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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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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亊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 三. 四审上诉人):杜斌,男,汉族,农民,1950年3月8日生,现住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身份证编号:610322195003084838。邮编:721406.联系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 三. 四审被上诉人):凤翔县医院. 法人代表:李荣华,现任该院法人。 邮编:721400. 联系电话:0917---7212734。
几年前,就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书,在2010年1月就向省法院提出再审,但立案庭又推到最高法院。申诉人开始了每年一次的去京上访。但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庭至今未有立案与不立案的回音。现已去了6次,又让找当地检察院。申诉人于2010年就去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杜斌,你的申诉材料我院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宝鸡市院民行处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但市检察院民行处以省法院办的案市院无有法律根据过问为由置之不理。20014年1月17日又乞求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立了案,于同年3月28日作出; 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寻几次找办案人询问不支持的原因躲而不见。随后找见;答复还得找法院!为维护法律神圣的尊严,申诉人在走投无路的窘境中,只好耒应人们常说“解铃还须系铃人”。
请求事项:
1.撤销(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
2. .再审法院依法查明“医疗侵权”的损害亊实,正确适用法律。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004年10月11日从被再审人处出院后的治疗费1.75万元. 诉讼中的两审诉讼费及上访等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邮寄费、欺诈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9万元,精神抚慰金及残疾金6万元,共合计17万余元。
事实与理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笫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十二)(十三)之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一)
(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不予支持的判决》:‘夲院认为;……即无侵害行为,……’
①2007年1月15日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②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③. 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 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左眼未视网”。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没有作为有效证据而用在医疗侵权案中支持的理由。医疗侵权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事裁定》未根据证据的规则审查证据的合法与否就张冠李戴认定;“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将医学会鉴定认作‘医疗侵权’有效证据!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十二)原判决、裁定均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一. 原鉴定.几审均遗漏了医疗侵权的全部请求;
㈠. 有关左眼内异物;
1.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起夲案纠纷诉诸法律的主体和焦点。医患双方提供下列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对异物未取尽,给一个诊疗规范的合法依据提出质疑,法院当庭不引导让其答疑,申诉人至今的都未讨个眼内异物到底该不该取尽的说法?
①.申诉人在几审提供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见2004年12月1日)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见2005年1月13日)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2005年1月24日)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2007年4月11日)
(6)宝鸡市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角膜穿伤并异物” (2008年12月1日)
(7)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前B超片显示。
②.被申诉人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的: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凤翔县医院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2.原判背着牛头不认脏,如;有医患双方的证据证明眼內异物仍有存留。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认定;‘眼内异物未取尽,’可笑荒谬的(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载明; 经审理查明;同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为小木屑,很可能未取尽。同时又出现了前认后不定的前矛后盾;“你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眼內仍存在异物,你主张术后曾被告知异物可能未取尽为由其眼內异物未取尽,无证据支持……”。
(二).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凤翔县医院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场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如:其总共三页,①.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②.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笫二页为印刷体8;其三.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③.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资料的不合法性存在缺乏真实性。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可法院不但不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制裁,蹊跷又将此据交给医学会作为有效的鉴定资料。
(三). 违背用药原则,使用禁忌药品:
⑴.2004年10月11日通知患者出院。当天处方开,日清单卖“熊胆眼药水”一瓶。 [禁忌]眼外伤患者禁用。但在诊治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时,又忽略了眼外伤未愈;
(2)患者按照被告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第一次复诊的10月14日,在一张处方上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典必殊眼药水的说明书载明:【禁忌症】3.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可在顾了治疗炎症时又再次怱略了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称;“而被吿于同年10月14日复诊时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药水。该药品商品名为“典必殊”,在药品禁忌症中③为‘角膜异物未未完全去除者’但原告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证据。”
(3)在(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申诉中,申诉人举出从保险公司取回的新证,足以推翻原判而该文书张冠李戴认定;“你申诉中提供的……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原证据不采用,新的证据又不认!
(4)被申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之规定。
(5)根据上述两种眼药水说明书,足以证明:患者出院的当天,眼内仍存在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与同年10月25日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有关联性的吻合。
(四). 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即2004年9月27日是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未使用一分钱的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见长. 临时医嘱单)得有个诊疗规范依据?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被告未注意,造成原告残废已成事实,与教科书而吻合。
(五). 超剂量多次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⑴. 由于被申诉人滥用地塞米松注射液造成患者外伤性白內障. 及Ⅱ级糖尿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该药品说明中均有记录,地塞米松不良反应,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不良反应栏标明;疗程,剂量,用法及给药量都有密切关系,常见不良反应有,“白內障,高血压,糖尿病” 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已有了损害亊实的证据;所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与说明书及下列病态存在关联;
⑵.医方在住院病历记录里载明,患者住院 26天,其处方开.日清单卖地塞米松针剂液28支。用于静脉注射7次,该说明书用法与用量中载明;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医方用甘露醇稀释:同时说明书上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球结膜下注射不能超过二次,但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有收费单证明】。被告的行为根据说明书给原告产生外伤性白内障.糖尿病已奠定坚厚的基础。同时,又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上级医院诊断病历已能够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已无辜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和潜伏在体内的“糖尿病”与被告多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说明书相吻合,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六). 利用职权索取;处方开,日清单卖给患者,医嘱单未记载使用药品240余元;
⑴.2004年9月16日处方开187.98元,日清単卖;长. 临时医嘱未有使用记录,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9月18日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价值58.10元。
⑵其合法性是啥?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之规定。
(七).在患者眼内感染严重及异物未取尽的情况下,凤翔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规范为杜斌办理出院手续。有悖.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五条;急诊室工作制度 第7款.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附:急诊范围;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例如: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未治愈让患者出院,违反【条例】笫11条之规定。
二.超出诉讼的请求;未按医疗亊故诉求请求经济赔偿。几审用‘医疗侵权’的案由而审理,但却采用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明显是张冠李戴无有法律的支持!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旡有法律支持荒谬认定;“夲次申请再审中,其要求赔偿近10万元,已远远超过在一审中主张的6901.06元,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夲案一审后上诉是2006年8月30日,变更诉求已增加到4.4090元。在中院再审时诉求变更为痊愈;省院申诉是2009年6月28日立的案。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各种费用已增加到近10万元,那时外伤白内障还未熟化就不能作手术, 2009年12月12日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的费用又没算在内。上诉是维持.再审又驳回,但几审将主体均驳回,根本也就沒有审查及陈述变更的诉讼请求。况且夲案原几审都未对医疗侵权的诉求主体进行审理,这次“驳回”且客观上自然又不能形成其他诉讼。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亊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増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之规定,成为废纸一堆!
2. 几审‘驳回’等于未受理。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应“发回”的而无据‘驳回’。
医疗损害赔偿是双输的案件:原告输掉的是健康;法院应该意识到被告要输掉经济利益。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会上报告中指出;法院要维护法律的底线和原则“很多事情老百姓都要一个理,要一个说法,要公道。从法院来讲,就要便民为民,要为群众排忧解难、便民诉讼”。只有及时公开追责,才能真正捍卫司法公义,也只有追究制造冤案者,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新的冤案产生。冤案纠错程序,不允许注水,更不能和公众打马虎眼。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责”。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有冤无处伸’背后出现了窘境!“违法必究”是维权主要的旋律。当然从推动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普法教育,强调不能犯法是基本任务。但我们同样应该注意到法律一方面是惩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且,惩治犯罪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能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两者是紧密相连的。由于医疗纠纷亊关双方的重大利益,诉讼过程中,对双方争议的矛盾及任何一个微小细节和程序都需要逐一核实清楚。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1. 杜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申诉书一份:
3.凤翔县人民法院(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证据七份,总计 66 张。
申诉人;杜斌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