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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城门玩火,缘何殃及“李逵”?

热度 1已有 2121 次阅读2011-12-18 21:47 |个人分类:热点聚焦|系统分类:杂谈| 宋丞策, 菩萨, 水浒传, 李逵, 职业打假 分享到微信

  

据史书《水浒传》记述:李鬼冒充“神鬼也怕”的黑旋风李逵,脸上搽墨,手持两把板斧剪径打劫,一般的人一看就吓得扔了行李腿软,落荒而逃。可是一遇到打抱不平、手持战斧的真李逵,假李逵自知武功不及,只得磕头求饶。当李逵听李鬼哭诉自己上有80岁老母下有3岁孩儿,就动了佛菩萨慈悲心肠,放其一条生路还送上银两若干。如果李逵的佛菩萨心肠若真能感化李鬼重新做人倒好,可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如若李鬼不能悬崖勒马,李逵任其继续为非作歹,岂不是害人不浅?可是现实生活中,孰是“李逵”?孰是“李鬼”?“李逵”撞上“李鬼”缘何栽了?

 

据重庆媒体报道:1215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宣判,职业打假人刘江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成立,刘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认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江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共向全国数百家电视台敲诈勒索,涉案金额230多万元。

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厚达58页。法院同时判决同案的胡海天有期徒刑4年。莫天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刘江正式委托律师,将择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称,根据万州区检察院指控,20086月,被告人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于是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并将广告录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一份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各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有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在联系中,刘江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刘江一旦收到钱后,便在“刘江说法网”上将举报内容删除,制作申明函发给当地工商部门表示不再追究电视台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一一列举了各省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证言和被勒索金额。山东省的最多,为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江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共向全国300余家电视台敲诈勒索,涉案金额230多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发还相关电视台29万多元。

 

此案折射的是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引发的激烈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但是,笔者不禁要问:职业打假人“李逵”“替天行道”缘何滑进“敲诈勒索”泥潭?职业打假人“李逵”为啥能成功敲诈300余家电视台?众所周知,电视台作为新闻媒体,理应履行监督职能将制假贩假的真相公之于众,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辨别假冒产品的意识。然而,300余家电视台却不仅没有担当媒体监督责任,反而沦为制假贩假者“李鬼”的“帮凶”,其背后是否存在着某种利益链条?为啥职业打假人“李逵”还能得到钱?这无非说明300余家电视台心中有“鬼”,至少还说明,在“李逵”举报后,这些电视台不仅是慑于法律的威信,更是想堵打假人“李逵”的嘴,怕的是影响其非法利益。

 

此案作为反面教材告诉善良的人们必须提高警惕,识破那些“扯大旗,作虎皮”心怀鬼胎的“李鬼”移花接木,往往依附于电视台或网络媒体平台打着“社会责任”的旗号,借用“乡友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人脉关系,游说于国家权威部门,妄想渗透到上层建筑领域去谋取不劳而获利益。提醒善良的人们谨防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粉墨登场的“魔术师”,整合所谓“资源”,提供所谓“服务”,无非就是掩盖“敛财”面纱,做着“假洋鬼子”的招摇撞骗之术。

 

按道理,“李逵”是英雄,“李鬼”是无赖,“李逵”遭遇“李鬼”,不打个天翻地覆才怪。然而,表演时为何都想扮演“李逵”角色?真的是借“钟馗”打鬼吗?如果真的是这样倒也罢,因为其目的也是为了“打鬼”而已。如果说不是为了真正“打鬼”,而是以此幌子敲诈勒索,那么,“李逵”就会伤及无辜。有些“李鬼”可谓是无比猖獗,不仅不怕“李逵”,有的比“李逵”还横,甚至还敢把“李逵”告上了衙门,说“李逵”从中敲诈渔利,“李鬼”反倒相安无事了,真的是黑色幽默。

 

如果“李逵”将自己打假放在阳光下让群众监督,还怕什么“李鬼”恶人先告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笔者希望一旦“李鬼”碰到“李逵”时,真相会立即大白于天下,假的东西也会因阳光而即刻曝光。“李鬼”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如果“李逵”不能挺身而出取缔“李鬼”,首先伤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客观上也助长了制假贩假风气的肆虐。因此,亟需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保护打假人“李逵”行使监督权力,伸张合法权益,打击制假贩假者“李鬼”的气焰,无处藏身,绳之以法。

 

公道自在人心。笔者深感: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触犯法律红线的“李逵”与“李鬼”孰轻孰重应当一目了然,不能混淆视听,扰乱公众视线和人心。如今职业打假人“李逵”获罪入狱,而制假贩假者的“李鬼”却仍然喊着消费者至上、质量至上的口号,蒙蔽大众,当“李鬼”一切谎言被“李逵”揭穿后咋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恐怕这样的“杀鸡给猴看”让谁心寒?让谁担忧?如今“李逵”栽倒了!但不知那些制假贩假者的“李鬼”又该当何罪?拭目以待!(原创: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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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徐敏豪 2011-12-20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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