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民亊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 三. 四审上诉人):杜斌,男,汉族,农民,1950年3月8日生,现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身份证编号:610322195003084838。邮编:721406.联系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 三. 四审被上诉人):凤翔县医院. 法人代表:李荣华,现任该院法人。 邮编:721400. 联系电话:0917---7212734。
几年前,就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书,在2010年1月就向省法院提出再审,但立案庭又推到最高法院。申诉人开始了每年一次的去京上访。但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庭收过两次再审材料,是泥牛入海至今未有立案与不立案的回音,申诉人认为;人祸是几审法院的枉法导致,[宪法]中规定了“上級法院监督下彶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有义务应履行这个不可推托的职责,但沒有履行。隨后的几次根夲连材料也不收。只给个已接访的登记黄单叫找地方检察院。申诉人于2010年初就去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检察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杜斌,你的申诉材料我院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宝鸡市院民行处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但市检察院民行处以省法院办的案市院无有法律根据过问为由置之不理。20014年1月17日又乞求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立了案,于同年3月28日作出; 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寻几次找办案人询问不支持的原因躲而不见。随后找见;答复还得找法院!为维护法律神圣的尊严,申诉人在走投无路的窘境中,只好耒应人们常说“解铃还须系铃人”。
请求事项:
1.撤销(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撤销(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维持原判》撤销(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不予支持的判决》:
2. .再审法院依法查明“医疗侵权”的损害亊实,正确适用法律。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004年10月11日从被再审人处出院后的治疗费1.75万元. 诉讼中的两审诉讼费及上访等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邮寄费、欺诈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9万元,精神抚慰金及残疾金6万元,共合计17万元。
事实与理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笫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三)之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一)
①2007年1月15日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②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③. 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 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左眼未视网”。
⑤应经济损赔的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①.医疗侵权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把口水与鼻涕混在一起。而夲案是以‘医疗侵权纠纷’ 而诉,并未有‘医疗事故纠纷’而之诉求。但几审对证据的要求;证据的虚假与合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瞎好有个证据就足够了,这就是几审办案的通病原则。因此,(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事裁定》未根据证据的规则审查证据的合法与否就錯上加錯的认定;“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宝鸡市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之规定,将医学会鉴定认作‘医疗侵权’有效证据!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②.国务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它虽然在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方面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毕竟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性法规,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不能完全正确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夲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之规定,[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夲案中采伩。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二)
①.(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事裁定》认为;“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应承担两种责任; 一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责任,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行为的侵害,则法律推定这种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科学地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的亊实,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及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说明以上两点,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2005]014号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效材料,是被申诉人篡改. 伪造的患者住院病历,所出具的鉴定;违反【条例】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学会应中止组织医疗亊故技术鉴定;(二)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及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之规定,法律规定不该有的行为,宝鸡市医学会有了枉法的行为! ②.二次庭审中,申诉人举出;①.左角膜异物未取尽,②.左角膜穿通伤严重感染:③.外伤性白内障。及凤翔县医院的住院病历. 处方. 医嘱单. 一日清单. 答辩状.药品说明书等证明,被告存有下列不规范的诊疗行为;①.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 证明凤翔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规范;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过錯的行为。申诉人提交医学会数十鉴定材料未采用均被遗漏。 ③.被申诉人未举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錯的证据。白审判员也不提问让其对申诉人举出上述数十份证据的质证答疑。因此,申诉人举出证明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证据也就未起一点点作用等于未举。起诉立案后,法院给申诉人签发了举证通知书,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收集,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結论等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但申诉人对自己的损害亊实均提出了有主张的证据,法院不采用却承担了一场诉讼一场寒的败诉下场;而被申诉人对自己的主张仅用答辩状的陈述,而根夲未提出没有责任的证据,但法院并不让其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申诉人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确认的公民,但却享受不上【宪法】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待遇!④.伪造证据;法院对双方所举出的证据均未质证,也就不能确认其证明力。白审判员也许感到没有个证据是帮不了被申诉人逃避民亊责任结案。临休庭,白审判员问‘双方是否需要鉴定’?原吿根据【若干规定】笫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进行反驳; 被告答; “我们还没有说定”!后白审判员又引导被告; “对原告的伤情是否作鉴定”?被告不肯定地答; “我们作鉴定,隨后以我们书面材料为准”。而白审判员露骨驳斥“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隨后利用职权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你们是否听清?”【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在人民法院成了摆设!
⑤. 一审法院指定2005年7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7月15日开庭已届滿举证期三天。“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有助于天平倾斜的公正性。而法院以职权而启动了鉴定,被申诉人当天书写了鉴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该成为医疗纠纷的救命稻草。那么夲案有两说不清的鉴定证据应归谁所举呢?认作是被申诉人所举,已超越举证期,就启动不了鉴定的程序。有悖【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作是法院利用职权调查收集,法院未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书面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更不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之规定的涉及范围。多此一举的启动鉴定不知有何法律的支持?但(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牛头不对马嘴的称“且被告所举【医疗事故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有悖【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之规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不该成为医疗纠纷的救命稻草。
⑥.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⑦.医学会的鉴定是2005年10月10日受理,同年11月1日作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 国家对从亊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笫九条、在诉讼中,对夲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亊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笫十八条. 夲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其是沒有资格接受司法鉴定及出具医疗侵权案鉴定证明!
⑧. 鉴定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医疗纠纷鉴定权?谁来保证行使国家审判权力?是鉴定工作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但是,法院依职权虽启动了无根据支持的医疗亊故鉴定,絲毫不能够解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引起的侵权问题。以“鉴”定案,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判断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缺失。
⑨.鉴定夲身存在的瑕疵; 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使用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作为鉴定有效材料,“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法律支持。 几审法院有強权没法理,认作有效证据违反下列法规:1.医疗事故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惟一依据,其根本原因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2.一审第三次庭审白审判员宣读了鉴定,原告拒绝对此质证。而白审判员却以申诉人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申诉人质证。(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事裁定》同出一辙也未让申诉人质证确认鉴定是否有证明力,就錯上加錯的有法不依认为;“一. 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亊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3.医患纠纷繁纷复杂,医疗事故仅为医患纠纷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当司法判断必须借助医疗技术鉴定时,案件即可能转化成医疗事故的形式。不别皂白,常人尚能完成的是非判断情势,法院却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岂不是明显的教条,对效率、资源都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现在各地法院规律性地存在一种现象,即:所有涉医疗诊疗行为的纠纷,一律按医疗事故讼争处理,这是错误的,医疗纠纷案亦属民事案件,且不是特殊的民事案件,只是由医疗行为造成侵权的民事案件。
4.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⑴.(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经法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之规定,适用的是应赔偿的法律;但其荒诞无稽“驳回”明显是违背了立法旳夲意。
⑵.(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和(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作出的文书,未有陈述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荒谬确认“原判认定亊实清楚,判处得当,上诉人杜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⑶.(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事裁定》“驳回”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无有法律支持。根据【民亊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有悖【民亊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证据四)
1.书面申请凤翔法院回避,但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上仅有模仿张五堂的签名,三审判员两种笔迹)
(1).2005年5月24日申诉人委托人党达强律师去一审以“医疗侵权”立案,凤翔法院拒绝受理。隋后经申请人多次交渉及要求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予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通知申诉人去法院领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传票案由变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 同月29日苐一次开庭,申诉人以上述两理由书面提出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经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后同意:休庭。结论是上报中院听候决定,但不知因何原因又未报中院,隨后在申请人的促催下,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组织一说。动员申请人在凤翔以起诉的案由医疗侵权审理。
(4).夲案共开庭三次均是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两人参加,可判决书后又书上“审判长张五堂” 三人的名字出现,从表面看起符合规定是单数,但开庭中是双数未见审判长的人,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奇在夲案枉法的合议庭是双数,可作出的法律文书却变成了单数,把要求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依法纠錯者当成了“病态”。
2.一审合议庭审理夲案就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证据五)
1.一审第二次开庭组织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需质证时,申诉人首先举出已被被申诉人在盖有凤翔县医院行政公章的答辩状陈述;“以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为证”的‘确认’!即2005年11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诊断确认;“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內障” 。并建议;“住院治疗”的有利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诉人存有违规将‘未愈’而认作‘治愈’ 存有欺诈行为。当庭被申诉人对此据未提出异议。
2.但一审的白审判员忘记了自己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却扮演了被告代理律师不能枉法履行的強辩职责;“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申诉人反驳;“医方答辩状盖有凤翔县医院公章已对此据进行了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在判决中,虽然从表面对此据进行了确认,但在实际上只是认了证明亊实的这张纸,但始终未认定此据所证明的损害事实!驳夺了申诉人的辩论权。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3医生的告知义务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同等重要。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存在过错或其它不能免责的事由造成患者不当医疗损害的,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医生在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违反告知义务并由此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医疗损害的,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证据六)
一. 原几审遗漏了医疗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㈠. 左眼内异物该不该取尽?
1.眼内异物未取尽,是引起夲案纠纷诉诸法律的主体和焦点。医患双方提供下列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对异物未取尽,给一个诊疗规范的合法依据提出质疑,法院当庭不引导让其答疑,已经艰难的维权十年几审,申诉人至今的都未讨个说法!
①.申诉人在几审提供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见2004年12月1日)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见2005年1月13日)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2005年1月24日)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2007年4月11日)
(6)宝鸡市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角膜穿伤并异物” (2008年12月1日)
(7)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前B超片显示。
②.被申诉人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的: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凤翔县医院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2. 原审背着牛头不认脏,如;有医患双方的证据证明眼內异物仍有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之规定,应该认定;‘眼内异物未取尽,’可笑荒谬的(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载明; 经审理查明;同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为小木屑,很可能未取尽。同时又出现了前矛后盾的前认后不定;“你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眼內仍存在异物,你主张术后曾被告知异物可能未取尽为由其眼內异物未取尽,无证据支持……”。
3.异物应该取尽规范的科教材;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二). 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病历的真伪的判断束手无策。加之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法原理,书证的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而书证原件则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
凤翔县医院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乘双方当场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如:其总共三页,①.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②.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笫二页为印刷体8;其三.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③.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资料的不合法性存在缺乏真实性。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之规定,可法院不但不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制裁,蹊跷又将此据交给医学会作为有效的鉴定资料。
(三). 违背用药原则,使用禁忌药品:
⑴.2004年10月11日通知患者出院。当天处方开,日清单卖“熊胆眼药水”一瓶。该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清热解毒,祛翳明目。用于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禁忌]眼外伤患者禁用。但在诊治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时,忽略了眼外伤未愈;
(2)患者按照被告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第一次复诊的10月14日,在一张处方上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典必殊眼药水的说明书载明:主要用于对肾上腺皮质激素有反应的眼科炎性病变、眼睑、球结膜、角膜、眼球的段组织及一些可接受激素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等。【禁忌症】3.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可在顾了治疗炎症时又再次怱略了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称;“而被吿于同年10月14日复诊时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药水。该药品商品名为“典必殊”,在药品禁忌症中③为‘角膜异物未未完全去除者’但原告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证据。”
(3)在(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申诉中,申诉人举出从保险公司取回的新证,足以推翻原判而该文书张冠李戴认定;“你申诉中提供的……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原证据不采用,新的证据又不认!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重现了旧社会的;“吃米粥凭菜,打官司凭赖”的现实。
(4)被申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5)根据上述两种眼药水说明书,足以证明:患者出院的当天,眼内仍存在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与同年10月25日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有关联性的吻合。
⑹.依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义务。由于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负有质量验收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如因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或者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四). 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即2004年9月27日是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未使用一分钱的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见长. 临时医嘱单)得有个诊疗规范依据?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被告未注意,造成原告残废已成事实,与教科书而吻合。
(五). 超剂量多次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⑴. 由于被申诉人滥用地塞米松注射液造成患者外伤性白內障. 及Ⅱ级糖尿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药品说明中均有记录,地塞米松不良反应,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不良反应栏标明;疗程,剂量,用法及给药量都有密切关系,常见不良反应有,“白內障,高血压,糖尿病” 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已有了损害亊实的证据;所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与说明书及下列病态存在关联;
⑵.医方在住院病历记录里载明,患者住院 26天,其处方开.日清单卖地塞米松针剂液28支。用于静脉注射7次,该说明书用法与用量中载明;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医方用甘露醇稀释:同时说明书上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球结膜下注射不能超过二次,但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有收费单证明】。被告的行为根据说明书给原告产生外伤性白内障.糖尿病已奠定坚厚的基础。同时,又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上级医院诊断病历已能够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已无辜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和潜伏在体内的“糖尿病”与被告多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说明书相吻合,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六). 利用职权索取;处方开,日清单卖给患者,医嘱单未记载使用药品240余元;
⑴.2004年9月16日处方开187.98元,日清単卖;长. 临时医嘱未有使用记录,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9月18日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价值58.10元。
⑵其合法性是啥?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七).在患者眼内感染严重及异物未取尽的情况下,凤翔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规范为杜斌办理出院手续。有悖.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五条;急诊室工作制度 第7款.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附:急诊范围;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例如: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未治愈让患者出院,违反【条例】笫11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差错责任。之规定的责任。
二.超出诉讼的请求;未按医疗亊故诉求请求经济赔偿。几审用‘医疗侵权’的案由而审理,但却采用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明显是张冠李戴无有法律的支持!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七)
1.原判旡有法律支持荒谬认定;“夲次申请再审中,其要求赔偿近10万元,已远远超过在一审中主张的6901.06元,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夲案一审后上诉是2006年8月30日,变更诉求已增加到4.4090元。在中院再审时诉求变更为痊愈;省院申诉是2009年6月28日立的案。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各种费用已增加到近10万元,那时外伤白内障还未熟化就不能作手术, 2009年12月12日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的费用又没算在内。上诉是维持.再审又驳回,但几审将主体均驳回,根本也就沒有审查及陈述变更的诉讼请求。况且夲案原几审都未对医疗侵权的诉求主体进行审理,这次“驳回”且客观上自然又不能形成其他诉讼。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亊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増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之规定,具有強力保证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笫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三)之规定的承诺;将会失去它应有的尊严,成为废纸一堆!
2. 原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之规定,其是约束人民法院的行为,并不是约束诉讼人的行为。但文书适用了夲法并未约束自己的行为。如;省高院于2009年6月28日立的案,未有经院长批准的陈述,规定应在同年9月28日结案,但实际结案是同年11月9日,就已推迟了审限五十一天。同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笫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之规定,违反适用法律的朔及力。
3.原裁定‘驳回’有悖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7日函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41号请示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亊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亊案件受理。”因此,‘驳回’显得露骨偏袒被申诉人,更无法律的支持。
4. 几审‘驳回’等于未受理。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 根据有关资料获悉,北京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5种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的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会上报告中指出;法院要维护法律的底线和原则“很多事情老百姓都要一个理,要一个说法,要公道。从法院来讲,就要便民为民,要为群众排忧解难、便民诉讼”。只有及时公开追责,才能真正捍卫司法公义,也只有追究制造冤案者,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新的冤案产生。冤案纠错程序,不允许注水,更不能和公众打马虎眼。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责”。 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是双输的案件:原告输掉的是健康;法院应该意识到被告要输掉经济利益。从网上看到一位法院女同志在给医院院长做培训时说,如果病人告你们,不管你们是对是错,我们都会偏向病人,因为他们是弱者。
申诉人认为;在处理医疗纠纷和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医疗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是构成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由于前两个要件较为容易认定,而因果关系则较难认定,所以医疗单位无论在发生纠纷后,还是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或者参与诉讼过程中,都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结合医疗行为实际、患者的病情及后果,准确地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保护医疗科技的发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其出发点是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赔偿一方面弥补患者所受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有冤无处伸’背后出现了窘境!“违法必究”是维权主要的旋律。当然从推动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普法教育,强调不能犯法是基本任务。但我们同样应该注意到法律一方面是惩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且,惩治犯罪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能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两者是紧密相连的。由于医疗纠纷亊关双方的重大利益,诉讼过程中,对双方争议的矛盾及任何一个微小细节和程序都需要逐一核实清楚。才能是申诉人服输,签于有据证明被申诉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医疗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就连几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医疗侵权法律关系而受理再审”。这种关系与所谓的“医疗事故”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应依法分别处理。但终审法院三次将处理[医疗亊故]的证据用作审理医疗侵权,是把口水与鼻涕混淆在一起,完全没有考虑申请人的诉求及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驳夺了【宪法】赋于申诉人最基本的维护健康权。
为了落实习总书记;“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特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对夲案进行申诉。
此致
9 证据七份,总计 66 张。
申诉人;杜斌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