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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取栗”的跌倒法官咋“趁火打劫”?

已有 1203 次阅读2011-7-21 18:24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记得有一个“火中取栗”的寓言故事。讲的是一只猴子和一只猫看见炉火中烤着栗子,香气扑鼻、但是有火不好拿。于是猴子灵机一动对猫说:“都说猫是胆小鬼,这回看你敢不敢把栗子拿出来。”小猫为了证实自己的勇敢,使把爪子伸到火里去取栗子。爪子碰到火,上面的毛立刻被烧焦了,痛得它大叫,急忙甩掉栗子。猴子趁机把栗子吃掉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究竟是不堪一击,还是固若金汤?请看下面的案件咋具有强烈的讽刺意味?“火中取栗”的跌倒法官咋发射索贿“信号弹”?

 

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只有公正,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时代呼唤铁案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如何把执法权力晒在阳光下运行?一个“位高权重”的法官岗位,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监督护航,是何故导致跌倒法官昨警钟一再敲响?皆因绝对权力失去绝对监督导致绝对腐败。

 

据甘肃日报-每日甘肃网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甘肃)白银市中院审判员何俊明、原会宁县法院审监庭庭长蔺宏彬徇私枉法一案,原会宁县法院院长孙宝文受贿、贪污一案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616日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蔺宏彬有期徒刑16个月、判处何俊明有期徒刑1年;以犯受贿、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孙宝文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3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办案中两法官徇私枉法

 

2008822日,由会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国贪污一案由会宁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国有期徒刑10年。同月28日,张国向白银中院提出上诉。被告人何俊明担任此案在白银中院二审的主审人期间,接受张国之子张某的吃请时,张某提出让何俊明给其父帮忙,后何俊明申请回避的请求得到法院相关领导批准,遂退出该案合议庭,改由其他法官主审。20081219日,白银中院以张国贪污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会宁法院重审。

 

2009年初,在张国案重审期间,何俊明受张某委托,出面与张一起宴请被告人蔺宏彬,何俊明提出让其在案件重审时帮忙。同年3月,蔺宏彬担任张国案重审的主审法官。其后,被告人何俊明受张某委托,多次与蔺见面或电话里向蔺讲应判张国无罪的意见。

 

随后,在张国案重审期间,蔺宏彬在审委会上向时任院长的孙宝文等人汇报该案的过程中,此前通过以借为名索要张某10万元的孙宝文提出张国案如无其它有罪证据应判无罪,蔺宏彬便采取有意多审查无罪证据、少审查有罪证据等方式来准备该案审理报告。2009123日,蔺宏彬在对张国案重审合议时提出该案因证据不足,指控的贪污罪名不能成立,应判张国无罪的意见。

 

2010218日,何俊明与张国之子一同到蔺宏彬家向其送礼。同年416日,会宁法院对张国贪污一案重审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国无罪。422日,会宁检察院就该案重审判决向白银中院提出抗诉。

 

2010827日,白银中院对张国贪污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县法院院长索贿10万元

 

被告人孙宝文原系会宁县法院院长。2008年,张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间,孙宝文意识到张国案有可能被发回重审,遂通过电话向张国之子张某借款10万元。拿到钱后,孙将事先写好的10万元借据交给张某。之后不久,张国案发回县法院重审。200911月某天,孙宝文与张某见面,张请求孙宝文在父亲案件上多帮忙,孙答应并告知张某此前所借的10万元目前无力偿还。张听后,于次日再次联系孙宝文见面,并将孙宝文的借条当场烧毁。此后,在张国案重审期间,孙宝文发表了应判张国无罪的意见。

 

另据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孙宝文在单位购置办公电脑的过程中,将法院多付出的3万元公款私自侵吞。 

 

古人云:“前车覆,后车戒。”但是,法院腐败案件频发如何产生?现实不仅在不断上演法官的枉法贪贿“接力棒”,而且在异地续写腐败“接力赛”的丑剧,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除了指责法官们道德失范、自律不严之外。主要原因还是个别领导干部高度集权,而不受人民制约的权力,问题还在于组织上对其监督的乏力。

 

在法官的光环下还隐藏着哪些腐败的阴影?众所周知,法官作为权倾地方司法大权,在当地司法中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于是,一些地方的法院院长可以“一手遮天”,权倾一方,可以说,只要“一把手“表过态的没有人再敢阻拦。

 

正因如此,目前,各级对法院院长的任免、管理、监督还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让一些地方法官常常游离于强有力的人民监督之外。他们在地方司法大权上就是“土皇帝”、“阎王爷”,说什么都是“法律”,判决什么简直都成了“圣旨”,对其监督往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司法权滥用就在所难免。

 

常言道:法官的良知是最好的法律。道德是法官的灵魂,良知是道德的基石。因此,加大司法监督,该亮剑就亮剑,决不允许法官枉法贪贿行为戕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法官腐败而不公的判决结果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还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正义形象,司法不是一尘不染的真空,法院不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司法领域的贪赃枉法现象非常可怕,但更让人可怕的是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漠视和不作为,以及由此引起的司法腐败的泛滥成灾。

 

法槌起落间尽显执法公平与否,司法形象来源于司法的公平正义,来源于司法的执法如山。实践证明,只有敢于向贪赃法官亮剑和勇于问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问责制文件,还要及时修订现行《人民法官法》,补充完善有关司法问责的条规,依法加大对枉法贪脏法官的惩戒力度。只有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更好地赢得民众的信赖和尊重。(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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