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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副院长“火中取栗”等于“玩火自焚”?

已有 1695 次阅读2011-11-4 00:26 |个人分类:明镜高悬|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当前法院系统反腐形势严峻,法院高官“前腐后继”令人忧,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前腐后继”的落马,叹法院高官咋成为“腐败高危人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要求组织各单位人员集中围绕“司法廉洁”进行讨论,可结合有关案例,在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时,重点查找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廉洁的切实有效措施、办法。人民期盼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一场反腐风暴,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在法院系统的毒瘤,为全国反腐败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回放一】:据人民网报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受贿一案,20119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广西高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回放二】:据新华网报道:20051024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于200584日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杨多铭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终审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原公安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为吴昌考案获得改判提供帮助;杨多铭还在两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再审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3万元好处费;此外还收受区高院刑二庭周某为竞争副庭长职位,托人送给的3万元。

上世纪,鲁迅先生说:“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殊不知,不管你是谁,不管你官有多高,也不管你有多大“保护伞”,只要触犯了法律底线,你手中的权力就会变得“失灵失效”,虽然你平时“飞扬跋扈”,此时此刻,你已经“回天无术”,只好任凭法律的“宰割”、人们的“唾弃”……

笔者不禁要问:有这样的人当司法高官,法律还能公正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前腐后继”的落马,他们曾身为法官,且身居高级法院的领导,不拿法律法规当回事,我行我素,放任自己,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带来了严重的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给人们留下了哪些深刻反思?

其一,司法高官“玩火自焚”发人深省:

这是一个执法犯法的典型。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明明知道法律的严肃性和犯法是要承担后果的,居然还敢以身试法,叫人感到不可思议。但是,深入分析一下,其实也不难理解。正是因为有这样懂法律的人,最清楚法律有哪些漏洞,才擅长钻法律的空子,敢于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法官执法犯法,造成的危害比其它领域的腐败危害更大。法官执法,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公平、公正的执法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法官如果弄法、枉法,利用法律来谋求、剥夺别人的权益,轻慢法律、扭曲法律,使法律失去公平、公正,那么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官,肯定都会被法律的力量撕碎粉身碎骨!我们倡导法制,依法治国,法律的约束力所依靠的实际上还是司法执法者公平公正执法。

其二,司法高官“火中取栗”令人警醒:

这样一个懂法律的司法官员,为什么会倒在法律的监控下?他所理解的法律条文对他自己起什么作用?这样一个贪官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为什么会步步高升?如此,让这样的司法高官绳之以法,只是除了病体内一个瘤,滋生这个瘤的司法机关,其不受民意制约的舞台依然还在。谁能敢断言,司法机关的天空从此阳光明媚了?谁又能保证,一个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倒下了,竟然又一个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倒下了,谁敢保证站起来的不会倒下?

其三,司法高官“趁火打劫”令人震惊:

这让我们看到了司法腐败对司法的严重侵害。这是个源头问题、十分严重的源头问题!这一现象令人警醒,发人深思。高院法官“前腐后继”案件的暴露,让人们对社会公信力再次表示深深的怀疑。它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如果司法因条款不到位,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些受害群体心里可能还好受些,想想不是我一个人在受害,毕竟还有那么多人陪着受害。现在的问题是,受到损害的却是一个个鲜明的、具体的、有灵性的个体,这更容易让受害对象心寒。在体育比赛中,我们对“黑哨”会怒不可遏,在司法执行中,“黑哨”则无疑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守住司法公正是人民、社会的最后期求,如果司法公正体系崩溃,那么整个社会的正义可能就会被邪恶所击败,我们还何谈法制社会?

据媒体报道,在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特别是高级法官是极少腐败的。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相比之下,中国香港廉政公署的防贪经验值得借鉴推广,作为廉署三大部门之一的防止贪污处,拥有工程师、会计师、电脑专家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其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政府部门查询档案,审查一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评估风险,提出防止贪污和舞弊行为的建议。对于那些涉及重大招标、采购、审批、执法等容易产生贪污或者舞弊行为的高风险行业,防贪处不惜采用“贴身紧逼盯人”的战术,防范甚为严密

不言而喻,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法官不是一般的“官”,法院院长不是一般的“长”,司法高官本应以法律为信仰、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天职,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前腐后继”的落马,说到底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根本就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却自甘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而不过是可以供他玩弄、给他带来权力和利益的一种工具。如果不能在内心深处树立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而只是把法律降格为擅权牟利的工具,那么,贪官道德越坏,越是“精通”法律,只会对法律和人民造成更大的危害。他们一个接一个走向犯罪的深渊,一方面固然缘于对他们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与司法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大有关系。(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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