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人瑞”这个词,指的是高寿之人。古代社会人均寿命普遍不高,因而历代统治者对人瑞向来重视,并不遗余力地给予奖励。清代时,朝廷更是确定了“旌表百岁”的制度,以凸显其盛世之象。
关于旌表百岁的目的,乾隆帝在谕旨中讲得十分清楚:“国家熙洽化成,薄海共跻寿寓、升平人瑞,实应昌盛期,是以每岁直省题报老民老妇年至百岁即百岁以上者,不可胜纪。”
乾隆帝把老民老妇看成是社会太平昌明之象征,因此大力予以宣扬。耆寿至百岁,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具奏,八旗由都统,各省由督抚题请,部核奉旨旌表者,俱准建坊;其于常例外,奉旨赏给御制诗章、匾额、缎匹,并有职官员赏职衔及貂皮等物,均由特恩。
康熙九年(1670年)规定:“命妇孀居寿至百岁者,题明给予‘贞寿之门’匾额,建坊银三十两。”最初旌表的范围仅限于孀居的命妇,还未曾普及到一般平民大众。这种普及始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老民年登百岁者,照例给予建坊银,并给‘升平人瑞’匾额;老妇寿至百岁,建坊悬额与命妇同。”
可以看出,旌表百岁匾额的字样是不同的,“升平人瑞”只颁给男性,赐给女性的是“贞寿之门”,这其中至少说明三个问题:其一,女性是不能称作“人瑞”的;其二,百岁要获得匾额,必须同时有“贞”作为前提;其三,“之门”表示褒奖的是她所在的家族,而并非是她本人。这就使旌表百岁、建立人瑞坊带有较为明显的男尊女卑的印迹。
雍正四年(1724年),出现了一个年至118岁的寿民萧俊德,当时除规定给银建坊外,又多给六十两赏赐。于是制定了超过百岁者的加倍赏赐之例:“年至一百一十岁加一倍赏赐;至一百二十岁者,家两倍赏赐;更有多寿者,按其寿算加增,著为定例。”
乾隆元年(1736年),湖北江夏县寿民汤云山一百三十一岁,照加倍赏赐之例于坊银三十两外,再加三倍赏赐,共给银一百二十两。乾隆帝又外加赏赐缎匹,银四十两。十一年(1746年),汤云山一百四十一岁,加赏银三十两,赏给上用缎五匹、银五十两,并加恩特赐“再阅古稀”的匾额,由内阁撰拟,并书御制诗一章赐之。
对于云南、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所谓“化外之民”也加以旌表,如乾隆五十年(1785年),云南阿迷州民王国炎年一百零三岁,除得到加赏的缎一匹、银十两外,还获得乾隆帝御书“南弧垂彩”的匾额。
旌表百岁不仅存在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官绅与平民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别。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题准:原任内务府总管丁皂保,连闰准作百岁,恩赏朝衣一裘,上用缎十匹、银千两,给予“期颐国瑞”匾额,御制诗二章赐之。
即便不是旗人,普通汉官之父母亦可得超乎寻常的赏赐,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原兴汉镇总兵金梁母杨氏年届百岁,加恩赏给御笔匾额,并上用缎六匹、貂皮十张。嘉庆十四年(1809年),礼部具题:原任直隶总督郑大进之妻江氏,现年一百岁,请照例给银建坊旌表,嘉庆帝照准并给予赏赐。
此后,官员享有优厚赏赐的明文规定出现了:“凡三品以上文武大员父母妻室有年至百岁者,于例给坊银三十两外,请旨加赏银十两、缎一匹,并以次推广。凡有年逾百岁以上,及年届百岁五世同堂、未届百岁五世同堂者,如系三品以上均于平民常例之外,以次递交请加赏银十两、缎一匹。至未届百龄五世同堂者,向由各该衙门给匾,例无一定字样。”
此外,夫妇同登百岁,兄弟同登百岁也有额外旌表,此例始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是年,广东南海县民杨能启100岁,其妻黄氏101岁,照例题请双旌,另外赏赐缎二匹、银二十两。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山东章邱县寿民王欣然103岁,其弟王瑞然100岁,兄弟同臻百龄,请建坊旌表。乾隆帝下旨:“王欣然、王瑞然俱著加恩各赏上用缎一匹、银十两,并给予‘熙朝双瑞’匾额。”
此后,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山东清平县张氏兄弟,光绪九年(1883年),奉天承德县栾氏兄弟皆分别收到旌表。但有清一代,能活到百岁的毕竟是少之又少,因此统治者花钱不多,却得到了尊老敬老的好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