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民初 240 号《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原告为郑爽。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四(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 1.0825 亿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 1.0825 亿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民初 240 号《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爽 被告一: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三与被告四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解除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 1.0825 亿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 1.0825 亿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郑爽因某电视剧演员片酬纠纷问题起诉上述被告,我公司作为该剧的投资出品方,但未与郑爽及其关联公司签署过相关协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