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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亊再审申诉状

已有 4301 次阅读2013-10-12 23:47 |系统分类:中式料理| 申诉状 分享到微信

民亊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斌,男,汉族,农民,195038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322195003084838,邮编:721406,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翔县医院法人李荣华,现任该院院长职务。邮编:721400. 电话:0917---7212734
申诉理由;夲案于2009年初经陕西省高级法院审查,服合再审条件。以申诉人原几审的请求“医疗侵权纠纷案”而受理立案。但作出的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裁定仍将一审伪造的【医疗亊故鉴定】为证据,事实的认定重蹈覆辙无有法律的支持。同时,未对原几审“驳回”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再次“驳回”走了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导致裁判錯上加錯;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亊实,秉公撤销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撤销(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维持原判》;撤销(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不予支持的判决》: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陕西省高级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承担致申诉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及依法承担申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邮寄费、精神抚慰金. 几审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原一. . . 四审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几审判决. 裁定的:
  1.在一. . . 四审判中,有申诉人举证及被申诉人自认,左眼角膜异物未去尽。但几审法院却依职权固执地不去认定异物未去尽的事实:
  ①. . . 三审判决认为:“虽然2004927日,被告在给原告行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尽……,出院后,上诉人又在多家医疗进行检查诊断,但未捡查出其眼內异物仍未取尽,且杜斌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眼內异物仍存在异物,其以住院病历记载术前,术后曾被告知异物可能未取尽为由主张其眼內异物未取尽,被上诉人行为有过错,缺乏亊实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笫13行至笫16行,二审判决笫4页笫7行至笫12行,三审驳回通知笫12行至笫13)

  ②.申诉人在一. .三审中提供的异物未取尽的证据,几审认定证据而不认定异物存在的事实:(见证据一)

.认定仍存有异物的证据:“上述亊实,有凤翔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处方,典必殊药品说明书,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夲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笫3页笫5行至笫10行,二审判决笫4页笫2行至第7)

㈡一审的上述已对下述证据已确认,但自打嘴巴却不认定角膜异物仍未取尽的客观事实;

1.原告举出的证据有见上述;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2004121日)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2005113日) 

⑶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2005124日)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2005124日)
 【2.被告自认证据有;

(1).患者住院病历记载:
  ㈠“9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㈡.10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㈢.108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⑵凤翔县医院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角膜异物未去尽的证据:“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笫2页笫12行至第13行)
   2. 二审后的治疗及一审时未寻见,足以推翻下列一. 二审的认定,提供给三. 四审时新的证据,市.省法院不认作为新证:(见证据二)

. 一审认定: 而被告于同年10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用的典必殊眼水,但是原告是否购买或者使用该眼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三审更加荒唐认为“你申诉中提供的20074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10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见三审驳回通知笫9行至笫11行)申诉人举出此据是证明被申诉人有过錯而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蹊跷的是三审荒谬的将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张冠李戴錯误认作申诉人出院后是在多家医院治疗的行为。

⑵一审认定:且杜斌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眼內仍存在异物”及而被告于同年10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用的典必殊眼水,但是原告是否购买或者使用该眼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下列两据足以推翻一审的判决上述认定,可法院不认证据就是废纸!
  (3).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2007411日)足以证明眼内异物未取尽。
  (4).20041011日出院后,笫一次复诊的1014日在凤翔县医院其开具购买“复方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处方,复方熊胆眼药水说明书,【禁忌】“眼外伤患者禁用。”典必殊眼药水说明书[禁忌]“角膜异物未完全取处者。”足以证明在门诊购买了禁忌眼药水。
 3.四审中除重新提交上述的诸多证据外,又提交了三审后随着治疗的两份新证:

.2007115日经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2008121日在宝鸡市中医院门诊部治疗中,诊断证明:“左角膜穿通伤并异物”仍证明眼内异物未取尽。

.省高院对申诉人重新举出的新.原证据装订在一起足有三寸厚,复印. 打字就花去50多元是校正天平的平衡器,一份也未去査认,而完全罝至不理。并对前几审的枉法不但未纠錯,反而用权利进行了合法的肯定,让天平反而再次更倾斜。

4.四审后诊疗出现新的证据:(见证据三)

. 2000912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作外伤性白内障术的诊断证明:
  
. 2010819日被中国残联确认为(盲)视力残疾二级:

. 20124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左眼未视网”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法律规定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据耒审“医疗亊故案”沒錯,但用其耒审理“医疗侵权案”是牛头对不上马尾没有法律支持的。同时,该鉴定结论中存有瑕疵,对申诉人提出的几项诉求,未有其一项列入陈述。

1申诉人从医院复印出的部分病历,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所得的资料及科教论文证明,被申诉人在原告的诊断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着损害的因果关系过錯及存在着过失的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申诉人有出院后在多家医院的诊疗证明,被申诉人署名签字的住院病历中记载有眼内异物未取尽;

.三次处方开,使用禁忌眼药水:

.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240余元的药品;

. 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

. 超剂量多次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医方在住院病历里的记录里表明,患者住院 26天,其处方开.日清单卖地塞米松28支。其中:静脉注射7次,该说明书用法与用量中载明;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医方用甘露醇稀释:同时说明书上还标明;1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球结膜下注射不能超过二次,但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有收费单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药品说明中均有记录,地塞米松不良反应,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不良反应栏标明;疗程,剂量,用法及给药量都有密切关系,常见不良反应有,白內障,高血压,糖尿病

被申诉人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利用乘双方当场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如:共三页,其一.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笫二页为印刷体8;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其二.上下页与中间页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

2. 医方在庭审中对上一言不发,而一审的白审判员并不指明让被申诉人对上述诉讼的焦点进行答疑解惑有意回避,并利用职权帮医方解为,启动了不适用“医疗侵权案的医疗亊故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却得到有強权的法院审委会支持!

3.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是在于公平。举证不公,必然就会导致裁判上的不公。

4)根据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只须大体证明其伤害是由医方的过失造成,当患者尽到上述举证义务后,再由医方提出充分的反证来证明患方的损害不是由医疗行为造成、若医方不能证明这两点主观就应认定医方有责任。在鉴定方式的选择上,当亊人以“人身伤害”起诉,法院以侵权审理,则应在诉讼程序中必然要做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但法院以职权仅作了与夲案不相适合的“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结果无任何科学依据及理论资料支持,医学会对鉴定结果并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这本身就使鉴定结果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也与国家法律相悖。

5)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人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才能起到保护患者的作用。因此,患者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并非空穴来风,必然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质疑,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性。

6)从证据程序的严肃性讲,司法鉴定的(鉴定报告)都要求有鉴定人的签字规定,而医疗事故鉴定文书上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不符合诉讼法基本的要求。

2.根据【若干规定】笫4条笫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院将此类案件所需的证据明确的分派给了医方而不是法院。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一审法院)伪造的;(见证据四)

首先,一审应当依法把事实搞清楚。但在违法控制收集证据的程序下,依职权将颠倒是非收集耒不合法的证据,在作出的法律文书中掩耳盗铃为不暴露自已的枉法作案行为,弄虚作假认定:“且被告所举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其在对原告的诊断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无侵害行为,眼角点状白斑属眼外伤所致角膜穿透伤治疗转归后必然结局。现在原告视力下降,左眼白内障的形成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段语言是耒自照抄原告答辩补充意见)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制作出的法律文书若是审理医疗亊故案,从表面来看是无可挑刺;但从实际审判的法律原则“依事实为根据”而相差甚远!可夲案的诉求是医疗亊故外的医疗侵权,法院若秉公而断需查认清事实,就该作医疗过錯鉴定。可一审阴差阳错的偏要作离诉讼主题挂不上的医疗亊故鉴定为据,此行为就显得有多此一举之疑!

其次,. 三审维持了原判,在作出的法律文书中删除了且被告所举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 換作“经相关医疗事故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证明,……”含糊其辞又不明确是谁举的证!在这些事件背后,成因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即遭遇了不公的待遇,通过正常途径寻找说法未果,都具墓碑性特征,过程艰难曲折,且付出代价极大,结果仍受质疑。

然后,四审枉法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但在法律文书中未陈述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错误的重蹈覆辙用而认定: “一、二审法院根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本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触目惊心的社会失范现象,我们可以管窥到私欲僭越、吏治不彰、司法不公、道德沉沦的严重程度和广度,这是我们社会难以掩饰的耻辱,更是中国的忧伤。是在司法审判中非常罕见。

1.谁具有医疗纠纷鉴定权?而由谁来行使国家权力?是鉴定工作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正确与否的决定结论。

2.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证据。篡改伪造病历,是医疗失信的表现,而法院将不符合法理及当庭未答疑的住院病历,交给不明真相的宝鸡中院,凭借其的虎威委托给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学会,出具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适用了医疗亊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其结论与法相反,第33 结论:“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条规定有六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模棱两可夲病例是六种都归属,还是其中的某一种,未有明确的指出!同时,该鉴定未对上述有无损害因果关系及有过錯的行为,未作一个字的分析陈述。有悖该法第3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亊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违反了法律的溯及力!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院不但不依法追究.处罚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反道行逆驶。出具的鉴定中裁明:“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是依法因中止的鉴定,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有了鉴定违反;

1》【条例】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学会应中止组织医疗亊故技术鉴定;()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2》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4. 夲案是法院在受理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后。一审的行为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平,支持正义的机关,咋就不履行惩恶扬善的职责呢?

.为达到偏袒被申诉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目地,梱绑住举步维艰的申诉人挨打:在第二次开庭中白审判员利用职权“限被告五天内将鉴定申请及所需资料交法庭。申诉人根据【若干规定】笫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有法可依的反驳,但白审判员有強权无法理狡辩:“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小老师与家长教育我们的东西与这个社会就是以两种完全相反的方式运转的,说的、宣传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一套又一套,实际运行的则是完全相反的另一套,和这个社会实际运转的完全相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总规则成了申诉人的误导!
 
④申诉人举出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诊疗失误。同时,又有被申诉人弄虚作假的住院病历证明,就能够证明存在着损害因果关系及存在着过失的行为。法院应依法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民亊责任。但法院对有损害亊实的证据已认,出而反尔又不认定损害亊实的存在。

.《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如:鉴定是法院依职权打着为“査明事实”的幌子为由,而违法启动收集的证据,又在判决中“且原告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是异物”未有书面提岀需鉴定的要求。同时,人的眼内又不是矿藏,对自认定的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到底是啥?未有深究和说明,医患双方举的证不认,言行不一又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的责任缺乏法律支持推给了“原告。”一审矛盾加剧有悖《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须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的原件,所以如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就难以启动鉴定程序。可荒唐的在两审法院的支持下启动了鉴定!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审庭审中,法院未通知医学会的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导致鉴定结论中存在许多关鍵性的问题无法得到澄清。白审判员宣布完鉴定,申诉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庭提出了诸多的质疑,拒绝质此证。法院以申诉人开庭前,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答疑为由,已承认了鉴定,不需原告对此进行评论!有強权无法理走了个认证的形式而认定。(见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二审中,申诉人仍对鉴定仍提出上述质疑,拒绝质证。徐审判长答复:“鉴定是否能作为证据由合议庭决定。”(见二审庭审笔录)隨后的三. 四审并不组织双方当亊人质证,同出一辙依职权強行认定。有悖【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当亊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3.就退一万步耒说,的就是鉴定无有瑕疵合法合理,200576日第二次领开庭传票时,一审又指定同月12日为双方举证期,同月15日第二次开庭后被申诉人在法院的暗箱操纵下才提出了鉴定申请,(见被申诉人的鉴定申请)已超越举证日届滿三天。依照一审认定鉴定是被申诉人所举,该鉴定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法院偏要履行枉法的职责。违反【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4.法律不支持而认作“有效证据”的依据:医学会受理鉴定期为:20051010日,出具为同年111日。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 国家对从亊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笫九条:对夲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亊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笫十八条. 夲决定自200510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早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医疗纠纷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应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6.鉴定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有悖【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 一审法院经审委会决定,适用的是应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笫106.119……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见一审判决第3页倒数笫2行至第1行)但其荒诞无稽“驳回”明显是违背了立法旳夲意。

2二审作出的文书未有陈述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荒谬确认“原判认定亊实清楚,判处得当,上诉人杜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见二审判决笫5页笫1行至笫2行)
  3.三审更加荒诞认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见驳回通知笫13行)

4.四审在两次二审的基础上,既未对原一..三审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沒有一个字的审査陈述。更沒有对前三审的“驳回”确认其适用法律正确,重新“驳回”显然是沒有法律根据。有悖【民亊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5.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一是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二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健康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的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6.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 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7. 申诉人在起诉时就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笫11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起诉的,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申请应回避的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进行了无有法律根据的缺席:
 1.2005524日申诉人的代理人党达强律师去一审以“医疗侵权”立案。而凤翔法院直接拒绝受理。隨后,经了解负责立案庭长的妻子在县医院工作。第二天申诉人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才予立案收费票据上的案由:“杜斌诉凤翔医院医疗损赔”。
 2.起诉时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夲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因此选择了“医疗侵权,”没有法律规定给赋有法外特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都不得擅自改变案由。可是,同年621日申诉人去法院领第一次开庭传票,可传票和答辩状的案由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3.申诉人认为;未开庭凤翔法院就有了不当枉法的行为,这场官司定输无疑。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月29日苐一次开庭后,因以上述两行为,书面提出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经白审判员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宣布上报中院決定,当日休庭。一周后即同年的76日,白审判员将申诉人叫到法院摆了许多的亏欠,意思是想让申诉人承他的情。以法律规定,回避只仅是审判人员,而没有回避法院一说。动员夲案按医疗侵权在凤翔继续审。申诉人看他难场,心一软想给他已给了个台阶,再后的审案中应吸取教训,就答应了他的要求。但沒想到在后的审理中,其利用职权在申诉人滴血未愈的伤口上撒上盐,拿着司法腐败的尖刀,再次进行司法新的伤害!
  4.
夲案共开庭三次,均是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两人,可判决书上却冒出了个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的“审判长张五堂”

5. 从一审立案到四审的结案,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见证据五)

1.申诉人20041011出院后,依照被申诉人的医嘱连续复诊了三次,视力更加模糊视物不清。同年1025日只得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被申诉人给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损害链条频繁的出现,组织器官遭到了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不良后果。经诊断确认;“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內障。并建议;住院治疗。诉讼中,被申诉人在答辩状的陈述中,“以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为证”对此有了盖有凤翔县医院大红印公章的白纸上有黒字的证据确认。这就是被告以欺诈行为,侵犯了原告知情权的铁证?但在质证中被申诉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而白审判员又扮演了被告的代理律师不能枉法争辩履行职责的強辩:“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一审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和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该法条款在夲案的审理中,成了摆设及申诉人的误导!

3二审中,申诉人当庭提出了对签定认定事实不清的质疑。理由是:诉讼请求所涉及上述的几个焦点的问题鉴定旡一查认。徐审判长反驳:出具鉴定的是医学专家,对异物该不该取尽?使用禁忌眼药水对与錯?术后不消炎预防感染和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等,都未进行有无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存在有过錯的确认。我不是医生更不懂医学上的事,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类亊,你找纪监委去

4.在不正常的法治环境下,而是想尽办法遮遮掩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稀里糊涂蒙混过关。官为私立与稳定可枉法,民为正义与公平可依法,执法者为失去良知可枉法,而法律就失去了具有保证力执行的尊严。例外地产生了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这是一出公知输了良知,政府输了原则,法律输了尊严,法院输了底线”的闹剧。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见证据六)

1.申诉人想到宪法权利?然而遗憾的是,这种警惕性并没有随之产生多少现实的力量。在漫长五年艰难的四审诉讼过程中,举出了几十份已形成了有损害的证据链,顶不上一张卫生纸,反成了一堆给法院创收的废纸。夲案是件民事案,若是刑亊案申诉人屈冤的鬼魂早已飘荡在五星红旗的上空!可这不起眼的废纸,只要北京天安门前的五星红旗仍在飘扬,就能够推翻几审的法律文书:“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被告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无侵害行为。”医患双方是在有偿服务等价交换的前题下受到了损害,这个责任到底是该由谁耒承担?总得讨个说法吧?

①角膜异物到底该不该取尽?被申诉人未有任何诊疗规范的答复,法院也未有一个字査认的陈述!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②.二次手术后不消炎预防感染;即2004927日是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未使用一分钱的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见长. 临时医嘱单)是医师不开处方. 还是患者不交治疗费?总得有个理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悥。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
 ③.利用职权处方开,日清单卖,医嘱单未记载给患者使用。索取患者药品240余元。申诉人不明在;若治疗中不用这些药品,处方就不会开;可是,开了又不给使用是否会影响患者的治疗的效果?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④两次处方开三瓶禁忌眼水;是医方根据病情开的,还是患者要求?有悖卫生部【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⑴被申诉人于20041011日以;“左角膜异物治愈,左角膜穿通伤治愈。”通知患者出院。
  ⑵.出院当天处方开,日清单卖“熊胆眼药水”一瓶。熊胆眼药水的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清热解毒,祛翳明目。用于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禁忌]眼外伤患者禁用。

.出院后,第一次复诊的14日被申诉人诊断后,在处方上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和“典必殊眼药水” 各一瓶。典必殊眼药水的说明书载明:主要用于对肾上腺皮质激素有反应的眼科炎性病变、眼睑、球结膜、角膜、眼球的段组织及一些可接受激素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等。【禁忌症】3.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

(4).根据患者出院记录;诊断:. 膜异物治愈,就表明眼内异物已取尽:.角膜穿通伤治愈,就意味着未有炎症在眼內存在。但被申诉人在出院的当天复诊中又开了“熊胆眼药水”两瓶及“典必殊眼药水”一瓶,均是用于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及眼科炎性病变、眼睑、球结膜、角膜、眼球的段组织及一些可接受激素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等。处方才开的对症治疗眼內严重的消炎药,又有出院后多家医院诊断治疗需;“住院” 等诸多病历证明,眼病根夲未“治愈”。医方存有欺诈行为!有悖【条例】笫11条: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                                          

(5) 地塞米松不良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药品说明书均有记录,超剂量多次使用有副作用,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所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与说明书上相吻合。同时,申诉人在放大镜下翻阅了众多医学教材及论文,并未有在眼外伤后使用地塞米松的先例。又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上级医院诊断病历已能够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已无辜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和潜伏在体内的“糖尿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凤翔县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审均认“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被告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无侵害行为。”说耒让人见笑,其一.医方为何要篡改伪造患者的住院病历?其二.在诉讼中为何又不履行最高法院分配给其应举出的“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呢?其三. 露骨的枉法,显然失去了法院收集证据需要的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其行为充分暴露了法院在审判中确实是存在着: 证据的合法与虚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有个证据就足够了。

2.四审作出的法律文书均超出诉讼请求:申诉人在几审中从未有变更过案由,法院受理.审理均以医疗侵权案。但其张冠李戴.用认定医疗亊故的证据驳回医疗侵权,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申诉人多次受访法学者均认为,如此审判实属罕见。

 (八).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1执法部门和某些公职人员心怀叵测剑走偏锋,使权利沦为打压法律监督的工具陕西省三级法院四审,在审理夲案中. 查明不明认定亊实不清,谎言加腐败,重复几遍就可以成为正义的真理。在这个全控型社会里,金钱.权利操赢致奇!开出了四张违反程序化的通行证,为枉法准备了足够的土壤和条件。因此,这样环转案件就永远不能得到正确的判决,裁定。

2.四审未对申诉人举出的诸多证据,一份不予采纳未阐明理由: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几审法院不作为!应作适合夲案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经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目的是为医疗顺还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4.医疗损害赔偿是双输的案件:原告输掉的是健康;被告应该意识到要输掉经济利益。损害争议解决的时间越长对患方的精神损害越大;医方的经济损失也就越大。争议的时间长短而取决于是执法. 权利在于法院:秉公而断时间就短,如夲案枉法作案时间就会必然长。

5.说一套作一套的一审在(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伤害”。的前题下言行不一践踏法律顶法作案。在沙滩上建起了经不起风雨的高楼大厦,让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法院在无形中改变了支持公平正义的性质,以权代法不可摧毁性的阵地!

6. .. . 审枉法作案的是专业执法者。农村未经专业培训的调解人员,调解矛盾时都围繞纠纷的起因,打了盆论盆,打了碗说碗,耒化解双方的积怨。可是,荒谬的三级法院已四审,经过审委会的精英及二十多位法官的审理,打了盆偏要固执的按打了碗的证论亊?草率而荒唐,象一群不懂人亊的顽童在捉谜藏,认定的亊实无法律支持,空里耒空里去。审判者的素质让人怀疑:既浪费了国家的诉讼之源,又增加打击了当事人的精神压力与诉讼成夲。

7.人常说;“有个再一再二,就不可能有个再三再四。”但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三级法院就出现了再三再四。打破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格言,面对现实;法律在法院是一个缺席者。法治基夲状况,囗头严格执法,行动普遍违法,行为是权利执法;公平在嘴中,责任在推卸中;权力在交易中。司法部门发生一些錯案的事件很正常,并不可怕,但可怕的是不思悔改,一再发生类似事件,让申诉人都寒心了。中国之大申诉人处在有法可依的尴尬窘境中,且无一个有冤可申说理地方。

.8.校正天平多次倾斜的根据;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的民亊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侵害亊实,行为人违反法律,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就有因果关糸及存有过錯。医疗行为只具备这四个要件,行为人就该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糸,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题和条件。但是,上级法院审判者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例行公事,得过且过。让基层法院暗度陈仓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 夲案从形式法院已受理,申诉人就是想“让违法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受到不公待遇的内心有个平衡”。但重蹈覆辙的四连冠驳回等于沒受理!有悖最高人民法院1990117日函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41号请示中的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亊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亊案件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疔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夲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3.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一般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加害人负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若不能完成举证,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此即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法律的选择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当事人要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

5.司法在医疗损害案件上的地位,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同等权利的待遇。任何人是无权驳夺的!

6. 法网恢恢,孰而不漏,被申诉人仍不能逃过法网制裁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笫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疔机构有过錯;(三)伪造. 篡改或者銷毁病历资料”。就从被申诉人伪造.篡改患者住院病历一项而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笫2条;“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亊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该法是201071日起实施的,申诉人是2010819日被中国残联确认为(盲)视力残疾二级的!

7. 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污染了水源。

綜上所述:二. 三审及省高院錯误在未对鉴定进行符合法理的审查,草率行事明显认定亊实不清。导致裁判錯误,形成了一场申诉一场寒的尴尬局面,并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最高法院查明亊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呈:最高级人民法院
 附:1.再审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
杜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申字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7.宝鸡市医学会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8. 证据六份,总计61 张。
                                            
再审申诉人:杜斌

                                          0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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