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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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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开弓拉箭,据新华社电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中央日前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具体落实。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姜伟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这一改革意见正面回应了公众舆论要求司法“问责”的呼声。
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掌声响起过后,更多“改革框架”也开始浮出水面。值得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司法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的预期效果?现有的宪法和法律条文能否适应司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和转变?还有多少支撑新体制运行的机制、制度问题需要我们去大刀阔斧地改革?“改革框架”具体实施,还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瓶颈?
近年来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痼疾,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两大问题愈演愈烈,特别是法院审判案件受到干扰而抵制乏力,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绝,莫不源出于此。“权力案、关系案、金钱案”此起彼伏,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逐步降低。若受地方控制就难以公正和维法,若监督不起作用就纠正不了错案。因此,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在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着力,使司法机关摆脱依赖地方,在独立行使职权时排除干扰,目的是提高执法公信力。
笔者以为,无论是司法改革“去地方化”,还是“去行政化”,都是一场触及多方权力利益的纵深改革,尤其是需要打破固有的利益藩篱,从权力利益纠葛中独立出来. 不掩饰、不回避。无论司法框架怎么改革,说到底还是要由人来执行,整顿司法队伍与时俱进,清除害群之马势在必行。改革的目的是要“把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给执法者戴上“紧箍咒”,才能避免司法改革甩掉了“束缚”,却又将陷入了监督乏力的“怪圈”。(文/宋丞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