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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问且亮剑:“杖责”咋总是心太软?

已有 741 次阅读2014-6-8 03:40 |系统分类:杂谈| 宋丞策 分享到微信

近日,中纪委公布了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工作首个整改意见情况,通报中称,对广东省茂名领导干部系列违纪违法案中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组织处理已基本完成,降职8人,免职63人,调整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诫勉谈话16人。(67日京华时报)

 

古人云:法令兴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西周时期,琱生因超占土地被人告发,为逃避制裁,琱生向办案官员行贿,终于达到目的。为警示后人,琱生行贿劣迹被记录在青铜器上,世代铭记,警钟长鸣…… ”然而,这起对茂名涉嫌行贿买官案件的查处或将暂时告一段落,但留给世人的警醒远未终结。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将许多受贿罪贪官绳之以法,却很少把行贿人推到“囚车”上,并且,受贿者与行贿者受到惩处的比例悬殊。虽说有涉嫌行贿买官的行为不意味着所有行贿人必然都要走上“被告席”,但仅以问责方式画上句号,使大量行贿官员逍遥在法网之外。对于行贿官员因何得以免罚知之甚少,显然公众质疑必然由此频生。

 

众所周知,行贿人被免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动交代”。其法律依据就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比如,“主动交代”的“主动”如何准确认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凡此种种,又由谁来监督这种司法自由裁量权?

 

行贿行为是对社会公平、诚信机制的严重挑衅,挑战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而由于对行贿行为的惩处畸轻,受其引诱的受贿相应增加,打击受贿行贿犯罪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只公布结果却没有备注被“赦免”刑责的主因,更不知有多少官员因涉嫌行贿买官“主动告发”而导致受贿人“东窗事发”?

 

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另据“两高”联合发布的《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坚决查办受贿犯罪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等八类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依法治国的力量源于法律的权威、源自法律的公正。要彰显法治权威,只有切实做到:任何人只有履行法律的义务,没有践踏法律的特权;只有服从法律的责任,没有背离法律的自由。以法律作为行使杖责权力的依据、评判是非的标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不变通、权力面前不滥用、杖责面前不逃避,让行贿者无处遁形。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买官卖官却为啥还暗流涌动?因此,笔者建议从源头上惩治行贿受贿要严格把握宽严尺度,对司法自由裁量权形成强力监督和有效约束,避免“杖责不公”。在严肃惩处受贿贪官的同时,形成惩治行贿犯罪高压态势,只要对行贿者认定事实清楚也要依法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该罢官的罢官,该法办的法办,才能从根本上震慑和镇住此类现象的发生。且问且丈量:总该为法律想想威严,“杖责”不该总是心太软。(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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