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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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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单位申请办理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项目的请示》(穗海环监〔2004〕29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并征询有关质监、环保部门的意见,现就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国海管字〔2003〕110号文的规定收取海域使用论证费。
二、同意你中心按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三、不同意收取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费。环境监测费收费主体是环保部门,如确需收费,应按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的规定,办理委托收费征收手续。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规定试行一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