和空间。其唯一的资格是让执法犯法者囚在司法腐败的铁笼里,充当无罪的羔羊,任他们在滴血的伤口上洒上盐;再次举起锋利的屠刀宰割新的伤害而异。虽忍痛流着鲜血,还要忍辱负重违心的去给这些腐败份子充当衣食父母,让他(她)们吃饱穿好再去继续祸害无辜的弱势视体。这些吃着老百姓的奉祿,在干着“钳制”压制老百姓的“事业”。
笔者认为;根据【宪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予【宪法】相抵触!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在维护【宪法】的基础上,已制定现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73部、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在法律建设不断加强完善的同时,个别有相抵不足为奇。但有一些空间需要执法者用良知来填补。这个填补空间的良知就是为“中南海”和堵在冤假错案路上的弱视群体操心,堵塞滥用职权的漏洞,做到违法必究,给弱视群体一条生路!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不能成立,阻绕了 “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保证落实,给枉法作案者留下了空间。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同时,可解决规则中的叚疵。斩断支持枉法裁判的靠山!让检察院在最后的防线中能把法律这碗水端平。支持在维权路上举步维艰不服抗诉的当事人,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正义和公平才不至于失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