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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一)

已有 4934 次阅读2015-1-1 05:28 |系统分类:杂谈| 检察院, 陕西省 分享到微信

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一)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斌,男,汉族,农民,1950年3月8日生,住陕西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322195003084838,邮编:721406,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翔县医院法人李荣华,现任该院院长职务。邮编:721400. 电话:0917---7212734。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0日,签发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监督认定亊实违反法定程序,无有证据及法律根据支持了原判錯误认定的亊实,及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与否?錯误认定;“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决定审查的是检察院而不是法院,不支持监督的适用法律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夲意。应适用该法第208条之规定,对夲案进行监督。
一.原监督违反程序的规定;
1. 监督决定受理期为2014年1月21日,签发立案通知2014年3月10日,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2014年3月28日。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除过春节放假七天)应该是2014年2月15日,而受理通知书是2014年3月10日签发推迟了25天,可2014年3月28日才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已超时限43天。有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2.立案通知和不支持监督决定,审査结案不服合规则,开了法律的玩笑;
⑴. 无据认定“杜斌因被飞溅的木青等物击伤左眼,于2005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 住院治疗。”那时还未击伤左眼,住院病历记录在案期为2005年9月15日,住院提前了整四个月。
⑵.申诉人依据法规请求市检察院抗诉(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医疗侵权纠纷一案,抗诉申请监督与立案一致;可作出的监督审查决定阳錯阴差;“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院(2006)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的陈述,明显是张冠李戴受理与审查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
⑶.根据[民亊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之规定,经再审后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当然,这是最后一次申请机会。但原不支持监督决定司法概念不清,什么是再审和上诉都分不清相混淆;申诉人未请求宝鸡市检察院抗诉(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而(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才是符合驳回再审的案件。因此,旡据审查;“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的认定,明显是张冠李戴,无有事实证据的支持。
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其余民事裁定是不能再审的,检察机关能够运用抗诉监督的民事裁定仅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之规定,(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是上诉案,监督审查该文书无法律支持。而(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是驳回再审的案件。应依法监督审查而枉法未监督审查。
⑸.不支持监督决定;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二.监督认定亊实理由仍无据支持如下;
眼内异物是引起夲案纠纷诉诸法律的侵权主体焦点; 申诉人因眼内溅入异物才住院!被申诉人因患者眼内溅入异物接受治疗,就应当履行救死扶伤,对异物取尽的责任。可被申诉人承认异物未取尽,又不承担未取尽的民亊责任。申诉人才起诉到法院!法院. 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化解矛盾的机关,就应该根据法规耒评判,对当事人眼内溅入异物未取尽;是诊疗规范充许; 还是因被申诉人不让取尽而存有过錯所致?有个明确的说法!
可原判几审均认定;“ 凤翔县医院住院病历,处方. 典必殊药品说明书. 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 而被告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用的典必殊眼水,但是原告是否购买或者使用该眼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上述证明有异物存在的证据依法进行了确认,可笑荒谬背着牛头不认脏,就不认定异物未取尽的亊实。) 如;(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见该判决第3页第5行至19行) (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见该判决第4页第7行至12行) (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见该通知第1页第5行至9行)(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同时认定; “你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眼內仍存在异物,你主张术后曾被告知异物可能未取尽为由其眼內异物未取尽,无证据支持……”。在(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中,申诉人提供了金台医院仍查出眼內异物未取尽新的证据,及在凤翔县医院门诊购买‘典必殊’的购药票。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和(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无据支持的认定。但该驳回再审通知,既不认定为新的证据,又张冠李戴荒唐的认定:“你申诉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区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医院门诊购买‘典必殊’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 蹊跷在将被申诉人的损害行为,无据证明而认定为申诉人从凤翔出院后,在上述多家医院未有过錯而所致。
申诉人已经过十多年,在漫长艰难的诉讼中,至今的都未讨个眼内异物到底该不该取尽的说法?
①.监督认定“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此段是摘抄(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通知书)
②. 依据法律法规诉讼仅成了申诉人的误导,越陷越深。约束行为人的规则在法院和检察院并未有尊严,只是几张白纸上显有黑字的摆设而异。见笑的是宝鸡市检察院与法院前几审同出一辙,睁着眼睛说梦话,不支持监督換汤不換药;仍认定眼内异物存在的证据,而不认定眼内异物存在的亊实。就有了“督” 而不“监”的行为。
1.医患双方在几审中提供给法院,检察院证明眼内异物存在的证据,均在法律文书中认定。但就是不认存在的事实,在审查中均被遗漏;(证据一)
①.申诉人提供: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见2004年12月1日)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见2005年1月13日)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2005年1月24日)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2007年4月11日)
⑹宝鸡市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角膜穿伤并异物” (2008年12月1日)
⑺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前B超片显示。
②.被申诉人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被申诉人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的: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被申诉人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
2.两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3.异物应该取尽规范的科教材;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4.几审法院‘驳回’及检察院‘不支持’的行为。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屡禁不止的‘驳回’及‘不支持’ 申诉人真有点不能理解!
三.原监督以“医疗侵权案”而进行审查,而用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荒谬认定;“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作为有效证据无有法律的支持!
首先,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启动超举证期届满的鉴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的二次庭审中,申诉人提交出院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诊断证据;①.左角膜异物未取尽,②.左角膜穿通伤严重感染:③. 导致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的损害。并举出凤翔县医院的住院病历. 处方. 医嘱单. 一日清单. 答辩状.药品说明书等证明,被告存有下列不规范的诊疗行为;①.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 证明凤翔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规范;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过錯的行为。被申诉人对上述证据未有争议。同时,其也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的证据分配原则耒举出证明自己沒有不存在的上述行为。
一审法院就该依法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結事了。但法院并不秉公而断,以职权启动了民事鉴定。违反违反相关规定,委托宝鸡市医学会沒有司法鉴定资质及鉴定人员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 出具的结论将申诉人的诉求无一列入,均被遗漏。几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这一鉴定意见进行了采纳。这一民事肯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又如一审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收集证据,符合法定应作医疗过錯鉴定,而不收集医疗过錯相关证据,属于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而这种违法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者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其中,认定举证责任牛头不对马嘴程序违法; 是法院调查取证应在判决文书中载明,但一审在作出(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称“且被告所举【医疗事故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一审敢违法作案,又不在法律文书中承担责任)(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称“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疔亊故鉴定书证明。”(见二审判决笫4页笫14行至笫15行)(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中仍称同上(见通知笫12行至笫1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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