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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港公安局长咋念“卖官经”?

已有 1288 次阅读2011-6-20 08:49 |个人分类:深度透视|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近年来,坊间对一些地方官场“潜规则”买官卖官进行了生动形象的描述,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从而反映出我国的用人制度和反腐制度还不够完善,给那些利欲熏心的“买官”、“卖官”者留有可趁之机,比如“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调动”…… 这些坊间顺口溜,虽然有些调侃的味道,但也真实地反映了当下的官场现实,使得“要想富,动干部”成了官场“钱规则”的始作俑者。

广东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强大肆卖官,干警充当犯罪团伙的保护伞,派出所收取赌场保护费,徇私枉法、收钱放人。甚至有涉黑嫌犯被抓获后,刑警队居然造假出具“内线”证明,声称嫌犯是警方卧底。

南方日报报道: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茂名市茂港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杨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杨强与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一起,被认为是当地李振刚涉黑团伙的两大保护伞。杨强的《判决书》本身,清晰地呈现出杨强的保护伞下涉及的36名行贿买官的干警。

借口改革换岗 干警排队送钱

大批干警排队送钱。换岗前的几天,陈奕富有时一天要往杨强家里跑好几趟,替下属送钱。“2008年的一天,杨强叫我到他办公室,说现在进行三基改革,局里还有一些职位空缺要统一任命,让我按下面的名单找他们谈谈。我接过纸条,看见上面写着许崇等人的名字。杨强暗示要他们送8万元才可以提拔。第二天,我就把张×晓、许×、张×森、张×伟、陈×桥和梁×等人,分别叫到我办公室,把杨强的意思分别告诉他们,他们都表示愿意出钱,换取政治上的进步。”

——— 这是与杨强一同受审的第二被告陈奕富所做的供述。陈奕富被捕前是茂港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他说,因为杨强不想直接接触行贿人,要他作为中间人来转送。

按照陈奕富的供述,大批干警排队送钱。换岗前的几天,他有时一天要往杨强家里跑好几趟,替下属送钱。

法院审理查明,除大部分贿款由陈奕富转交给杨强外,同案第四被告人郑光也负责介绍行贿,郑光本是杨强的司机,后来成了杨强发号施令的传声筒。

据指控,共有36名干警向杨强行贿。这些送钱的警员当中,除了后来被提拔为副局长的陈奕富外,其他分别被提拔为派出所指导员、派出所所长、主任科员等职,涉及治安、刑侦、经侦、禁黄赌毒等警务工作中的各个领域。

法院判决认定,杨强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任免过程中收受下属的现金345.58万元,授意下属允许他人在茂港辖区开设赌场,收受赌场“保护费”118.25万元,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伙同其他干警或者单独收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现金50万元,收受贿赂合计513.82万元。

干警花钱买官后大多是敛财犯罪

李国恩向杨强行贿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仅赌场保护费就有18.7万元。

据茂名当地一名警员说,2008年机构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层干部指标几乎都在杨强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钱买官几乎成了半公开的秘密,他听到的买官价格是10万元。而在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杨强卖官的价码在8万元左右。在送钱的干警中,除了有几个约杨强吃饭、只送了1万元的干警没被提拔之外,其他送钱的都如愿获得了提拔。

事实证明,干警花钱买官之后,大多是敛财和犯罪。以李国恩为例,判决书认定他送6万元行贿杨强,此后利用职务之便,仅收受的赌场保护费就有18.7万元。法院判决认为,李国恩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行贿罪、受贿罪。

陈奕富供认,他还是羊角派出所所长时,就有辖区内的多名商人不断前去送钱,希望能得到关照。除了买官敛财外,多名警员更徇私枉法。黎×鹏证言称,郑光说他有个朋友要在高地派出所的辖区开赌场,叫他吩咐民警不要“乱搞”。2008年期间,郑光总共给了黎文鹏2万元,他把钱给了所里的内勤,用来支付所里的开支。

判决书指出,在茂名何小华骗税案中,何小华是犯罪嫌疑人,但其对经侦大队大队长钟×亮说愿意出3万元赞助经侦大队,被取保候审之后,在处理两个诈骗团伙的案子中,杨强等人干预,将案件中2名嫌疑人取保,5名嫌疑人释放!

杨强受审时供述,其有6处房产,遍及茂名、广州、佛山等地;而且其做生意、向外借款等,还损失了数百万元没有计算在内。

充当赌场保护伞 替黑老大追债

杨强明知李振刚涉嫌犯罪,仍收受李振刚的贿赂,指派警察赴江苏昆山市将谢建雄抓回茂名

判决书认定,20075月—20099月间,杨强直接授意李国恩、郑光允许开设赌场,并让李国恩、郑光收取赌场“保护费”,充当赌场的“保护伞”。杨强从中收受现金118.25万元,李国恩收了18.7万元,郑光收了9.75万元。

除了收保护费、赞助费、私设小钱柜之外,干警充当保护伞的危害最大。

判决指出,1993年以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茂名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掠取不义之财。

2005年,商人谢建雄向李振刚借了490万元,他后来还了400万元,但仍因有“利滚利”产生的2048万元高利贷被追债。按照法律,放高利贷应该被依法打击,然而,李振刚通过行贿茂港区人民法院院长严得(另案处理),法院竟然裁定谢建雄要偿还高利贷,并以谢建雄拒不履行法院裁定为由,将此案转给公安机关抓人。

杨强明知李振刚涉嫌违法犯罪,仍收受李振刚的贿赂,包庇、纵容犯罪,并指派警察搭乘李振刚的奔驰越野车赴江苏昆山市将谢建雄抓回茂名。杨强在受审时承认,曾经收受李振刚贿赂的43万元。

据近日李振刚在广州中院受审时的庭审情况,有证言称李振刚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成功与茂港公安分局“结盟”,并给予分局领导杨强作案分成。

据检察机关指控,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2年到2009年,犯下故意杀人、诈骗、敲诈勒索、伪造证据、非法经营、洗钱等17宗罪,加上团伙中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受贿等罪名,指控的总罪名约30宗。李振刚团伙在广州中院受审耗时长达两个星期,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择日宣判。

综上可见,此案件暴露出这支公安干部队伍中沆瀣一气的腐败生态链,杨强开始把手中的权力当成筹码,“卖官”明码标价,提拔干部成了生财之道。抱团腐败,互相配合,互相包庇,死保对方,就是死保自己。他们这种“团结”精神真可以惊天地泣鬼神了。朗朗乾坤,腐败蛀虫,在党和国家强硬的反腐倡廉的决心下,试问如此败类凭什么能胜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他用金钱编织的抱团腐败网根源在哪里?

纵观公安“卖官局长”轰然坠落证明:缺少监督的权力最容易堕落,公安局长权力大,是一把“双刃剑”,权力过于集中,班子内部监督和同级纪委监督没有直到真正有效的监督作用。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卖官局长集市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于一身,可以直接影响一个区域内的司法环境。不少公安局长以家长自居,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成了名副其实的“一言堂”、“一霸手”、“阎王爷”

他们最终不仅伤及了干部,也伤及了人民群众的心。制度、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还不到位,监督严重乏力。公安局长虽然在名义上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受到党员、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官员,要受到参政党的监督;作为公民,要受到法律的监督;而无论作为何种身份,都要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但由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没有对应对等的权力与之相抗衡,各种形式的监督几乎成了镜花水月。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从公安“卖官局长”案件就是一面最好的反面教材,留下了“前车之鉴”,能使后人不再“重蹈覆辙。它用鲜活的案件提醒人们:每位党员干部特别是公安领导都要揽镜自照,终生铭记“要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挣钱,老老实实做人。”自我警示,引以为戒。一个公安局长因腐败而倒下,不仅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一方的公平正义,损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

爱国将领吉鸿昌说过“当官即不许发财”的名言。在笔者看来,加强对公安部门“一把手”权力的制约须多管齐下,在推荐和任免干部中尊重民意,实行票决或电子表决,推行用人失察追究制、举报腐败重奖制。只有当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形成体系,并切实成为“制度”时,由“绝对权力”滋生的腐败才会少之又少,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岗位也才会远离“腐败”,不再“高危”。则是国之幸,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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