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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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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客户端:近日,网传深圳两女子称在5月21日过马路没带身份证被带上警车并遭到警察辱骂的视频。6月10日,深圳宝安警方通过微博回应此事称,已展开对该情况的全面调查。宝安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也向全社会道歉。(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人不是圣贤,谁都会有犯错的时候,关键是知道自己错了并能够改错,从此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这就是从错误中得到大好处了。此事再次引发舆论的关注和讨论,依法查验身份证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但依法查验身份证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执行,需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如果能依法合理盘查,文明执法,对社会治安有利,对社会稳定有利,对社会祥和有利。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本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身份证作了明确规定。本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所谓“经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这里规定的“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证件。
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二项规定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该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进出管制现场的有关人员。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治安稳定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严重影响的事件。与本款第二项不同的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情况没有对本项情形实行现场管制。根据第四项“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无权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是指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这里规定的“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以各种暴力或者非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逃避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查验居民身份证。根据本款规定,对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所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依照《警察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主要分别以下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1)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3)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4)对于在管制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等。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本条从五个方面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也是对人民警察禁止性的行为:本法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只限于第十五条五种情形,不能随意扩大查验的范围。这样,才能增强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可见,《居民身份证法》所作的规定是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法律已对查验身份证进行了严格限制,乃是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如果弄得“草木皆兵”,警察“随意”扩大查验范围,或将冒犯和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公民并非反对查验身份证,抵制的是“随意”执法。从此案中的反映值得我们反思,即便是执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如果查验身份证超越法律范围内、甚至违背法律精神去活动,恰恰容易导致执法权滥用,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言而喻。因此,人民警察依法查验身份证,要走出“随心所欲”误读法律,更要走出“草木皆兵”误区执法。(文/宋丞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