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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2日 14: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1885年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关于对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调查情况的呈文
日本政府的非法购岛行为激起了中华儿女的强烈愤慨,全国各阶层民众上下一心,以自己的方式表达着对日本政府的抗议、对我国领土寸土不让的坚定决心。
9月17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两院召开法治现实热点问题主题论坛,以日本史料为主要视角,讨论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理与史实问题。该校法学院讲师赵英军博士,多年来从事钓鱼岛研究,他从收集到的日本史料的角度,在法理和史实上验证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不争事实,让我们看清了日本当局的叵测用心。
日本“国有化”无效 中国采取对抗措施非常必要
日本自窃取钓鱼岛后,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经历了以下过程:
1896年,古贺辰四郎向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群岛,开设海产以及信天翁羽毛加工工厂。
1932年,古贺善次购入钓鱼岛。
1972年和1978年,钓鱼岛诸岛被分批转卖给栗原家族。
2002年,栗原家族将钓鱼岛群岛的4个岛礁租借给日本政府。其中租借给日本总务省3个,租借给防卫省1个。
2012年4月16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宣布与栗原家族达成意向,东京都将购入钓鱼岛所有权。
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购买转让金额为20.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62亿元)。
赵英军说,从日本所谓“国有化”行为的法律效果来看,这种行为本身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无视对方的宣示主权的行为而缺乏“抗议”,或者抗议的效果不足以抵消对方行为产生的效果,则争端的另一方可能会丧失主权性的权利。中国政府进行抗议及采取对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1894年内务大臣野村靖提出核夺我钓鱼岛的公文
日本关于钓鱼岛领土主张的三个要点是强词夺理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提出三个基本要点:一、 中国提出的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证明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二、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三、钓鱼岛不包含在《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由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和台湾及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
赵英军对此一一作了驳斥。
首先,日本企图用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否认中国拥有主权的论据。这一观点的实质是:日本否认古代传统世界秩序中的中国国家主权,是将所谓的西方近代国际法规范作为判断与评价古代中国取得领土主权的依据。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与中国其他领土一样,是在传统的世界秩序中取得的,不能按照近代西方国际法规范对古代中国取得领土主权进行判断。
其次,日本认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日本的依据是,1895年(明治28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公文中的记述:“附件中内务大臣呈请审议如下事宜,关于位于冲绳县八重山群岛之西北被称为久场岛、鱼钓岛之无人岛,近年有人试图从事渔业等,须加以取缔之。对此应批准该岛归由冲绳所辖,按照该县知事申请,准其修建标桩。此事应如建议顺利通过。”
日本内阁批示如下:“ 按照《关于修建标桩事宜》的申请办理。”
其实,在此10年前的日本公文史料中,就已对钓鱼岛问题进行过讨论。日本明知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却伺机窃取。据日本第315号公文史料(上图)记述,1885年(明治18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在递交“关于对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调查情况的呈文”中写道:
“内务大臣伯爵山县有朋阁下: 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所接受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将此等接近本县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隶属冲绳县下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也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桩仍有所疑虑。预定10月中旬前往上述两岛的出云号汽船返航并立即呈报实地调查后,再就建立国标等事宜,仰恳指示。”
随后,1885年(明治18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大臣伯爵井上馨在给内务大臣伯爵山县有朋的亲展第38号公文史料中写道:
“经冲绳县对散在于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无人岛——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的实地调查,于本月9日以附件甲第38号就建立国标进行商议。几经熟虑后,认为右开各岛屿靠近清国国境,非以前调查过的大东岛可拟,其周围看似很小,清国竟附有岛名。近来清国报纸等盛载我政府占据台湾附近的清国属岛之传言,对我国怀有猜疑。于频频敦促清政府注意之际,我们若于此时公然建立国标,反易招致清国之猜忌。当前仅须实地调查港湾形状及开发土地物产可能性并作成详细报告。至于建立国标之事,须俟他日时机。请诸位注意,已调查大东岛一事及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上述答复,顺申拙官意见。追申:望处理后返还此文件。”
井上馨所提及的清国报纸等,包括1885年9月6日《申报》刊载的“台岛警信”一文:
“《文汇报》登有高丽传来信息,谓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踞之势。未息是何意见,姑录至以俟后闻。”
然而,到了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随即露出狰狞面目,公然窃夺我钓鱼岛。
此事在日本史料公文秘别第133号(上图)中有所记载:
“外务大臣子爵陆奥宗光钧鉴:为在久场岛、鱼钓岛树立管辖标桩事,如附件甲所示,冲绳县知事早已呈报在案。关系此件之附件乙,系明治十八年时,业经与贵省磋商后,以指令下达。唯因今昔情况已殊,故拟以另文将此事提交内阁会议审议。特此先行协商,敬希核夺。内务大臣子爵野村靖,明治27年(1894年)12月27日。”
1895年(明治28年)1月12日,野村靖再次上书公文:
“关于修建标桩事宜
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向为无人之岛,然近来有人尝试至该处捕鱼。故该县知事拟对该处实施管理,申请将上述各岛置于该县管辖之下设立标桩。因上述各岛归该县管辖已被认可,故应允其建设标桩。呈请阁议。”
随后就有了上述“按照《关于修建标桩事宜》的申请办理”的内阁批示,作为日本先占的依据。
赵英军分析说,从1885年至1895年“内阁会议”前,当时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明确知道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的事实,也对中国的反应有所顾忌。1885年与1895年是两个不同时期,日本政府对是否窃取钓鱼岛态度截然相反,不是因为日本对钓鱼岛是不是无主地的判断有所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所谓“唯因今昔情况已殊”——当时甲午战争虽然尚未结束,但清国败局已定。
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及其通过的决定,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未公开宣布。直至1968年,日本没有在钓鱼岛修建标桩。因此,日本的“先占”主张不成立。
国际条约规定日本须归还窃取的中国领土
日方的第三个论点认为:钓鱼岛不包含在《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由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和台湾及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
涉及钓鱼岛的国际文件有《马关条约》、《旧金山和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其中,《旧金山和约》由于中国从未承认,所以对于中国没有必然的效力。
《马关条约》第二条写道:“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第一、……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列强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波茨坦公告》第八款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日本主张的《旧金山和约》是冷战高峰时期,美国联合其盟军将当时代表大陆的中国政府和代表台湾的“国民政府”均排斥在《旧金山合约》的签约国之外,在最大战争受害国不参加的情况下,签订了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国际合约。
它篡改了《开罗宣言》等上述国际法文件的精神,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但只字不提这些领土的归属问题,为美日和台湾当时的蒋介石政权制造“两个中国”和缔结“日台和约”铺平了道路。美国为了当时的冷战需求,通过《旧金山和约》进一步地扩大了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分裂。
赵英军说,如果从条约解释的角度能明确钓鱼岛是属于《马关条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台湾的附属岛屿”,则对中方最为有利。即使不能明确证明钓鱼岛包括在台湾“附属岛屿”内,因为日本所谓的“先占”是非法窃取中国领土,依据《中日联合声明》、《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日本也应“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列强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必须归还窃取的中国领土。
关于台湾“附属岛屿”范围的解释,与澎湖列岛不同,《马关条约》文本以及各个草案文本,均没有明确规定台湾的全部“附属岛屿”的范围。
日本接收台湾过程的公文书史料只是抄录了《马关条约》第二条的文言,也无法进一步解释“附属岛屿”的范围。
1895年6月2日中日交接台湾时,中方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方水野弁理公使进行了交涉。会谈纪要收录于日本公文书馆(以下简称《台湾交接公文及谈判纪要》):
李:“是否有必要将台湾附属岛屿的名称列在目录中?和平条约中虽以经纬度标明澎湖列岛的区域,但未标明有关台湾附属岛屿的区域。因此,日后恐会发生将散在于福建省附近的岛屿称之为台湾附属岛屿的争端。”
水野:“如果依照阁下的意见列举各个岛屿的名称,若存在遗漏岛屿或者无名岛,则将导致其不能成为我政府所领有岛屿。此为不合适的地方。而且,海图以及地图上,若公认台湾附属岛屿是指台湾附近的岛屿,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做将福建附近的岛屿称为台湾附属岛屿之事。下官回船后,必将此事禀告桦山总督阁下。况且福建与台湾之间还隔着澎湖列岛,阁下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
李:“同意。”
赵英军分析说,台湾交接公文史料反映出中方对于试图明确台湾的“附属岛屿”范围的强烈意识。日方为了不遗漏任何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拒绝采用列举清单的方式明确台湾的附属岛屿范围。交涉的结果,事实上中日确定了解释“附属岛屿”的方法:海图以及地图上,台湾附属岛屿是指被公认为台湾附近的岛屿。
这里的“公认”是指在国际法上对岛屿在中国版图上作为“附属岛屿”地位的认可,所以日本知道这个岛屿与否,甚至对这个岛屿有错误的认识,并不能影响它作为“附属岛屿”的法律地位。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